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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原文链接:https://forum.iask.ca/threads/104658/

loumbsoc : 2007-04-08#1
先做几点重要声明

1. 这里仅讨论联邦移民的情况,对魁省和PEI的朋友不适用。

2. 此帖纯属个人看法,本人不能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对此不负法律责任。您如果真有这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在加拿大执业的专业人士,以他们的意见为准。不过看了帖之后再去咨询,心里多少就有底了。

3. 此帖属wondering原创,版权所有,如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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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目录


一、 [FONT=宋体]如何满足居住时间要求[/FONT]
二、 [FONT=宋体]未能满足居住要求的后果[/FONT]
三、 [FONT=宋体]对移民局决定的上诉及后续司法程序[/FONT]
四、 [FONT=宋体]如何在没有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争取特殊救济[/FONT]
五、 Special Relief[FONT=宋体]的案例分析[/FONT]
[FONT=宋体]六、 结论[/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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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满足居住时间要求

关于永久居民居住时间的规定:http://laws.justice.gc.ca/en/I-2.5/index.html

28.(1) A permanent resident must comply with a residency obligation with respect to every five-year period.
(2)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govern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under subsection (1):

(a) a permanent resident complies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with respect to a five-year period if, on each of a total of at least 730 days in that five-year period, they are

(i) 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

(ii) outside Canada accompanying a Canadian citizen who is thei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in the case of a child, their parent,

(iii) outside Canada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feder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province,

(iv) outside Canada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who is thei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in the case of a child, their parent and who is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feder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province, or

(v) referred to in regulations providing for other means of compliance;


这是我们常说的移民监,即五年内住满两年的要求,上面(i)-(v)是可以被政府认为满足要求的行为,包括:

i. 本人在加居住
这条就不用多解释了。

ii. 在海外陪伴加拿大公民生活
关于这条曾经有一个案子:一个秘鲁人在加拿大呆了几天就回去了,又过了几个月他加拿大公民老婆去秘鲁和他一起生活,但该人仍被移民官认为不满足居住要求,因为这个变态的移民官狭隘地解释法条上的“陪伴”,说这个人的老婆比他后离开加拿大,所以不是他陪伴他老婆而是他老婆陪伴他
后来案子上诉到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决定被推翻了,IAD说陪伴应当被广义地解释,没有谁先谁后。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是成年人,你所陪伴的加拿大公民得是你的配偶;如果你是未成年人,你所陪伴的加拿大公民得是你的父母。所以,成年的父母带着在加拿大出生的孩子在海外生活不在这条的范围之内,不能免坐移民监。

iii. 被加拿大公司(Canadian Business),联邦管理机构或省公共服务机构雇用(全时)

这里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什么叫Canadian Business,二是什么叫雇用。

对此CIC网站上有如下解释:

1. Canadian Business

Only some businesses qualify as Canadian businesses for the purpose of satisfying your residency obligations. To qualify as a Canadian business, the business must meet one of these three definitions:
  1. The business is incorporated under Canadian or provincial laws and has an ongoing operation in Canada.
  2. The business is an enterprise, other than a corporation described above, that has an ongoing operation in Canada and satisfie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 It is capable of generating revenue and is carried on in anticipation of profit; and
    • Canadian citizens, permanent residents or Canadian businesses as defined above hold a majority of voting or ownership interests.
  3. The business is an organization or enterprise created by the laws of Canada or by the laws of a province of Canada.
这里给出了三种定义,满足其一即可。通常出问题的都在“ongoing operation”这条上。比如有一个2005年的案子是说一个伊朗人1999年投资移民到多伦多,自己开了一个公司,租了办公场所,雇了一名员工,做出口汽车配件的生意。然后他把老婆孩子留在加拿大自己回伊朗接着做生意。中间他经常回加拿大看望家人,还于2000年又在加拿大生了一个儿子。但此后他仍不在加常住,又过了一段时间,他的家人也回伊朗了,但他们在加拿大买了房子。当他们2003年申请返加证时,被移民官以未满居住时间为由拒绝,于是上诉到IAD。这个上诉最后被拒了,原因是他在加拿大的公司只经营了不到两年,后来雇的员工去世了(估计雇了个七八十岁的),办公室也sublease出去了,没有ongoing operation. (这个案子的另一个亮点是他们在加拿大出生的二儿子,因为这可能会成为要求special relief的理由,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移民局有时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的考虑,对当事人给予特殊照顾,即special relief。在这个决定中,IAD花了大量笔墨来论述这个问题,最后结论是他们全家在伊朗过得挺好的,不必再到加拿大了,也不必特殊照顾了
。后面,会专门讨论这个special relief。)

Excluded businesses

An enterprise, corporation or organization is not a Canadian business if it exists primarily to allow permanent residents to comply with their residency obligations during a stay outside Canada.

这是不被移民局认可的情况,即一个公司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允许永久居民们满足居住时间的义务。

这里大家看到了,那种开个公司帮助移民提供雇佣证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关于这一点有一个今年二月的新决定,是一个中国人的案子,该人自称受雇于某加拿大公司,但IAD发现没有可信的证据证明此人从这个公司领过工资,这个人报税时也没有反映从这份工作得到的收入,而且这个人和这个公司的雇佣关系看来纯粹是为了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所以把他也给拒了。


2. Qualifying Employment outside Canada

The phrase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Canada” means:
  • you are an employee of, or under contract to provide services to, either a Canadian business, the public service of Canada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Canadian province; and
  • you are assigned as a term of your employment or contract on a full-time basis to either:
    1. a position outside Canada;
    2. an affiliated enterprise outside Canada; or
    3. a client of the Canadian business or the public service outside Canada.
这是关于雇佣关系的要求,也有一个台湾人的案例,2005年的。这个人登陆后,买了房,把老婆和两个孩子留在加拿大,自己做空中飞人。他自称从2001年开始为一个叫Nu-Skin的公司工作,这是个美国公司,在加拿大有office,也有人在加拿大support他的业务。所以他跟Nu-Skin的加拿大公司有雇佣关系。但从他的报税记录来看,2001年他报的收入是6000多,2002年稍多了一点,刚过一万。上诉的时候,移民局说首先他和加拿大Nu-Skin的关系就不清楚,其次他的收入报得太低,不可能是fulltime工作的,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达到。虽然他在加有房产,有家人,而且他说他回台湾也是因为要照顾生病的父母,但最后还是没有给他special relief, 被拒了。

iv 陪伴加拿大公司工作的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在海外生活
这个和上一条基本相同,就不多说了。

v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目前我还没看到有什么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

以上简单介绍了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几种方式和相关案例。下面会讲一下如果未能满足这个要求会有什么后果。


二、未能满足居住要求的后果

谈到未能满足要求的后果,先要明确居住时间计算方式。移民法明确规定对于成为永久居民不满五年的人,五年是指从登陆那天起往后算的五年;而对于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超过五年的人,五年是指从移民官考察你的居住时间那天起往回推算五年。所以大家要注意,不是第一个五年过了时间就归零重算了,对于登陆超过五年的人,一定要确保自己从现在起往回推五年这个时间段里,居住时间够两年。

那么,未满足居住要求的永久居民会面临什么后果呢?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人在加拿大境内,一种是人在境外。

1. 人在境内

如果移民官发现在加拿大居住的某永久居民违背了满足居住时间的义务,他可以发出离境令departure order,要求此人在指定时间离开加拿大。该居民可以在三十天内向IAD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上诉,上诉请求未审结之前,departure order不会生效。如果过了这段时间不上诉,您就只好乖乖走人了。

在现实生活中,移民局一般不会主动调查永久居民的累计居住时间,从目前的案例来看,大多数都是在申请或换领枫叶卡时或者办理其他事宜涉及居住时间问题时被发现的。但问题是,不管你手中是否有在有效期内的枫叶卡,也不管移民局发不发这个departure order给你,只要你没有满足这个时间要求,你的永久居民身份法律上讲是已经失去了,通俗地讲“黑了”。



2. 人在境外

如果加拿大使馆的签证官认为在海外的某永久居民未满足居住要求,应该给当事人发一份书面通知,告诉他已经失去永久居民身份了。当事人可以在六十天内提起上诉,IAD会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加拿大参加听证,也可能以电话方式进行。如果IAD需要当事人到加拿大,大使馆会发一个旅行文件给他。或者如当事人在此前一年内曾到过加拿大,不管IAD要不要求此人前来听证,大使馆都应发放旅行文件给他去加拿大上诉。

现在很多案子都是2002年以前的老移民,手上没有枫叶卡,离开加拿大很久,再想回去时就去申请返加证,结果被签证官告知移民身份已经没了。在新法实施之初,曾经有四十多名这种情况的永久居民集体到联邦法院起诉,说新法的规定不应对他们有约束力,他们的案子应按旧法来审,这是因为旧法里为他们留了一条后路,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还有意图返回加拿大并且生活的中心在加拿大,就有机会拿回永久居民身份。而新法把这个后门给堵上了,对他们非常不利。这些人最后败诉了,估计大家新闻也都看到了。但新法也不是铁板一块,前面提到的special relief 也是一个可以做些文章的地方,但是移民局对此持有sole discretion,想获得这种例外全靠他的施舍,从目前的案件决定来看,难度还是很大的,后面会作进一步介绍。

对于2002年后持有枫叶卡的新移民,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人在海外,已经住不够时间了,但手上有在有效期内的枫叶卡,是否还可以返加?答案是理论上不行,实际上看运气。

因为此时你的永久居民身份理论上来讲已经失去了,枫叶卡即使尚在有效期内也已不是你进入加拿大的有效证件。但实际情况是,在你入境时,移民官手上只有你的入境记录,没有出境记录,如果你的上次离境时间和本次入境时间之间不超过三年,他可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你的状态是合法的(如果他足够善良而你又没有表现得太可疑的话
),移民官好象还没有习惯逐一核对你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除非是他对你的居住时间产生了怀疑。所以运气好的移民,有可能在未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持枫叶卡入境。运气不好的人,有可能会被入境口岸的移民官询问。如果被发现居住时间不够,这个移民官按说也有权力不让你入境,或者看在你已经到了的份儿上让你入境,但随后移民局可能发一个departure order给你,限期离开。移民遇到这种情况要注意的是,如果移民官拒绝你入境,首先要争取让他放你先进去(怎么争取各村有各村的高招,基本从人道主义同情心这方面下手,但一不要说谎,二不要试图行贿。否则后果会比拒绝入境还严重!)。如果不行,则要求他给你一份书面决定,因为你需要凭着这份书面决定去上诉。

下面说一说上诉及后续的司法程序。


三、对移民局决定的上诉及后续司法程序

对移民局的决定不服,首先要到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下属的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IAD)上诉。在这个部门的网站上会定期公布他们最新的上诉决定,通过这些决定的案例大家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的法规及移民局对这些法规的解释。而且这些已经做出的决定对后面的案子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在审后面事实相近的案子时会延用前面的决定。所以对于法条上没有给出的细节问题,这些判例就是有约束力的先例。这个网址是
http://www.irb-cisr.gc.ca/en/about/t...ad/index_e.htm

上诉不要求当事人一定要聘请律师,很多人本人出席有困难,或出于语言和对法律理解的原因,通常会找一个counsel来代表自己。

上诉的时间前面已经说了,当事人在境内的从收到移民局决定起三十天,在境外的六十天。上诉需要准备的文件在前面的网站上有。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准备有说服力的可信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比如,证明被加拿大公司聘用的,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雇佣合同,公司为雇员报税的记录,个人税务历史中的工作收入记录,等等。对于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接受,网站上也有说明,因为太专业,就不在这里详细说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看。

在上诉期间,移民局会暂停departure order的执行,等待上诉的结果。

上诉一般有三种结果:批准上诉,暂缓执行departure order(类似于缓刑)和驳回上诉。什么样的上诉会得到批准呢?我们来看一下移民法67条:

IAD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批准当事人的上诉:


67. (1) To allow an appeal, the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must be satisfied that, at the time that the appeal is disposed of,

(a) the decision appealed is wrong in law or fact or mixed law and fact;
[决定有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

(b) a 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 has not been observed; or
[没有做到司法公正]

(c) other than in the case of an appeal by the Minister,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cision, sufficien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考虑会被此决定直接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和案件的具体情况,IAD认为有足够的人道主义同情心因素来支持给当事人特别救济。注意上文中加重的部分,大多数上诉人在这里做文章。]

如果IAD认定原来的决定有问题,批准了当事人的上诉,它会重新做出它认为适当的决定或将案子发回重审。

如果上诉被IAD驳回,当事人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这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只有经过了上诉程序,才能去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没有经过上诉的案子。在此期间,departure order也不会生效。不过估计没几个人会走到这一步,除非前面的过程中有重大的事实和法律错误。


四、如何在没有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争取特殊救济
-- Special Relief 与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从上面的分析大家看到了,一个加拿大永久居民即使在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居住要求时,也不是完全绝望了。加拿大是一个富于人道主义精神和充满同情心的国家,移民法中对一个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给予了一个特殊救济(Special Relief)。


移民法28(2)(c)

(c) a determination by an officer tha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relating to a permanent residen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termination, justify the reten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overcomes any breach of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prior to the determination.

这条的意思是移民官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的考虑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H&C),特别是考虑到受到直接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可以允许当事人在违背了居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保留永久居民资格。

同样地,在移民法关于上诉的规定中也提到了这一点:

移民法67(1)(c)
(c) other than in the case of an appeal by the Minister,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cision, sufficien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这一条在本文第三部分解释过,如果IAD认为上诉人有足够的H&C因素值得考虑,为了保证受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可以对当事人给予Special Relief。

所以一些确实有难以克服的特殊困难,暂时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一条得到特殊照顾。

但是,法律是决不会允许这种人道主义精神和同情心被滥用的。从这几年的判例来看,移民局和IAD对给予Special Relief有极其严格的法律标准。在判断是否给当事人这种special relief时,IAD会考虑很多因素,每个案子因当事人的情况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台湾人的上诉案件中,列出了以下几条。注意:这几点不是孤立的,而是要综合考虑的。

(a) the best interest of any children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outcome;
[受到上诉结果直接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这一点是最常见的,几乎所有的判例中都会提到。当事人应努力证明本人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会给孩子带来不可恢复的影响]

(b) the nature and degree of the non-compliance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未遵守居住义务的性质和程度。性质是指当事人是否故意不遵守加拿大移民法,还是有无法克服的困难,以及当该困难因素消除后是否尽早返加。比如,当事人说家人重病需要照顾,但病人康复或去世后,这个困难因素就消失了,如果当事人此后不在合理长的时间内及时返加,就属于故意了;程度通常是指时间上的,也就是离境的时间长度]

(c) the reasons for the failure to comply;
[未能遵守法律规定的理由。看过的案例里,理由五花八门,本人或家庭重要成员的健康原因,财务困难,有一个人甚至说为了在本国工作到退休年龄,否则会失去大笔退休金。不是所有的理由都会被接受,即使同一个理由,不同案件中的结果也不一样!]

