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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一个人口稀少的国家,但同时又是一个民主的,环境良好的发达国家。由于其人口稀少,加拿大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依靠稳定的移民数量。而在众多的移民方式中,婚姻移民是优先的。如果您希望换个生活环境,加拿大无疑是比较不错的选择,而选择婚姻签证,则可以让您比较轻松的进入加拿大。加拿大移民法鼓励家庭团聚。未婚妻或未婚夫,也可以申请移民去加拿大,与他们在加拿大的未婚配偶团聚,并在加拿大完成婚礼,在加拿大定居。但这需要男女双方同居至少一年以上,形成婚姻事实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行。 关于未婚夫(妻)的家庭团聚移民(注意:男女双方同居至少一年以上),对于来自中国的未婚妻或未婚夫的移民申请,加拿大签证官非常注意考查这种未婚关系是否是真实的。因此,建议我方公民申请访友类签证为好。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申请未婚类家庭团聚移民拿到签证的机率很小很小。 另外,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与在海外配偶合法结婚后,便可申请夫妻团聚的申请。回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无论有没有户籍或身份证保留在中国,必须要在加拿大办理“单身证明”才可回国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登记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持加拿大绿卡的中国公民若要在中国结婚,依照中国法律,男性青年须满二十二岁,女性青年须满二十岁,方可进行结婚登记。 2. 加拿大的公民以及侨居加拿大的中国公民(持加拿大绿卡者)在中国结婚时须向中国民政机关提供: 1) 加拿大护照以及赴华签证,持绿卡者提供加拿大永久居住证明; 2) 由民政机构认可的医院的体检证明; 3) 在加拿大已办理好的单身证明。离婚的要有离婚判决书,还要提供中文译本。 4) 居住在加拿大各省的中国公民及加籍人士办理单身证明书,须经加国律师或公证员公证,并经当地的省政府的公证部门认证后,再送往中国领事馆认证。 5) 在中国领事馆办理单身证明书认证手续一般需五个工作日。如情况特殊,需加急办理,则须另交加急费,当日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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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坐沙发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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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移民法里就没有未婚夫(妻)团聚这一说了,不要误导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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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请你看好上面说的是转载,谁也没说这信息就是一定准确的,看你口气好象很肯定的样子,如果你说没有这一说,那就请你拿出有利证据,有了证据咱可以让版主删贴
大家在这里无非是为了寻求帮助,没有谁想误导谁,认为有帮助就参考一下,没有帮助就当看个热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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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Sponsoring your family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 (CIC) knows it is important to help families who come from other countries to reunite in Canada. If you are a Canadian citizen or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Canada, you can sponsor your spouse, common-law partner, conjugal partner, dependent child (including adopted child), or other eligible relative (such as a parent or grandparent) to become a permanent resident. 出处:http://www.cic.gc.ca/english/immigra...nsor/index.asp 而且在这里我想这位不知是男是女的筒子,所以不知道咋称呼你,我不知道你理解的未婚夫妻是什么定义,而我理解的未婚夫妻应该是在一起长期间同居而未结婚的实事婚配偶,可不是那种住个十天半拉月的就叫未婚夫妻了,而VO查证的时候,也是要从事实出发的。我想上面官方所介绍的 common-law partner,就应该是这个意思,而且表格上都有专为 common-law partner而设的选填项目,可能是我英文太差理解错了?如果没理解错的话,那我倒想问问高人,你所指的移民法里就没有未婚夫(妻)团聚这一说了,是哪的移民法啊?能否把有关规定帮大家找出来呢? 别到时候,我没误导大家,大家倒被你误导了。 |
确实是已经没有未婚妻/夫团聚了,LZ是好心提醒大家,但也注意下时效性,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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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哦,那大嘴美女,能否帮着解释一下,这CIC官网上所介绍的可以办理家庭团聚的各种类型中的common-law partner,是什么意思呢?回顾一下你填的表格里,可是专为这个设项目了,这个词反正不能理解成夫妻,父母,或孩子,那应该理解成什么呢?可能是我英文不好,请教了。我想如果失去时效,是不是应该跟CIC反映一下,不要把这个总挂在主页上,给人以误导呢?还有表格上专为此类型设的项目是不是也应该通知CIC更改一下呢?既然都取消了,干嘛申请的时候,还总有这项的选填? common-law partner因为本人的英文有限,所有特意请教的我一个在北京做英语翻译的朋友,他跟我解释的,就是在一起长时间生活而未办理结婚手续的事实婚配偶,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未婚夫妻。因为这种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有law的出现,只是听说,如果有错,大家快及时更正。 |
我的表格都是LG填写的, 但我们从使馆拿回的说明文件上有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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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不一样造成的误会嘛。
common-law partner,翻译过来中文叫未婚夫妻。但此未婚夫妻非彼未婚夫妻嘛。国外未婚夫妻的定义跟国内的未婚夫妻的定义不一样,也就是为什么国外比较注重订婚的仪式一样。相信大家填5490E表的时候都已经遇到那道问Engagement的题目了……人家问有没有一个formal ceremony。我们国家就只是比较重视婚礼而已。所以xuan说的那个定义:“在一起长时间生活而未办理结婚手续的事实婚配偶”是对的啦。所以填表的时候也要注意同居时间呀,第一次登陆前超过一年同居史的就等同于事实配偶,就会被认为欺瞒婚姻状况嘛。 简单理解中文是不对的。要是不能担保common-law partner的话,就不会出现家园上那起著名的同性伴侣团聚移民成功的案例啦! 砖头可以用来盖房,不适合用来随便扔~砸到花花草草就不好了啦~:wdb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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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详细,很专业的解答 |
