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案》
主办单位
公民和移民部
调整的影响
分析表述
(此表述不属于条例的部分)
描述
条款目的
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满足一下任何一个类别,便可以通过向企业注入资本而被接纳为永久居民:联邦移民投资者,联邦企业家,省提名。外国人在企业中扮演的不同的角色和注入的资金决定了这三样不同的分类。
《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
联邦政府已经意识到了投资对于省和领地的终于性。于是,联邦企业家项目(IIP)于1986年创立,1999年进行了修改,并且为了符合所参与的省和领地的经济需要而不断被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在处理时间和选择标准方面)。
IIP 项目给加拿大带来有着成功商业或者管理经验的人士,或者是每人净值80万加元的资产,其中40万用于发展经济和创造工作机会。投资由CIC依据条例规定分配至各参与省份和领地,由它们使用投资来促进发展经济,创造工作机会。投资持续五年,没有利息,到期投资款便会被返还给投资者。
联邦企业家项目给加拿大带来有着非常成功的商业经验的人士,他们有至少30万加元的个人净资产,并且会在登陆加拿大以后开展商业运行。为了保证企业家和他们的家人能够留在加拿大,商业行为必须在它们登陆加拿大以后三年内符合特定的标准(包括:企业家亲自管理商业)。
在省提名项目中,省和领地可以提名对各自经济发展有益的人士。在省提民协议的条款中,省和领地负责为各自的提名类别制定标准,其中包括商业移民。但是,省提名内的企业家部分的目的是允许省和领地提名那些符合特定的人口的和经济的目标的人士,他们能够在提名的省或领地定居,并且能够开设或者投资一项他们进行日常的自主经营管理的商业。(只投资不参与企业管理的这种形式是联邦投资移民项目独有的,省提名计划不能够选择被动投资申请人。)
联邦移民投资者项目的选择只建立在投资能力的基础上,可以没有参与商业或者组织的管理。
可以确定的是,(现在的问题是)现行的条例已经被理解为是允许省提名项目吸引被动的投资来交换永久居住。现行的理解表明任何申请,都满足那个唯一的条件。(看起来只要有一点,不管多少,的参与管理就符合要求了)它没有详细规定他们在省提名项目下投资的企业中参与自主管理的最低程度。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区分带来资本的投资者(联邦移民投资项目)和来加拿大参与商业管理的商业移民(省提名项目)。例如,一个商业移民的企业家智慧和商业技巧是值得期待的。商业移民将会保持资产在企业的所有权,并且分享企业的成功和失败。但是在一些案例中,(申请人在企业中只是担任名誉职位)移民要通过做出一些策划然后在企业中得到一个头衔(比如管理者的职位),但是在自主经营方面却没有直接的和主动的参与企业更广泛的管理或者企业最终的成功。
这个差异和省提民项目的目的非常的相关。一旦被提名者移民到加拿大,他们就被期待居住在提名他们的省。省提名项目被认为是鼓励加拿大的移民者去三大城市中心以外的地区居住的主要的手段。研究表明被动的投资者通常会搬离他们原先居住的地方。换个角度说,(但是)在一个特定地区自主经营一项商业的商业移民很倾向于居住在他经营商业的地区来经营好他的商业,保护它的投资,确保它的成功。当地商业被积极经营的事实也更能创造工作机会,这将给这个地区带来更多的利益,
被提议的条例将会修改《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的87(5)和(6)条,阐述省提名下的被排除的投资提议。被提议的修改方案将会强化和明确现行的关于省提名和加拿大商业中的投资资本的条例。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阻止通过策划被动投资的滥用省提名(和联邦移民投资者欺诈),同时也保持机动性,以便各省能够提名在该省作出主动投资的外国人。
修改了什么?