(d) the length of time the applicant lived in Canada, and her degree of establishment;
[上诉人在加拿大已经居住的时间长度,及其establishment的程度。Establishment是指当事人是否建立了生活基础,比如房产,工作,社会联系等等]

(e) the continuing connections the applicant has in Canada, including family members;
[当事人在加拿大的持续关系,包括家庭成员]


(f) the applicant's establishment in original country relative to her establishment in Canada;
[Rubin的解释:当事人在原住国建立生活基础的各方面活动与他在加拿大建立生活基础的同样各方面活动的比较(哪一边更为积极、活跃……)]

(g) the applicant's reasons for leaving Canada, and any attempts made to return since her departure;
[当事人离开加拿大的原因,及其为返加所做的努力]

(h) hardship and dislocation of family members in Canada if the applicant ceases to be a permanent resident due to her non-compliance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and
[如果当事人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会给其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带来的困难和混乱]

(i) hardship suffered by the applicant herself if she ceases to be a permanent resident as a result of her non-compliance.
[如果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会给当事人本人造成的困难]

五、Special Relief的案例分析

在第四部分我们了解了以人道主义同情心(H&C)为由要求给予特殊救济(Special Relief)的法律依据,下面分析几个移民上诉的案例,大家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是如何被具体解释的,什么情况给Sepcial Relief, 什么情况不给Special Relief。

1. 当事人未满足居住要求,上诉请求被驳回

[FONT=宋体]我只简单搜索了[/FONT]IAD[FONT=宋体]这几年的决定,大部分都是被驳回的,象上面第一部分讲到的伊朗人和台湾人,虽然他们都在加拿大购置了房产,甚至家庭其他成员在加生活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获得[/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这种判例数不胜数,下面讲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之所以选这个案例是因为以前很多人包括我在内听到过一种说法,说未成年人不算移民监,不用满足居住时间的要求。这个说法在为入籍的目的计算居住时间时可能是对的,但在判断永久居民资格的时候是不适用的。[/FONT]

[FONT=宋体]这个案例的当事人是一个姓赖的台湾女孩,我们就叫她赖同学吧。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当事人赖同学于[/FONT]1996[FONT=宋体]年随父母登陆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当时她只有[/FONT]9[FONT=宋体]岁。全家人只在加拿大呆了[/FONT]12[FONT=宋体]天就返回了台湾。其后,当事人的父母仍在台湾工作,而她自己则继续上学。从[/FONT]1996[FONT=宋体]到[/FONT]2002[FONT=宋体]年这期间,他们只是偶尔回过几次加拿大,并没有真正意义地居住,他们也曾在[/FONT]Burnaby[FONT=宋体]买过一套公寓,但自己根本没有住过,后来这公寓也卖掉了。[/FONT]2002[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赖同学[/FONT]15[FONT=宋体]岁时,她返回加拿大上高中,与父母的朋友住在一起,并接受父母的经济支持。除了假期回台湾之外,赖同学一直持续地居住在加拿大。[/FONT]2004[FONT=宋体]年当她在台湾申请返回加拿大的旅行文件时,按签证官的计算,她在此前五年内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只有[/FONT]443[FONT=宋体]天,不够[/FONT]730[FONT=宋体]天的要求,于是请求被拒。赖同学随即上诉至[/FONT]IAD[FONT=宋体]要求[/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FONT]IAD在2005年作出决定,[FONT=宋体]维持了签证官的决定,拒绝了她的上诉请求。赖同学又继续向联邦法院起诉。法院于[/FONT]2006[FONT=宋体]年作出判决,还是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不知道她有没有继续上诉。[/FONT]

[FONT=宋体]我们来看一下[/FONT]IAD[FONT=宋体]和法院对于不给当事人基于[/FONT]H&C[FONT=宋体]的[/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是如何解释的:[/FONT]

- IAD

IAD[FONT=宋体]的上诉决定称这是基于以下事实:[/FONT]
1. Ms. Lai's lengthy absences from Canada for almost all of the period between 1996 and 2002;
2. the absence of Ms. Lai's immediate family in Canada even since her return here in 2002;
3. the best interests of Ms. Lai in remaining with her parents in Taiwan having particular regard to the fact that she continued to rely upon them for financial and other support;
4. Ms. Lai's somewhat equivocal evidence about her motives and intentions with respect to her residency choices, at least after reaching the age of fourteen;
5. the relatively weak evidence in proof of Ms. Lai's establishment in Canada since 2002 including her frequent vacation returns to Taiwan and the lack of social attachments here;
6. the absence of evidence of significant hardship if Ms. Lai returned to Taiwan to live with her parents; and
7. the possibility for Ms. Lai to return to Canada to complete her studies under a student visa or, later on,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in her own right.

[FONT=宋体]概括来说,IAD[FONT=宋体]认为赖同学长期不在加拿大居住,在加拿大上学期间接受父母从台湾来的经济支持,自己没有明确的动机和意图在加居住(没有提供清楚的证据),在加拿大没有[/FONT]establishment[FONT=宋体],不能证明让她回台湾和父母居住会有什么[/FONT]hardship[FONT=宋体],就她目前的状况而言回台湾与父母团聚是best interest,如果她想继续在加拿大上学可以通过学生签证来实现。[/FONT][/FONT]

- [FONT=宋体]法院[/FONT]
[FONT=宋体]在当事人针对IAD[FONT=宋体]决定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的一个理由是自己登陆时还是未成年人,无法独立在加拿大生活,只能跟随父母,并不是她的本意。对此法官是这么说的(注意加重的部分):[/FONT][/FONT]
[26] In the case of a dependent child of relatively tender years there is little, if any, opportunity to independently fulfill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required to preserve landed status or to create the genuine ties to Canada that are typically necessary for H&C relief. In most cases the child can only accomplish that which the parents are prepared to allow and support. Ms. Lai's status in Canada may have been jeopardized by the decisions of her parents, but her claim to relief should not be enhanced by those parental decisions.
[FONT=宋体](基本意思就是孩子只能得到她父母准备负担让她得到的东西,虽然赖同学的加拿大身份受她父母回台湾的决定的影响,但她父母作这种决定的时候应该知道后果。我就不逐句翻译了,翻译这种法律文件中文不太够用
[/FONT]

[FONT=宋体]另外,法官认为IAD[FONT=宋体]认定当事人的[/FONT]best interest[FONT=宋体]是回台湾与父母在一起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判决书中相关的部分是这样说的:“[/FONT]The Board noted that Ms. Lai was an only child who was dependant upon her parents for financial, emotional and other support. It also noted that the parental desire to keep the family intact until 2002 along with Ms. Lai's returns to Taiwan after 2002 were a recognition of an ongoing mutual dependency.[FONT=宋体]”[/FONT][FONT=宋体](也就是说这家人的种种行为表明他们意图保持家庭的完整,他们之间也是互相依赖的。赖同学在财务上和精神上都还依赖于她的父母,让她回去对她来说是最大的利益)[/FONT][/FONT]

2. 当事人未满足居住要求,上诉获得Special Relief的判例

看了那么多悲剧,再来看看下面几个成功的案例。这几个人虽然幸运地获得了Special Relief,但是看过他们的案子大家就知道了,想要效仿是基本不可能地


- [FONT=宋体]案例一,移民夫妇因意外事件不能继续在加拿大生活,2006年6月[/FONT]

[FONT=宋体]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是一对法国夫妇,他们于[/FONT]1993[FONT=宋体]年到加拿大定居并经营一家小服装店。他们的生意不错,生活也很稳定。不幸的事情发生在[/FONT]1996[FONT=宋体]年[/FONT]12[FONT=宋体]月[/FONT]31[FONT=宋体]日,他们的服装店发生了火灾,损失惨重。更不走运的是,由于火灾是暖气和电表之间的短路造成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对夫妇一夜之间变成一无所有,无力重建他们的在加拿大的生意和生活。在巨大的财务困难之下,他们决定先回法国。[/FONT]1997[FONT=宋体]年他们离开了加拿大,男主人后来在法国找到了一份工作。他们一直没有再回加拿大居住,直到[/FONT]2004[FONT=宋体]年他们收到加拿大驻法国大使馆的通知说他们已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上诉时,他们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法国生活期间并没有放弃返回加拿大的努力,并且做了经济上的准备。男主人曾于[/FONT]2000[FONT=宋体]年到加拿大,与朋友洽谈开一家体育用品店的计划,并看了几家准备出售的商店。他们反复强调他们时刻都想着要再回加拿大,并且一直在为此积极行动。[/FONT]

IAD[FONT=宋体]最后接受了他们请求,给了他们[/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原因是[/FONT]IAD[FONT=宋体]认为迫使这对夫妇离开加拿大的唯一原因就是那场不幸的火灾,如果没有这场火灾,他们可能还愉快地生活在加拿大呢。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有足够的理由让[/FONT]IAD[FONT=宋体]来施舍他们的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给这对倒霉蛋儿。[/FONT]IAD[FONT=宋体]在决定中充满感情地说:“[/FONT]the panel is of the opinion that it should use its discretionary power to ease the misfortunes that the appellant and his family suffered when they lost their business in a fire and the insurance company refused payment for the total loss of their store. The panel is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ppellants should not have to pay a price for a misfortune they were not responsible for, and that they left Canada in order to rebuild their capital so that they could return to invest in Canadian society a second time.[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概括一下他们胜诉的原因,主要以下几点:[/FONT]

1. [FONT=宋体]他们因一场意外离开加拿大,实在太倒霉了[/FONT]
2. [FONT=宋体]他们一直没有放弃重返加拿大的努力[/FONT]
3. [FONT=宋体]他们已经为返回作了经济上的准备,并采取了积极的步骤[/FONT]
4. [FONT=宋体]他们是法国人,加拿大人民的好朋友(这条是我加的
)[/FONT]


- [FONT=宋体]案例二,上诉人未能满足居住时间要求,但其父母均为加拿大公民,2006年4月[/FONT]

[FONT=宋体]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来自伊朗,他的父母都是加拿大公民,父亲住在阿联酋,母亲住在加拿大。他本人于[/FONT]1999[FONT=宋体]年到加,在[/FONT]2004[FONT=宋体]申请枫叶卡时被认定没有住够时间。他坚持自己的居住时间是够的,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主要是因为他的护照于[/FONT]2004[FONT=宋体]年初丢失,他的新护照上反映不出之前的出入境记录。移民局最后判定他的居住时间不够。于是他又说他离开加拿大是有特殊原因的,由于他的兄弟在一次滑雪意外中丧生,他现在是家里的独子。他在阿联酋的父亲需要他照看在伊朗的生意,他在伊朗的祖母得了癌症需要照顾。他需要保留永久居民资格,因为他住在加拿大的母亲因骨折失去行动能力,也离不开他的照料。(他们家的女人够倒霉的)[/FONT]

IAD[FONT=宋体]在决定中分析了当事人的情况和所有理由,发现这些都不足以满足[/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的要求,除了一条,就是当事人的父母都是加拿大公民而他由于兄弟的意外死亡成为这个家庭的独子。[/FONT]IAD[FONT=宋体]是这样说的:“[/FONT]In the panel’s view, were it not for the evidence that the appellant is the only child of his parents, both Canadian citizens, following the tragic death of the appellant’s brother before the family came to Canada, the panel would have concluded that in all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its exercising its discretion in providing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relief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would not be warranted… ... The panel finds, however, that the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arising from his being the only living child of his parents, both Canadian citizens, weigh heavily in his favour. The appellant has accordingly met the burden of establishing that there exis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that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所以这个案子中,[/FONT]IAD[FONT=宋体]施与同情心的是当事人那个倒霉的兄弟。他的其他理由都没起作用,其实这个人的伊朗祖母也用不着他照顾,他们家是当地的有钱人,佣人一大群。他好象也不止一个母亲
[/FONT]


- [FONT=宋体]案例三,未成年人,父母移加后离异,2006年3月[/FONT]

[FONT=宋体]此案当事人在一岁时随父母移加,后来父母在她[/FONT]9[FONT=宋体]岁时离婚,她随母亲返回危地马拉居住(他们不知为何住了这么长时间却没有入籍)。她还有一个姐姐住在加拿大并且已入籍。[/FONT]2004[FONT=宋体]年当事人[/FONT]19[FONT=宋体]岁时申请返加被签证官拒绝,于是上诉到[/FONT]IAD[FONT=宋体]。这个案子和前面那个台湾赖同学的情况很接近,但是[/FONT]IAD[FONT=宋体]在这个案子里说虽然上诉人的父母看来对加拿大没有兴趣了,但上诉人不应[/FONT]be blamed or penalized for her parents’ actions. [FONT=宋体]而且重要的是当事人在她能独立生活之后很快就要求再回到加拿大。所以给了她[/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我觉得这个女孩子比赖同学幸运的原因是因为她父母在她年幼时离婚这个事实给了[/FONT]IAD[FONT=宋体]一个印象,这个孩子很不幸,值得同情,所以破例照顾了她一回。[/FONT]


六、结论

写了这么多字儿,只是证明了一件事,加拿大欢迎的是下定决心丢弃过去的一切,有诚意把自己融入这个社会(这个社会接纳不接纳你是另一回事),真正生活在这里的人(生活质量如何也是另一回事)。想逃避移民监的约束,难。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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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 : 2007-04-08#2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帖。十分感谢!

lilianou : 2007-04-08#3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长啊

Aim : 2007-04-08#4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长啊
比5年住满2年还长吗?:D,

妹妹,好想你哦!

lilianou : 2007-04-08#5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me too

ldl : 2007-04-08#6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加分

tonyga1 : 2007-04-08#7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铁,加风风

iaml : 2007-04-08#8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支持

cayenne : 2007-0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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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了,看不下去了。

wondering : 2007-0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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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最终版本,第四部分有一点小补充。

palenight : 2007-0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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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看去, 还是入籍简单一点。
能保留双重国籍就好了

palenight : 2007-0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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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 +SW 了

wolfyzj : 2007-0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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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两年指的是连续居住期还是可以断续凑为两年?

life990 : 2007-0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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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帖阿,谢谢LZ了

Aim : 2007-06-24#15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跟楼主悄悄话联系,征得同意将此帖从温哥华版移动到这里并做为置顶帖,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的朋友。

多谢大家捧场!

海那边 : 2007-06-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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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易呀.

zhk19700812 : 2007-06-25#17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请教,如果是魁省移民,保住永久居民的身份除了5年要在加拿大居住2年,还有其他的规定吗? 急判答复!!!谢谢!!!

游客 : 2007-06-26#18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请教,如果是魁省移民,保住永久居民的身份除了5年要在加拿大居住2年,还有其他的规定吗? 急判答复!!!谢谢!!!
进了加拿大就无所谓魁省不魁省了,要享受魁省福利必须在魁省居住3月以上才能算魁省居民。

苗苗大仙 : 2007-06-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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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顶一个

snowice : 2007-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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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LZ辛苦了

空悟了 : 2007-08-15#21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感谢楼主的详细解释,学习了不少!:)

到处乱走的鱼 : 2007-08-19#22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顶

★阿昌★ : 2007-08-19#23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学习了~~~~

loumbsoc : 2007-08-31#24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关于在加拿大公司海外上班可以不用做移民监的解释

It is almost impossible unless you are employed in Canada with CPP and EI contributions. Please refer to the letter from Visa section of Consulate General of Canada in Shanghai.

附件


游客 : 2007-09-03#25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wdb17::wdb17::wdb17::wdb17::wdb17::wdb17::wdb26::wdb26::wdb26::wdb26::wdb26::wdb4::wdb4::wdb4::wdb4::wdb4::wdb17::wdb17::wdb17::wdb17::wdb17::wdb10::wdb10::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16::wdb16::wdb16::wdb16::wdb16::wdb16::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10::wdb8::wdb8::wdb8::wdb8::wdb8::wdb8::wdb8:

justwater : 2007-09-17#26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收藏

大笨笨熊 : 2007-09-24#27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胜读十年书啊,谢了啊!

fairy_lei : 2007-09-24#28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谢谢LZ,

lyk008 : 2007-09-24#29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感谢

vivian_xiemin : 2007-10-11#30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收益非浅,谢谢!
顺便提个问题,我没有兄弟姐妹,母亲过世,只有79岁的父亲(身体健康)和我及老公住在一起。我有希望能以父亲年事高需要照顾为理由,在不满移民监的情况下,保留永久居民的可能吗?请高手指教!多谢!

我是游客 : 2007-10-11#31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5/3了

yuichen : 2007-10-17#32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受益匪浅。真是热心人。

我的, : 2007-10-17#33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
学习!
谢谢LZ.

oops : 2007-10-17#34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收益非浅,谢谢!
顺便提个问题,我没有兄弟姐妹,母亲过世,只有79岁的父亲(身体健康)和我及老公住在一起。我有希望能以父亲年事高需要照顾为理由,在不满移民监的情况下,保留永久居民的可能吗?请高手指教!多谢!

可以参考一下这个帖子: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131118

oops : 2007-10-17#35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收益非浅,谢谢!
顺便提个问题,我没有兄弟姐妹,母亲过世,只有79岁的父亲(身体健康)和我及老公住在一起。我有希望能以父亲年事高需要照顾为理由,在不满移民监的情况下,保留永久居民的可能吗?请高手指教!多谢!

可以参考一下这个帖子: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131118

vivian_xiemin : 2007-10-18#36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谢谢OOPS的回复,我去看了那个帖子,觉得和我的情况有些类似,受的到启发就是如果我在没住满的情况下,到时间去换卡,肯定过不了关。
因为我申请移民的时候我爸就已经77了,他们肯定会问我明知道父亲岁数大,不能跟我去加拿大,那为什么还申请移民。这个问题我真不知道怎么回答,因为当初申请的时候就是在朋友的鼓动之下就一起办了,办了之后就有点后悔。现在体检表就快下来了,不过我已经开始为如何能只去很短时间但仍能保留移民身份而发愁了。哈哈!

妞妞爸爸 : 2007-11-17#37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LZ的英文水平够高的,俺是查着字典看完的,好帖

吕不萎 : 2007-11-20#38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谢谢楼主!
哪位可以帮忙回答一下:
我05年10月初短登后就回来了.打算最迟明年六月过去。我能保住永久居民身份吗?从登陆后算的第一个5年我住满2年,加上第二个5年的头一年是不是就可以申请入籍了?
谢谢。

cgdOO7 : 2007-11-27#39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顶上去!

elsali : 2007-11-29#40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那就是怎么都要5年住满两年了!