Commen-law partner,说白了,就是没有办手续而长期同居的恋人。国情不同,对这个词的理解就有差异。在国外,也许一辈子都做commen-law partner,也可以生孩子,而国内呢,早晚还是要领红本本的,所以,未婚夫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没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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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内的传统而言,“未婚夫妻”并不一定是两人一起生活超过了一年以上的,因此并没有达到申请common-law partner的基本条件。 还是文化上的差异引起的误会吧,呵呵~~:wdb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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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团聚的人群确实会受到你的误导,因此我解释一下。可能由于你对西方文化不很了解,加上你可能没听过common-law partner这个词造成的。加拿大移民法的变迁你有所不知,大概在2003年前移民法规定是有未婚夫(妻)团聚的,那叫fiance(fiancee)团聚,以fiance(fiancee)的关系申请可以有条件的境加拿大,然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婚移民身份才生效,现在这种团聚方式已经没有。 而common-law partner移民局认定是一年以上仍然持续的事实婚姻伴侣,这和未婚夫(妻)是不一样的,common-law partner是可以乱来的,男和男partner可以,女和女partner可以,不男不女太监都没事(加拿大真自由啊),这些人一般来了加拿大也不见得结婚,这种生活方式和我们中国文化相抵触,中国人当中用这样的方式申请人群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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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论偶不敢苟同!!汗!!这加拿大真是开放国度啊,正常男女恋人不让申请,反到另类的倒容易申请!!!苍天啊大地啊,没有天理啊!! |
我转发的这个帖子有意思了,有争义了,好玩!!!
还有,这个帖子虽然是转贴,但我不觉得人家这里所说的是误导,人家特意对未婚夫妻有了一个特殊的交待,没误导你非得要去按未婚夫妻去申请。 再则,也许本人真的不如那位仁兄懂的西方文化多,一直东方生活的人,没想到将来会有机会跟西方接触,所以没太在意,对于你这位这么了解西方文化和移民法的人来说,既然提出疑虑了,就应该主动找一下这方面的资料,好让大家也能确认,方便我们也学习一下呢? 不过按你所说,什么03年的移民法规定取消fiance(fiancee)团聚方式,那也肯定是把这种方式归纳到common-law partner团聚中!!个人理解,没什么根据,只是觉得取消真正未婚夫妻的团聚方式,让所谓可以乱来的关系更容易申请,非常之疑惑此答案的可靠性,吼吼!!! |
我的理解是,取消fiance/fiancee的团聚,而变为common-law partner,并不是把未婚夫妻的团聚取消了,而是给更多的人提供了机会,包括未婚夫妻及同性伴侣等等等,范围更宽泛了,是更加人性化的表现。但并不是说,可以乱来。结不结婚纯属个人自由,移民局恐怕更多关注的是,两人感情是否可靠,从而才能决定是否让真心相爱的人团聚在一起,不管是异性还是同性,这才是团聚移民的真正意义吧。否则,干吗common-law partner也要提供同样的证据呢。只是,有了红本本,证据更加充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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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个玩笑,那位仁兄也不要见怪,我觉得这样挺好,有了争义就会有答案嘛,大家才能了解的更多嘛,象我今天,就对common-law partner一词,有了个更深的理解!!!嘿嘿:wdb10: 偶再思索,要不也弄个partner啥的?不过一定不会要同性,或者是不男不女太监人妖之类的。:wdb4: |
表打了,大热天儿的,再说也没有原则性的分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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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和LG开玩笑,我说我以前其实是个男滴:wdb4:,后来变成女滴了:wdb25:。可怜的LG常被我弄得直冒冷汗。哈哈,如果真是这样,我们也只能是common-law了,哈哈哈。
长见识了。同意nicole,大热天的。。交流了一下,大家更理解了,岂不好极!:wdb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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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大家有没有听说过那种非正常的未婚夫妻的common-law partner申请成功的案例呢?如果有,拿出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啊!:wdb16: |
有的,咱们论坛里就有。我找链接去先。等下贴给你看,很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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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真强!!!
还真有成功的!!!不过想想他们这种情况都能成功,那正常的未婚夫妻如果有真的可以证明同居一年以上的,也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啊!!!谢谢snail提供好帖子,让偶又长见识了 还有,我看到有个回复,说是同性,在加拿大结婚了,同性在加拿大是可以结婚的吗?:wdb16: |
顶一下,方便新学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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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定要先在加拿大开未婚证明啊,在中国有护口能不能直接去民政局结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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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0: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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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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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他的体检吗,好像看之前的例子都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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