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可能有点问题,具体还要问问在安省的筒子们是怎么把医疗卡报税的。其实你们今年完全可以作为低收入报税的。那就以后补报吧,反正是低收入,不管交多少全部会退给你。
“请教楼主,我和先生2005年7月短登多伦多,办理了maple card, sin card, healthy card and G1,没有开银行的帐户。我们打算今年6月长登,包税上会不会有问题(因为开通了health card确没有通知相关机构停止该卡)?”
非常感谢!
今年刚来自然不用报税,但是明年必须要报。你老公的收入在国内还不错,但在这里也是低收入,去年阿尔伯塔省的最低收入好象是一年28000, 为了免得和税局磨嘴皮子,还是报吧,反正缴的税会全部退给你们的,不用担心。
至于DAYCARE,得具体问问DAYCARE CENTER了,我也不知道,不敢乱说,免得误导。
非常感谢您的答复
原则上可能有点问题,具体还要问问在安省的筒子们是怎么把医疗卡报税的。其实你们今年完全可以作为低收入报税的。那就以后补报吧,反正是低收入,不管交多少全部会退给你。
“请教楼主,我和先生2005年7月短登多伦多,办理了maple card, sin card, healthy card and G1,没有开银行的帐户。我们打算今年6月长登,包税上会不会有问题(因为开通了health card确没有通知相关机构停止该卡)?”
非常感谢!
没有听说。如果不是税务居民,没有麻烦,因为税务局根本不知道这两年你的存在。带钱嘛,当然是够生活所需了,官方说法是超过一万,要汇报,很多人也都混过来了。不过,如果不想冒险,那就到加拿大之后开户,然后从国内电汇,花不到五百块人民币手续费,路上也安心了。
财产申报单是什么?我只记得在海关办手续的时候,会问你带多少钱,好像自己没有过填写什么单子。
“再请教楼主,是否有规定说landing后两年内一定要报税?我自2005年7月登陆回国后从未报过税,会不会有麻烦?还有我这次来长登,带多少钱不会有麻烦(短登时没有填财产申报单)?”
谢谢FREEFUN: 我们咨询过CIBC的业务员后被告知要关闭旧帐户是因为旧帐户的开户行在多伦多, 而我们是要在蒙特利尔长登的, 而有些业务是要在开户行办理的, 因此要在蒙特利尔开个新帐户.
还有, 因为这次长登我们打算先到多伦多再转移到蒙特利尔, 因此想在多伦多时就先行关闭旧帐户, 否则不知是否还得跑一趟多伦多才能关闭旧帐户. 这样, 这里面可能就有时间差的问题, 造成自动转入的牛奶金无法打入帐户, 而新的帐户又尚未启用.
我是单身母亲,请问孩子短登后送回,之后我会常住,准备找到工作后接回孩子, 一开始应该申领牛奶金吗?
如果我把孩子送回,这样第一条我和孩子同住就不再符合了?
注:我的前夫已离婚,并没有和我一起办移民,在中国
我已入籍,去年全家回国探亲,只是四月返加报税,又回中国停留至今。刚收到一封 Validation and Controls 的信,不知该怎么处理,请教一下,我在加拿大境外居住,这种情况领取牛奶金是否合法?
还有.我是05年5月在多伦多短登,07年4月在温哥华长登.刚来时什么都不懂,让朋友帮忙报税和申请牛奶金.谁知那朋友半懂不懂的,搞得很麻烦.Tax Centre 刚发信来说我女儿不符合居住要求.我打电话去问过,Tax centre 的人就叫我交我们的枫叶卡复印件和写申请信去.不知结果会如何.请问您我申请了牛奶金,还需再填表申请GST退税吗?我来时也报了税,是报在中国的收入.但直到现在Tax centre 也没寄什么东西来,请问正常吗?
谢谢!
再次感谢楼主!现在再次登陆,又一次找到这个帖子,真是很有帮助!
请教楼主:我9月份再次登陆,预计住到明年1月,还要回国,再回来估计到明年下半年以后了。老公短等后一直国内,何时来加拿大还未确定。我孩子在取得移民身份前就已经在alberta读大学,并以留学生的身份办理了医疗保险。这种情况,我需要申请医疗保险吗?我儿子的医保需要作任何变更吗?他自己可以申请医疗保险费用减免吗?
你儿子的身份既然变了,理应通知医疗中心。如果他已经毕业了,年龄超过21岁,那就要独自承担医疗保险。申请减免是在他一年后申请低收入批准之后,之前是要交钱的。对于你和孩子他爸爸,你们交的保险只是保你们自己,如果打算很久以后才来加拿大,那完全可以现在不用申请。如果他还没有毕业,并且小于25岁,那么你们可以按照一个家庭缴保险,全家获保。既然你这一段时间还在加拿大,而且明年回国时间也不长,最好还是按照家庭缴费。在阿省一个月就多44块钱,并不是很大的支出。而且这段时间你还有保障。当然,如果你想省这几个月的钱,那就还让你儿子一个人去申请他自己的,让他提前独立吧。
太有帮助了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太有用了,感谢!
请问LZ,成为税务居民的时间长短和以后的养老金有什么关联?据说在加居住40年以上可以拿全额,<40按比例折扣,是不是指税务居民时间?谢谢!
搂主的解释非常清楚,如果早一点看到这个帖就好了。
我们06年7月短登1个月,因为不了解税收政策以及计划07年3月长登,所以就申领了牛奶金和GST退税,开了户。因为一些原因,目前还在国内。年初的时候曾经考虑过是否应该报税,因为忙碌以及不知如何从国内报税,将报税的时间就错过了。前段时间收到朋友的邮件,因为我们没有报税政府要求我们退出$200的牛奶金。看了你的帖子后,很希望能得到你的建议。退出牛奶金没有问题,只是关心我们现在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
1.如果明年夏天长登再报税可以吗?到时需要补报06年的税吗?会要求补缴这两年的税款吗?