孙悟空 : 2007-12-01#41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关于在加拿大公司海外上班可以不用做移民监的解释

It is almost impossible unless you are employed in Canada with CPP and EI contributions. Please refer to the letter from Visa section of Consulate General of Canada in Shanghai.
LZ,什么是CPP?
关于海外上班,是应该什么时候向移民局报告,公司应该出具什么文件解释?
是不是申请公民的时候才需要这些文件呢?
如果被公司Permanently reallocate 到其他国家,是不是应该按照你说的,需要有CPP and EI contribution才算数? 如果在其他国家发工资,是否不能算?
鄙人来加半年,有1 offer permanently reallocate,不知道如何才能保住身份.

loumbsoc : 2007-12-02#42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LZ,什么是CPP?
关于海外上班,是应该什么时候向移民局报告,公司应该出具什么文件解释?
是不是申请公民的时候才需要这些文件呢?
如果被公司Permanently reallocate 到其他国家,是不是应该按照你说的,需要有CPP and EI contribution才算数? 如果在其他国家发工资,是否不能算?
鄙人来加半年,有1 offer permanently reallocate,不知道如何才能保住身份.

CPP = Canadian Pension Plan
EI= Employment Insurance

You are right, you must sign the employment contact in Canada and get paid in Canada with CPP and EI.
If you are paid in other countries, it is a local contract, not expertise.

夜航船 : 2007-12-02#43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3.The business is an organization or enterprise created by the laws of Canada or by the laws of a province of Canada."
这一条该如何理解?

sharon-jeff : 2007-12-10#44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LZ有心啦!!

游客 : 2007-12-10#45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3.The business is an organization or enterprise created by the laws of Canada or by the laws of a province of Canada."
这一条该如何理解?
就是根据加拿大法律而成立的公司和组织. 像国内的合资独资公司都不行, 以为那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

roisin : 2007-12-13#46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学习中。好贴!

冰冷人心 : 2007-12-14#47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顶 +SW

我是大胖 : 2007-12-14#48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看来看去, 还是入籍简单一点。
能保留双重国籍就好了



同意。。:wdb19:

hnass : 2007-12-15#49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权威好贴

haigchen : 2008-01-19#50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关于在加拿大公司海外上班可以不用做移民监的解释

It is almost impossible unless you are employed in Canada with CPP and EI contributions. Please refer to the letter from Visa section of Consulate General of Canada in Shanghai.


LZ,在附件PDF文件领事馆答复中,"are assigned as a term of your employment to an affiliated enterprise outside of Canada"是什么意思?
偶06年1月开始受雇于多伦多一家小公司在国内工作,在加拿大交税,有交CPP也有交EI,枫叶卡快要到期,但没能在加拿大真正5年住够2年,这样是否可以保持身份?
如果可以保持,在枫叶卡到期前偶想回加拿大,应该向移民官出示什么材料才不会被赶回来?

loumbsoc : 2008-02-07#51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LZ,在附件PDF文件领事馆答复中,"are assigned as a term of your employment to an affiliated enterprise outside of Canada"是什么意思?
偶06年1月开始受雇于多伦多一家小公司在国内工作,在加拿大交税,有交CPP也有交EI,枫叶卡快要到期,但没能在加拿大真正5年住够2年,这样是否可以保持身份?
如果可以保持,在枫叶卡到期前偶想回加拿大,应该向移民官出示什么材料才不会被赶回来?

No, you are not eligible since your employment with an affiliated enterprise outside of Canada less than 2 years. For your case, CPP and EI contribution shall be until Dec. 2008 from Jan. 2006 (2 years). But, unfortunately, you said your maple card will be expired soon and you will renew it, I believe it is within Dec. 2008.

So, in your case, you are not eligible due to your employment record for a Canadian company overseas is less than 2 years.

haigchen : 2008-02-11#52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No, you are not eligible since your employment with an affiliated enterprise outside of Canada less than 2 years. For your case, CPP and EI contribution shall be until Dec. 2008 from Jan. 2006 (2 years). But, unfortunately, you said your maple card will be expired soon and you will renew it, I believe it is within Dec. 2008.

So, in your case, you are not eligible due to your employment record for a Canadian company overseas is less than 2 years.

多谢解答。但为什么要到Dec 2008才够两年呢?从Jan 2006到Dec 2007不已经两年了吗:wdb2: 望指点。谢谢并祝新年快乐

Priscilla : 2008-02-12#53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这么复杂,看来到了加国之后就得尽快入籍,免得麻烦

COCOCHAN : 2008-02-19#54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你好,我有很多地方都不是很明白,我去读大学,毕业后想留在那里,我是由毕业那天申请枫叶卡,5年住满2年可以拿到枫叶卡是从我毕业申请那天开始计算,还是从我进入加拿大那天开始计算??

0021respect : 2008-02-26#55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真是好贴。我现在也有一个情况,很头疼。希望有高手指点。
我是06年获得移民签证,但是06年正值我高考,我考了一个五年制医学类的本科。
高考后我们全家人登陆加拿大,都办理了枫叶卡和SIN卡,健康卡,我父母都打算是在加拿大长期生活和定居的,我回国读书,只有寒暑假才能过来加拿大。因为父母年纪比较大,加上语言不通,在我回国期间很多事情都没办法办理,几乎每天都通邮件和电话,但是这也仅限于处理少部分的事情。很多事情他们只有等到我们寒暑假过来的时候才能出去办理。
按这样的只能寒暑假过来,五年内我肯定没办法住满两年的。但是在国外医学专业很难申请得到。
请问,我应该怎样申请保留永久居民身份?在面对过关的时候移民官的问答时又应该怎么回答呢?
希望得到高手指点,谢谢!

jgcl : 2008-06-08#56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真是好贴。我现在也有一个情况,很头疼。希望有高手指点。
我是06年获得移民签证,但是06年正值我高考,我考了一个五年制医学类的本科。
高考后我们全家人登陆加拿大,都办理了枫叶卡和SIN卡,健康卡,我父母都打算是在加拿大长期生活和定居的,我回国读书,只有寒暑假才能过来加拿大。因为父母年纪比较大,加上语言不通,在我回国期间很多事情都没办法办理,几乎每天都通邮件和电话,但是这也仅限于处理少部分的事情。很多事情他们只有等到我们寒暑假过来的时候才能出去办理。
按这样的只能寒暑假过来,五年内我肯定没办法住满两年的。但是在国外医学专业很难申请得到。
请问,我应该怎样申请保留永久居民身份?在面对过关的时候移民官的问答时又应该怎么回答呢?
希望得到高手指点,谢谢!
很明显,就算你毕业了也不会过来加拿大发展的,对吗?反正你毕业了来加拿大也干不回医科这行的。不是吓你,这个身份恐怕对于可见将来的你是没办法保留的了(如果你非要干医科的话),那就不用太费心了,无论什么办法你都熬不过去的。

jane992006 : 2008-06-13#57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请问我短登后回澳大利亚继续攻读博士学位2年,如何计算我的居住时间要求?是否可以从我毕业时算起5年之内住满两年以保留永居身份?多谢。

chole : 2008-06-13#58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啊.

jenny2007 : 2008-06-23#59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高手们,2004 LANDING, 2009年枫叶卡到期,今年过去,还有可能保住身份吗?急盼指点.本人IT 技术背景

Aim : 2008-07-06#60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高手们,2004 LANDING, 2009年枫叶卡到期,今年过去,还有可能保住身份吗?急盼指点.本人IT 技术背景
看某些帖子说,只要你在卡有效期前被允许进入,那么就不用担心了。我觉得如果你能够在网上得到加拿大某it公司的录用,就解决了入境的问题。或者,家人已经在加拿大居住很久,你的登录也没有什么大问题。还有更大胆的,直接带着海运心理行李手续入境,移民官看他铁了心要在加拿大生活,也放行了!

djy000 : 2008-07-06#61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高手们,2004 LANDING, 2009年枫叶卡到期,今年过去,还有可能保住身份吗?急盼指点.本人IT 技术背景

看某些帖子说,只要你在卡有效期前被允许进入,那么就不用担心了。我觉得如果你能够在网上得到加拿大某it公司的录用,就解决了入境的问题。或者,家人已经在加拿大居住很久,你的登录也没有什么大问题。还有更大胆的,直接带着海运心理行李手续入境,移民官看他铁了心要在加拿大生活,也放行了!

枫叶卡是永久居民的旅行签证,到期前(哪怕只差1天)你都可以出入境加拿大和中国。至于身份是以移民纸为证(有枫叶卡以前移民纸即是旅行签证,又是身份证明。移民纸无有效期。枫叶卡有效期为5年。
移民法规定保持永久居民身份时间为每个连续5年内需在加拿大境内住满2年。以枫叶卡更换来控制永久居民的身份。

LS的情况是在你的枫叶卡到期前你是可以任意出入境,但更换下个5年的枫叶卡理论上是不可能的了。但你申请更换时不真实的填写(居住时间填假的)也许能蒙混过关。反正已经违反了居住时间了的说。

jenny2007 : 2008-07-06#62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谢谢 Aim 和 djy000 大侠答复.再次请教:
到2009年,申请更换时,因为5年未满2年,不能RENEW,那如果一直呆在加,直到住满2年,到那时再去RENEW PRCARD,理论上可以吗?

djy000 : 2008-07-07#63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谢谢 Aim 和 djy000 大侠答复.再次请教:
到2009年,申请更换时,因为5年未满2年,不能RENEW,那如果一直呆在加,直到住满2年,到那时再去RENEW PRCARD,理论上可以吗?


理论上有可能的,也就是说申请表中的居住时间要填假的,自己还要想好了将来被调查的话要自圆其说.也要祈求别被抽到你去查出入境记录.

问题是枫叶卡这辈子每5年要换一次,有些人侥幸换了一次,那以后的更换还要很麻烦也很艰难.

wondering : 2008-08-01#64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谢谢 Aim 和 djy000 大侠答复.再次请教:
到2009年,申请更换时,因为5年未满2年,不能RENEW,那如果一直呆在加,直到住满2年,到那时再去RENEW PRCARD,理论上可以吗?
很多移民中介都是建议客户这样做的,因为换卡时只查你从当时往前推的五年里是否住满两年。但是不明确的是,你换卡前持过期的枫叶卡在加拿大居住是否身份合法。当然如果不出境的话也没有人会来查你。

gdpingping : 2008-08-22#65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wondering 琢磨的如此透彻,还是入籍简单一点。

20080602Trisno : 2008-08-24#66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帖!感谢!
但问问LZ,PEI有什么其他特别要求吗?

yyz : 2008-10-09#67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早点过来好


真是好贴。我现在也有一个情况,很头疼。希望有高手指点。
我是06年获得移民签证,但是06年正值我高考,我考了一个五年制医学类的本科。
高考后我们全家人登陆加拿大,都办理了枫叶卡和SIN卡,健康卡,我父母都打算是在加拿大长期生活和定居的,我回国读书,只有寒暑假才能过来加拿大。因为父母年纪比较大,加上语言不通,在我回国期间很多事情都没办法办理,几乎每天都通邮件和电话,但是这也仅限于处理少部分的事情。很多事情他们只有等到我们寒暑假过来的时候才能出去办理。
按这样的只能寒暑假过来,五年内我肯定没办法住满两年的。但是在国外医学专业很难申请得到。
请问,我应该怎样申请保留永久居民身份?在面对过关的时候移民官的问答时又应该怎么回答呢?
希望得到高手指点,谢谢!

hao_ming : 2008-11-05#68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拜读了,长见识了。谢谢楼主!

dcgjwsh : 2008-12-16#69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wdb17::wdb10:

sinbird : 2009-01-02#70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LZ是律师吧? 敬佩
有一个事一直想不明白.
你说过,实际情况是,在你入境时,移民官手上只有你的入境记录,没有出境记录,官方如何查对实际在加天数? 自己是否要保留完成机票等证据?

chhongsyc2007 : 2009-01-04#71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帖,谢谢!

laodad : 2009-01-07#72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版主:要保留枫叶卡,必须在5年内要在加拿大住够730天,这样理解对吗?另外如果要想拿到老人福利金就要住够10年,这10年是如何计算的?请指教!谢谢了!

canreachpacific : 2009-01-09#73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确实是好贴,ding!

Vancouverbaby : 2009-01-14#74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帖!

joehe : 2009-02-02#75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学习拜读了!

晨雾 : 2009-02-06#76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说得对!!!

turbohit : 2009-02-10#77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还是比较复杂的,看来

wen_xyxy : 2009-02-16#78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了解了,谢谢指教!!:wdb6:

小猫爸爸 : 2009-02-22#79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非常有帮助我的决策。:wdb17:

vickii : 2009-02-25#80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如果没住满2年的话,枫叶卡已过期,一定要等住满2年才能renew吗? 如果直接申请入籍,还要住多久才行呢?

蓝罐曲奇 : 2009-03-24#81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那大家帮我看看我的情况,自己算算今年六月头就该是五年待满两年的最后期限了,LP六月底生小宝宝,所以想晚些时候才进来,充分利用一个月的休假。六月头就进来怕小宝宝出生没几天我就要回国了,不知道可不可以。移民局让不让进?注:最近一次进来是今年两月份。枫叶卡要到2011年了。

blanchill : 2009-04-02#82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枫叶卡是永久居民的旅行签证,到期前(哪怕只差1天)你都可以出入境加拿大和中国。至于身份是以移民纸为证(有枫叶卡以前移民纸即是旅行签证,又是身份证明。移民纸无有效期。枫叶卡有效期为5年。
移民法规定保持永久居民身份时间为每个连续5年内需在加拿大境内住满2年。以枫叶卡更换来控制永久居民的身份。

LS的情况是在你的枫叶卡到期前你是可以任意出入境,但更换下个5年的枫叶卡理论上是不可能的了。但你申请更换时不真实的填写(居住时间填假的)也许能蒙混过关。反正已经违反了居住时间了的说。
加拿大最喜欢玩你了,他们会一年内不理你,等你催时要你复印护照的每一页,如果你也作假,他们会让你找中国领事馆出具证明(把大使馆也玩里面)如果大使馆也作假,他们会最后来信证明你一直作假然后规定你离开加拿大日期。当然你可以打官司要求政治避难等等耗时间。。一般丢人到这步的都不上这里来通知大家。

blanchill : 2009-04-02#83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理论上有可能的,也就是说申请表中的居住时间要填假的,自己还要想好了将来被调查的话要自圆其说.也要祈求别被抽到你去查出入境记录.

问题是枫叶卡这辈子每5年要换一次,有些人侥幸换了一次,那以后的更换还要很麻烦也很艰难.
对过期的申请者一定查,对提前半年又证明已经住够700多天的不一定查。

blanchill : 2009-04-02#84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真是好贴。我现在也有一个情况,很头疼。希望有高手指点。
我是06年获得移民签证,但是06年正值我高考,我考了一个五年制医学类的本科。
高考后我们全家人登陆加拿大,都办理了枫叶卡和SIN卡,健康卡,我父母都打算是在加拿大长期生活和定居的,我回国读书,只有寒暑假才能过来加拿大。因为父母年纪比较大,加上语言不通,在我回国期间很多事情都没办法办理,几乎每天都通邮件和电话,但是这也仅限于处理少部分的事情。很多事情他们只有等到我们寒暑假过来的时候才能出去办理。
按这样的只能寒暑假过来,五年内我肯定没办法住满两年的。但是在国外医学专业很难申请得到。
请问,我应该怎样申请保留永久居民身份?在面对过关的时候移民官的问答时又应该怎么回答呢?
希望得到高手指点,谢谢!
你只能自己独立申请移民了,因为你的年龄已经超过你父母申请你团聚的范围了。

cycy920888 : 2009-04-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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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加入家园论坛不久,有好多话要说,但还没理清思路, 整天就看帖子的份了,嘿嘿

偶遇秋 : 2009-04-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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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

目前我正与一家加拿大公司洽谈合作,准备在中国推广其产品。请教采取下面哪种方式可保住枫叶卡?(目前尚有2年半有效期)

一,我作为投资人之一,和有一定规模的加拿大公司成立一家合资公司,然后被新公司派往中国开拓市场。

二,该加拿大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销售产品,加公司在合资公司所占股份约30%。我被这家合资公司聘用。

谢谢!

skncar : 2009-04-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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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罗嗦

paully : 2009-04-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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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错 就是长了点 学习吧

joy123 : 2009-04-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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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想知道 5年在满2年 2年是持续在加拿大 还是5年里累积够2年 很让我迷糊??