被提议的条例更加明确的划分了不能作为省提名的外国人类别。如果外国人提供资本,或者他计划参与或者已经参与了一个项“移民投资计划”,那么他/她不能作为省提名的对象。为了支持被提议的修改方案,“与移民相关的策划”被作了定义。它包括任何以方便移民为目的,或者发起者的目的是为增加资本,或者计划的协议根本是为了获得法案规定的一个身份或者特权的任何策略或者计划。
对于规定类别以外的外国人,他们也可以作为省提名的对象,如果满足:他们投向商业的资本不是为了获取利息,分红或者资本收益;在他们投资的商业中掌握了至少33 1/3%的权益,或者投资了至少100万加元;他们会持续并且积极地参与管理;投资的项目中不包括偿还(赎回的选择)。
被提议的条例规定,成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省提名必须向他们所在省或者领地的词CIC的办事处出示永久居住签证。这项条款旨在鼓励申请人定居在提名他们的省,并且为该省提供更多的确定性。
省提名主要申请人的配偶和家人在主申请人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以后也会成为永久居民。这项条款与家庭分类中附属申请人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要求相一致。
可供选择的方法(替代方案)
对于阻止被动投资申请人成为省提名对象的规章条例,没有可供选择的方法。这个情况能被有效解决的唯一方法就是签证官按修改的条例作出一致的可防备(经得起推敲)的决定,那就是拒绝希望通过交钱就能移民加拿大的省提名人。
条例的修改被要求保证申请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受益和花费
受益
当前条例允许一些省使用省提名的权力来增加(吸引)投资,这对联邦移民投资形成了竞争。省和领地选择的候选人要经历非常迅速的处理时间,而在提名之前,省和领地要做大量的工作, CIC的角色是查证许可资格。(省提名计划处理时间短,因为省政府承担了挑选过程的工作,联邦使馆做安全背景审核就可以) 这个非常迅速的处理时间使得生/领地的被动投资相对于联邦移民投资的排队要更具有吸引力。
省和领地之间的竞争也有问题。如果许多省和领地涉及到了被动投资计划,继而在省提名之间的竞争将会因为程序放松而使得省提名项目恶化,也会破坏省提名项目按地区分布及保持力的目标。被提议的条例将会协调省提名项目的各省的惯例,新的措辞阻止了省之间的竞争及与联邦移民投资计划之间的竞争。
消除省提名项目中被动投资的可能性将会有助于确保项目最初的目标,也有助于被提名的人在提名的省或领地积极主动地从是真实的商业活动。这更有助于创造工作机会,促进经济增长,这些会给地区带来更多的利益。同样,联邦移民投资项目下的投资能够被各省最大范围的有效运用到促进经济发展和创造工作机会中去。减少于联邦投资移民项目的竞争会形成更多的投资者,这将会是多更多的投资款在所有参与的省分中发挥作用。
被提议的条例改进的签证官对在考虑省提名申请人是使用的测试(测试与居住在提名省或领地的意图及确定被动投资相关)。条例将会使得测试对于申请人申请更加得容易,并且能提高决定的效率和质量。
它们将会让申请人和应用条例的签证官更加地确定,并且通过提高结果质量来保护联邦移民投资的真实性。
花费
与那些操作被动投资计划的省份因修改项目而涉及到的行政费用相比较,这些花费相对较低。调整过的变化的实施策略考虑到了被影响的项目的修改。CIC也准备帮助受到影响的省份在省提名范围内开发交替的方案,并且预期从现行的资源中提取的最低的费用将会被应用,并且在联邦水平上提供支持。
停止引入的被动投资款而引起的损失将会通过增加联邦移民投资的处理时间和选择标准来弥补。
磋商
概述各自省提名项目参数的双边省提名人协议从1998年起实施。协议明确的规定排除被动投资计划成为省提名项目的部分。
在省和领地这项提议的建议在2003年9月,2004年9月,2005年11月,2006年11月,2007年5月-6月的举行的联邦/省/领地省提名的工作小组会议上被提出来。各省提名协议都在小组中有一个代表,然后还有一名来自魁北克的观察员。2003年9月的会议上,省和领地代表单独会面(没有CIC在场), 并且对于被修改条例的所有权要求提出了改变建议(从50%减少到33 1/3%),这被CIC接受并且实施。
在各省和领地磋商以后,大多数的回应是积极的,并且表明继续支持修改条例。
对于现行条例释义的挑战及修改条例在磋商的过程中已经在一些场合被提出来,这也拉长了磋商的时间。
尽管在使用提名权利去吸引投资的问题上没有一致的意见,但是大多数的省和领地已经表明支持修改条例。所有的省和领地意识到需要明确和一致,并且希望这些条款能符合目标。
CIC承诺增加处理联邦投资移民申请,设定了每年至少1000联邦投资者的目标。这个行为导致了充足的资本增加到参与的省分中。2007年,CIC承诺将人数增加到每年2000人。
服从和执行
这些条款符合《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宪章》第六部分的自由流动全力保障永久居民和加拿大公民迁移的权利,并且保证所有的加拿大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的进入,停留和离开加拿大。《宪章》的第六部分第二条赋予所有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迁入,居住任一省份和领地,在那里他们可以寻找工作或者经营商业。
一个外国人在省提名项目下做出申请,该省负责颁发提名证书。证书中表示的外国人必须符合所有的联邦法律规定才能成为可考虑的类别人士,并且必须满足使审核申请的签证官相信他们在加拿大有经济能力,并且将会在居住在提名的省。
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即使是已经被省提名或者只有了提名证书,也将会被排除到省提名类别之外,
申请人对于安排及协议的错误的理解可能会导致他们丧失在加拿大的身份。和其他永久居民一样,如果有必要,在审核之后, 便会做出这样的决定。
为保证所有官员理解这些新的规定,将会提供辅导和培训。
性别分析
在省提名项目及联邦移民投资项目中男性主申请人的数目不成比例。2006年,省提名项目中76.4%的男性主申请人,23.6%的女性主申请人。联邦投资移民项目中有84.8% 的男性主申请人和15.2%的女性主申请人。2004年起,省提名项目中女性对男性的比例增加了2.2%,而联邦投资移民项目中女性主申请人只增加了0.1%。
通过性别变量监测,例如家庭状况,独立申请人,教育,收入和资产将会有助于从性别方面分析条例对于两个项目的影响的。这也将有助于在性别方面更好的理解这些项目。
联系
Heidi Smith