3.现在该采取什么措施补救?现在下载税表寄过去可以吗?
4.在国内如何报税?需要附上什么资料证明,如工资条、学费收据等等?
5.从国内如何通知TD银行退回$200牛奶金?
期盼你的回复。
我是2006年7月30日持工作签证来加拿大的,当时带着老婆和女儿。我和老婆今年均报税了,且得到了GST退税。今年5月份,我们的儿子在加拿大出生了,由于我在加拿大居住还不足18个月,所以申请女儿和儿子的“牛奶金”时被拒绝了。我想2008年元月份再申请一下,因为届时我们就住满18个月了,我的疑问是,我可不可以申请补给儿子自从今年5月份的牛奶金(因为儿子是加拿大公民)?另外,18个月的定义是什么?我想即使31号来,也算一个月,不知是不是?因为我的medical card 就是这样,其实,2个月就给我了。
freefun可以帮忙分析一下我的情况吗?
我和老公是2005年9月开始在温短登的,当时只办理了枫叶卡和工卡。女儿2006年出生。到2007年4月中,我们没有与加拿大产生过任何联系。
2007年4月中,一家Montreal的公司给我offer,所以我就一个人过来工作并申请孩子团聚。来了之后没有报税也没有申请任何退税。公司每两个星期发一次工资,每次工资单上我看到600多的税就直接被扣掉了。
2007年10月老公和孩子过来。我们11月提交牛奶金申请,是一个推广RESP的女士直接拿到表格帮我们填写申请的。我现在总觉得被她误导了,她让我们把2005,2006,2007年4月(老公是2007年10月)之前的收入都报上。 孩子的牛奶金联邦那部分已经顺利拿到,并不是最大额的那个level。魁省的还没收到,但并没有收到他们任何来信。
我的问题是:
1) 牛奶金申请表格上如果我们填了成为resident的日期是2005年9月(当时要是看过你帖子就好了),今年我报税的时候填回2007年4月,是否会有问题?按照你之前的分析,我们在此之前纯属于non-resident(没有任何经济联系在加拿大)
2) 今年报税时,是否要报2005和2006年在中国的收入?如果要,数额是否必须和申请牛奶金上表上填的一致?这部分的收入要不要补税?
3) 2007年4月份之前我们在国内的收入,是否也算做今年在加拿大的收入来报税?填写牛奶金的时候填写了我4月之前的收入和老公10月之前的收入,不知道这样会不会confuse了税务局。
4) 再问一个弱智问题:报税时有那些款项是可以申请退税的?现在就我知道的也就是Pass。
非常感谢!
非常感谢Freefun的回复,真是专业人士!已加分分(准备再加几次:-))
我是staff,是比较惨那档。
我打电话问了那个RESP的女士,她说今年7月份之后的牛奶金会根据我今年的报税来重新调整,而报税我们只需要报在加拿大的收入,并不是2007全年的收入。我有一点confused,根据我的理解牛奶金的发放金额是根据全年的收入发放的(象我们现在领到的就是根据2006年我们在中国的收入来定额的),而报税只是报成为税务居民之后的收入,如果政府根据报税金额来定牛奶金岂不是就不准确拉? 因为当初申请牛奶金填了我和老公2007年在国内的收入,我不知道到时候重新定牛奶金金额的时候政府还会不会参看那个申请表填的数据把那些收入加进来?
Freefun能再回答我这个问题吗?
感谢中!
谢谢Freefun的再次回复,稍后加分。
我当然不想报啊,可是当时申请牛奶金的时候还不清楚这个,所以就填了2007年来加之前在国内的收入。我想报税不填国内收入是说得过去的,我们很显然是非税务居民。问题是牛奶金,我现在担心的是如果我报税的时候不把这个填上,到7月份他们重新定我孩子的牛奶金的时候,比较我第一次申请填的表(通常他们会这么操作吗?),发现那里有填2007年海外的收入,而报税却没有填这个,会怎么样?
这帖子太有价值了,幸亏在报税前看到了,感谢Freefun的分享。
另外我也有个问题想请教楼主,我和妻子05年底短登,当时也是为了避免报税的麻烦,只办了枫叶卡和工卡,07年5月我长登多伦多,开了银行账户,妻子07年7月来住了2个月后8月底回国继续工作,然后今年(08年)1月从国内辞职后再次返回多伦多,这次准备在这边长住。没有孩子。我自己的报税现在比较清楚,从07年5月开始就行了,现在问题就是我妻子的报税:
1。我妻子需不需要报税?
2。如果需要,是从07年7月算税务居民起,还是从今年1月算起?
3。如果需要,并且从今年1月算起,那我还能否享受配偶免税额度?
4。申请GST退税的收入标准是多少?
5。弱弱的问一下,报税报的收入是每年几月到几月期间的收入?
万分感谢!
收入不多,今年个人有$9600的免税额,所以报税对你没有太多的影响.还是报好些.
好象年收入$4500-$9000,有1000退税,我年收入没有$2000需要报税吗?谢谢
Freefun你好, 我和孩子在加国, 老公短登后回国, 请问
1。他在国内的收入(较高)要交给加拿大税吗?
2。我和孩子的生活费用由老公在国内汇出,我在加家无收入,所汇的钱需要交税吗?
3。若在加国买房的话, 需从国内汇钱, 需要交税吗?
谢谢。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lz讲的非常清楚,感谢!
请教一个: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这句话当中的you指的是申请人吧,也就是留在加拿大的人吧。如果一家三口短登后,其中一方带孩子回中国,只留下另一方在加的话,这种情况能满足要求吗?