玲珑玲 : 2009-05-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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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哪位可以帮忙回答一下:
我05年10月初短登后就回来了.打算最迟明年六月过去。我能保住永久居民身份吗?从登陆后算的第一个5年我住满2年,加上第二个5年的头一年是不是就可以申请入籍了?
谢谢。

同问,希望blanchill等高手解答,谢谢。

ly5226131 : 2009-05-10#91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如果从美国出境入境,加拿大出入境有记录?加拿大与美国海关记录共享?

jiajia : 2009-06-13#92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那大家帮我看看我的情况,自己算算今年六月头就该是五年待满两年的最后期限了,LP六月底生小宝宝,所以想晚些时候才进来,充分利用一个月的休假。六月头就进来怕小宝宝出生没几天我就要回国了,不知道可不可以。移民局让不让进?注:最近一次进来是今年两月份。枫叶卡要到2011年了。



帮顶, 貌似这方面问题很少有权威回答呀, 汗!

tony1969 : 2009-06-13#93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

ilovecanada : 2009-06-14#94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帮顶, 貌似这方面问题很少有权威回答呀, 汗!


都不是移民局工作的, 有个P权威回答. 还是以官方的政策为主.

gz_wyj : 2009-06-15#95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

高树玛丽亚 : 2009-06-15#96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帖。十分感谢!

故乡的云 : 2009-07-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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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Leyi-Zhou : 2009-08-05#98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辛苦了,先收藏!

hollychen : 2009-08-13#99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了解

Doublebridge : 2009-09-14#100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谢谢 Aim 和 djy000 大侠答复.再次请教:
到2009年,申请更换时,因为5年未满2年,不能RENEW,那如果一直呆在加,直到住满2年,到那时再去RENEW PRCARD,理论上可以吗?
同样不大明确!按照LZ的英文字句--EVERY FIVE YEAR, 是否上面的情况法律上已经不满足要求? (据说很多人用这种方法而且有人成功换到新卡了.)

hwb2009 : 2009-09-2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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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20:

北落师门 : 2009-10-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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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明亮 : 2009-10-10#103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收益匪浅

Leyi-Zhou : 2009-10-11#104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wdb11:
先做几点重要声明

1. 这里仅讨论联邦移民的情况,对魁省和PEI的朋友不适用。

2. 此帖纯属个人看法,本人不能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对此不负法律责任。您如果真有这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在加拿大执业的专业人士,以他们的意见为准。不过看了帖之后再去咨询,心里多少就有底了。

3. 此帖属wondering原创,版权所有,如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

[FONT=宋体]目录

一、 [FONT=宋体]如何满足居住时间要求[/FONT]
二、 [FONT=宋体]未能满足居住要求的后果[/FONT]
三、 [FONT=宋体]对移民局决定的上诉及后续司法程序[/FONT]
四、 [FONT=宋体]如何在没有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争取特殊救济[/FONT]
五、 Special Relief[FONT=宋体]的案例分析[/FONT]
[FONT=宋体]六、 结论[/FONT]


====================================================================

一、如何满足居住时间要求

关于永久居民居住时间的规定:http://laws.justice.gc.ca/en/I-2.5/index.html

28.(1) A permanent resident must comply with a residency obligation with respect to every five-year period.
(2)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govern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under subsection (1):

(a) a permanent resident complies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with respect to a five-year period if, on each of a total of at least 730 days in that five-year period, they are

(i) 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

(ii) outside Canada accompanying a Canadian citizen who is thei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in the case of a child, their parent,

(iii) outside Canada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feder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province,

(iv) outside Canada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who is thei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in the case of a child, their parent and who is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feder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province, or

(v) referred to in regulations providing for other means of compliance;


这是我们常说的移民监,即五年内住满两年的要求,上面(i)-(v)是可以被政府认为满足要求的行为,包括:

i. 本人在加居住
这条就不用多解释了。

ii. 在海外陪伴加拿大公民生活
关于这条曾经有一个案子:一个秘鲁人在加拿大呆了几天就回去了,又过了几个月他加拿大公民老婆去秘鲁和他一起生活,但该人仍被移民官认为不满足居住要求,因为这个变态的移民官狭隘地解释法条上的“陪伴”,说这个人的老婆比他后离开加拿大,所以不是他陪伴他老婆而是他老婆陪伴他
后来案子上诉到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决定被推翻了,IAD说陪伴应当被广义地解释,没有谁先谁后。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是成年人,你所陪伴的加拿大公民得是你的配偶;如果你是未成年人,你所陪伴的加拿大公民得是你的父母。所以,成年的父母带着在加拿大出生的孩子在海外生活不在这条的范围之内,不能免坐移民监。

iii. 被加拿大公司(Canadian Business),联邦管理机构或省公共服务机构雇用(全时)

这里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什么叫Canadian Business,二是什么叫雇用。

对此CIC网站上有如下解释:

1. Canadian Business


Only some businesses qualify as Canadian businesses for the purpose of satisfying your residency obligations. To qualify as a Canadian business, the business must meet one of these three definitions:
  1. The business is incorporated under Canadian or provincial laws and has an ongoing operation in Canada.
  2. The business is an enterprise, other than a corporation described above, that has an ongoing operation in Canada and satisfie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 It is capable of generating revenue and is carried on in anticipation of profit; and
    • Canadian citizens, permanent residents or Canadian businesses as defined above hold a majority of voting or ownership interests.
  3. The business is an organization or enterprise created by the laws of Canada or by the laws of a province of Canada.
这里给出了三种定义,满足其一即可。通常出问题的都在“ongoing operation”这条上。比如有一个2005年的案子是说一个伊朗人1999年投资移民到多伦多,自己开了一个公司,租了办公场所,雇了一名员工,做出口汽车配件的生意。然后他把老婆孩子留在加拿大自己回伊朗接着做生意。中间他经常回加拿大看望家人,还于2000年又在加拿大生了一个儿子。但此后他仍不在加常住,又过了一段时间,他的家人也回伊朗了,但他们在加拿大买了房子。当他们2003年申请返加证时,被移民官以未满居住时间为由拒绝,于是上诉到IAD。这个上诉最后被拒了,原因是他在加拿大的公司只经营了不到两年,后来雇的员工去世了(估计雇了个七八十岁的),办公室也sublease出去了,没有ongoing operation. (这个案子的另一个亮点是他们在加拿大出生的二儿子,因为这可能会成为要求special relief的理由,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移民局有时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的考虑,对当事人给予特殊照顾,即special relief。在这个决定中,IAD花了大量笔墨来论述这个问题,最后结论是他们全家在伊朗过得挺好的,不必再到加拿大了,也不必特殊照顾了
。后面,会专门讨论这个special relief。)

Excluded businesses

An enterprise, corporation or organization is not a Canadian business if it exists primarily to allow permanent residents to comply with their residency obligations during a stay outside Canada.

这是不被移民局认可的情况,即一个公司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允许永久居民们满足居住时间的义务。

这里大家看到了,那种开个公司帮助移民提供雇佣证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关于这一点有一个今年二月的新决定,是一个中国人的案子,该人自称受雇于某加拿大公司,但IAD发现没有可信的证据证明此人从这个公司领过工资,这个人报税时也没有反映从这份工作得到的收入,而且这个人和这个公司的雇佣关系看来纯粹是为了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所以把他也给拒了。


2. Qualifying Employment outside Canada


The phrase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Canada” means:
  • you are an employee of, or under contract to provide services to, either a Canadian business, the public service of Canada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Canadian province; and
  • you are assigned as a term of your employment or contract on a full-time basis to either:
    1. a position outside Canada;
    2. an affiliated enterprise outside Canada; or
    3. a client of the Canadian business or the public service outside Canada.
这是关于雇佣关系的要求,也有一个台湾人的案例,2005年的。这个人登陆后,买了房,把老婆和两个孩子留在加拿大,自己做空中飞人。他自称从2001年开始为一个叫Nu-Skin的公司工作,这是个美国公司,在加拿大有office,也有人在加拿大support他的业务。所以他跟Nu-Skin的加拿大公司有雇佣关系。但从他的报税记录来看,2001年他报的收入是6000多,2002年稍多了一点,刚过一万。上诉的时候,移民局说首先他和加拿大Nu-Skin的关系就不清楚,其次他的收入报得太低,不可能是fulltime工作的,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达到。虽然他在加有房产,有家人,而且他说他回台湾也是因为要照顾生病的父母,但最后还是没有给他special relief, 被拒了。

iv 陪伴加拿大公司工作的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在海外生活
这个和上一条基本相同,就不多说了。

v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目前我还没看到有什么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

以上简单介绍了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几种方式和相关案例。下面会讲一下如果未能满足这个要求会有什么后果。


二、未能满足居住要求的后果

谈到未能满足要求的后果,先要明确居住时间计算方式。移民法明确规定对于成为永久居民不满五年的人,五年是指从登陆那天起往后算的五年;而对于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超过五年的人,五年是指从移民官考察你的居住时间那天起往回推算五年。所以大家要注意,不是第一个五年过了时间就归零重算了,对于登陆超过五年的人,一定要确保自己从现在起往回推五年这个时间段里,居住时间够两年。

那么,未满足居住要求的永久居民会面临什么后果呢?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人在加拿大境内,一种是人在境外。

1. 人在境内

如果移民官发现在加拿大居住的某永久居民违背了满足居住时间的义务,他可以发出离境令departure order,要求此人在指定时间离开加拿大。该居民可以在三十天内向IAD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上诉,上诉请求未审结之前,departure order不会生效。如果过了这段时间不上诉,您就只好乖乖走人了。

在现实生活中,移民局一般不会主动调查永久居民的累计居住时间,从目前的案例来看,大多数都是在申请或换领枫叶卡时或者办理其他事宜涉及居住时间问题时被发现的。但问题是,不管你手中是否有在有效期内的枫叶卡,也不管移民局发不发这个departure order给你,只要你没有满足这个时间要求,你的永久居民身份法律上讲是已经失去了,通俗地讲“黑了”。



2. 人在境外

如果加拿大使馆的签证官认为在海外的某永久居民未满足居住要求,应该给当事人发一份书面通知,告诉他已经失去永久居民身份了。当事人可以在六十天内提起上诉,IAD会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加拿大参加听证,也可能以电话方式进行。如果IAD需要当事人到加拿大,大使馆会发一个旅行文件给他。或者如当事人在此前一年内曾到过加拿大,不管IAD要不要求此人前来听证,大使馆都应发放旅行文件给他去加拿大上诉。

现在很多案子都是2002年以前的老移民,手上没有枫叶卡,离开加拿大很久,再想回去时就去申请返加证,结果被签证官告知移民身份已经没了。在新法实施之初,曾经有四十多名这种情况的永久居民集体到联邦法院起诉,说新法的规定不应对他们有约束力,他们的案子应按旧法来审,这是因为旧法里为他们留了一条后路,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还有意图返回加拿大并且生活的中心在加拿大,就有机会拿回永久居民身份。而新法把这个后门给堵上了,对他们非常不利。这些人最后败诉了,估计大家新闻也都看到了。但新法也不是铁板一块,前面提到的special relief 也是一个可以做些文章的地方,但是移民局对此持有sole discretion,想获得这种例外全靠他的施舍,从目前的案件决定来看,难度还是很大的,后面会作进一步介绍。

对于2002年后持有枫叶卡的新移民,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人在海外,已经住不够时间了,但手上有在有效期内的枫叶卡,是否还可以返加?答案是理论上不行,实际上看运气。

因为此时你的永久居民身份理论上来讲已经失去了,枫叶卡即使尚在有效期内也已不是你进入加拿大的有效证件。但实际情况是,在你入境时,移民官手上只有你的入境记录,没有出境记录,如果你的上次离境时间和本次入境时间之间不超过三年,他可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你的状态是合法的(如果他足够善良而你又没有表现得太可疑的话
),移民官好象还没有习惯逐一核对你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除非是他对你的居住时间产生了怀疑。所以运气好的移民,有可能在未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持枫叶卡入境。运气不好的人,有可能会被入境口岸的移民官询问。如果被发现居住时间不够,这个移民官按说也有权力不让你入境,或者看在你已经到了的份儿上让你入境,但随后移民局可能发一个departure order给你,限期离开。移民遇到这种情况要注意的是,如果移民官拒绝你入境,首先要争取让他放你先进去(怎么争取各村有各村的高招,基本从人道主义同情心这方面下手,但一不要说谎,二不要试图行贿。否则后果会比拒绝入境还严重!)。如果不行,则要求他给你一份书面决定,因为你需要凭着这份书面决定去上诉。

下面说一说上诉及后续的司法程序。


三、对移民局决定的上诉及后续司法程序

对移民局的决定不服,首先要到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下属的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IAD)上诉。在这个部门的网站上会定期公布他们最新的上诉决定,通过这些决定的案例大家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的法规及移民局对这些法规的解释。而且这些已经做出的决定对后面的案子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在审后面事实相近的案子时会延用前面的决定。所以对于法条上没有给出的细节问题,这些判例就是有约束力的先例。这个网址是
http://www.irb-cisr.gc.ca/en/about/t...ad/index_e.htm

上诉不要求当事人一定要聘请律师,很多人本人出席有困难,或出于语言和对法律理解的原因,通常会找一个counsel来代表自己。

上诉的时间前面已经说了,当事人在境内的从收到移民局决定起三十天,在境外的六十天。上诉需要准备的文件在前面的网站上有。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准备有说服力的可信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比如,证明被加拿大公司聘用的,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雇佣合同,公司为雇员报税的记录,个人税务历史中的工作收入记录,等等。对于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接受,网站上也有说明,因为太专业,就不在这里详细说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看。

在上诉期间,移民局会暂停departure order的执行,等待上诉的结果。

上诉一般有三种结果:批准上诉,暂缓执行departure order(类似于缓刑)和驳回上诉。什么样的上诉会得到批准呢?我们来看一下移民法67条:

IAD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批准当事人的上诉:


67. (1) To allow an appeal, the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must be satisfied that, at the time that the appeal is disposed of,

(a) the decision appealed is wrong in law or fact or mixed law and fact;
[决定有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

(b) a 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 has not been observed; or
[没有做到司法公正]

(c) other than in the case of an appeal by the Minister,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cision, sufficien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考虑会被此决定直接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和案件的具体情况,IAD认为有足够的人道主义同情心因素来支持给当事人特别救济。注意上文中加重的部分,大多数上诉人在这里做文章。]

如果IAD认定原来的决定有问题,批准了当事人的上诉,它会重新做出它认为适当的决定或将案子发回重审。

如果上诉被IAD驳回,当事人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这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只有经过了上诉程序,才能去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没有经过上诉的案子。在此期间,departure order也不会生效。不过估计没几个人会走到这一步,除非前面的过程中有重大的事实和法律错误。


四、如何在没有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争取特殊救济
-- Special Relief 与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从上面的分析大家看到了,一个加拿大永久居民即使在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居住要求时,也不是完全绝望了。加拿大是一个富于人道主义精神和充满同情心的国家,移民法中对一个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给予了一个特殊救济(Special Relief)。


移民法28(2)(c)

(c) a determination by an officer tha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relating to a permanent residen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termination, justify the reten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overcomes any breach of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prior to the determination.

这条的意思是移民官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的考虑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H&C),特别是考虑到受到直接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可以允许当事人在违背了居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保留永久居民资格。

同样地,在移民法关于上诉的规定中也提到了这一点:

移民法67(1)(c)
(c) other than in the case of an appeal by the Minister,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cision, sufficien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这一条在本文第三部分解释过,如果IAD认为上诉人有足够的H&C因素值得考虑,为了保证受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可以对当事人给予Special Relief。

所以一些确实有难以克服的特殊困难,暂时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一条得到特殊照顾。

但是,法律是决不会允许这种人道主义精神和同情心被滥用的。从这几年的判例来看,移民局和IAD对给予Special Relief有极其严格的法律标准。在判断是否给当事人这种special relief时,IAD会考虑很多因素,每个案子因当事人的情况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台湾人的上诉案件中,列出了以下几条。注意:这几点不是孤立的,而是要综合考虑的。

(a) the best interest of any children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outcome;
[受到上诉结果直接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这一点是最常见的,几乎所有的判例中都会提到。当事人应努力证明本人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会给孩子带来不可恢复的影响]

(b) the nature and degree of the non-compliance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未遵守居住义务的性质和程度。性质是指当事人是否故意不遵守加拿大移民法,还是有无法克服的困难,以及当该困难因素消除后是否尽早返加。比如,当事人说家人重病需要照顾,但病人康复或去世后,这个困难因素就消失了,如果当事人此后不在合理长的时间内及时返加,就属于故意了;程度通常是指时间上的,也就是离境的时间长度]

(c) the reasons for the failure to comply;
[未能遵守法律规定的理由。看过的案例里,理由五花八门,本人或家庭重要成员的健康原因,财务困难,有一个人甚至说为了在本国工作到退休年龄,否则会失去大笔退休金。不是所有的理由都会被接受,即使同一个理由,不同案件中的结果也不一样!]

