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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原文链接:https://forum.iask.ca/threads/159535/

家园移民 : 2008-03-14#1
今天一回来,就是铺天盖地的信息

用了1个多小时整理整理

1、权威的说法就是那个法令,偶安排人翻译去了,这样大家都可以自己仔细看看,分析分析,有自己的观点
2、这个问题也不从全从法律层面考虑,还要多从政治层面考虑,很长时间以来,很多律师给我的说法就是,pnp项目是个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3、最后部分提到了联邦政府对pnp项目的补偿问题,这个环节也很重要,可以从一些角度看到。以前能想象的最简单的对话就是:
联邦:pnp不合规矩阿?:wdb15:
pnp:我们没钱!:wdb7:
联邦:也不能不合规矩阿?:wdb4:
pnp:你给我钱我就规矩:wdb3:
联邦::wdb4::wdb4:
4、1个月后才会有比较明确的说法
5、所以现在偶的意见也不成熟,不过偶并不建议现在还没有递交pei的匆忙递交pei。时间节奏太紧,太投机了,容易出事。如果可以选择其他项目,就其他项目,如果不可以,也可以博博。现在已经递交了,一定要尽快投资。借鉴的就是以前魁省的事情,00年投资从9.5到12万,想想最后魁省和联邦怎么对待这些客户的,就知道和政府作对后果是可怕的。
6、一定要在pnp居住,这个问题被提上日程,还是要认证对待的。

家园移民 : 2008-03-14#2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Alternatives

There are no alternatives to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prohibition of passive investors from being considered as members of the Provincial Nominee Class. The only way this situation can be effectively resolved is if the Regulations are amended so that visa officers can make consistent and defensible decisions that reject applications from provincial nominees who have handed over money in hopes of immigrating to Canada.

cd啊,这句话嫩翻译下,偶觉得对这个英文,偶怎么理解的好像和嫩不一样啊

cdegt : 2008-03-14#3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Alternatives

There are no alternatives to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prohibition of passive investors from being considered as members of the Provincial Nominee Class. The only way this situation can be effectively resolved is if the Regulations are amended so that visa officers can make consistent and defensible decisions that reject applications from provincial nominees who have handed over money in hopes of immigrating to Canada.

cd啊,这句话嫩翻译下,偶觉得对这个英文,偶怎么理解的好像和嫩不一样啊

没有任何例外处理方式,如果修法动议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证官就可以按照新法拒绝采用被动投资方式的申请。

if the Regulations are amended ====

the regulations have not been amended yet and the proposal is still in 30-day consultation period. Handing over money is a certain way to prove the applicants' commitment to PNP. My presumptions are based on general knowledge of common law, that provincial governments have to fulfil or compensate the legal applicants' wills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Agreement between federal government and provincial government is another issue in different catogeries of Common Law system. That is to say that if any lawsuit to be filed by applicants or their representatives, the provincial governemtns would be the first to be accused.

我查了一下网上资料,所以我觉得这个和魁省提高门槛的案子不同,应参照的是03年渥太华联邦高院对于移民局对技术移民旧法积案进行追溯的案例,联邦政府初审和终审全部败诉。何况这次是之前移民法有关PNP部分没有详细条款界定PNP申请者身份资格,是立法漏洞,且有案例在前,法理上无任何理由由合法申请人(旧法下申请,法有疏漏,按一般法原则,无违法即合法)去替联邦和省政府埋单。所以作为申请人,一旦完成面试和打款(要不要算上签署授权协议的时间我也有疑问,但是参考最近移友的案例这个协议一般在打款一个月内肯定可以完成),申请人即履行了所有与省政府的契约义务。原文没有说明必须要拿到省提名或者另外的条件,之强调了时间点===修顶内容开始生效,所以现在火山口上坐着的是各省政府和合作的基金公司,特别是针对PEI,PEI现在的进程是可以计算的,年后我算过我之前70个号和之后80及200个受理号,发号速度是每个工作日10个,非常平均,出收据到发邀请函时间我和移友群内其他同学比对后也相当一致,大约一个月零几天。所以我之前说加紧争取面试,按正常程序新法计划生效日前肯定能完成省打款。

cdegt : 2008-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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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相信像是PEI政府会在法理占天然优势的情况下做一只sitting duck,省政府必然会维护自己的商业和政治权利。之前Roy的意见也是尽快面试完成投资,星岛的律师也是如此建议。对于还未递料的,星岛和Roy的意见都是争取往前赶,我的意见和你相近,我算的时间,如果过了4月底,就不要再递料了,昨天去中介咨询,他们说5月底之前就不收新案子了,我想他们也有这方面的考虑,申请人如果被拒,对中介来讲也没有什么好处(我的中介是办理失败退全款的)。

家园移民 : 2008-03-14#5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啧啧

佩服cd一把

有理有据

偶之所以建议目前的新案也不要递交的原因是投机的成分重了
就像魁省当年一样
法律上没有问题
就怕太明显了,联邦不喜欢,拖长审理时间了再加上2面,折磨死人了
当然如果没有别的选择(达不到其他的项目的条件),也可以尝试下

目前看着大多数移民公司的态度都是拼命递交,肯定短期会很大放量,这个就可怕。和当年的魁省一个态势了。

不过还是个政治问题,看怎么解决了

tony3213 : 2008-03-14#6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Alternatives

There are no alternatives to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prohibition of passive investors from being considered as members of the Provincial Nominee Class. The only way this situation can be effectively resolved is if the Regulations are amended so that visa officers can make consistent and defensible decisions that reject applications from provincial nominees who have handed over money in hopes of immigrating to Canada.

有没有高手将这段文字翻译出来,我好象有点捉摸不透哦,HELP!!!

skytony : 2008-03-14#7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所以作为申请人,一旦完成面试和打款(要不要算上签署授权协议的时间我也有疑问,但是参考最近移友的案例这个协议一般在打款一个月内肯定可以完成)”---------1,问题是现在还没有拿到面试函的,PEI政府据以现在新议案的提出,还会不会再发出面试邀请函呢?是个疑问!!!
2,就是已经拿到面试邀请函的,会不会发商签让你去面试呢?
3,已经拿到商签的,面试时,PEI会不会有让你面试不通过的可能呢?
4,现面试通过的,PEI还会不会要求你打款呢?而你,据以现状,敢不敢打款呢?省得议案通过的相关规定,到时又要追回款项!
反正,现在,大家还是持谨慎态度,多与中介和基金公司沟通,第一时间取得根据你个案的处理方法方式,方为上策!

家园移民 : 2008-03-14#8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Alternatives

There are no alternatives to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prohibition of passive investors from being considered as members of the Provincial Nominee Class. The only way this situation can be effectively resolved is if the Regulations are amended so that visa officers can make consistent and defensible decisions that reject applications from provincial nominees who have handed over money in hopes of immigrating to Canada.

