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先谢谢你!
情况是:
我和老公、小孩目前都在中国。
我和老公有PR,小孩在中国出生,目前在给小孩办理团聚。
有朋友说,我作为担保人即便不在加拿大,也可以给小孩申请团聚,这种情况下给使馆写份说明,应该也是可以的。
所以,我以为,我把小孩的所有资料准备好后寄给香港使馆就可以了。
按你上面的说明,应该是我理解错了。
那么是否意味着,我要把小孩的所有表格和资料寄到Mississauga, Ontario (Canada) processing centre 。可以之前看了很多坛子里的帖子都说是寄给香港使馆啊。
晕!晕!晕!
版主,指条明路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