这种情况正是我现在遇到的,可具体操作起来该如何呢?我应该怎样和税局联系呢?税局向我征收漏交的税款,这个具体又是如何操作呢?
税局发来的信上应该有联系电话和地址吧,按照这个跟他们联系。另外,先把钱交了,要不他们会罚款。交钱可以去银行柜台,或者直接寄支票给税局。
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很感谢楼主的答复,但我收到的就是一张T5表,也没看到有联系电话和地址之类的。另外我们现在在国内,和加的税局联系只能通过电话吗,我曾经尝试发过传真咨询,但也没有任何回复。
万分感谢!
再请教一下,申请牛奶金是不是得需要小孩的sin号码呀?我的小孩还没有申请sin号码,是不是就不能申请牛奶金了啊?
在报税期间,这帖子太有价值了,真是一位好心的专家。
请教一个问题:
我们是去年登陆的,上星期已经报税了。但问题是;现在又收到我16的小孩他去年打临工老板寄来的T4表,我还需将此报上吗?小孩打的是现金工,收入1千元左右,但老板扣了税的。万分感谢!
你好,我一家3口07年10月登陆,一星期后,老婆和孩子回国,现在我要打算自己报税了,但是有几个问题还不清楚:
1。我老婆肯定是税务居民,所以她要报国际收入,问题时她只待了一周,在算她的抵税额度时,是按成为居民的时间算,即3个月,而不是实际呆在其拿大的一周来算,对吧?
2。如果我老婆报了税,那我肯定也应该申请cctb,对吧,除了cctb,其它给小孩的福利还有能申请的么?
谢谢
将您的帖子从头到尾看了一遍,很收益,您真是位热心人,我也有些问题想请教:
我们一家是去年10月短登的,在加停留20天后回国,在加办理了工卡,开了银行活期帐户,现帐户内余额2000,没有申请牛奶金和GST.
WT:1我们算是税务居民吗? 是否要报税?
2 如要报的话,国内收入是填税前还是填税后?
3 银行存款活期会有利息收入吗?要报吗?
问题比较幼稚,因是第一次报,很多问题搞不清楚,盼答复,谢谢
急问:我现在正在自己报税,几个问题:
1。我在填on479 和on428时,number of dependent child, 我能填吗?因为我孩子和老婆在中国,而表上说,dependent child应该是resident in canada.
2.申报我老婆在中国的国际收入,应该填哪些表?我只看见了T2036和T2209,我是否应该给我老婆也填一份:T1 general, schedule 1, on479 on428?
谢谢
多谢楼主.真是太有用拉!加声望
我的问题是:
我们04年1月短登,开了银行帐户办了PR卡就回去了.直到06年12月我带孩子过来长住,没收入.老公在国内工作,每次带点钱来.去年我给自己报了税,但没报老公的(当时是一个税局的人说不用给他报的).今年是否该给老公一起报上?要不要给他补报去年的税?另外我没报海外资产,但中国有存款利息,是否该报入海外收入内?谢谢回答.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您可真是个明察秋毫的人,我先生的PR卡确实快要过期了.可是我问过会计师(免费的),配偶即使没有加国身份,只要生活重心在加拿大,也得报税.也就是说,即使我老公没这个身份,他也得报.您有何看法?
freefun楼主辛苦了!
我有问题:
1、与我们一起住的女儿超过19岁,在大学学习,自己打零工有收入,她今年单独报税时,我们算不算她的dependant? 她自己是不是也得在T1General表中申请GST退税呢?
2、尽管女儿超过18岁,但我们夫妇2人在报税时,是不是也得把女儿算作我们的dependant输入进去(我用QuickTax), 因为我们想把她的学费额度转给我们夫妇二人?
3、在使用软件填写数据时,在刚开始几个步骤后(step by step),我们把女儿作为dependant时,软件向我们要女儿的净收入,我只好停下来,先报女儿的数据,但软件又要女儿的dependant(我们夫妇2人)的净收入,这是不是形成了死循环,无法进行下去,怎么办?
谢谢你,等待答复。
终于找到能帮我申请牛奶金的贴子了!非常希望楼主帮我分析一下:
我们一家三口,07年7月来短等,一周后就回国了,08年3月,来长登。所以我们申请牛奶金的表格上的居民日期应该从今年3月开始算,对吧?
还有申请牛奶金,除了四张表格外,听说还要移民纸、小孩的出生证明和收入证明?是这样吗?
哦,对了,还有我们刚来,需要报税吗?是否报了税才能申请牛奶金?
希望楼主能帮忙回答一下!
非常感谢!这两个网页很有用!既然长登了就报吧,福利金可以从你申请当月追溯至前11个月补发。
下面网站介绍的很清楚,看一看也当作学习英语了。
1.http://www.cra-arc.gc.ca/benefits/cctb/menu-e.html
2.http://www.cra-arc.gc.ca/benefits/cctb/faq_qualifying-e.html
楼主辛苦了,先谢谢你!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楼主辛苦了,先谢谢你!
请问我们是06年短登的,当时开了银行帐户,但没有利息,一直没报税.去年长登的,现在我和妻子在加,孩子在国内,今年报税时是否可以申请牛奶金?是否要补06年的税?
谢谢!
请问FREEFUN:
本人全家三口2006年短登多伦多一个月,报了税,申请了牛奶金,回国工作了到2007年09月份,2007年10月份长登蒙特利尔,打了两个月工,挣了二千多刀。
国内工资收入要申报吧(申请魁省牛奶金时有申报)?
我发现有没有申报中国的工资收入($8000)差别很大:
有申报时 Your net refund is . . . $ 2,700.64.
没有申报时 Your net refund is . . . $ 361.06.
到底怎么回事?