(d) the length of time the applicant lived in Canada, and her degree of establishment;
[上诉人在加拿大已经居住的时间长度,及其establishment的程度。Establishment是指当事人是否建立了生活基础,比如房产,工作,社会联系等等]

(e) the continuing connections the applicant has in Canada, including family members;
[当事人在加拿大的持续关系,包括家庭成员]


(f) the applicant's establishment in original country relative to her establishment in Canada;
[Rubin的解释:当事人在原住国建立生活基础的各方面活动与他在加拿大建立生活基础的同样各方面活动的比较(哪一边更为积极、活跃……)]

(g) the applicant's reasons for leaving Canada, and any attempts made to return since her departure;
[当事人离开加拿大的原因,及其为返加所做的努力]

(h) hardship and dislocation of family members in Canada if the applicant ceases to be a permanent resident due to her non-compliance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and
[如果当事人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会给其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带来的困难和混乱]

(i) hardship suffered by the applicant herself if she ceases to be a permanent resident as a result of her non-compliance.
[如果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会给当事人本人造成的困难]

五、Special Relief的案例分析

在第四部分我们了解了以人道主义同情心(H&C)为由要求给予特殊救济(Special Relief)的法律依据,下面分析几个移民上诉的案例,大家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是如何被具体解释的,什么情况给Sepcial Relief, 什么情况不给Special Relief。

1. 当事人未满足居住要求,上诉请求被驳回

[FONT=宋体]我只简单搜索了[/FONT]IAD[FONT=宋体]这几年的决定,大部分都是被驳回的,象上面第一部分讲到的伊朗人和台湾人,虽然他们都在加拿大购置了房产,甚至家庭其他成员在加生活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获得[/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这种判例数不胜数,下面讲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之所以选这个案例是因为以前很多人包括我在内听到过一种说法,说未成年人不算移民监,不用满足居住时间的要求。这个说法在为入籍的目的计算居住时间时可能是对的,但在判断永久居民资格的时候是不适用的。[/FONT]

[FONT=宋体]这个案例的当事人是一个姓赖的台湾女孩,我们就叫她赖同学吧。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当事人赖同学于[/FONT]1996[FONT=宋体]年随父母登陆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当时她只有[/FONT]9[FONT=宋体]岁。全家人只在加拿大呆了[/FONT]12[FONT=宋体]天就返回了台湾。其后,当事人的父母仍在台湾工作,而她自己则继续上学。从[/FONT]1996[FONT=宋体]到[/FONT]2002[FONT=宋体]年这期间,他们只是偶尔回过几次加拿大,并没有真正意义地居住,他们也曾在[/FONT]Burnaby[FONT=宋体]买过一套公寓,但自己根本没有住过,后来这公寓也卖掉了。[/FONT]2002[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赖同学[/FONT]15[FONT=宋体]岁时,她返回加拿大上高中,与父母的朋友住在一起,并接受父母的经济支持。除了假期回台湾之外,赖同学一直持续地居住在加拿大。[/FONT]2004[FONT=宋体]年当她在台湾申请返回加拿大的旅行文件时,按签证官的计算,她在此前五年内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只有[/FONT]443[FONT=宋体]天,不够[/FONT]730[FONT=宋体]天的要求,于是请求被拒。赖同学随即上诉至[/FONT]IAD[FONT=宋体]要求[/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FONT]IAD在2005年作出决定,[FONT=宋体]维持了签证官的决定,拒绝了她的上诉请求。赖同学又继续向联邦法院起诉。法院于[/FONT]2006[FONT=宋体]年作出判决,还是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不知道她有没有继续上诉。[/FONT]

[FONT=宋体]我们来看一下[/FONT]IAD[FONT=宋体]和法院对于不给当事人基于[/FONT]H&C[FONT=宋体]的[/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是如何解释的:[/FONT]

- IAD

IAD[FONT=宋体]的上诉决定称这是基于以下事实:[/FONT]
1. Ms. Lai's lengthy absences from Canada for almost all of the period between 1996 and 2002;
2. the absence of Ms. Lai's immediate family in Canada even since her return here in 2002;
3. the best interests of Ms. Lai in remaining with her parents in Taiwan having particular regard to the fact that she continued to rely upon them for financial and other support;
4. Ms. Lai's somewhat equivocal evidence about her motives and intentions with respect to her residency choices, at least after reaching the age of fourteen;
5. the relatively weak evidence in proof of Ms. Lai's establishment in Canada since 2002 including her frequent vacation returns to Taiwan and the lack of social attachments here;
6. the absence of evidence of significant hardship if Ms. Lai returned to Taiwan to live with her parents; and
7. the possibility for Ms. Lai to return to Canada to complete her studies under a student visa or, later on,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in her own right.

[FONT=宋体]概括来说,IAD[FONT=宋体]认为赖同学长期不在加拿大居住,在加拿大上学期间接受父母从台湾来的经济支持,自己没有明确的动机和意图在加居住(没有提供清楚的证据),在加拿大没有[/FONT]establishment[FONT=宋体],不能证明让她回台湾和父母居住会有什么[/FONT]hardship[FONT=宋体],就她目前的状况而言回台湾与父母团聚是best interest,如果她想继续在加拿大上学可以通过学生签证来实现。[/FONT][/FONT]

- [FONT=宋体]法院[/FONT]
[FONT=宋体]在当事人针对IAD[FONT=宋体]决定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的一个理由是自己登陆时还是未成年人,无法独立在加拿大生活,只能跟随父母,并不是她的本意。对此法官是这么说的(注意加重的部分):[/FONT][/FONT]
[26] In the case of a dependent child of relatively tender years there is little, if any, opportunity to independently fulfill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required to preserve landed status or to create the genuine ties to Canada that are typically necessary for H&C relief. In most cases the child can only accomplish that which the parents are prepared to allow and support. Ms. Lai's status in Canada may have been jeopardized by the decisions of her parents, but her claim to relief should not be enhanced by those parental decisions.
[FONT=宋体](基本意思就是孩子只能得到她父母准备负担让她得到的东西,虽然赖同学的加拿大身份受她父母回台湾的决定的影响,但她父母作这种决定的时候应该知道后果。我就不逐句翻译了,翻译这种法律文件中文不太够用
[/FONT]

[FONT=宋体]另外,法官认为IAD[FONT=宋体]认定当事人的[/FONT]best interest[FONT=宋体]是回台湾与父母在一起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判决书中相关的部分是这样说的:“[/FONT]The Board noted that Ms. Lai was an only child who was dependant upon her parents for financial, emotional and other support. It also noted that the parental desire to keep the family intact until 2002 along with Ms. Lai's returns to Taiwan after 2002 were a recognition of an ongoing mutual dependency.[FONT=宋体]”[/FONT][FONT=宋体](也就是说这家人的种种行为表明他们意图保持家庭的完整,他们之间也是互相依赖的。赖同学在财务上和精神上都还依赖于她的父母,让她回去对她来说是最大的利益)[/FONT][/FONT]

2. 当事人未满足居住要求,上诉获得Special Relief的判例

看了那么多悲剧,再来看看下面几个成功的案例。这几个人虽然幸运地获得了Special Relief,但是看过他们的案子大家就知道了,想要效仿是基本不可能地


- [FONT=宋体]案例一,移民夫妇因意外事件不能继续在加拿大生活,2006年6月[/FONT]

[FONT=宋体]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是一对法国夫妇,他们于[/FONT]1993[FONT=宋体]年到加拿大定居并经营一家小服装店。他们的生意不错,生活也很稳定。不幸的事情发生在[/FONT]1996[FONT=宋体]年[/FONT]12[FONT=宋体]月[/FONT]31[FONT=宋体]日,他们的服装店发生了火灾,损失惨重。更不走运的是,由于火灾是暖气和电表之间的短路造成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对夫妇一夜之间变成一无所有,无力重建他们的在加拿大的生意和生活。在巨大的财务困难之下,他们决定先回法国。[/FONT]1997[FONT=宋体]年他们离开了加拿大,男主人后来在法国找到了一份工作。他们一直没有再回加拿大居住,直到[/FONT]2004[FONT=宋体]年他们收到加拿大驻法国大使馆的通知说他们已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上诉时,他们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法国生活期间并没有放弃返回加拿大的努力,并且做了经济上的准备。男主人曾于[/FONT]2000[FONT=宋体]年到加拿大,与朋友洽谈开一家体育用品店的计划,并看了几家准备出售的商店。他们反复强调他们时刻都想着要再回加拿大,并且一直在为此积极行动。[/FONT]

IAD[FONT=宋体]最后接受了他们请求,给了他们[/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原因是[/FONT]IAD[FONT=宋体]认为迫使这对夫妇离开加拿大的唯一原因就是那场不幸的火灾,如果没有这场火灾,他们可能还愉快地生活在加拿大呢。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有足够的理由让[/FONT]IAD[FONT=宋体]来施舍他们的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给这对倒霉蛋儿。[/FONT]IAD[FONT=宋体]在决定中充满感情地说:“[/FONT]the panel is of the opinion that it should use its discretionary power to ease the misfortunes that the appellant and his family suffered when they lost their business in a fire and the insurance company refused payment for the total loss of their store. The panel is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ppellants should not have to pay a price for a misfortune they were not responsible for, and that they left Canada in order to rebuild their capital so that they could return to invest in Canadian society a second time.[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概括一下他们胜诉的原因,主要以下几点:[/FONT]

1. [FONT=宋体]他们因一场意外离开加拿大,实在太倒霉了[/FONT]
2. [FONT=宋体]他们一直没有放弃重返加拿大的努力[/FONT]
3. [FONT=宋体]他们已经为返回作了经济上的准备,并采取了积极的步骤[/FONT]
4. [FONT=宋体]他们是法国人,加拿大人民的好朋友(这条是我加的
)[/FONT]


- [FONT=宋体]案例二,上诉人未能满足居住时间要求,但其父母均为加拿大公民,2006年4月[/FONT]

[FONT=宋体]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来自伊朗,他的父母都是加拿大公民,父亲住在阿联酋,母亲住在加拿大。他本人于[/FONT]1999[FONT=宋体]年到加,在[/FONT]2004[FONT=宋体]申请枫叶卡时被认定没有住够时间。他坚持自己的居住时间是够的,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主要是因为他的护照于[/FONT]2004[FONT=宋体]年初丢失,他的新护照上反映不出之前的出入境记录。移民局最后判定他的居住时间不够。于是他又说他离开加拿大是有特殊原因的,由于他的兄弟在一次滑雪意外中丧生,他现在是家里的独子。他在阿联酋的父亲需要他照看在伊朗的生意,他在伊朗的祖母得了癌症需要照顾。他需要保留永久居民资格,因为他住在加拿大的母亲因骨折失去行动能力,也离不开他的照料。(他们家的女人够倒霉的)[/FONT]

IAD[FONT=宋体]在决定中分析了当事人的情况和所有理由,发现这些都不足以满足[/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的要求,除了一条,就是当事人的父母都是加拿大公民而他由于兄弟的意外死亡成为这个家庭的独子。[/FONT]IAD[FONT=宋体]是这样说的:“[/FONT]In the panel’s view, were it not for the evidence that the appellant is the only child of his parents, both Canadian citizens, following the tragic death of the appellant’s brother before the family came to Canada, the panel would have concluded that in all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its exercising its discretion in providing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relief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would not be warranted… ... The panel finds, however, that the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arising from his being the only living child of his parents, both Canadian citizens, weigh heavily in his favour. The appellant has accordingly met the burden of establishing that there exis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that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所以这个案子中,[/FONT]IAD[FONT=宋体]施与同情心的是当事人那个倒霉的兄弟。他的其他理由都没起作用,其实这个人的伊朗祖母也用不着他照顾,他们家是当地的有钱人,佣人一大群。他好象也不止一个母亲
[/FONT]


- [FONT=宋体]案例三,未成年人,父母移加后离异,2006年3月[/FONT]

[FONT=宋体]此案当事人在一岁时随父母移加,后来父母在她[/FONT]9[FONT=宋体]岁时离婚,她随母亲返回危地马拉居住(他们不知为何住了这么长时间却没有入籍)。她还有一个姐姐住在加拿大并且已入籍。[/FONT]2004[FONT=宋体]年当事人[/FONT]19[FONT=宋体]岁时申请返加被签证官拒绝,于是上诉到[/FONT]IAD[FONT=宋体]。这个案子和前面那个台湾赖同学的情况很接近,但是[/FONT]IAD[FONT=宋体]在这个案子里说虽然上诉人的父母看来对加拿大没有兴趣了,但上诉人不应[/FONT]be blamed or penalized for her parents’ actions. [FONT=宋体]而且重要的是当事人在她能独立生活之后很快就要求再回到加拿大。所以给了她[/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我觉得这个女孩子比赖同学幸运的原因是因为她父母在她年幼时离婚这个事实给了[/FONT]IAD[FONT=宋体]一个印象,这个孩子很不幸,值得同情,所以破例照顾了她一回。[/FONT]


六、结论

写了这么多字儿,只是证明了一件事,加拿大欢迎的是下定决心丢弃过去的一切,有诚意把自己融入这个社会(这个社会接纳不接纳你是另一回事),真正生活在这里的人(生活质量如何也是另一回事)。想逃避移民监的约束,难。

[全文完]
[/FONT]

pluripotence : 2009-10-2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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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和孩子在加拿大5年呆满了2年,保留了永久居民身份,而父亲没有。请问失去永久居民身份的父亲是否还可以再申请家庭团聚来加。

红叶红 : 2009-1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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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高人:有关省提名技术移民。
1.雇佣公司只提供工作证明,但实际不在雇佣公司工作,会有什么结果?(中介说到目前为止没有查过,不会被拒)
2、如果居住3年后可以申请入加籍吗?入籍后是不是就可以离开此省,还有其他规定吗?
3诺省提名技术移民有几年的居住要求?(中介说没有。)
4.诺省适合华人生活吗?那里的学校和生活怎样?
谢谢!急需答复!

开心每一天 : 2009-1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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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红叶红 : 2009-11-0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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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大侠§豁然贯通您好:案例中的被拒是办绿卡还是入籍?

红叶红 : 2009-1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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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大侠§豁然贯通您好:入籍后是不是就不会被拒?

wmy0921 : 2009-11-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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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有什么不同吗?指点一下,谢谢

Holmes : 2009-11-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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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zhangsifu : 2009-11-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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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解答。但为什么要到Dec 2008才够两年呢?从Jan 2006到Dec 2007不已经两年了吗:wdb2: 望指点。谢谢并祝新年快乐

现在情况怎么样了?

故乡的云 : 2009-11-2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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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cindyycm : 2009-11-2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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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狗狗凡 : 2009-11-28#115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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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dengjun : 2009-12-1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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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枫叶卡,无论居住情况怎样,都不影响更换新的枫叶卡,办法有。
什么外派、人道主义等,都是风险极大。
在加拿大,一点点都不要做违法违规的事情,最好不要上诉去解决枫叶卡,费用大不说,时间、精力耗尽,还不能保证上诉成功。
因此,还是找有经验的、成功的人来协助吧。

Holmes : 2009-12-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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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好帖!

jackcwang : 2010-01-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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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地问一声:5年内呆满2年是从Landing的那一刻算起吗?

秋夜 : 2010-02-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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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给楼主加分送花!:wdb10:

秋夜 : 2010-02-13#120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弱弱地问一声:5年内呆满2年是从Landing的那一刻算起吗?
是的。

秋夜 : 2010-02-13#121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PEI有什么不同吗?指点一下,谢谢
应该是同样的!

littleyui : 2010-02-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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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很强大 感谢分享!

野兽小亮 : 2010-03-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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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献花了!

yyz : 2010-03-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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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样行吗?