Director, Permanent Resident Policy and Programs Division
Immigration Branch
365 Laurier Avenue W, 8th Floor
Ottawa, Ontario
K1A 1L1
Telephone: 613-954-4214
Fax: 613-954-0850
Email:
heidi.smith@cic.gc.ca
被提议的条例文本
特此通知: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案》的5.1,第14和16部分,枢密院长官提出附加《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修改条例。
有异议的人可以在本通知发布30天内提出与被提议的条例相关的陈述。所有的陈述都必须引用加拿大公报第一部分,本通知发布日起,然后寄往安大略省,渥太华,365Laurie西大街,Jean Edmonds 大厦南翼8层,公民和移民部,移民分部,永久居民政策和项目部,Heidi Smith 部长。(传真:613-954-0850)
渥太华 2008年2月28日
枢密院助理:MARY PICHETTE
《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修订条例
修订条例
1.《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第84和85条(见脚注1)修订成如下:
永久居民情况 85.联邦技术移民申请人的随行家人如果要成为永久居民,在参加一场考试外,还需
(a)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并且
(b)其所来自的国家不属于禁止移民之列
2.《条款》的第85.5条被废除。
3.《条款》的86条新增了第(4)小条,如下:
对随行家庭成员的要求 (5)魁北克技术移民申请人的随行家人如果要成为永久居民,在参加一场考试外,还需
(a)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并且
(b)其所来自的国家不属于禁止移民之列
4. (1)《条款》的第87条(5)和(6)小条修订成如下:
排除 (5)依旧第(6)小条,在下列情况下,在第(2)(a)段中提到的证件上登有名字的外籍人士将不能成为省提名移民
(a)该提名是基于该外籍人士所提供的资金;或者
(b)该外籍人士试图或已经参与移民相关投资计划。
特例 (6)以下情况不适用与第(5)小条
(a)该外籍人士将资金提供给该为他们提名的省内的商业,而不是主要用于赚取投资收益,如利息、红利或资本收益。
(b)该外籍人士控制或将会控制
(i)该商业权益比的33 1/3或更高;或者
(ii)该商业权益投资额不少于$1,000,000;
(c)在提名他的省内,该外籍人士对或将会对该商业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并且
(d)该投资期限并没有回售权。
(2)《条款》的第87条新增了第(8)小条,如下:
定义 (9)在这一条里的名词定义如下。
与移民有关的投资计划
与移民有关的投资计划指的是这样一个策划或计划
(a)该策划或计划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移民加拿大更加方便并且该策划或计划的倡导者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筹集资金;或者
(b)该策划或计划相关的合同或安排主要是为了获得一种《法令》规定的身份或特权。
权益比 权益比的定义与第88条第(1)小条里的定义一样。
不适用 (10)第(5)、(6)和(9)小条不适用于在2008年9月2日前签发了提名证书的外籍人士。提名证书在第(2)(a)段中提到过。
过渡 (11)第(5)和(6)在2008年9月2日前适用于第(10)小条提到的外籍人士。
5.《条例》在第87条后增加了如下内容
对随同家庭成员的要求 87.1省提名移民申请人的随行家人如果要成为永久居民,在参加一场考试外,还需
(a)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并且
(b)其所来自的国家不属于禁止移民之列
6.第106条和107条修改成如下:
永久居民情况 107.投资者、企业家或个体户移民申请人的随行家人如果要成为永久居民,在参加一场考试外,还需
(a)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并且
(b)其所来自的国家不属于禁止移民之列
7.第109条第4小条被废除。
8.第114条和115条被修订成如下:
家庭成员――必要条件 114.家庭护理员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留在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的必要条件是该家庭成员在该家庭护理员申请继续留在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时,包括在其申请表里。
家庭成员――永久居民 114.1为家庭护理员家庭成员的外籍人士申请继续留在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如通过一场考试,并符合一下条件就会成为永久居民
(a)该家庭护理员已经是永久居民;并且
(b)其所来自的国家不属于禁止移民之列
一致――适用时间 115.在112到114.1条规定的适用要求必须与申请工作许可证或临时居住签证的时间、许可证与签证签发的时间、以及该外籍人士成为永久居民的时间相一致。
9.(a)段前《条款》的第122条法语部分修订成如下:
对于陪同申请人的申请要求 122.属于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并且陪伴提交了申请的家庭团聚类别的主申请人,如果主申请人变成永久居民,在审核以后,附属申请人可定居加拿大。
10.(a)段前《条款》的第129条法语部分修订成如下:
对于陪同申请人的申请要求 129.属于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并且陪伴提交了配偶类别申请的主申请人,如果主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在通过审核以后,附属申请人可以定居加拿大。
生效
11.以上条款于2008年9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