如果申报,有一项不知怎么填:用UFILE报税.涉及到海外收入,有一选项Do you wish to use the overseas employment tax credit schedule T626?不知道该选YES还是NO.
用的是UFILE。
还有,我们这样算是税务居民吧,那在申报魁省的税时应该算是“MOVED TO QUEBEC FORM ANOTHER PROVINCE”吧?
谢谢!
非常惊喜的发现这个贴子,太好了!
请教freefun 如下问题,麻烦帮忙解答下,有一周没看到LZ了,不知道是否会看到?
我们的情况是:
03年11月和先生一起登陆蒙城,办理了工卡,枫叶卡,蒙的医疗卡,并且居住到05年1月.回国后生孩子,我和先生在05年均无收入,06年4月我开始工作一直到现在.先生07年5月长登温哥华,一直到现在居住在温哥华,我和孩子在国内,在等孩子团聚审批下来再一起长登,估计08年7月份会去温.期间先生在温工作了半年,且寄钱给我们补贴.我们在蒙特利尔04年4月第一次报了税,05年也从国内填了税表,托朋友帮带去蒙报了税,就是06年4月没报,07年4月没报,现在08年4与先生要报税了.请问:
1、先生税表里的成为居民日期是否是07年5月开始算?我的状态在中国,是否需要填我的07年年收入?填写我的收入,加拿大税局是否需要提供我在中国的完税证明(税单)?
2、我和孩子今年下半年过去后,我是否要补报税?我成为居民的日期是否按08年下班年登陆日期算,如果要我的报税表上的收入证明是否与先生填写的我的海外收入一致,以及与申请牛奶金的收入一致?
3、按照您的文章,我是否应该算税务居民比较好,对于今后我未住满2年继续申请保留移民身份有帮助?
4、如果我们都是税务居民,是否我们均需要补报05年,06年的税,以及我还要补报07年的税?但05年我们没有收入,06年也仅我才有工作,先生没有收入,我07年也均在国内工作,并都缴了税的。
以上问题请赐教。非常感谢!
希望LZ可以看到并解答,以解燃眉之急!
谢谢freefun 的解答!再想问下
如果我补报税的话,是否需要提交在中国的交税记录呢?这个东西不好弄呢?
因之前报过税,那成为税务居民的时间就是第一次登陆的时间了吧?等我和孩子下半年过去第一次为孩子申请牛奶金,是否按照07年我们家庭收入来计算额度呢?非常感谢!
理论上是不行的,孩子是要和你们在一起的。06年的税不补没关系,反正税局也没要,不报大家都省事。
既然长登了就报吧,福利金可以从你申请当月追溯至前11个月补发。
下面网站介绍的很清楚,看一看也当作学习英语了。
1.http://www.cra-arc.gc.ca/benefits/cctb/menu-e.html
2.http://www.cra-arc.gc.ca/benefits/cctb/faq_qualifying-e.html[/quote
请教楼主,这个追朔怎么理解?我家三口是2007年5月短登后回国,08年4月底我和孩子长登,丈夫在国内,我申请牛奶金时把成为居民的日期写长登的日期,那么我会从什么时候开始拿牛奶金呢?是从长登日起还是追朔到11个月前呢?
我在这边带孩子,基本上不会有收入,生活靠丈夫带钱过来,如果没有收入我明年要不要给自己报税呢?要不要给丈夫报税?能给个建议吗?
有三个问题我还不是很清楚: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那比如说我今年8月份短登, 想要2010年8月份长登? 那这样我就必须在2009年及2010年的4月份在加拿大税局报我在国内收入的税吗?
2. 在什么时候(短登入境的时候, 还是第一次报税的时候),需要在哪个部门,提交我在国内移民之前所得的财产(房产, 现金及股票), 这样才不会以后到加拿大报税的时候他们让我们补交移民之前国内财产的税?
3. "[FONT=宋体]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FONT] permanent resident [FONT=宋体]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FONT] resident [FONT=宋体]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FONT]
[FONT=宋体]如果说我短登之后, 按照您推荐的第二中方法, 只是办理枫叶卡和SIN卡, 然后到长登时候2010年8月在办理其他的手续.(主要是不想报在国内所得税) 这样一来会有什么不好的地方? [/FONT]
[FONT=宋体]谢谢各位的帮助![/FONT]
楼主给指点迷津吧,假如我打算住够年头入了籍之后回国生活,是不是生活的重心还是在中国?在这种打算下我丈夫是不是应当按no-residence归类合适一些?既然长登了就报吧,福利金可以从你申请当月追溯至前11个月补发。
下面网站介绍的很清楚,看一看也当作学习英语了。
1.http://www.cra-arc.gc.ca/benefits/cctb/menu-e.html
2.http://www.cra-arc.gc.ca/benefits/cctb/faq_qualifying-e.html[/quote
请教楼主,这个追朔怎么理解?我家三口是2007年5月短登后回国,08年4月底我和孩子长登,丈夫在国内,我申请牛奶金时把成为居民的日期写长登的日期,那么我会从什么时候开始拿牛奶金呢?是从长登日起还是追朔到11个月前呢?
我在这边带孩子,基本上不会有收入,生活靠丈夫带钱过来,如果没有收入我明年要不要给自己报税呢?要不要给丈夫报税?能给个建议吗?
既然长登了就报吧,福利金可以从你申请当月追溯至前11个月补发。
下面网站介绍的很清楚,看一看也当作学习英语了。
1.http://www.cra-arc.gc.ca/benefits/cctb/menu-e.html
2.http://www.cra-arc.gc.ca/benefits/cctb/faq_qualifying-e.html[/quote
请教楼主,这个追朔怎么理解?我家三口是2007年5月短登后回国,08年4月底我和孩子长登,丈夫在国内,我申请牛奶金时把成为居民的日期写长登的日期,那么我会从什么时候开始拿牛奶金呢?是从长登日起还是追朔到11个月前呢?