有没有高手将这段文字翻译出来,我好象有点捉摸不透哦,HELP!!!
cd已经翻译了阿

没有任何例外处理方式,如果修法动议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证官就可以按照新法拒绝采用被动投资方式的申请。

cdegt : 2008-03-14#9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今天一回来,就是铺天盖地的信息

用了1个多小时整理整理

1、权威的说法就是那个法令,偶安排人翻译去了,这样大家都可以自己仔细看看,分析分析,有自己的观点
2、这个问题也不从全从法律层面考虑,还要多从政治层面考虑,很长时间以来,很多律师给我的说法就是,pnp项目是个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3、最后部分提到了联邦政府对pnp项目的补偿问题,这个环节也很重要,可以从一些角度看到。以前能想象的最简单的对话就是:
联邦:pnp不合规矩阿?:wdb15:
pnp:我们没钱!:wdb7:
联邦:也不能不合规矩阿?:wdb4:
pnp:你给我钱我就规矩:wdb3:
联邦::wdb4::wdb4:
4、1个月后才会有比较明确的说法
5、所以现在偶的意见也不成熟,不过偶并不建议现在还没有递交pei的匆忙递交pei。时间节奏太紧,太投机了,容易出事。如果可以选择其他项目,就其他项目,如果不可以,也可以博博。现在已经递交了,一定要尽快投资。借鉴的就是以前魁省的事情,00年投资从9.5到12万,想想最后魁省和联邦怎么对待这些客户的,就知道和政府作对后果是可怕的。
6、一定要在pnp居住,这个问题被提上日程,还是要认证对待的。

旧法和新法动议相比,有关投资占企业股权比例的内容没有变化,原文也写了上次变化是05年各省主动要求联邦从50%降到33%的===这点上昨天的那些帖子就是在误导;

继续误导的是强调在股份不够33%的情况下要100万加币的投资!---申请人主动投资的话不能新立企业吗?100%股权都轻而易举可以做到。

第三点,我详细翻翻移民法内容,旧法只规定了PNP申请人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履行股东责任义务(这个现在基金公司走漏洞也算做到了),旧法没有明确严禁被动投资,新法动议补充了这条,所以,在旧法下,你这段对话得改改了:)

联邦:pnp不合规矩阿?:wdb15:
pnp:我们没钱!:wdb7:
联邦:也不能不合法阿?:wdb4:
pnp:我们没违法!只是不太合规矩:wdb3:

:wdb4:
关于居住的问题,昨天某人发的帖子也是耸人听闻,无论旧法新法规定魁投和PNP申请人责任义务是一致的,没有本质区别。强调PNP申请人所谓5年后的风险,魁投不也一样吗?又回到咱们以前讨论的旧话题,守法你说过---有没有问题?=有。会不会有麻烦=不一定,事实确实是到目前为止还没人遇到过麻烦:)

家园移民 : 2008-03-14#10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所以作为申请人,一旦完成面试和打款(要不要算上签署授权协议的时间我也有疑问,但是参考最近移友的案例这个协议一般在打款一个月内肯定可以完成)”---------1,问题是现在还没有拿到面试函的,PEI政府据以现在新议案的提出,还会不会再发出面试邀请函呢?是个疑问!!!
2,就是已经拿到面试邀请函的,会不会发商签让你去面试呢?
3,已经拿到商签的,面试时,PEI会不会有让你面试不通过的可能呢?
4,现面试通过的,PEI还会不会要求你打款呢?而你,据以现状,敢不敢打款呢?省得议案通过的相关规定,到时又要追回款项!
反正,现在,大家还是持谨慎态度,多与中介和基金公司沟通,第一时间取得根据你个案的处理方法方式,方为上策!
pei政府应该不会的为难申请人
这个跟政府利益有关了
嘎嘎

主要是联邦的态度,如果联邦态度强硬,pei政府也会退缩的,就会发生嫩说的

pei政府和基金肯定一个鼻孔出气,找联邦谈判了

wait and see

cdegt : 2008-03-14#11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啧啧

佩服cd一把

有理有据

偶之所以建议目前的新案也不要递交的原因是投机的成分重了
就像魁省当年一样
法律上没有问题
就怕太明显了,联邦不喜欢,拖长审理时间了再加上2面,折磨死人了
当然如果没有别的选择(达不到其他的项目的条件),也可以尝试下

目前看着大多数移民公司的态度都是拼命递交,肯定短期会很大放量,这个就可怕。和当年的魁省一个态势了。

不过还是个政治问题,看怎么解决了

别夸我了,说不害怕那是假的,不过积极应对就不能慌张芒听盲从,好多事情是咱们自己可以分析的。
值得担心的是联邦又来那套赖皮死狗的态度浪费大家的时间
现在希望咨询期内反对声音大点,不求推翻,只要能延期批准就给大多数人留出足够赋予时间了。我觉得9月2号这个时间也可以联系一下6月30日PEI协议到期,之间有没有什么联系呢?PNP现在有这个问题的,PEI首当其冲。

家园移民 : 2008-03-14#12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别夸我了,说不害怕那是假的,不过积极应对就不能慌张芒听盲从,好多事情是咱们自己可以分析的。
值得担心的是联邦又来那套赖皮死狗的态度浪费大家的时间
现在希望咨询期内反对声音大点,不求推翻,只要能延期批准就给大多数人留出足够赋予时间了。我觉得9月2号这个时间也可以联系一下6月30日PEI协议到期,之间有没有什么联系呢?PNP现在有这个问题的,PEI首当其冲。
这次主要是针对pei的,其他的pnp估计开刀的日子也不远了

Financial losses as a result of the cessation of incoming passive investment monies are expected to be offset via enhancements to the processing times and selection criteria of the federal IIP.

pnp没钱,联邦要给钱,就会加快联邦的投资申请,偶的建议:

如果还没有递交,可以选择别的项目,选择别的项目,比如联邦投资
如果还没有递交,不符合其他的条件,赶快递交,最好在3月份就递交,个人感觉4-5月份应该太晚了,累积的未处理的量太大了,根本处理不了,就算过了pei,联邦也烦
如果已经递交,加快处理,吃则生变。

因风飞过蔷薇 : 2008-03-14#13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Alternatives

There are no alternatives to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prohibition of passive investors from being considered as members of the Provincial Nominee Class. The only way this situation can be effectively resolved is if the Regulations are amended so that visa officers can make consistent and defensible decisions that reject applications from provincial nominees who have handed over money in hopes of immigrating to Canada.

cd啊,这句话嫩翻译下,偶觉得对这个英文,偶怎么理解的好像和嫩不一样啊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第一句话应该大家没有歧义,就是这个规则框架是为了组织被动投资者成为省提名阶层的,没有什么例外。
第二句话,我的理解是:这个新法规是唯一一个可以有效做到上面那句话的方法。然后IF后面的意思是:如果法规修改了(就是新法规生效了),移民官就可以本着一贯和决断的原则拒绝那些为了移民加拿大而交钱的省提名者。

因为这个原文是个议案,所以,这段的目的就是为了表明修改法规的必要性,且没有任何融通余地。

这段话没有说:9月2日前打款就没事,也没有说9月2日前拿到提名就没事。我认为到底什么阶段才能没事要看实施细则。

我英语水平不好,大家要拍就轻点哈~~

cdegt : 2008-03-14#14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这次主要是针对pei的,其他的pnp估计开刀的日子也不远了

Financial losses as a result of the cessation of incoming passive investment monies are expected to be offset via enhancements to the processing times and selection criteria of the federal IIP.

pnp没钱,联邦要给钱,就会加快联邦的投资申请,偶的建议:

如果还没有递交,可以选择别的项目,选择别的项目,比如联邦投资
如果还没有递交,不符合其他的条件,赶快递交,最好在3月份就递交,个人感觉4-5月份应该太晚了,累积的未处理的量太大了,根本处理不了,就算过了pei,联邦也烦
如果已经递交,加快处理,吃则生变。

主动投资其实也不可怕啊:)你还记得我开始就想做主动项目吧
可惜,找不到一个中介肯做的。
所以,由此可见,申请人相对联邦和省政府,甚至基金和中介,都是出于信息完全不对称的位置,所以申请人处于受同情的地位,这点在一般法上可以左右判决的,非常重要,怎么想联邦也不应该再自己捉虫第二次了:wdb4:

PEI现在纸面上的主动项目20万投资已经不低了,相对其他省份调高门槛,我觉得PEI也不会上调太多,甚至可能保持不变,不知对不对?守法给点意见:)

tony3213 : 2008-03-14#15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呵呵,不拍,顶一下好吗?

