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3年一家三口登陆的, 呆了10天就回去了. 04年5月又过来住了两个星期(还是三口). 04年11月和05年我自己过来玩了两次, 由于移民要到期了, 06年8月我带小孩长登, 算是住下了. 过来后小孩的牛奶金是朋友帮我办的, 收到了两份(05-06和06-07年的). 我是从03年开始交税的, 由于没收到03-04和04-05年的牛奶金, 我给CCTB写信并提供了一些文件. 现在收到回信, 让我说明我们两口子的离开时间和返回加拿大时间. 我的问题是: 从03年登陆到06年8月份这段时间, 我的时间咋写呢, 小孩应不应该有牛奶金呢? 短期过来玩应该不算返回来的时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