我在这边带孩子,基本上不会有收入,生活靠丈夫带钱过来,如果没有收入我明年要不要给自己报税呢?要不要给丈夫报税?能给个建议吗?
帖子真是太好了,非常感谢Lz。
我的情况是这样:我07年1月29日长登卡城,丈夫和女儿是12月28日我担保过来的,现在我正在填写牛奶金申请表,在填RC66 SCH E表时遇到问题,具体如下:
1、PARTC-Immigration status:If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ow partner were a permanent residen,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enter the start dates in the area below to cover the entire period for which you are applying or benefits. 这里我的时间和我老公的时间分别应该怎么填呢?
2. PART D - Statement of income:07年的收入我的是填从1月1日到1月28日的吗?我老公是填从1月1日到1月27日的因为表上是这样写着“enter your income and that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from Janauary 1 to the date you both became residents in that year."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都填0就可以了?
06、05年的收入是不是全填0?
很抱歉这么琐碎,可真不知怎么填,烦请Lz给与指点。先谢谢啦!声望支持。
加国如何知道我在国内的收入呢?可不可以少填或不填呢?比如实挣2万,报税的时候只填1万?而且,我在国内已经交了一次税了,为什么还要再报一次,那样损失不就大了?
请教有关牛奶金的问题:
本人是加拿大公民,05年回国与妻子结婚后基本长住国内,08年6月马上要迎来我们的第一个宝宝,想请问的是宝宝出生后我如何申请牛奶金?我是正常报税的,当然过去几年报的收入都是零,这对申请有影响吗?
谢谢!也欢迎大家讨论!
以前不在加国居住没关系,怎么申请下面网站介绍的很清楚。
1.http://www.cra-arc.gc.ca/benefits/cctb/menu-e.html
2.http://www.cra-arc.gc.ca/benefits/cctb/faq_qualifying-e.html
什么时候登陆的就填什么时候呗。关于收入,既然是from Janauary 1 to the date you both became residents in that year,那就很清楚了,是到两人都有居民身份时。收入写的低点可以理解,但是写0的话这个谎也太像谎言了,你说呢?
谢谢freefun,申请指南详细阅读了,还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望不吝指点:
1、在申请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中,第一个是必须和小孩住在一起,那现在的情况是我是加拿大的实际税务居民,在加拿大有住址,可是我现在和小孩住在中国,这样的情况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呢?
2、在申请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中,第二个是申请人必须是孩子的首要责任人,那作为父亲的我在申请的时候,是否政府可以认为我是首要责任人呢(因为指南说一般认为同住的母亲是首要责任人),是否要出具一份声明,声明我是孩子的首要责任人呢?
3、还有个问题是,小孩如果出生后没有入加拿大国籍是否影响申请牛奶金呢?
1.要求只是说必须住在一起,没有说住在哪里。
2.不清楚为什么不让妈妈做呢?是因为她没有移民身份吗?那你必须做个声明了。
3.没有国籍或移民身份,就没有孩子的记录,这钱是没地方去的。
首先非常感谢freefun的帮助,给我不少启迪,谢谢!同时还有些问题想同您沟通一下,希望指点:
1.关于居住的问题,我想已经很清楚了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2.可惜妈妈现在是中国公民,也没有办过移民,如果她有移民的身份我想我也不用这么麻烦了,呵呵。
3.关键的一点是,孩子必须要入籍或移民吗?好象指南上没有说,所以很困惑。
我还是有点晕。请问楼主,我准备带孩子于今年12月长登,那么我是登陆后就可以申请牛奶金还是要等到18个月以后?如果是18个月后申请,牛奶金又从什么时间开始拿呢?
请教freefun:如果我和孩子长登,LG在国内工作,那么只有我报税的可能性有多大?
此外,看来您一定是位热心的财经人士,所以,可否请您拨冗来投资移民版块指导指导?谢谢!
感谢freefun的解答!如果你先生不再来的话,那他就失去合法的移民身份了,自然也就不再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一切义务和权利都没有了。你需要向税局报告此状态,孩子的牛奶金会按照你一个人来计算,会少一点,但不会取消。
LZ真是热心人, 两年了还一直在回复大家的问题. 加声望了.
能否请LZ把加拿大税率贴出来? 以便我们比较国内税率,知道什么情况国内交的多, 什么情况到加拿大需要补税.
另外, 象在国内的外资企业工作, 尤其是那种全球性的公司, 加拿大的税务局是否能够查到你的收入呢?
谢谢LZ的及时回复.只是略微知道一点而已,希望能对别人有一点帮助,更多的东西还是需要大家在以后的日子里多学习,多了解。当然,如果有一天你也可以帮助别人的时候,请不要吝啬伸出你的双手。
税率在官方网站上写得很清楚,供你参考。
http://www.cra-arc.gc.ca/tx/ndvdls/fq/txrts-eng.html
至于税局具体怎么查,我也不知道。如果你不想给加拿大交税,那就在中国缴吧,别在中国偷税漏税就行了。
谢谢LZ的及时回复.
看来加拿大的税率折合成人民币是比国内低的. 国内的外企一分钱也不敢少缴税的.
因为是自助办的技术移民, 所以很多事不了解. 计划九月登陆, 想请教是否一登陆, 就有什么表格需要填写全球收入? 是否需要国内的税单?
如果如实申报, 不知道加拿大的福利是否还能够享受? 虽然以前收入较高, 但换成加拿大元就缩水7倍, 然后又没了工作, 再不能享受福利......
请教好的建议? 再次感谢!!!