本来原文就模糊,所以我们理解也就模糊,新法之刀将切于何处?

受理后?打款后?提名后?FN后?

我猜,我猜,我猜猜猜……

家园移民 : 2008-03-14#16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第一句话应该大家没有歧义,就是这个规则框架是为了组织被动投资者成为省提名阶层的,没有什么例外。
第二句话,我的理解是:这个新法规是唯一一个可以有效做到上面那句话的方法。然后IF后面的意思是:如果法规修改了(就是新法规生效了),移民官就可以本着一贯和决断的原则拒绝那些为了移民加拿大而交钱的省提名者。

因为这个原文是个议案,所以,这段的目的就是为了表明修改法规的必要性,且没有任何融通余地。

这段话没有说:9月2日前打款就没事,也没有说9月2日前拿到提名就没事。我认为到底什么阶段才能没事要看实施细则。

我英语水平不好,大家要拍就轻点哈~~
嫩的理解没错
大家也都在分析猜测实施细则呢

家园移民 : 2008-03-14#17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主动投资其实也不可怕啊:)你还记得我开始就想做主动项目吧
可惜,找不到一个中介肯做的。
所以,由此可见,申请人相对联邦和省政府,甚至基金和中介,都是出于信息完全不对称的位置,所以申请人处于受同情的地位,这点在一般法上可以左右判决的,非常重要,怎么想联邦也不应该再自己捉虫第二次了:wdb4:

PEI现在纸面上的主动项目20万投资已经不低了,相对其他省份调高门槛,我觉得PEI也不会上调太多,甚至可能保持不变,不知对不对?守法给点意见:)
偶觉得最有可能也最合理的方式是pnp的签证变成有条件签证,condition的。和联邦企业家一样。
不过到这步估计还有不短的路。

家园移民 : 2008-03-14#18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呵呵,不拍,顶一下好吗?

本来原文就模糊,所以我们理解也就模糊,新法之刀将切于何处?

受理后?打款后?提名后?FN后?

我猜,我猜,我猜猜猜……
最可怕的---dm???
最希望是fn

cdegt : 2008-03-14#19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wdb4: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第一句话应该大家没有歧义,就是这个规则框架是为了组织被动投资者成为省提名阶层的,没有什么例外。
第二句话,我的理解是:这个新法规是唯一一个可以有效做到上面那句话的方法。然后IF后面的意思是:如果法规修改了(就是新法规生效了),移民官就可以本着一贯和决断的原则拒绝那些为了移民加拿大而交钱的省提名者。

因为这个原文是个议案,所以,这段的目的就是为了表明修改法规的必要性,且没有任何融通余地。

这段话没有说:9月2日前打款就没事,也没有说9月2日前拿到提名就没事。我认为到底什么阶段才能没事要看实施细则。

我英语水平不好,大家要拍就轻点哈~~

不能这么理解,无论什么法律是有基本准则的。
新法规定不能为了移民而投资,只能为了投资而移民,考虑一下申请人主观和客观的intention吧:)

题外话,我瞎设想了一下,如果新法出台影响了旧法积案,基金公司就有若干种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歪点子不一定和规矩,就不在这里胡说了:wdb4:我的意思是,连我都能琢磨点对策出来,利益直接相关方更专业更精明:)

tony3213 : 2008-03-14#20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最可怕的---dm???
最希望是fn

汗啊! 守法大哥,我虽然会飞,但9月2日前也飞不到FN啊?

家园移民 : 2008-03-14#21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其实各种法令都是有因果的

pei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大家都不住,达不到pnp的目的,好的项目需要大家共同维持阿。如果都住了,并且企业也稍微兼顾下,其实和主动投资没有大区别了,估计就不会有这个法令的出台了

还这么不住的话,估计别的pnp出问题也是迟早的事情

偶可不是说风凉话,偶只是有点感慨

家园移民 : 2008-03-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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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啊! 守法大哥,我虽然会飞,但9月2日前也飞不到FN啊?
偶说的是pei的fn

因风飞过蔷薇 : 2008-03-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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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你还会飞,我是唐僧般念叨得都已经爬也爬不动了

ldjqx : 2008-03-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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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联邦政府出台这样的政策,不讲道理,不公平!

tony3213 : 2008-03-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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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说的是pei的fn


啊,原来此FN非彼FN,大佬,下次讲清楚啊,心脏不太好涅,嘎嘎!

cdegt : 2008-03-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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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各种法令都是有因果的

pei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大家都不住,达不到pnp的目的,好的项目需要大家共同维持阿。如果都住了,并且企业也稍微兼顾下,其实和主动投资没有大区别了,估计就不会有这个法令的出台了

还这么不住的话,估计别的pnp出问题也是迟早的事情

偶可不是说风凉话,偶只是有点感慨

PEI算好的了吧,还有押金管着呢,说出走比例,其他省不是更高?
PEI坏就坏在人多了:wdb4:

规范了也好,兵来将挡,水来土囤,省政府估计后边麻烦就大了。
10.5和20万的财务安排不是差着一点半点,一般申请人都很难接受这样的变化,不过,例如基金公司转融为贷,放弃原来那部分利润,给出相对原收益率持平的还款期和利率,一样可以挣钱,也直接解决了问题:wdb4:随便瞎想想,只不过是想说明以后的同学不是无路可走的。

tony3213 : 2008-03-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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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联邦政府出台这样的政策,不讲道理,不公平!比法西斯政策更野蛮!以省提名为9月大限标准!我们这些1月份递档的人,是最大受害者,申请费,公证费,中介费都已经递交。按照目前进程,谁也不敢保证9月前拿到省提名!万一打款,不能在9月前获得省提名,所有损失怎么样计算?PEI政府既然在新规前,受理了案子,发了收据,就应该按照原来的条例处理。个人认为,9月大限,应该以6月前获得受理号为标准,才符合法律!

先赞你一个!:wdb10::wdb10::wdb10:

cdegt : 2008-03-14#28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我觉得联邦政府出台这样的政策,不讲道理,不公平!比法西斯政策更野蛮!以省提名为9月大限标准!我们这些1月份递档的人,是最大受害者,申请费,公证费,中介费都已经递交。按照目前进程,谁也不敢保证9月前拿到省提名!万一打款,不能在9月前获得省提名,所有损失怎么样计算?PEI政府既然在新规前,受理了案子,发了收据,就应该按照原来的条例处理。个人认为,9月大限,应该以6月前获得受理号为标准,才符合法律!