(1)在加拿大住一年,回中国3年,再到加拿大住一年,换新的枫叶卡。
(2)拿到新枫叶卡后,在中国3年后再到加拿大2年。(这次入境前五年往前推没住满二年,但枫叶卡有效期还有二年,可以住满二年再换卡行吗?)。

:wdb24:,好像是说入境那一刻往前推五年里满二年,这样第(2)条不行了?好心人回答一下,谢谢了。

james6580 : 2010-03-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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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住3年入籍算了,省得这么麻烦。

guojunx61d : 2010-03-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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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累了!值吗?

pr51 : 2010-04-06#127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关于住不够2年或不居住如何保住枫叶卡和入籍问题的探讨
1、[FONT=宋体]我[/FONT]5[FONT=宋体]年内居住不够[/FONT]2[FONT=宋体]年或不居住能保住枫叶卡吗[/FONT]? [FONT=宋体]答案是肯定的[/FONT]
[FONT=宋体] [/FONT]
2、[FONT=宋体]我[/FONT]4[FONT=宋体]年内居住不够[/FONT]3[FONT=宋体]年能入籍吗[/FONT]? [FONT=宋体]答案是肯定的[/FONT]

[FONT=宋体] [/FONT]

[FONT=宋体]关于申请更换新(延续)枫叶卡和入籍的问题探讨[/FONT]

[FONT=宋体] [/FONT]
[FONT=宋体] [/FONT]
[FONT=宋体]北美的经济不养人,不少移民到加拿大的人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只好回国去从业。在国内辛苦挣钱,家属在这边牵挂,他们被迫无奈做着空中飞人,要时常飞来飞去,满足所谓的居住时间要求。他们在国内挣钱纳税,还要补加拿大的税,钱最终还是拿到加拿大来。最近报纸报道,房地产再次火爆,是因为中国的投资移民和升值了[/FONT][FONT=宋体]23%的人民币的投入。中国的移民为加拿大政府做了极大的贡献但仍要受到如此的限制。[/FONT][FONT=宋体]每次过海关要担惊受怕,挨批受审,象做了贼似的,真是不可思议!!![/FONT]
[FONT=宋体] [/FONT]
[FONT=宋体]加拿大的政府相当短视,经济一味靠美国不行后,只会关紧技术移民之门而大开投资移民的大门,挣快钱。再看看省政府,最近为了省选,妄顾病毒的逼近己做成死伤的事实,只知道政党互骂。这些政府政党为选举讨好不同政治集团而常变的政策千舱百孔,真是自欺欺人![/FONT]
[FONT=宋体] [/FONT]
[FONT=宋体]善良的移民快醒醒,不要把这些政策看得太神圣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只要找准其中的政策空子,就可以合法合情合理地在不够居住时间的情况下先能保住身份再说,至于以后,说不定哪一天移民政策会改变。[/FONT]
[FONT=宋体] [/FONT]

[FONT=宋体]加拿大居民通常能依据以下[/FONT]3[FONT=宋体]个理由来解决申请或更新(延续)枫叶卡[/FONT]

 
 
[FONT=宋体]每位居民通常能依据以下[/FONT]3[FONT=宋体]个理由来解决申请或更新(延续)枫叶卡:[/FONT]
 
[FONT=宋体]([/FONT]1[FONT=宋体])人道理由[/FONT]
[FONT=宋体]一个人一生有一次机会以人道同情的理由申请或更新(延续)枫叶卡,按此理由办理,必须有充足人道理由,准备大量取证的材料,从而能感动到移民官,你通常会由非常专业的移民公司代办。然而,这样花费很多钱财,精力以及时间,但不一定能成功。[/FONT]
 
[FONT=宋体]([/FONT]2[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外派[/FONT]
[FONT=宋体]如果为外派而外派,总是有问题的。很多老婆派老公,朋友外派朋友的故事很多,这样外派的公司,无论在工资,税单,雇佣关系等等方面,要经得起移民部的严格审核是不容易的,通常你本人还得与移民官面谈。另外如果由专业的移民公司代办,可能会花费更多精力,物力和财力,还是不一定能成功。毕竟为外派而外派的做法,不但成功率有限,反而你在移民部的记录是花花绿绿的,对今后配偶团聚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不敢苟同。[/FONT]
 
[FONT=宋体]([/FONT]3[FONT=宋体])时间住满[/FONT]
[FONT=宋体]----[/FONT][FONT=宋体] 是指法律上的时间住满, 也即是护照上显示住满, 并不是你我他说住满就住满。[/FONT]
[FONT=宋体]申请更新(延续)枫叶卡的一般步骤是:首先是填居住的时间表(具体来说是递表签名的当天,往过去[/FONT]5[FONT=宋体]年倒算,只要住满[/FONT]2[FONT=宋体]年是符合的),然后把所有的护照复印件(一页不漏全部复印)同时交上去,移民部通知你来取卡时要提供护照原件核对,只要一致,当场发给你新卡,不要见官面试补充材料,非常容易简单![/FONT]
 
[FONT=宋体]综合以上的([/FONT]1[FONT=宋体])和([/FONT]2[FONT=宋体]),我们只能从时间住满([/FONT]3[FONT=宋体])入手,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情况下申请更新(延续)枫叶卡。[/FONT]
 
[FONT=宋体]众所周知,现今凡搭乘飞机,火车,渡轮,灰狗巴士等「商业」营业性交通工具([/FONT]Commercial Carrier[FONT=宋体])进入加拿大要盖章且有入境的记录,乘飞机离开加拿大没有盖章(理论上是没有出境的记录,应该说在护照上没有盖章),但加拿大境内的航空公司是有你飞往亚洲的记录的!然而如果从美加陆地边境(主要是方便两国居民短期进出,不管用绿卡入美国或枫叶卡入加拿大,即使电脑扫描,只能是对证件真伪的确认和黑名单的排斥;两地边境居民每日出入数次,例如加油、购物等日常活动都不能作为一种出入境记录,毕竟用移民纸都能进入加国,这就是客观事实漏洞)搭乘「私人交通工具」进出加拿大,那么在加国是没有记录的,即使入美国有盖章也有办法用搭乘「商业」营业性交通工具如巴士回加拿大的当天记录,过几天再入美国往亚洲飞是绝对没有记录了(注意,如果你已有[/FONT]I-94[FONT=宋体]卡,俗称白卡,半年有效期内,是不用再交[/FONT]6[FONT=宋体]美金的,且不用下车交钱盖章的,除非是全新的签证或[/FONT]I-94[FONT=宋体]卡半年有效期已过期了,但你可以提前利用免费的[/FONT]Casino[FONT=宋体]巴士或参加一天西雅图旅游购物团取得半年有效期[/FONT]I-94[FONT=宋体]卡)。一句话,将来科技再发达,通过美加陆地边境进出加拿大是完全可以解释为短期进出的!每天无数的车辆排长龙回加拿大,也不可能在每人的护照上盖章的![/FONT]
 
[FONT=宋体]因此,“美加陆地边境无记录通关”[/FONT] [FONT=宋体]即进出加拿大无记录这只是事情的一部分。而问题关键的关键是你在出入中国时护照上都要盖章,有出入的记录,所以如何技术处理护照上的中国出入境记录乃我们探讨的重点,中国政府从未把中国公民的出入境记录以独立文件形式提供给任何的第二个国家(香港和台湾除外),每个中国公民的出入境记录就是护照上的出入境章,哪怕你从太空中进来,也要盖出入境章;所以事实是不会有单独的出入境文件提供给加拿大移民部,不然哪有一些人的存在!然而你可不能做违法的事情,比如私自将护照上的出入境印章涂改或人为破坏,也不可能搞关系走后门让中国每个出入境边防部门放你一马!更不可以改换一本新的护照去申请,隐瞒过去的出入境记录,因为新的护照,永远无法说明过去的居住时间,移民部一定会要求你补充材料和面试。而一旦被移民部盯上,你永远要补材料补到怕也补不完整的![/FONT]
 
[FONT=宋体]的确以上的分析不少人是很清楚的,是不是无路可走呢,答案是否定的!天无绝人之路![/FONT]
 
[FONT=宋体]经过多年案例的分析,揉合多年相关经验,沤心呖血,我们终于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保住枫叶卡的秘诀,为[/FONT]5[FONT=宋体]年内住不够[/FONT]2[FONT=宋体]年或甚至不能来居住的新老移民指点迷津,针对具体情况为你度身定做最佳方案,越早安排越有利越安心,心动不如行动,只要拔通[/FONT]604-783-8798[FONT=宋体],万事无忧 [/FONT]www.p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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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mes : 2010-04-06#128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wdb10:

大D : 2010-06-17#129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认真学习!

鼻涕泡 : 2010-08-04#130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需要顶一下!

jenny-ca : 201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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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petersamsun : 2010-12-10#132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各位大虾,对于第二个五年,也有要求住满五年的要求吗?

graceeq2010 : 2010-12-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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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虾,对于第二个五年,也有要求住满五年的要求吗?
是的

looer : 2010-12-2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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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公民身份的配偶居住境外,时间够的话,可以申请入籍么??

飞熊 : 2010-12-2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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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 Thanks a lot.

成功考取研究生 : 2010-12-3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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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是不是每年住4个月就可以了,

让子弹飞 : 2011-01-02#137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感谢LZ的辛勤劳动

susana1298 : 2011-01-0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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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37:,谢谢!

龙井茶 : 2011-01-15#139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我最近2年进入加拿大,加拿大海关都没有盖章,不知道大家是不是也这样?

明天的兵 : 2011-02-0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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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枫叶卡在美国旅住算居住时间吗?

lfczjm : 2011-0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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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wlj : 2011-02-16#142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请问我的护照上有一个加拿大入境章没有盖,对更换枫叶卡有影响吗? 先谢谢各位了

jiaqi : 2011-04-26#143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对于2002年后持有枫叶卡的新移民,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人在海外,已经住不够时间了,但手上有在有效期内的枫叶卡,是否还可以返加?答案是理论上不行,实际上看运气。

因为此时你的永久居民身份理论上来讲已经失去了,枫叶卡即使尚在有效期内也已不是你进入加拿大的有效证件。但实际情况是,在你入境时,移民官手上只有你的 入境记录,没有出境记录,如果你的上次离境时间和本次入境时间之间不超过三年,他可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你的状态是合法的(如果他足够善良而你又没有表现得 太可疑的话
),移民官好象还没有习惯逐一核对你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除非是他对你的居住时间产生了怀疑。所以运气好的移民,有可能在未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仍然 持枫叶卡入境。运气不好的人,有可能会被入境口岸的移民官询问。如果被发现居住时间不够,这个移民官按说也有权力不让你入境,或者看在你已经到了的份儿上 让你入境,但随后移民局可能发一个departure order给你,限期离开。移民遇到这种情况要注意的是,如果移民官拒绝你入境,首先要争取让他放你先进去(怎么争取各村有各村的高招,基本从人道主义同 情心这方面下手,但一不要说谎,二不要试图行贿。否则后果会比拒绝入境还严重!)。如果不行,则要求他给你一份书面决定,因为你需要凭着这份书面决定去上 诉。

学习了。

loumbsoc : 2011-06-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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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连自己中国员工都不放过 常驻北京竟痛失身份

加拿大家园 iask.ca 2011-06-02 09:22 来源: 明报 作者: 手机版 点击: 12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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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要成功入籍,似乎愈来愈难,就算受聘魁省官方,派驻外地,回加也会遭移民部刁难。图为一位成功入籍的女士。(资料图片)


根据移民及公民法,获得加拿大公司或政府部门「派驻」(assign)到海外工作的永久居民,其海外居住时间仍可被视为在加拿大境内居住,不必担心永久居民资格因此不保。但来自中国的江海清(Haiqing Jiang,译名)虽然为魁省政府机构聘用、在北京当投资专员,却被移民部一再拒绝保留其永久居民身分。

江海清与移民部有关永久居民资格的争讼,前後历经移民部上诉部门(IAD)及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则在3月22日作出判决。江海清在2003年6月抵加,2006年时她通过甄选,被魁省驻北京办公室聘用为投资专员,负责该省投资移民计划推广工作,从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江海清总共为魁省政府工作了679天。


未达到5年住2年要求

江海清认为自己为魁省省府工作应属于「派驻海外」,在海外居住时间可以等同在加拿大境内居住,不过,江海清在2008年11月返回加拿大时,移民官却认为她在海外居住的时间,并非外派,不应列入计算,重新计算她在2003年11月至2008年11月的5年内,实际只居住了66天,达不到5年住2年的要求,且取消她的永久居民资格。


江海清不满决定,向移民上诉部门(IAD)上诉,在她提出人在北京期间,仍向加拿大政府缴税及对加拿大注册退休金作出的供款,又说她的工作是「为加拿大带来重大的投资」,且自己的最终意愿还是在加拿大居住等据理力争。她曾一度说服上诉部门在2010年7月推翻移民部决定,然而,移民部坚持继续上诉,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联邦法院法官博伊文(Mr. Justice Boivin)在3月22日作出判决,采纳移民部有关江海清虽然是为加拿大政府工作,但她「被聘用地点是在中国」,因此不能算「被外派」。判决书中引用移民部说法,指「魁省北京投资专员的职位只在中国对当地人士招募」,因此其他身在加拿大的人士不能申请该职位,又说「江海清受雇地点是在中国,并非先在加拿大被雇用,然後被派往中国」。另外,移民部还说,外派人员经常会需要返回加拿大公司报到,这与江海清的情况又不相同。


虽然江海清永久居民资格被撤销,但法官强调其判决只针对法例上的解释,法官其实同情她的处境,认同江海清对加国及魁省贡献良多,是非常合资格(highly qualified)的移民,也是加国移民法本来就想招揽的人才。法官建议她改以人道立场的理由,重新提出移民申请。



移民律师辛 王(Steven Meurrens)指出,联邦法院最终支持移民部立场,取消该任职魁省北京办公室投资专员的永久居民资格,判例将有可能引导移民官今後从严格审查派驻海外的永久居民是否符合规定,届时,一些无法证明是为「全职调派」(full time),又或者是自加拿大「派出」(was assigned abroad)的永久居民,其资格均可能被小心检视,甚至取消。


移民律师王仁铎(图)指出,其实能像江海清一样,被魁省的驻外单位任用,都已经算是很「名正言顺」,为加拿大政府工作,对加拿大有贡献的工作,但如果这样还被挑剔,说明移民部连帮加拿大招收移民及投资的「自己人」都不放过,有不通情理的嫌疑。


「外派」规定模糊不清

王仁铎说,其实江海清之前能够在移民上诉部门获得胜诉,推翻移民官原来的决定,说明移民法对「外派」的规定是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江海清这次虽然输了联邦法院的司法覆核,但若坚持上诉,还是有胜算机会。

留意对派遣公司的要求

移民律师李广田则说,很多移民以为有一间在加拿大的公司任用,即可几年在海外工作,不必回加拿大,殊不知,雇用他们的这间公司,有可能已不符移民部对於外派公司的要求,外派到最後,也丧失了永久居民资格。


他举例,例如在加拿大的公司只是「一人公司」(one man shop),则移民部不会接受这样公司需要请人派驻到国外,又可能是一间总部设在美国的公司,但突然在加拿大设立了公司,再由加拿大公司外派永久居民,如此迂回有「明显要保住永久居民资格的做法」,也会被认为不合规定。李广田说,如果实在是加拿大公司外派到海外工作,则较无争议。

gracetian : 2011-07-12#145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好贴,收藏了

llbm : 2011-07-25#146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谢谢分享。

weihua.ca : 2011-10-15#147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挂靠公司外派是很难的,皮包公司是没戏的,左手派右手是基本完蛋的。。。。。。

juanajuana : 2011-10-18#148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请问时间是怎么计算的。比如我2011年1月19日进入温哥华,2011年2月19日出加拿大,应该是31天。但由于时差,我在2月19日已经进入中国了,那么是否移民官要按30计算?谢谢

weihua.ca : 2011-10-1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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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时间是怎么计算的。比如我2011年1月19日进入温哥华,2011年2月19日出加拿大,应该是31天。但由于时差,我在2月19日已经进入中国了,那么是否移民官要按30计算?谢谢

按同一个地方算最精确了。。。。。。

juanajuana : 2011-10-1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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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同一个地方算最精确了。。。。。。
没明白。按同一个地方算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从进入加拿大日期起,到离开加拿大的日子为止,也就是说减去进入中国当天日期的时差?谢谢

weihua.ca : 2011-10-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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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明白。按同一个地方算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从进入加拿大日期起,到离开加拿大的日子为止,也就是说减去进入中国当天日期的时差?谢谢

以同一个地方为起点和终点。。。。。。

juanajuana : 2011-10-2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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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一个地方为起点和终点。。。。。。
明白了,谢谢。莫怪老人笨。

weihua.ca : 2011-10-2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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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上聪明和笨,熟能生巧而已。。。。。。

一样 : 2011-10-2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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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0::wdb10::wdb10:

Alou : 2011-10-2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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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提出换卡申请。时隔一年,2011年10月7日,收到INTERVIEW的通知(2011年9月30日温哥华签发),面试安排在2011年10月18日温哥华的CIC。本人现在上海,定了10月15日的机票,10月10日去加拿大驻上海领事馆申请TRAVEL DOCUMENT for PR。2011年10月15日拿到Travel Document for PR,10月15同时温哥华时间,太太得到温哥华移民局的电话,因为得到了Travel Document for PR,所以Case被直接批准(因为上海领事馆替他们做出了决定,interview被取消了)。由于已定了机票,还是于10月16日到达温哥华。2011年10月18日,周一,自己打电话去问温哥华移民局,得到确认答复,说:要转到Nova Scotia东部去制作新卡,已经根据我的返程机票(10月30日)做了加急,但是不敢肯定能在2周内得到新卡。看来,等取卡信寄来了,还要重新在上海申请Travel Document,再次飞到温哥华取卡。

Alou : 2011-10-2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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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从2005年至2011年为加拿大上市公司中国分公司工作,有加拿大母公司的派遣合同,工资在中国发,本人还是非税务居民。2010年Oct枫叶卡过期重新申请renew,到现在(2011 Oct)来通知要求面试,上星期在上海得到travel document for PR (R-1 type),同时太太在温哥华接到CIC的电话,说是由于得到了Travel Doc for PR,不需要重新interview了, interview取消了,PR Card renew 被approved。现在温哥华,希望在月底拿到新卡(办了加急,定了月底的机票)回上海。2周内(至10月30日)没有得到取卡信。

We received your application for a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on October 6, 2010.