在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的时候会报过去的收入。其他低收入福利是在第2年报完税后,判定你为低收入才给你,比如公交月票优惠,去动物园之类的免费,有些省份需要自己交医疗保险金的免交,上学有政府补贴之类的。论坛里有很多关于福利的帖子,可以好好学习学习。
又看了一下加拿大的税率, 是否联邦税和各省的税两个都要交的? 在国内, 工资所得只交地税. 如果两个税都交, 就比国内高了. 请赐教? 谢谢
请教LZ,如果我登录的时候申报资产1000W人民币,有几个问题:
1.这1000W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了;
2.那在今后的时间里我是否要申报这1000W所带来的收益,例如利息、投资收益等;
3.如果不申报,加国是否会查
谢谢!
您好,还有个问题请教.
我是投资移民,国内有公司,1)我是否必须于第一次登陆时把资产汇入加拿大?如果晚点汇入可以吗,可以推迟多久?2)我短登后回国期间国内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吗?3)我想到加后先考驾照会影响所谓的非税务居民身份吗?
多谢!
看了LZ的帖子,真是受益匪浅。只是到了自己的个例,就又糊涂了,还得向您请教:
老公一人准备今年11月短登,到时候想办枫叶卡,工卡,健康卡,开银行账户,买房,准备大概1个多月办完这些事情,12月回国,明年1或2月全家长登。现在的问题是:
1,明年2月份报税时,老公需要报吗?是只报在加拿大账户的利息收入,还是要把今年国内的全部收入都报上?如果他需要报税,那我也要报吗?
2,我们有2个孩子,家庭收入每年达到多少,就不能申请到牛奶金了?
3,LZ对我老公短登想办的这几样事,有什么好的建议?
不好意思,问题有点多。先谢谢了!
您好,我们打算登陆后大孩子(18岁以上)留下上语言学校,我和太太和小孩子要返回国内,打算来回飞,满足5年住够2年(投资移民),我们应该如何报税,是属于应税居民吗?请指教,多谢!
看了LZ的帖子,真是受益匪浅。只是到了自己的个例,就又糊涂了,还得向您请教:如果时间这么短,为什么不等到明年一起来再办呢?而且不太明白的是现在可以一个人先登陆吗?以前都是必须全家一起的吧。你最好先确认一下。
看了LZ的帖子,真是受益匪浅。只是到了自己的个例,就又糊涂了,还得向您请教:
老公一人准备今年11月短登,到时候想办枫叶卡,工卡,健康卡,开银行账户,买房,准备大概1个多月办完这些事情,12月回国,明年1或2月全家长登。现在的问题是:
1,明年2月份报税时,老公需要报吗?是只报在加拿大账户的利息收入,还是要把今年国内的全部收入都报上?如果他需要报税,那我也要报吗?
2,我们有2个孩子,家庭收入每年达到多少,就不能申请到牛奶金了?
3,LZ对我老公短登想办的这几样事,有什么好的建议?
不好意思,问题有点多。先谢谢了!
找中介问了一下,他说主申请人可以先于其家人登陆的.因为我儿子才1岁多,如果去了以后再找房子担心忙来忙去的他受不了,所以决定老公先登录把房子的事情定下来,再看一下缺什么买了一起海运过去.
非常感谢freefun的讲解!如果你老公什么手续都办理,而且你们还打算常住的话,那么是要报税的,需要交税的收入计算时间从登陆那天算起,按道理是全球收入。你不来的话,在加拿大等与就是空白,想报税都没你的档案号。
牛奶金是低收入者的福利,具体你可以在这里找找
http://www.cra-arc.gc.ca/E/pub/tg/t4114/t4114-e.html#P101_3483
既然是长登,那么这些手续都是必须要办的,开银行账户的时候别忘了办个信用卡,在这里是必不可少的。
楼主好厉害。
有问题请教。我和儿子申请移民,老公没有申请。
问题1;老公不用报税吧,他不是税务居民。
问题2;如果老公不报税,按照你前面的帖子,我老公“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这样的话,会不会影响我以后将国内财产转到加拿大。因为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他们会认为老公的那部份财产不能转到加拿大。会不会这样。太难搞懂了。
楼主你好,我登陆了一个月就带儿子回国了,我老婆在加拿大,但我马上又出去了,结果通知我说我儿子不符合居住条件不给发牛奶金,这个是因为孩子不在加拿大不给吗?那以后我儿子出去后可以补回来吗?
请教 FREEFUN。 我于04年三月短登,当时先生已是公民,我们随后在中国住了三年,期间孩子出生。然后先生去美国工作,目前还在美国。我们一直在安省报税,用朋友的地址,但是孩子的牛奶金一直没有申请,直到两个月前由我为孩子申请牛奶金。我刚刚在帐户中收到牛奶金,原来是一年的金额,怪不得比我想得多多了。但是事实上我们孩子在美国,我怀疑这有问题吗?好像您对别人的解答说,没有问题的。
还有个问题。我一直随先生居住在海外,中国和美国,我的枫叶卡快要到期,根据法律我是不会失去身份的。但是,到时我如何申请延长枫叶卡呢? 大约在两三个月后我必须申请延长枫叶卡了。我在七月才申请了安省的医疗卡,因为有计划在今年秋天去安省居住。但是安省的医疗卡要求在申请的前六月中要住满五月,但是我实际上没有住满,如果我诚实在申请枫叶卡时这么填表,那么医疗卡会不会找我麻烦,我希望我一住过去就能有医疗所以在七月经过安省时去申请了。
另外,我在过去四年中几乎没有住在安省,但是我们两人向安省报税了,这有问题吗?从您的解答来看,应该没有。我怀疑是否也有,诸如在安省住满多久(一年中)才能在安省保税的条例?网上的资料实在太多,没有找到过。
楼主知识丰富,有一颗热心为大家服务的心,衷心祝愿您好人吉祥如意。
1.因为你们一直在报税,而且也满足申请牛奶金的那几条条件,所以税局就很自然的把钱给你了。孩子居住何处,税局没讲,就不用管。
2.这种事情还是实事求是的好,我也不知道有什么可以两边都有利的办法。
3.报税就是报上一年的税,从你和加拿大有了居住联系,也就是成了税务居民开始,没听说过要求住满多久的条例。
1.你老公和加拿大一点关系都没有.