我相信加拿大是法治社会,一切立法会坚持法理保持公正的。
圣经讲,罪必有因,赎谁的罪?
现在早不是中世纪了:)这件事一个月后见分晓,怎么着都会有个合理的交待的。

家园移民 : 2008-03-14#29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我相信加拿大是法治社会,一切立法会坚持法理保持公正的。
圣经讲,罪必有因,赎谁的罪?
现在早不是中世纪了:)这件事一个月后见分晓,怎么着都会有个合理的交待的。
同意

janiceWF : 2008-03-15#30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FONT=宋体]首先声明,在某些论坛上有网友转发我公司文章,引起讨论。在此感谢所有关注***网站的人,希望今后转载能注明出处。[/FONT]
[FONT=宋体]对于一些网友与我公司观点相左的看法,迈斯林公司再次重申:[/FONT]
[FONT=宋体]1、新的移民法将会使参加融资计划的安全性降低。[/FONT]
[FONT=宋体]省提名的融资投资的安全是由投资基金担保的,担保的前提是不断有新的投资者加入融资计划。如果新的移民法否定了这种融资计划,即使在9月2日之前投资,投资的安全性也会降低。[/FONT]
[FONT=宋体]2、新的移民法会影响参加融资计划的申请人的成功率。[/FONT]
[FONT=宋体]申请人在获得省批准后将向联邦政府递交申请,联邦政府有权拒绝申请人。在联邦审理的环节提出更加严格的文件要求,和更仔细的核查申请人的资产来源都在联邦政府移民局的权限范围之内。联邦移民局现在也正在这样工作,对于比省提名计划更加严格的魁北克移民计划中,联邦政府有时候也会提出更多的文件要求。并且这种核查随着移民申请人的增加,其力度也逐渐增加。因为会新增大量申请人在移民法的最后期限递交申请,所以更容易引发联邦移民局对这一阶段申请人申请文件核查的力度。类似的状况在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一次,那一次是魁北克投资移民计划限定期限提高投资额度,结果,在最后期限之前递交申请人的人成功率和申请周期都非常令人失望。[/FONT]
[FONT=宋体]对于特定的申请人,省提名计划可能是他们成功移民的唯一机会,那么在9月2日之前获得省提名通过,对他们来说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但是投资款的安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我们有明确的建议来应付这种局面。[/FONT]
转贴****我最近在考虑这方面的事情,我上了该公司的网页看到该信息,请大家给我点意见啊!我都晕了!

家园移民 : 2008-03-15#31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FONT=宋体]首先声明,在某些论坛上有网友转发我公司文章,引起讨论。在此感谢所有关注***网站的人,希望今后转载能注明出处。[/FONT]
[FONT=宋体]对于一些网友与我公司观点相左的看法,迈斯林公司再次重申:[/FONT]
[FONT=宋体]1、新的移民法将会使参加融资计划的安全性降低。[/FONT]
[FONT=宋体]省提名的融资投资的安全是由投资基金担保的,担保的前提是不断有新的投资者加入融资计划。如果新的移民法否定了这种融资计划,即使在9月2日之前投资,投资的安全性也会降低。[/FONT]
[FONT=宋体]2、新的移民法会影响参加融资计划的申请人的成功率。[/FONT]
[FONT=宋体]申请人在获得省批准后将向联邦政府递交申请,联邦政府有权拒绝申请人。在联邦审理的环节提出更加严格的文件要求,和更仔细的核查申请人的资产来源都在联邦政府移民局的权限范围之内。联邦移民局现在也正在这样工作,对于比省提名计划更加严格的魁北克移民计划中,联邦政府有时候也会提出更多的文件要求。并且这种核查随着移民申请人的增加,其力度也逐渐增加。因为会新增大量申请人在移民法的最后期限递交申请,所以更容易引发联邦移民局对这一阶段申请人申请文件核查的力度。类似的状况在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一次,那一次是魁北克投资移民计划限定期限提高投资额度,结果,在最后期限之前递交申请人的人成功率和申请周期都非常令人失望。[/FONT]
[FONT=宋体]对于特定的申请人,省提名计划可能是他们成功移民的唯一机会,那么在9月2日之前获得省提名通过,对他们来说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但是投资款的安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我们有明确的建议来应付这种局面。[/FONT]
转贴****我最近在考虑这方面的事情,我上了该公司的网页看到该信息,请大家给我点意见啊!我都晕了!
现在大家都在议论,有很多的信息了
个人觉得嫩引用的内容有点过激了,嘎嘎,不评判了。

至于究竟法令如何修改,多看看家园的咨询,自己也多思考下,时间长了,政策也会更明确,虽然现在有点混乱,过段时间就会越辨越明

cdegt : 2008-03-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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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今天又翻了翻PEI和联邦的协议,你有时间可以看看,5,8,9条,主要是关于联邦与省政府关系和合作方式,以及信息共享和决策权责,和商版那边军规说的确实是一致的。

现在最好笑的是,好像只有PEI一个省的官方信息明确显示了Immigrant Partner和Immigrant Entrepreneur主被动两种投资方式并行,

All applications under the Immigrant Partner Category must go through a recognized Prince Edward Island Investment Intermediary.

其他省即使有被动方式,官网也没有这样明确的信息。如果说之前移民法确有相关漏洞,那PEI这就是明火执仗地走漏洞哦。。。这样的话,申请人选择投资方式的责任问题是不是就可以理清了?你的意见如何?

还有今天移友群得到的信息,某比较大而且和有影响的中介公司仍然在接受PEI的申请,看来现在你们行业内的意见也很不一啊:)
现在希望尽快看到PEI官方对此作何态度,我觉得现在跟踪PEI政府的举措要比死盯着联邦要重要。

家园移民 : 2008-03-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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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始终觉得这个层面的政治因素更多些,法律要靠后些了
法律是这么写的,联邦如果要怎么样,就警告pei不能怎么样,否则就算发了提名也不让pei有好日子过,如果pei怎么样,联邦就怎么样,然后pei就不给所有的人发提名了。

当然也有可能利益群体说动了联邦,所有的申请人都很高兴的,偶也希望这样的。偶公司的客户偶也不愿意有风险。偶公司在这个阶段已经开始给没有投资的客户披露风险了,也挺为难的。


呵呵
有时候也不是业内意见不一致,虽然大家得到的信息基本都是一样的
对策不同,反映出:
不同公司对前景预测的不同
也许有利益的不同
也许有对风险的承受程度的不同
也许有对客户的责任感的不同
也许有公司的经营市场策略的不同

偶也看了很多别的公司的说法,偶公司比较保守,偶个人更保守。偶甚至看到有公司说6月前递案肯定没有问题的说法,还是比较大的中介说的。这个就太不负责任了,不把客户的利益放在心上,只管自己公司的利益。偶很鄙视这种做法。偶还是比较同意roy的分析。已经递交的风险小很多。没有递交的roy说要3月份递交就没有问题。偶也基本同意,但是偶更保守,还是觉得如果没有递交,如果有条件选择别的项目,就选择别的项目。

希望最后的结果皆大欢喜,不过偶相信这是个漫长的过程的。

家园移民 : 2008-03-16#34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目前的pei申请人,还有一个选择,就是等待,等待20多天,也许会有个比较明确的说法,这个也许是目前这个环境下最好的选择

cdegt : 2008-03-16#35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目前的pei申请人,还有一个选择,就是等待,等待20多天,也许会有个比较明确的说法,这个也许是目前这个环境下最好的选择

这个办法比较好:(

另外和你请教个事,今天在移友群讨论主动投资,也许是我记错了,我告诉别人PEI投资行业有限制,后来去找资料,没找到,才想起来好像看的是NB的要求,什么制造业、农业、贸易都不允许。如果PEI实行企业家主动投资方式,行业要求限制是怎样的(按旧例)?我现在查到的,好像没有限制。。。

家园移民 : 2008-03-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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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呢

http://www.gov.pe.ca/immigration/index.php3?number=1020650&lang=E

cdegt : 2008-03-16#37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谢谢!
太马虎了,之前昏了头居然没找到:wdb4:

家园移民 : 2008-03-17#38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FONT=宋体]法律权威[/FONT]
[FONT=宋体]《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案》[/FONT]
[FONT=宋体]主办单位[/FONT]
[FONT=宋体]公民和移民部[/FONT]
[FONT=宋体]调整的影响[/FONT]
[FONT=宋体]分析表述[/FONT]
[FONT=宋体](此表述不属于条例的部分)[/FONT]
[FONT=宋体]描述[/FONT]
[FONT=宋体]条款目的[/FONT]
[FONT=宋体]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满足一下任何一个类别,便可以通过向企业注入资本而被接纳为永久居民:联邦移民投资者,联邦企业家,省提名。外国人在企业中扮演的不同的角色和注入的资金决定了这三样不同的分类。[/FONT]
[FONT=宋体]《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FONT]
[FONT=宋体]联邦政府已经意识到了投资对于省和领地的[/FONT][FONT=宋体]终于性[/FONT][FONT=宋体]。于是,[/FONT][FONT=宋体]联邦企业家项目[/FONT][FONT=宋体]([/FONT]IIP[FONT=宋体])于[/FONT]1986[FONT=宋体]年创立,[/FONT]1999[FONT=宋体]年进行了修改,并且为了符合所参与的省和领地的经济需要而不断被修改和完善[/FONT]([FONT=宋体]尤其是在处理时间和选择标准方面[/FONT])[FONT=宋体]。[/FONT]
IIP [FONT=宋体]项目给加拿大带来有着成功商业或者管理经验的人士,[/FONT][FONT=宋体]或者[/FONT][FONT=宋体]是每人净值[/FONT]80[FONT=宋体]万加元的资产,其中[/FONT]40[FONT=宋体]万用于发展经济和创造工作机会。投资由[/FONT]CIC[FONT=宋体]依据条例规定分配至各参与省份和领地,由它们使用投资来促进发展经济,创造工作机会。投资持续五年,没有利息,到期投资款便会被返还给投资者。[/FONT]
[FONT=宋体]联邦企业家项目给加拿大带来有着非常成功的商业经验的人士,他们有至少[/FONT]30[FONT=宋体]万加元的个人净资产,并且会在登陆加拿大以后开展商业运行。为了保证企业家和他们的家人能够留在加拿大,商业行为必须在它们登陆加拿大以后三年内符合特定的标准(包括:企业家亲自管理商业)。[/FONT]
[FONT=宋体]在省提名项目中,省和领地可以提名对各自经济发展有益的人士。在省[/FONT][FONT=宋体]提民协[/FONT][FONT=宋体]议的条款中,省和领地负责为各自的提名类别制定标准,其中包括商业移民。但是,省提名内的企业家部分的目的是允许省和领地提名那些符合特定的人口的和经济的目标的人士,他们能够在提名的省或领地定居,并且能够开设或者投资一项他们进行日常的自主经营管理的商业。(只投资不参与企业管理的这种形式是联邦投资移民项目独有的,省提名计划不能够选择被动投资申请人。)[/FONT]
[FONT=宋体]联邦移民投资者项目的选择只建立在投资能力的基础上,可以没有参与商业或者组织的管理。[/FONT]
[FONT=宋体]可以确定的是,[/FONT][FONT=宋体](现在的问题是)现行的条例已经被理解为是允许省提名项目吸引被动的投资来交换永久居住。现行的理解表明任何申请,都满足那个唯一的条件。(看起来只要有一点,不管多少,的参与管理就符合要求了)它没有详细规定他们在省提名项目下投资的企业中参与自主管理的最低程度。[/FONT]
[FONT=宋体]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区分带来资本的投资者(联邦移民投资项目)和来加拿大参与商业管理的商业移民(省提名项目)。例如,一个商业移民的企业家智慧和商业技巧是值得期待的。商业移民将会保持资产在企业的所有权,并且分享企业的成功和失败。但是在一些案例中,(申请人在企业中只是担任名誉职位)[/FONT][FONT=宋体]移民要通过做出一些策划然后在企业中得到一个头衔(比如管理者的职位)[/FONT][FONT=宋体],但是在自主经营方面却没有直接的和主动的参与企业更广泛的管理或者企业最终的成功。[/FONT]
[FONT=宋体]这个差异和省提民项目的目的非常的相关。一旦被提名者移民到加拿大,他们就被期待居住在提名他们的省。省提名项目被认为是鼓励加拿大的移民者去三大城市中心以外的地区居住的主要的手段。研究表明被动的投资者通常会搬离他们原先居住的地方。[/FONT][FONT=宋体]换个角度说[/FONT][FONT=宋体],(但是)在一个特定地区自主经营一项商业的商业移民很倾向于居住在他经营商业的地区来经营好他的商业,保护它的投资,确保它的成功。当地商业被积极经营的事实也更能创造工作机会,这将给这个地区带来更多的利益,[/FONT]
[FONT=宋体]被提议的条例将会修改《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的[/FONT]87[FONT=宋体]([/FONT]5[FONT=宋体])和([/FONT]6[FONT=宋体])条,阐述省提名下的被排除的投资提议。被提议的修改方案将会强化和明确现行的关于省提名和加拿大商业中的投资资本的条例。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阻止通过策划被动投资的滥用省提名(和联邦移民投资者[/FONT][FONT=宋体]欺诈)[/FONT][FONT=宋体],同时也保持机动性,以便各省能够提名在该省作出主动投资的外国人。[/FONT]
[FONT=宋体]修改了什么?[/FONT]
[FONT=宋体]被提议的条例更加明确的划分了不能作为省提名的外国人类别。如果外国人提供资本,或者他计划参与或者已经参与了一个项“移民投资计划”,那么他[/FONT]/[FONT=宋体]她不能作为省提名的对象。为了支持被提议的修改方案,[/FONT][FONT=宋体]与移民相关的策划[/FONT][FONT=宋体]被作了定义。它包括任何以方便移民为目的,或者发起者的目的是为增加资本,或者计划的协议根本是为了获得法案规定的一个身份或者特权的任何策略或者计划。[/FONT]
[FONT=宋体]对于规定类别以外的外国人,他们也可以作为省提名的对象,如果满足:他们投向商业的资本不是为了获取利息,分红或者资本收益;在他们投资的商业中掌握了至少[/FONT]33 1/3%[FONT=宋体]的权益,或者投资了至少[/FONT]100[FONT=宋体]万加元;他们会持续并且积极地参与管理;投资的项目中不包括[/FONT][FONT=宋体]偿还[/FONT][FONT=宋体](赎回的选择)[/FONT][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被提议的条例规定,成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省提名必须向他们所在省或者领地的词[/FONT]CIC[FONT=宋体]的办事处出示永久居住签证。这项条款旨在鼓励申请人定居在提名他们的省,并且为该省提供更多的确定性。[/FONT]
[FONT=宋体]省提名主要申请人的配偶和家人在主申请人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以后也会成为永久居民。这项条款与家庭分类中附属申请人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要求相一致。[/FONT]
[FONT=宋体]可供选择的方法[/FONT][FONT=宋体](替代方案)[/FONT]
[FONT=宋体]对于阻止被动投资申请人成为省提名对象的规章条例,没有[/FONT][FONT=宋体]可供选择的方法[/FONT][FONT=宋体]。这个情况能被有效解决的唯一方法就是签证官按修改的条例作出一致的[/FONT][FONT=宋体]可防备[/FONT][FONT=宋体](经得起推敲[/FONT][FONT=宋体])的决定,那就是拒绝希望通过交钱就能移民加拿大的省提名人。[/FONT]