We started processing your application on October 6, 2010.

We transferred your application to the local CIC office on October 14, 2010. The local CIC office may contact you.

We returned your application to the Case Processing Centre on October 21, 2011. The Case Processing Centre will continue to process your application within the normal service standards.

weihua.ca : 2011-10-2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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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楼上是真的外派,机会很难得啊。。。。。。

rosetang : 2011-11-0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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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

Alou : 2011-11-09#159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本人是从2005年至2011年为加拿大上市公司中国分公司工作,有加拿大母公司的派遣合同,工资在中国发,本人还是非税务居民。2010年Oct枫叶卡过期重新申请renew,到现在(2011 Oct)来通知要求面试,上星期在上海得到travel document for PR (R-1 type),同时太太在温哥华接到CIC的电话,说是由于得到了Travel Doc for PR,不需要重新interview了, interview取消了,PR Card renew 被approved。现在温哥华,希望在月底拿到新卡(办了加急,定了月底的机票)回上海。2周内(至10月30日)没有得到取卡信。

We received your application for a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on October 6, 2010.

We started processing your application on October 6, 2010.

We transferred your application to the local CIC office on October 14, 2010. The local CIC office may contact you.

We returned your application to the Case Processing Centre on October 21, 2011. The Case Processing Centre will continue to process your application within the normal service standards.

Your request for a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was approved on November 7, 2011. You will be notified by mail within four weeks and invited to pick up your card at the CIC office closest to you.

iselin : 2011-11-1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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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过去四年,仍旧是好帖子。我理解的是,如果未来保留中国护照与永久在加的居留权,那么注意枫叶卡的期限,不是每个五年住满两年就算了,而是一旦枫叶卡期限到了,去换卡时候,被查的那天起算,倒数五年内要住满两年。说白是中国制度问题,如果包容我们享受自己祖国的国籍,那就最好了。

iselin : 2011-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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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律师,保持联系,以后做我们几家的顾问最好不过。

weihua.ca : 2011-11-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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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护照上有一个加拿大入境章没有盖,对更换枫叶卡有影响吗? 先谢谢各位了

中国出境总有章,所以没有问题。。。。。。

AMYER : 2011-11-1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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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yujiaren3344 : 2011-12-0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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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帖子,

whlzhjwh : 2011-12-0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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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长见识了

枫叶漂流 : 2011-12-1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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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10月短登一周后,再也没去过加过,五年期限已经过期。枫叶卡是否已失效?如果现在想长登,怎么办?

weihua.ca : 2011-12-1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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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10月短登一周后,再也没去过加过,五年期限已经过期。枫叶卡是否已失效?如果现在想长登,怎么办?

找个加拿大籍的老婆住两年。。。。。。

addy : 2012-03-1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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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9:

smilebabyface : 2012-03-1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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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iamshanzhai : 2012-08-0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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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啊,技术含量高!

为华服务中心 : 2012-0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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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贴新看。。。。。。

juanajuana : 2012-08-14#172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感谢楼主。但有一点有疑惑。上次听换新卡的讲座,说是你的枫叶卡过期了,并不表示你失去了永久居民的身份,只是你不能出入加拿大,因为你没有进入加拿大的有效证件了。不是楼主是否同意?

为华服务中心 : 2012-08-15#173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感谢楼主。但有一点有疑惑。上次听换新卡的讲座,说是你的枫叶卡过期了,并不表示你失去了永久居民的身份,只是你不能出入加拿大,因为你没有进入加拿大的有效证件了。不是楼主是否同意?

1、出加拿大没人管
2、港台护照可以
3、陆路入境可以
4、没有5满2不要碰TD
。。。。。。

juanajuana : 2012-08-20#174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1、出加拿大没人管
2、港台护照可以
3、陆路入境可以
4、没有5满2不要碰TD
。。。。。。
TD是啥???:wdb5:

枫叶国的流民 : 2012-08-20#175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TD是啥???:wdb5:
Travel document?
返加证?

fly2gether : 2012-10-1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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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枫叶卡还有两年到期的时候入境并找到了全职的工作,但需要经常到美国和中国出差,出差的日子会不会让我积累不够两年的要求而失去枫叶卡啊?

海那边的月光 : 2014-07-06#177
先做几点重要声明

1. 这里仅讨论联邦移民的情况,对魁省和PEI的朋友不适用。

2. 此帖纯属个人看法,本人不能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对此不负法律责任。您如果真有这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在加拿大执业的专业人士,以他们的意见为准。不过看了帖之后再去咨询,心里多少就有底了。

3. 此帖属wondering原创,版权所有,如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

[FONT=宋体]目录
[/FONT]

一、 [FONT=宋体]如何满足居住时间要求
[/FONT]
二、 [FONT=宋体]未能满足居住要求的后果[/FONT]
三、 [FONT=宋体]对移民局决定的上诉及后续司法程序[/FONT]
四、 [FONT=宋体]如何在没有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争取特殊救济[/FONT]
五、 Special Relief[FONT=宋体]的案例分析[/FONT]
[FONT=宋体]六、 结论[/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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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满足居住时间要求

关于永久居民居住时间的规定:http://laws.justice.gc.ca/en/I-2.5/index.html

28.(1) A permanent resident must comply with a residency obligation with respect to every five-year period.
(2)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govern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under subsection (1):

(a) a permanent resident complies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with respect to a five-year period if, on each of a total of at least 730 days in that five-year period, they are

(i) 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

(ii) outside Canada accompanying a Canadian citizen who is thei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in the case of a child, their parent,

(iii) outside Canada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feder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province,

(iv) outside Canada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who is thei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in the case of a child, their parent and who is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feder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province, or

(v) referred to in regulations providing for other means of compliance;


这是我们常说的移民监,即五年内住满两年的要求,上面(i)-(v)是可以被政府认为满足要求的行为,包括:

i. 本人在加居住
这条就不用多解释了。

ii. 在海外陪伴加拿大公民生活
关于这条曾经有一个案子:一个秘鲁人在加拿大呆了几天就回去了,又过了几个月他加拿大公民老婆去秘鲁和他一起生活,但该人仍被移民官认为不满足居住要求,因为这个变态的移民官狭隘地解释法条上的“陪伴”,说这个人的老婆比他后离开加拿大,所以不是他陪伴他老婆而是他老婆陪伴他
后来案子上诉到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决定被推翻了,IAD说陪伴应当被广义地解释,没有谁先谁后。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是成年人,你所陪伴的加拿大公民得是你的配偶;如果你是未成年人,你所陪伴的加拿大公民得是你的父母。所以,成年的父母带着在加拿大出生的孩子在海外生活不在这条的范围之内,不能免坐移民监。

iii. 被加拿大公司(Canadian Business),联邦管理机构或省公共服务机构雇用(全时)

这里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什么叫Canadian Business,二是什么叫雇用。

对此CIC网站上有如下解释:

1. Canadian Business

Only some businesses qualify as Canadian businesses for the purpose of satisfying your residency obligations. To qualify as a Canadian business, the business must meet one of these three definitions:



    • The business is incorporated under Canadian or provincial laws and has an ongoing operation in Canada.
    • The business is an enterprise, other than a corporation described above, that has an ongoing operation in Canada and satisfie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 It is capable of generating revenue and is carried on in anticipation of profit; and
      • Canadian citizens, permanent residents or Canadian businesses as defined above hold a majority of voting or ownership interests.
    • The business is an organization or enterprise created by the laws of Canada or by the laws of a province of Canada.
这里给出了三种定义,满足其一即可。通常出问题的都在“ongoing operation”这条上。比如有一个2005年的案子是说一个伊朗人1999年投资移民到多伦多,自己开了一个公司,租了办公场所,雇了一名员工,做出口汽车配件的生意。然后他把老婆孩子留在加拿大自己回伊朗接着做生意。中间他经常回加拿大看望家人,还于2000年又在加拿大生了一个儿子。但此后他仍不在加常住,又过了一段时间,他的家人也回伊朗了,但他们在加拿大买了房子。当他们2003年申请返加证时,被移民官以未满居住时间为由拒绝,于是上诉到IAD。这个上诉最后被拒了,原因是他在加拿大的公司只经营了不到两年,后来雇的员工去世了(估计雇了个七八十岁的),办公室也sublease出去了,没有ongoing operation. (这个案子的另一个亮点是他们在加拿大出生的二儿子,因为这可能会成为要求special relief的理由,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移民局有时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的考虑,对当事人给予特殊照顾,即special relief。在这个决定中,IAD花了大量笔墨来论述这个问题,最后结论是他们全家在伊朗过得挺好的,不必再到加拿大了,也不必特殊照顾了
。后面,会专门讨论这个special relief。)

Excluded businesses

An enterprise, corporation or organization is not a Canadian business if it exists primarily to allow permanent residents to comply with their residency obligations during a stay outside Canada.

这是不被移民局认可的情况,即一个公司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允许永久居民们满足居住时间的义务。

这里大家看到了,那种开个公司帮助移民提供雇佣证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关于这一点有一个今年二月的新决定,是一个中国人的案子,该人自称受雇于某加拿大公司,但IAD发现没有可信的证据证明此人从这个公司领过工资,这个人报税时也没有反映从这份工作得到的收入,而且这个人和这个公司的雇佣关系看来纯粹是为了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所以把他也给拒了。


2. Qualifying Employment outside Canada

The phrase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Canada” means:



    • you are an employee of, or under contract to provide services to, either a Canadian business, the public service of Canada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Canadian province; and
    • you are assigned as a term of your employment or contract on a full-time basis to either:
      1. a position outside Canada;
      2. an affiliated enterprise outside Canada; or
      3. a client of the Canadian business or the public service outside Canada.
这是关于雇佣关系的要求,也有一个台湾人的案例,2005年的。这个人登陆后,买了房,把老婆和两个孩子留在加拿大,自己做空中飞人。他自称从2001年开始为一个叫Nu-Skin的公司工作,这是个美国公司,在加拿大有office,也有人在加拿大support他的业务。所以他跟Nu-Skin的加拿大公司有雇佣关系。但从他的报税记录来看,2001年他报的收入是6000多,2002年稍多了一点,刚过一万。上诉的时候,移民局说首先他和加拿大Nu-Skin的关系就不清楚,其次他的收入报得太低,不可能是fulltime工作的,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达到。虽然他在加有房产,有家人,而且他说他回台湾也是因为要照顾生病的父母,但最后还是没有给他special relief, 被拒了。

iv 陪伴加拿大公司工作的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在海外生活
这个和上一条基本相同,就不多说了。

v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目前我还没看到有什么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

以上简单介绍了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几种方式和相关案例。下面会讲一下如果未能满足这个要求会有什么后果。


二、未能满足居住要求的后果

谈到未能满足要求的后果,先要明确居住时间计算方式。移民法明确规定对于成为永久居民不满五年的人,五年是指从登陆那天起往后算的五年;而对于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超过五年的人,五年是指从移民官考察你的居住时间那天起往回推算五年。所以大家要注意,不是第一个五年过了时间就归零重算了,对于登陆超过五年的人,一定要确保自己从现在起往回推五年这个时间段里,居住时间够两年。

那么,未满足居住要求的永久居民会面临什么后果呢?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人在加拿大境内,一种是人在境外。

1. 人在境内

如果移民官发现在加拿大居住的某永久居民违背了满足居住时间的义务,他可以发出离境令departure order,要求此人在指定时间离开加拿大。该居民可以在三十天内向IAD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上诉,上诉请求未审结之前,departure order不会生效。如果过了这段时间不上诉,您就只好乖乖走人了。

在现实生活中,移民局一般不会主动调查永久居民的累计居住时间,从目前的案例来看,大多数都是在申请或换领枫叶卡时或者办理其他事宜涉及居住时间问题时被发现的。但问题是,不管你手中是否有在有效期内的枫叶卡,也不管移民局发不发这个departure order给你,只要你没有满足这个时间要求,你的永久居民身份法律上讲是已经失去了,通俗地讲“黑了”。



2. 人在境外

如果加拿大使馆的签证官认为在海外的某永久居民未满足居住要求,应该给当事人发一份书面通知,告诉他已经失去永久居民身份了。当事人可以在六十天内提起上诉,IAD会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加拿大参加听证,也可能以电话方式进行。如果IAD需要当事人到加拿大,大使馆会发一个旅行文件给他。或者如当事人在此前一年内曾到过加拿大,不管IAD要不要求此人前来听证,大使馆都应发放旅行文件给他去加拿大上诉。

现在很多案子都是2002年以前的老移民,手上没有枫叶卡,离开加拿大很久,再想回去时就去申请返加证,结果被签证官告知移民身份已经没了。在新法实施之初,曾经有四十多名这种情况的永久居民集体到联邦法院起诉,说新法的规定不应对他们有约束力,他们的案子应按旧法来审,这是因为旧法里为他们留了一条后路,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还有意图返回加拿大并且生活的中心在加拿大,就有机会拿回永久居民身份。而新法把这个后门给堵上了,对他们非常不利。这些人最后败诉了,估计大家新闻也都看到了。但新法也不是铁板一块,前面提到的special relief 也是一个可以做些文章的地方,但是移民局对此持有sole discretion,想获得这种例外全靠他的施舍,从目前的案件决定来看,难度还是很大的,后面会作进一步介绍。

对于2002年后持有枫叶卡的新移民,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人在海外,已经住不够时间了,但手上有在有效期内的枫叶卡,是否还可以返加?答案是理论上不行,实际上看运气。

因为此时你的永久居民身份理论上来讲已经失去了,枫叶卡即使尚在有效期内也已不是你进入加拿大的有效证件。但实际情况是,在你入境时,移民官手上只有你的入境记录,没有出境记录,如果你的上次离境时间和本次入境时间之间不超过三年,他可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你的状态是合法的(如果他足够善良而你又没有表现得太可疑的话
),移民官好象还没有习惯逐一核对你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除非是他对你的居住时间产生了怀疑。所以运气好的移民,有可能在未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持枫叶卡入境。运气不好的人,有可能会被入境口岸的移民官询问。如果被发现居住时间不够,这个移民官按说也有权力不让你入境,或者看在你已经到了的份儿上让你入境,但随后移民局可能发一个departure order给你,限期离开。移民遇到这种情况要注意的是,如果移民官拒绝你入境,首先要争取让他放你先进去(怎么争取各村有各村的高招,基本从人道主义同情心这方面下手,但一不要说谎,二不要试图行贿。否则后果会比拒绝入境还严重!)。如果不行,则要求他给你一份书面决定,因为你需要凭着这份书面决定去上诉。

下面说一说上诉及后续的司法程序。


三、对移民局决定的上诉及后续司法程序

对移民局的决定不服,首先要到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下属的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IAD)上诉。在这个部门的网站上会定期公布他们最新的上诉决定,通过这些决定的案例大家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的法规及移民局对这些法规的解释。而且这些已经做出的决定对后面的案子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在审后面事实相近的案子时会延用前面的决定。所以对于法条上没有给出的细节问题,这些判例就是有约束力的先例。这个网址是
http://www.irb-cisr.gc.ca/en/about/t...ad/index_e.htm

上诉不要求当事人一定要聘请律师,很多人本人出席有困难,或出于语言和对法律理解的原因,通常会找一个counsel来代表自己。

上诉的时间前面已经说了,当事人在境内的从收到移民局决定起三十天,在境外的六十天。上诉需要准备的文件在前面的网站上有。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准备有说服力的可信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比如,证明被加拿大公司聘用的,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雇佣合同,公司为雇员报税的记录,个人税务历史中的工作收入记录,等等。对于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接受,网站上也有说明,因为太专业,就不在这里详细说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看。

在上诉期间,移民局会暂停departure order的执行,等待上诉的结果。

上诉一般有三种结果:批准上诉,暂缓执行departure order(类似于缓刑)和驳回上诉。什么样的上诉会得到批准呢?我们来看一下移民法67条:

IAD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批准当事人的上诉:


67. (1) To allow an appeal, the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must be satisfied that, at the time that the appeal is disposed of,

(a) the decision appealed is wrong in law or fact or mixed law and fact;
[决定有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

(b) a 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 has not been observed; or
[没有做到司法公正]

(c) other than in the case of an appeal by the Minister,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cision, sufficien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考虑会被此决定直接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和案件的具体情况,IAD认为有足够的人道主义同情心因素来支持给当事人特别救济。注意上文中加重的部分,大多数上诉人在这里做文章。]

如果IAD认定原来的决定有问题,批准了当事人的上诉,它会重新做出它认为适当的决定或将案子发回重审。

如果上诉被IAD驳回,当事人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这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只有经过了上诉程序,才能去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没有经过上诉的案子。在此期间,departure order也不会生效。不过估计没几个人会走到这一步,除非前面的过程中有重大的事实和法律错误。


四、如何在没有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争取特殊救济
-- Special Relief 与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从上面的分析大家看到了,一个加拿大永久居民即使在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居住要求时,也不是完全绝望了。加拿大是一个富于人道主义精神和充满同情心的国家,移民法中对一个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给予了一个特殊救济(Special Relief)。


移民法28(2)(c)

(c) a determination by an officer tha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relating to a permanent residen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termination, justify the reten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overcomes any breach of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prior to the determination.