2.让你老公给你开个证明就可以了,说明都是你的财产。
请教一下,比如我在财产上填报50万人民币,现在我和小孩去长登,只带20万去,用完了再让老公寄剩下的30万过来,这30万需要上税吗?
没问题啊,还可以请你喝酒呢。你的财产你做主,想带多少带多少,别人管不着。上税就免了,请我吃饭吧,呵呵。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我想澄清一个概念,报税不是缴税,实际上是报账单。在加拿大,只要你有经济收入,基本上都被税局先砍一刀,除非是现金,否则避免不了。到了来年初,税局再根据你的报税来看是多收了还是少收了,多收了还要把钱退给你,所以很多人都收到过退款。对于报税的可能性,完全取决于你,如果你能躲过税局这一刀,并且不打算申请什么福利,那当然不用报。反之,没有什么办法。
谢谢LZ的解释。您真是一个古道热肠的好人!
看了您的帖子,说得还是很清楚的。但我还是不太明白:
1。如果我LG短登后回国工作,那他作为非税务居民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
2。如果要报海外资产,那么假如只报税务居民名下的,而那个非税务居民名下的资产等到他长登成为税务居民后再报是否可行?还是一家子的海外资产都必须一起报?
谢谢指教!
不知道你们具体是什么情况,我猜测是一方回中国,一方在加拿大。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按照全家都报税的,税局会自然的把你老公看作税务居民。这里没有全家财产之说,你是你的,他是他的,税局分得很清楚。
关于居住联系,看看官方的解释,会比较清楚
http://www.cra-arc.gc.ca/tx/nnrsdnts/ndvdls/nnrs-eng.html
1.你老公和加拿大一点关系都没有.
2.让你老公给你开个证明就可以了,说明都是你的财产。
非常感谢!看过之后清楚多了。
再请问:在这里看到成为税务居民后的第三年,还要申报公司股份,是吗?
此外,加拿大的各税种的官方说明,应该在哪里看?
对不起,问的都是太菜的问题。给您添麻烦了!
请教freefun-
我家属于老公和女儿短登10天(2006),我长登2.5年。我只给自己报税,也不清楚按什么和如何给老公报税。今天才看到你的帖子。感谢你的热心和详细的解释。
如你所述,短登报税也能成为税务局民,但今天我去税务局,那答疑女士说我丈夫只登陆10天,根本不能算resident,似乎还有3个月之说,但不肯详细解释。给我一张income statement表填写。说根本不能填国际收入等。这是不是说短登根本不能算税务居民?根本不去考虑什么tie的问题。非常感谢。
收藏。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请问楼主肯定只需要填长登的时间为税务居民的报税时间吗?因为我看到表中要填的是“Enter the year that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而不是
“Enter the year that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for tax purpose"(因为有的表格是这样写的)。 我认为税务局是以枫叶卡上的时间为准的吧。我06年3月和LG,孩子短登温哥华,办了PR card,SIN card,在银行开了帐户,当时没有申请是非税务居民.现在刚过来长登, LG要回国挣钱,我现在要申请牛奶金和GST/HST credit,向LZ请教以下问题:
1。 Enter the year that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填2006 年还是2009年?
2。需要补报2006,2007 和2008年的税吗 ?关于年收入是如实填吗?
3。可否推荐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非常感谢!
我们夫妻08年5月短登时开了银行账户,看了楼主的建议,是否只需告知银行更改成中国地址即可?是否银行账户的地址是中国的,税务上就是Non-resident taxpayer? 银行就不会寄报税单给我们了?
我们非常着急!恳请回答!!
FreeFun真是热心阿,我也替朋友问下,她是2000年就去加留学工作到2007年10月回国工作的,08年6月获得PR身份并短登了一周又继续回国工作,她2000年-2007年一直报税的,现在有些在国内报税的问题:
1。因为想申请配偶和孩子家庭团聚,所以想把国内的收入也能算进option C里,算算几种身份,什么residence, factual residence, deemed non-residence, 还是觉得已residence的身份比较好,不知道可否?因为在加还有帐号,驾照,信用卡,以及一些社会上的ties
2。如果以其他的身份报税,如Non-residence, 国内的收入会被包括在option c里吗?
3。 对于国内的国内的收入,因为2国有税务协议,那是完全不用交,还是之需要交差额 ,即在加应交的税-免税额
4。 免税额是用Foreign Income Tax Credit这个表申请的吗?
5。 像她这种情况可以用Netfile吗?虽然说今年不是她第一次报税,但今年她的SIN也跟以前留学时候的不一样了(因为取得移民身份的原因)
谢谢税务大侠le~
谢谢FreeFun了另外,如果作为Residence报税,但是朋友在去年12月31日并没有居住在加拿大,她在添表的时候,是添她有tie的安大略省,还是添Others(表示国外)?如果按实际情况添,会不会认为她是non-residence啦?最后,大家有好的多伦多的报税会计师推荐吗?既然一直在报税,而且打算和家人团聚,当然是继续作税务居民了。关于税务协议,是有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只需要交差额即可,但是操作起来不是那么容易,还是找专业的会计师比较好。至于是否可以网上报税的问题,好像是不可以,因为系统只认卡号,这是唯一的,不象姓名会重复。系统对这个号没有记录,那么就不认可网上报税。
这个无关紧要,关键看你愿不愿意补报。如果你不想报前几年的税,那就按照非税务居民来考虑自己的身份,如果没有收到过T5,那税务局也查不出你什么毛病。如果你想补报,也很简单,找个会计师很容易搞定,还可以考虑作个低收入申报者,今年就可以享受点福利什么的。至于国内收入,加国税局是要求如实申报。
长凳阿请问:申请牛奶金时,"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应该填短登日期还是长登日期?