[FONT=宋体]条例的修改被要求保证申请的真实性和一致性。[/FONT]
[FONT=宋体]受益和花费[/FONT]
[FONT=宋体]受益[/FONT]
[FONT=宋体]当前条例允许一些省使用省提名的权力来增加(吸引)投资,这对联邦移民投资形成了竞争。[/FONT][FONT=宋体]省和领地选择的候选人要经历非常迅速的处理时间,而在提名之前,省和领地要做大量的工作,[/FONT] CIC[FONT=宋体]的角色是查证许可资格[/FONT][FONT=宋体]。(省提名计划处理时间短,因为省政府承担了挑选过程的工作,联邦使馆做安全背景审核就可以)[/FONT][FONT=宋体]这个非常迅速的处理时间使得生[/FONT]/[FONT=宋体]领地的被动投资相对于联邦移民投资的排队要更具有吸引力。[/FONT]
[FONT=宋体]省和领地之间的竞争也有问题。如果许多省和领地涉及到了被动投资计划,继而在省提名之间的竞争将会因为程序放松而使得省提名项目恶化,也会破坏省提名项目按地区分布及保持力的目标。被提议的条例将会协调省提名项目的各省的惯例,新的[/FONT][FONT=宋体]措辞[/FONT][FONT=宋体]阻止了省之间的竞争及与联邦移民投资计划之间的竞争。[/FONT]
[FONT=宋体]消除省提名项目中被动投资的可能性将会有助于确保项目最初的目标,也有助于被提名的人在提名的省或领地积极主动地从是真实的商业活动。这更有助于创造工作机会,促进经济增长,这些会给地区带来更多的利益。同样,联邦移民投资项目下的投资能够被各省最大范围的有效运用到促进经济发展和创造工作机会中去。减少于联邦投资移民项目的竞争会形成更多的投资者,这将会是[/FONT][FONT=宋体]多[/FONT][FONT=宋体]更多的投资款在所有参与的省分中发挥作用。[/FONT]
[FONT=宋体]被提议的条例改进的签证官对[/FONT][FONT=宋体]在考虑[/FONT][FONT=宋体]省提名申请人[/FONT][FONT=宋体]是[/FONT][FONT=宋体]使用的测试(测试与居住在提名省或领地的意图及确定被动投资相关)。条例将会使得测试对于申请人申请更加得容易,并且能提高决定的效率和质量。[/FONT]
[FONT=宋体]它们将会让申请人和应用条例的签证官更加地确定,并且通过提高结果质量来保护联邦移民投资的真实性。[/FONT]
[FONT=宋体]花费[/FONT]
[FONT=宋体]与那些操作被动投资计划的省份因修改项目而涉及到的行政费用相比较,这些花费相对较低。调整过的变化的实施策略考虑到了被影响的项目的修改。[/FONT]CIC[FONT=宋体]也准备帮助受到影响的省份在省提名范围内开发交替的方案,并且预期从现行的资源中提取的最低的费用将会被应用,并且在联邦水平上提供支持。[/FONT]
[FONT=宋体]停止引入的被动投资款而引起的损失将会通过增加联邦移民投资的处理时间和选择标准来弥补。[/FONT]
[FONT=宋体]磋商[/FONT]
[FONT=宋体]概述各自省提名项目参数的双边省提名人协议从[/FONT]1998[FONT=宋体]年起实施。协议明确的规定排除被动投资计划成为省提名项目的部分。[/FONT]
[FONT=宋体]在省和领地这项提议的建议在[/FONT]2003[FONT=宋体]年[/FONT]9[FONT=宋体]月,[/FONT]2004[FONT=宋体]年[/FONT]9[FONT=宋体]月,[/FONT]2005[FONT=宋体]年[/FONT]11[FONT=宋体]月,[/FONT]2006[FONT=宋体]年[/FONT]11[FONT=宋体]月,[/FONT]2007[FONT=宋体]年[/FONT]5[FONT=宋体]月[/FONT]-6[FONT=宋体]月的举行的联邦[/FONT]/[FONT=宋体]省[/FONT]/[FONT=宋体]领地省提名的工作小组会议上被提出来。各省提名协议都在小组中有一个代表,然后还有一名来自魁北克的观察员。[/FONT]2003[FONT=宋体]年[/FONT]9[FONT=宋体]月的会议上,省和领地代表单独会面(没有[/FONT]CIC[FONT=宋体]在场),[/FONT][FONT=宋体]并且对于被修改条例的所有权要求提出了改变建议(从[/FONT]50%[FONT=宋体]减少到[/FONT]33 1/3%[FONT=宋体]),这被[/FONT]CIC[FONT=宋体]接受并且实施。[/FONT]
[FONT=宋体]在各省和领地磋商以后,大多数的回应是积极的,并且表明继续支持修改条例。[/FONT]
[FONT=宋体]对于现行条例释义的挑战及修改条例在磋商的过程中已经在一些场合被提出来,这也拉长了磋商的时间。[/FONT]
[FONT=宋体]尽管在使用提名权利去吸引投资的问题上没有一致的意见,但是大多数的省和领地已经表明支持修改条例。所有的省和领地意识到需要明确和一致,并且希望这些条款能符合目标。[/FONT]
CIC[FONT=宋体]承诺增加处理联邦投资移民申请,设定了每年至少[/FONT]1000[FONT=宋体]联邦投资者的目标。这个行为导致了充足的资本增加到参与的省分中。[/FONT]2007[FONT=宋体]年,[/FONT]CIC[FONT=宋体]承诺将人数增加到每年[/FONT]2000[FONT=宋体]人。[/FONT]
[FONT=宋体]服从和执行[/FONT]
[FONT=宋体]这些条款符合《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FONT]
[FONT=宋体]《宪章》第六部分的自由流动全力保障永久居民和加拿大公民迁移的权利,并且保证所有的加拿大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的进入,停留和离开加拿大。《宪章》的第六部分第二条赋予所有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迁入,居住任一省份和领地,在那里他们可以寻找工作或者经营商业。[/FONT]
[FONT=宋体]一个外国人在省提名项目下做出申请,该省负责颁发提名证书。证书中表示的外国人必须符合所有的联邦法律规定才能成为可考虑的类别人士,并且必须满足使审核申请的签证官相信他们在加拿大有经济能力,并且将会在居住在提名的省。[/FONT]
[FONT=宋体]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即使是已经被省提名或者只有了提名证书,也将会被排除到省提名类别之外,[/FONT]
[FONT=宋体]申请人对于安排及协议的错误的理解可能会导致他们丧失在加拿大的身份。和其他永久居民一样,如果有必要,在审核之后,[/FONT][FONT=宋体]便会做出这样的决定。[/FONT]
[FONT=宋体]为保证所有官员理解这些新的规定,将会提供辅导和培训。[/FONT]
[FONT=宋体]性别分析[/FONT]
[FONT=宋体]在省提名项目及联邦移民投资项目中男性主申请人的数目不成比例。[/FONT]2006[FONT=宋体]年,省提名项目中[/FONT]76.4%[FONT=宋体]的男性主申请人,[/FONT]23.6%[FONT=宋体]的女性主申请人。联邦投资移民项目中有[/FONT]84.8% [FONT=宋体]的男性主申请人和[/FONT]15.2%[FONT=宋体]的女性主申请人。[/FONT]2004[FONT=宋体]年起,省提名项目中女性对男性的比例增加了[/FONT]2.2%[FONT=宋体],而联邦投资移民项目中女性主申请人只增加了[/FONT]0.1%[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通过性别变量监测,例如家庭状况,独立申请人,教育,收入和资产将会有助于从性别方面分析条例对于两个项目的影响的。这也将有助于在性别方面更好的理解这些项目。[/FONT]
[FONT=宋体]联系[/FONT]
Heidi Smith
Director, Permanent Resident Policy and Programs Division
Immigration Branch
365 Laurier Avenue W, 8th Floor
Ottawa, Ontario
K1A 1L1
Telephone: 613-954-4214
Fax: 613-954-0850
Email: heidi.smith@cic.gc.ca