这条的意思是移民官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的考虑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H&C),特别是考虑到受到直接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可以允许当事人在违背了居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保留永久居民资格。

同样地,在移民法关于上诉的规定中也提到了这一点:

移民法67(1)(c)
(c) other than in the case of an appeal by the Minister,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cision, sufficien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这一条在本文第三部分解释过,如果IAD认为上诉人有足够的H&C因素值得考虑,为了保证受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可以对当事人给予Special Relief。

所以一些确实有难以克服的特殊困难,暂时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一条得到特殊照顾。

但是,法律是决不会允许这种人道主义精神和同情心被滥用的。从这几年的判例来看,移民局和IAD对给予Special Relief有极其严格的法律标准。在判断是否给当事人这种special relief时,IAD会考虑很多因素,每个案子因当事人的情况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台湾人的上诉案件中,列出了以下几条。注意:这几点不是孤立的,而是要综合考虑的。

(a) the best interest of any children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outcome;
[受到上诉结果直接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这一点是最常见的,几乎所有的判例中都会提到。当事人应努力证明本人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会给孩子带来不可恢复的影响]

(b) the nature and degree of the non-compliance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未遵守居住义务的性质和程度。性质是指当事人是否故意不遵守加拿大移民法,还是有无法克服的困难,以及当该困难因素消除后是否尽早返加。比如,当事人说家人重病需要照顾,但病人康复或去世后,这个困难因素就消失了,如果当事人此后不在合理长的时间内及时返加,就属于故意了;程度通常是指时间上的,也就是离境的时间长度]

(c) the reasons for the failure to comply;
[未能遵守法律规定的理由。看过的案例里,理由五花八门,本人或家庭重要成员的健康原因,财务困难,有一个人甚至说为了在本国工作到退休年龄,否则会失去大笔退休金。不是所有的理由都会被接受,即使同一个理由,不同案件中的结果也不一样!]


(d) the length of time the applicant lived in Canada, and her degree of establishment;
[上诉人在加拿大已经居住的时间长度,及其establishment的程度。Establishment是指当事人是否建立了生活基础,比如房产,工作,社会联系等等]

(e) the continuing connections the applicant has in Canada, including family members;
[当事人在加拿大的持续关系,包括家庭成员]



(f) the applicant's establishment in original country relative to her establishment in Canada;
[Rubin的解释:当事人在原住国建立生活基础的各方面活动与他在加拿大建立生活基础的同样各方面活动的比较(哪一边更为积极、活跃……)]


(g) the applicant's reasons for leaving Canada, and any attempts made to return since her departure;
[当事人离开加拿大的原因,及其为返加所做的努力]

(h) hardship and dislocation of family members in Canada if the applicant ceases to be a permanent resident due to her non-compliance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and
[如果当事人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会给其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带来的困难和混乱]


(i) hardship suffered by the applicant herself if she ceases to be a permanent resident as a result of her non-compliance.
[如果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会给当事人本人造成的困难]


五、Special Relief的案例分析

在第四部分我们了解了以人道主义同情心(H&C)为由要求给予特殊救济(Special Relief)的法律依据,下面分析几个移民上诉的案例,大家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是如何被具体解释的,什么情况给Sepcial Relief, 什么情况不给Special Relief。

1. 当事人未满足居住要求,上诉请求被驳回

[FONT=宋体]我只简单搜索了
IAD[FONT=宋体]这几年的决定,大部分都是被驳回的,象上面第一部分讲到的伊朗人和台湾人,虽然他们都在加拿大购置了房产,甚至家庭其他成员在加生活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获得[/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这种判例数不胜数,下面讲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之所以选这个案例是因为以前很多人包括我在内听到过一种说法,说未成年人不算移民监,不用满足居住时间的要求。这个说法在为入籍的目的计算居住时间时可能是对的,但在判断永久居民资格的时候是不适用的。[/FONT][/FONT]

[FONT=宋体]这个案例的当事人是一个姓赖的台湾女孩,我们就叫她赖同学吧。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当事人赖同学于
1996[FONT=宋体]年随父母登陆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当时她只有[/FONT]9[FONT=宋体]岁。全家人只在加拿大呆了[/FONT]12[FONT=宋体]天就返回了台湾。其后,当事人的父母仍在台湾工作,而她自己则继续上学。从[/FONT]1996[FONT=宋体]到[/FONT]2002[FONT=宋体]年这期间,他们只是偶尔回过几次加拿大,并没有真正意义地居住,他们也曾在[/FONT]Burnaby[FONT=宋体]买过一套公寓,但自己根本没有住过,后来这公寓也卖掉了。[/FONT]2002[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赖同学[/FONT]15[FONT=宋体]岁时,她返回加拿大上高中,与父母的朋友住在一起,并接受父母的经济支持。除了假期回台湾之外,赖同学一直持续地居住在加拿大。[/FONT]2004[FONT=宋体]年当她在台湾申请返回加拿大的旅行文件时,按签证官的计算,她在此前五年内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只有[/FONT]443[FONT=宋体]天,不够[/FONT]730[FONT=宋体]天的要求,于是请求被拒。赖同学随即上诉至[/FONT]IAD[FONT=宋体]要求[/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FONT]IAD在2005年作出决定,[FONT=宋体]维持了签证官的决定,拒绝了她的上诉请求。赖同学又继续向联邦法院起诉。法院于[/FONT]2006[FONT=宋体]年作出判决,还是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不知道她有没有继续上诉。[/FONT][/FONT]

[FONT=宋体]我们来看一下
IAD[FONT=宋体]和法院对于不给当事人基于[/FONT]H&C[FONT=宋体]的[/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是如何解释的:[/FONT][/FONT]

- IAD


IAD[FONT=宋体]的上诉决定称这是基于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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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s. Lai's lengthy absences from Canada for almost all of the period between 1996 and 2002;
2. the absence of Ms. Lai's immediate family in Canada even since her return here in 2002;
3. the best interests of Ms. Lai in remaining with her parents in Taiwan having particular regard to the fact that she continued to rely upon them for financial and other support;
4. Ms. Lai's somewhat equivocal evidence about her motives and intentions with respect to her residency choices, at least after reaching the age of fourteen;
5. the relatively weak evidence in proof of Ms. Lai's establishment in Canada since 2002 including her frequent vacation returns to Taiwan and the lack of social attachments here;
6. the absence of evidence of significant hardship if Ms. Lai returned to Taiwan to live with her parents; and
7. the possibility for Ms. Lai to return to Canada to complete her studies under a student visa or, later on,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in her own right.


[FONT=宋体]概括来说,IAD[FONT=宋体]认为赖同学长期不在加拿大居住,在加拿大上学期间接受父母从台湾来的经济支持,自己没有明确的动机和意图在加居住(没有提供清楚的证据),在加拿大没有
establishment[FONT=宋体],不能证明让她回台湾和父母居住会有什么[/FONT]hardship[FONT=宋体],就她目前的状况而言回台湾与父母团聚是best interest,如果她想继续在加拿大上学可以通过学生签证来实现。[/FONT][/FONT][/FONT]

- [FONT=宋体]法院
[/FONT]
[FONT=宋体]在当事人针对IAD[FONT=宋体]决定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的一个理由是自己登陆时还是未成年人,无法独立在加拿大生活,只能跟随父母,并不是她的本意。对此法官是这么说的(注意加重的部分):[/FONT][/FONT]
[26] In the case of a dependent child of relatively tender years there is little, if any, opportunity to independently fulfill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required to preserve landed status or to create the genuine ties to Canada that are typically necessary for H&C relief. In most cases the child can only accomplish that which the parents are prepared to allow and support. Ms. Lai's status in Canada may have been jeopardized by the decisions of her parents, but her claim to relief should not be enhanced by those parental decisions.
[FONT=宋体](基本意思就是孩子只能得到她父母准备负担让她得到的东西,虽然赖同学的加拿大身份受她父母回台湾的决定的影响,但她父母作这种决定的时候应该知道后果。我就不逐句翻译了,翻译这种法律文件中文不太够用
[/FONT]

[FONT=宋体]另外,法官认为IAD[FONT=宋体]认定当事人的
best interest[FONT=宋体]是回台湾与父母在一起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判决书中相关的部分是这样说的:“[/FONT]The Board noted that Ms. Lai was an only child who was dependant upon her parents for financial, emotional and other support. It also noted that the parental desire to keep the family intact until 2002 along with Ms. Lai's returns to Taiwan after 2002 were a recognition of an ongoing mutual dependency.[FONT=宋体]”(也就是说这家人的种种行为表明他们意图保持家庭的完整,他们之间也是互相依赖的。赖同学在财务上和精神上都还依赖于她的父母,让她回去对她来说是最大的利益)[/FONT][/FONT][/FONT]

2. 当事人未满足居住要求,上诉获得Special Relief的判例

看了那么多悲剧,再来看看下面几个成功的案例。这几个人虽然幸运地获得了Special Relief,但是看过他们的案子大家就知道了,想要效仿是基本不可能地


- [FONT=宋体]案例一,移民夫妇因意外事件不能继续在加拿大生活,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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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是一对法国夫妇,他们于
1993[FONT=宋体]年到加拿大定居并经营一家小服装店。他们的生意不错,生活也很稳定。不幸的事情发生在[/FONT]1996[FONT=宋体]年[/FONT]12[FONT=宋体]月[/FONT]31[FONT=宋体]日,他们的服装店发生了火灾,损失惨重。更不走运的是,由于火灾是暖气和电表之间的短路造成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对夫妇一夜之间变成一无所有,无力重建他们的在加拿大的生意和生活。在巨大的财务困难之下,他们决定先回法国。[/FONT]1997[FONT=宋体]年他们离开了加拿大,男主人后来在法国找到了一份工作。他们一直没有再回加拿大居住,直到[/FONT]2004[FONT=宋体]年他们收到加拿大驻法国大使馆的通知说他们已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上诉时,他们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法国生活期间并没有放弃返回加拿大的努力,并且做了经济上的准备。男主人曾于[/FONT]2000[FONT=宋体]年到加拿大,与朋友洽谈开一家体育用品店的计划,并看了几家准备出售的商店。他们反复强调他们时刻都想着要再回加拿大,并且一直在为此积极行动。[/FONT][/FONT]

IAD[FONT=宋体]最后接受了他们请求,给了他们
special relief[FONT=宋体]。原因是[/FONT]IAD[FONT=宋体]认为迫使这对夫妇离开加拿大的唯一原因就是那场不幸的火灾,如果没有这场火灾,他们可能还愉快地生活在加拿大呢。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有足够的理由让[/FONT]IAD[FONT=宋体]来施舍他们的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给这对倒霉蛋儿。[/FONT]IAD[FONT=宋体]在决定中充满感情地说:“[/FONT]the panel is of the opinion that it should use its discretionary power to ease the misfortunes that the appellant and his family suffered when they lost their business in a fire and the insurance company refused payment for the total loss of their store. The panel is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ppellants should not have to pay a price for a misfortune they were not responsible for, and that they left Canada in order to rebuild their capital so that they could return to invest in Canadian society a second time.[FONT=宋体]”[/FONT][/FONT]

[FONT=宋体]概括一下他们胜诉的原因,主要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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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NT=宋体]他们因一场意外离开加拿大,实在太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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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ONT=宋体]他们一直没有放弃重返加拿大的努力[/FONT]
3. [FONT=宋体]他们已经为返回作了经济上的准备,并采取了积极的步骤[/FONT]
4. [FONT=宋体]他们是法国人,加拿大人民的好朋友(这条是我加的
[/FONT]

- [FONT=宋体]案例二,上诉人未能满足居住时间要求,但其父母均为加拿大公民,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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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来自伊朗,他的父母都是加拿大公民,父亲住在阿联酋,母亲住在加拿大。他本人于
1999[FONT=宋体]年到加,在[/FONT]2004[FONT=宋体]申请枫叶卡时被认定没有住够时间。他坚持自己的居住时间是够的,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主要是因为他的护照于[/FONT]2004[FONT=宋体]年初丢失,他的新护照上反映不出之前的出入境记录。移民局最后判定他的居住时间不够。于是他又说他离开加拿大是有特殊原因的,由于他的兄弟在一次滑雪意外中丧生,他现在是家里的独子。他在阿联酋的父亲需要他照看在伊朗的生意,他在伊朗的祖母得了癌症需要照顾。他需要保留永久居民资格,因为他住在加拿大的母亲因骨折失去行动能力,也离不开他的照料。(他们家的女人够倒霉的)[/FONT][/FONT]

IAD[FONT=宋体]在决定中分析了当事人的情况和所有理由,发现这些都不足以满足
Special Relief[FONT=宋体]的要求,除了一条,就是当事人的父母都是加拿大公民而他由于兄弟的意外死亡成为这个家庭的独子。[/FONT]IAD[FONT=宋体]是这样说的:“[/FONT]In the panel’s view, were it not for the evidence that the appellant is the only child of his parents, both Canadian citizens, following the tragic death of the appellant’s brother before the family came to Canada, the panel would have concluded that in all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its exercising its discretion in providing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relief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would not be warranted… ... The panel finds, however, that the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arising from his being the only living child of his parents, both Canadian citizens, weigh heavily in his favour. The appellant has accordingly met the burden of establishing that there exis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that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FONT=宋体]”[/FONT][/FONT]

[FONT=宋体]所以这个案子中,
IAD[FONT=宋体]施与同情心的是当事人那个倒霉的兄弟。他的其他理由都没起作用,其实这个人的伊朗祖母也用不着他照顾,他们家是当地的有钱人,佣人一大群。他好象也不止一个母亲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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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宋体]案例三,未成年人,父母移加后离异,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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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此案当事人在一岁时随父母移加,后来父母在她
9[FONT=宋体]岁时离婚,她随母亲返回危地马拉居住(他们不知为何住了这么长时间却没有入籍)。她还有一个姐姐住在加拿大并且已入籍。[/FONT]2004[FONT=宋体]年当事人[/FONT]19[FONT=宋体]岁时申请返加被签证官拒绝,于是上诉到[/FONT]IAD[FONT=宋体]。这个案子和前面那个台湾赖同学的情况很接近,但是[/FONT]IAD[FONT=宋体]在这个案子里说虽然上诉人的父母看来对加拿大没有兴趣了,但上诉人不应[/FONT]be blamed or penalized for her parents’ actions. [FONT=宋体]而且重要的是当事人在她能独立生活之后很快就要求再回到加拿大。所以给了她[/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FONT][/FONT]

[FONT=宋体]我觉得这个女孩子比赖同学幸运的原因是因为她父母在她年幼时离婚这个事实给了
IAD[FONT=宋体]一个印象,这个孩子很不幸,值得同情,所以破例照顾了她一回。[/FONT][/FONT]


六、结论

写了这么多字儿,只是证明了一件事,加拿大欢迎的是下定决心丢弃过去的一切,有诚意把自己融入这个社会(这个社会接纳不接纳你是另一回事),真正生活在这里的人(生活质量如何也是另一回事)。想逃避移民监的约束,难。

[全文完]
好帖,收藏!!

South Avenue : 2014-07-10#178
回复: 【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我在枫叶卡还有两年到期的时候入境并找到了全职的工作,但需要经常到美国和中国出差,出差的日子会不会让我积累不够两年的要求而失去枫叶卡啊?
很有可能,还是换个不出差的工作,等换到新卡就解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