欧的理解是,若小孩子不在这里了,需要通知税务局的,让他们停止。我想问一下 GTS 是什么?我的孩子2岁 是加拿大国籍 她生活在中国,她是不是不符合得到加拿大补贴的牛奶金?如果我们之前已经申请了牛奶金, 现在加拿大还在继续给这个钱 是不是不符合规定的?
请问登陆前的海外资产应该是不要交税的?如何说明以后汇的钱是登陆前的海外资产呢?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小孩子不在加拿大和父母一起生活就不能拿牛奶金。(供参考)我想问一下 GTS 是什么?我的孩子2岁 是加拿大国籍 她生活在中国,她是不是不符合得到加拿大补贴的牛奶金?如果我们之前已经申请了牛奶金, 现在加拿大还在继续给这个钱 是不是不符合规定的?
长登请问:申请牛奶金时,"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应该填短登日期还是长登日期?
保税表里有关于这一块的,理论上是应当报的(供参考)请教楼主,
短登买了房子, 委托他人出租并收房租, 这个要报税吧。 该
怎么报?
楼主太牛了。
现后辈有一问题,望指教:
我和老婆大人今年九月登陆加拿大,但工作原因,老婆大人只能短登半个月就回国。我一人在加生活,可能是上学。但老婆大人今年想要个BB,这样的话,如果BB计划变成事实:
1 虽然老婆大人不在,等孩子出生了,我们也可给孩子申请身份? ==〉宝宝在那里出生?加拿大出生自然不成问题。在中国出生需要申请
2 老婆大人的工资大约1000加币一个月,像她这种收入在加拿大属于低收入,报税的话,影响不大吧。且是不是还可以申请GST?由于上学,好的话只能打打零工,我的收入要是不高的话,也可以申请GST?
==〉老婆大人是否申报取决于是否成为税务居民。填税表的时候可以申请GST,是否给看最终你的收入水平。
3 我和老婆大人要是都报税的话,是不是等我住到18月的时候,虽然老婆大人和BB在中国生活,老婆大人也能收到牛奶金?(前提是必须有一个人在加拿大住满了18个月?)
4 要是老婆不报税,就只能以我的名义给BB申请牛奶金,这样的可能性大吗?==〉理论上小孩子不和你在一起生活是不能申请的
多谢楼主指点。
小孩子回中国需要通知税局我想问一下 GTS 是什么?我的孩子2岁 是加拿大国籍 她生活在中国,她是不是不符合得到加拿大补贴的牛奶金?如果我们之前已经申请了牛奶金, 现在加拿大还在继续给这个钱 是不是不符合规定的?
短登,当然没有tie阿,自然不是resident请教freefun-
我家属于老公和女儿短登10天(2006),我长登2.5年。我只给自己报税,也不清楚按什么和如何给老公报税。今天才看到你的帖子。感谢你的热心和详细的解释。
如你所述,短登报税也能成为税务局民,但今天我去税务局,那答疑女士说我丈夫只登陆10天,根本不能算resident,似乎还有3个月之说,但不肯详细解释。给我一张income statement表填写。说根本不能填国际收入等。这是不是说短登根本不能算税务居民?根本不去考虑什么tie的问题。非常感谢。
收藏!加分送花!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感谢楼主总结了这么好的一篇帖子!
想向你请教一下我的问题:
06年入籍后就回国发展,至今都没有回过加拿大,也没有报过税。回国后结婚,生了孩子,最近因为驾照要到期的事情准备回温哥华一趟,大概待上几天时间,顺便把税给补报上 。
06年前一直在读书 ,工卡,医疗卡,银行卡 ,驾照,等证件基本都齐全。读书期间借了学生贷款,这几年都是把钱从中国汇到温哥华银行,从银行每月自动扣还学生贷款的。
请问我这趟回去应该怎样报税呢?以后是报海外税吗?我这样长期在国内生活,会不会有影响?郁闷啊!
请尽快回复,谢谢!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感谢LZ。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十分有用,多谢了!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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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是完全不正确的!我刚登陆的时候也常常听到这个说法,后来实践证明,这个说法是以讹传讹。我来加拿大之前在美国已经居住几年,因为枫叶卡只剩最后两年,为了保险,去年初我带儿子长登加拿大,但是老公继续留在美国工作,没有同来,今年第一次报税,老公如实向CRA说明了我家的情况并且请求成为non-resident,一个月后得到批准,成为合法的非税务居民。现在我家的情况是,我和儿子在加拿大生活,我只在加拿大报税,我老公在美国生活,他只在美国报税,而且强调一点:我们绝对没有隐瞒任何事实,都是如实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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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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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是完全不正确的!我刚登陆的时候也常常听到这个说法,后来实践证明,这个说法是以讹传讹。我来加拿大之前在美国已经居住几年,因为枫叶卡只剩最后两年,为了保险,去年初我带儿子长登加拿大,但是老公继续留在美国工作,没有同来,今年第一次报税,老公如实向CRA说明了我家的情况并且请求成为non-resident,一个月后得到批准,成为合法的非税务居民。现在我家的情况是,我和儿子在加拿大生活,我只在加拿大报税,我老公在美国生活,他只在美国报税,而且强调一点:我们绝对没有隐瞒任何事实,都是如实申报的。
根本就无短登长登之分!!@@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