[FONT=宋体]被提议的条例文本[/FONT]
[FONT=宋体]特此通知: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案》的[/FONT]5.1[FONT=宋体],第[/FONT]14[FONT=宋体]和[/FONT]16[FONT=宋体]部分,枢密院长官提出附加《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修改条例。[/FONT]
[FONT=宋体]有异议的人可以在本通知发布[/FONT]30[FONT=宋体]天内提出与被提议的条例相关的陈述。所有的陈述都必须引用加拿大公报第一部分,本通知发布日起,然后寄往安大略省,渥太华,[/FONT]365Laurie[FONT=宋体]西大街,[/FONT]Jean Edmonds [FONT=宋体]大厦南翼[/FONT]8[FONT=宋体]层,公民和移民部,移民分部,永久居民政策和项目部,[/FONT]Heidi Smith [FONT=宋体]部长。(传真:[/FONT]613-954-0850[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渥太华[/FONT] 2008[FONT=宋体]年[/FONT]2[FONT=宋体]月[/FONT]28[FONT=宋体]日[/FONT]
[FONT=宋体]枢密院助理:[/FONT]MARY PICHETTE


[FONT=宋体]《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修订条例[/FONT]
[FONT=宋体]修订条例[/FONT]
1.[FONT=宋体]《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第[/FONT]84[FONT=宋体]和[/FONT]85[FONT=宋体]条(见脚注[/FONT]1[FONT=宋体])修订成如下:[/FONT]
[FONT=宋体]永久居民情况[/FONT]
85.[FONT=宋体]联邦技术移民申请人的随行家人如果要成为永久居民,在参加一场考试外,还需[/FONT]
(a)[FONT=宋体]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并且[/FONT]
(b)[FONT=宋体]其所来自的国家不属于禁止移民之列[/FONT]
2.[FONT=宋体]《条款》的第[/FONT]85.5[FONT=宋体]条被废除。[/FONT]
3.[FONT=宋体]《条款》的[/FONT]86[FONT=宋体]条新增了第([/FONT]4[FONT=宋体])小条,如下:[/FONT]
[FONT=宋体]对随行家庭成员的要求[/FONT]
(5)[FONT=宋体]魁北克技术移民申请人的随行家人如果要成为永久居民,在参加一场考试外,还需[/FONT]
(a)[FONT=宋体]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并且[/FONT]
(b)[FONT=宋体]其所来自的国家不属于禁止移民之列[/FONT]
4. (1)[FONT=宋体]《条款》的第[/FONT]87[FONT=宋体]条([/FONT]5[FONT=宋体])和([/FONT]6[FONT=宋体])小条修订成如下:[/FONT]
[FONT=宋体]排除[/FONT]
(5)[FONT=宋体]依旧第([/FONT]6[FONT=宋体])小条,在下列情况下,在第([/FONT]2[FONT=宋体])([/FONT]a[FONT=宋体])段中提到的证件上登有名字的外籍人士将不能成为省提名移民[/FONT]
(a)[FONT=宋体]该提名是基于该外籍人士所提供的资金;或者[/FONT]
(b)[FONT=宋体]该外籍人士试图或已经参与移民相关投资计划。[/FONT]
[FONT=宋体]特例[/FONT]
(6)[FONT=宋体]以下情况不适用与第([/FONT]5[FONT=宋体])小条[/FONT]
(a)[FONT=宋体]该外籍人士将资金提供给该为他们提名的省内的商业,而不是主要用于赚取投资收益,如利息、红利或资本收益。[/FONT]
(b)[FONT=宋体]该外籍人士控制或将会控制[/FONT]
(i)[FONT=宋体]该商业权益比的[/FONT]33 1/3[FONT=宋体]或更高;或者[/FONT]
(ii)[FONT=宋体]该商业权益投资额不少于[/FONT]$1,000,000[FONT=宋体];[/FONT]
(c)[FONT=宋体]在提名他的省内,该外籍人士对或将会对该商业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并且[/FONT]
(d)[FONT=宋体]该投资期限并没有回售权。[/FONT]
(2)[FONT=宋体]《条款》的第[/FONT]87[FONT=宋体]条新增了第([/FONT]8[FONT=宋体])小条,如下:[/FONT]
[FONT=宋体]定义[/FONT]
(9)[FONT=宋体]在这一条里的名词定义如下。[/FONT]
[FONT=宋体]与移民有关的投资计划[/FONT]
[FONT=宋体]与移民有关的投资计划指的是这样一个策划或计划[/FONT]
(a)[FONT=宋体]该策划或计划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移民加拿大更加方便并且该策划或计划的倡导者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筹集资金;或者[/FONT]
(b)[FONT=宋体]该策划或计划相关的合同或安排主要是为了获得一种《法令》规定的身份或特权。[/FONT]
[FONT=宋体]权益比[/FONT]
[FONT=宋体]权益比的定义与第[/FONT]88[FONT=宋体]条第([/FONT]1[FONT=宋体])小条里的定义一样。[/FONT]
[FONT=宋体]不适用[/FONT]
(10)[FONT=宋体]第([/FONT]5[FONT=宋体])、([/FONT]6[FONT=宋体])和([/FONT]9[FONT=宋体])小条不适用于在[/FONT]2008[FONT=宋体]年[/FONT]9[FONT=宋体]月[/FONT]2[FONT=宋体]日前签发了提名证书的外籍人士。提名证书在第([/FONT]2[FONT=宋体])([/FONT]a[FONT=宋体])段中提到过。[/FONT]
[FONT=宋体]过渡[/FONT]
(11)[FONT=宋体]第([/FONT]5[FONT=宋体])和([/FONT]6[FONT=宋体])在[/FONT]2008[FONT=宋体]年[/FONT]9[FONT=宋体]月[/FONT]2[FONT=宋体]日前适用于第([/FONT]10[FONT=宋体])小条提到的外籍人士。[/FONT]
5.[FONT=宋体]《条例》在第[/FONT]87[FONT=宋体]条后增加了如下内容[/FONT]
[FONT=宋体]对随同家庭成员的要求[/FONT]
87.1[FONT=宋体]省提名移民申请人的随行家人如果要成为永久居民,在参加一场考试外,还需[/FONT]
(a)[FONT=宋体]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并且[/FONT]
(b)[FONT=宋体]其所来自的国家不属于禁止移民之列[/FONT]
6.[FONT=宋体]第[/FONT]106[FONT=宋体]条和[/FONT]107[FONT=宋体]条修改成如下:[/FONT]
[FONT=宋体]永久居民情况[/FONT]
107.[FONT=宋体]投资者、企业家或个体户移民申请人的随行家人如果要成为永久居民,在参加一场考试外,还需[/FONT]
(a)[FONT=宋体]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并且[/FONT]
(b)[FONT=宋体]其所来自的国家不属于禁止移民之列[/FONT]
7.[FONT=宋体]第[/FONT]109[FONT=宋体]条第[/FONT]4[FONT=宋体]小条被废除。[/FONT]
8.[FONT=宋体]第[/FONT]114[FONT=宋体]条和[/FONT]115[FONT=宋体]条被修订成如下:[/FONT]
[FONT=宋体]家庭成员[/FONT]――[FONT=宋体]必要条件[/FONT]
114.[FONT=宋体]家庭护理员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留在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的必要条件是该家庭成员在该家庭护理员申请继续留在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时,包括在其申请表里。[/FONT]
[FONT=宋体]家庭成员[/FONT]――[FONT=宋体]永久居民[/FONT]
114.1[FONT=宋体]为家庭护理员家庭成员的外籍人士申请继续留在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如通过一场考试,并符合一下条件就会成为永久居民[/FONT]
(a)[FONT=宋体]该家庭护理员已经是永久居民;并且[/FONT]
(b)[FONT=宋体]其所来自的国家不属于禁止移民之列[/FONT]
[FONT=宋体]一致[/FONT]――[FONT=宋体]适用时间[/FONT]
115.[FONT=宋体]在[/FONT]112[FONT=宋体]到[/FONT]114.1[FONT=宋体]条规定的适用要求必须与申请工作许可证或临时居住签证的时间、许可证与签证签发的时间、以及该外籍人士成为永久居民的时间相一致。[/FONT]
9.[FONT=宋体]([/FONT]a[FONT=宋体])段前《条款》的第[/FONT]122[FONT=宋体]条法语部分[/FONT][FONT=宋体]修订成如下:[/FONT]
[FONT=宋体]对于陪同申请人的申请要求[/FONT]
122.[FONT=宋体]属于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并且陪伴提交了申请的家庭团聚类别的主申请人,如果主申请人变成永久居民,在审核以后,附属申请人可定居加拿大。[/FONT]
10.[FONT=宋体]([/FONT]a[FONT=宋体])段前《条款》的第[/FONT]129[FONT=宋体]条法语部分[/FONT][FONT=宋体]修订成如下:[/FONT]
[FONT=宋体]对于陪同申请人的申请要求[/FONT]
129.[FONT=宋体]属于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并且陪伴提交了配偶类别申请的主申请人,如果主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在通过审核以后,附属申请人可以定居加拿大。[/FONT]
[FONT=宋体]生效[/FONT]
11.[FONT=宋体]以上条款于[/FONT]2008[FONT=宋体]年[/FONT]9[FONT=宋体]月[/FONT]2[FONT=宋体]日生效。[/FONT]

ldjqx : 2008-03-17#39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看不懂守法上面贴的

tony3213 : 2008-03-17#40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守法:可否对上文做个总结。

wtnk : 2008-03-17#41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先谢谢守法为大家做的这麽多工作,非常感谢!再请教,本人1.21递联邦,至今没收到FN,不知新法会不会对我有影响?好象你上面有说从FN一刀切是吗?再次感谢!

nhzlm : 2008-03-17#42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10)第(5)、(6)和(9)小条不适用于在2008年9月2日前签发了提名证书的外籍人士。提名证书在第(2)(a)段中提到过。

过渡
(11)第(5)和(6)在2008年9月2日前适用于第(10)小条提到的外籍人士。
5.《条例》在第87条后增加了如下内容

对随同家庭成员的要求
87.1省提名移民申请人的随行家人如果要成为永久居民,在参加一场考试外,还需
(a)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并且
(b)其所来自的国家不属于禁止移民之列


如上所述,是不是已明确在2008年9月2日前签发了提名证书的外籍人士不适用于新规定呢?

家园移民 : 2008-03-18#43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先谢谢守法为大家做的这麽多工作,非常感谢!再请教,本人1.21递联邦,至今没收到FN,不知新法会不会对我有影响?好象你上面有说从FN一刀切是吗?再次感谢!
应该不会的

家园移民 : 2008-03-18#44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应该不会的
抽空研究下
偶看法律也有点头疼

家园移民 : 2008-03-18#45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看不懂守法上面贴的,语言太专业化,非专业人士,无法看通,能不能化繁为简单、说一下与PEI有什么关联?谢谢!
总结已经太多人给了

偶就是要把法律贴出来,让大家有个自己判断,大多的总结都是源于这个文字的

家园移民 : 2008-03-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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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5)、(6)和(9)小条不适用于在2008年9月2日前签发了提名证书的外籍人士。提名证书在第(2)(a)段中提到过。

过渡
(11)第(5)和(6)在2008年9月2日前适用于第(10)小条提到的外籍人士。
5.《条例》在第87条后增加了如下内容

对随同家庭成员的要求
87.1省提名移民申请人的随行家人如果要成为永久居民,在参加一场考试外,还需
(a)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并且
(b)其所来自的国家不属于禁止移民之列


如上所述,是不是已明确在2008年9月2日前签发了提名证书的外籍人士不适用于新规定呢?
偶目前同意嫩的理解

风的颜色 : 2008-03-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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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4月底5月初去面试,来得及吗?本来3月就可以面试的,但是被拒签了,好倒霉!!!

ldjqx : 2008-03-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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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4月底5月初去面试,来得及吗?本来3月就可以面试的,但是被拒签了,好倒霉!!!
在那个使馆拒签?北京?香港?

风的颜色 : 2008-03-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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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北京,这样有区别吗

家园移民 : 2008-03-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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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就是问下,了解下情况

也祝你下次签证顺利了

随影999 : 2008-03-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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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同家庭成员的要求
87.1省提名移民申请人的随行家人如果要成为永久居民,在参加一场考试外....................

??:wdb24:考什么东东?

家园移民 : 2008-03-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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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看英文
好像没有太大意思

mutou : 2008-03-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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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啊~

风的颜色 : 2008-03-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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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什么呀,难吗,哪方面的呀

大笨笨熊 : 2008-04-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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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

嘟嘟飞 : 2008-04-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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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我们来看看联邦移民官的操作手册(Operation Manual) 中关于审理海外省提名(Overseas Processing - Provential Nominees)案件的规定:



7.6 Refusing the application



There are three bases upon which a provincial nominee who meets all statutory admissibility requirements can be refused a visa:

l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applicant does not intend to live in the province that has nominated them;

l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applicant is unlikely to be able to successfully establish economically in Canada;

l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applicant is participating in, or intends to participate in, an immigration-linked passive investment scheme as defined above and in the Regulations.

7.6 拒签:

以下三种情况下,省提名申请人即使符合法规中的入境要求,仍然会被拒签:

l 签证官有理由相信,申请人不想在被提名的省份居住;

l 签证官有理由相信,申请人不太可能在加拿大经济上能够自足;

l 签证官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已经或试图参与了〈条例〉中所规定的与移民有关联的消极投资。



由此可见,联邦移民官一直对省提名项目持有“尚方宝剑”,如果以前有此类申请人通过,也只不过是因为以前的申请人较少,没有引起联邦签证官的注意而已。现在随着问题的日益突出,签证官当然会严格执法,对此类申请可以在9月2日前援引以上条款拒签,或者拖至9月2日后拒签,那么届时被拒的申请人将没有去法院上诉翻案的可能。



分析认为,对于中国的移民申请人,如果想通过省提名项目移民成功,则必须是真正想在某省定居、购买一个旧企业或成立一个新企业,且在该企业里控股的比例至少为1/3或者进行至少100万加币的投资,否则难逃拒签噩运。如果是还没有拿到提名纸的申请人,签证官非常可能会在申请商务考察时拒签;如果已完成投资打款,递表联邦申请,签证官也同样会援引以上手册中之规定,认定申请人的投资是参与了某一“与移民有关联的投资“而拒签。而此时申请人将面临投资款无法收回的绝境。

cdegt : 2008-04-27#57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转载:
我们来看看联邦移民官的操作手册(Operation Manual) 中关于审理海外省提名(Overseas Processing - Provential Nominees)案件的规定:



7.6 Refusing the application



There are three bases upon which a provincial nominee who meets all statutory admissibility requirements can be refused a visa:

l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applicant does not intend to live in the province that has nominated them;

l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applicant is unlikely to be able to successfully establish economically in Canada;

l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applicant is participating in, or intends to participate in, an immigration-linked passive investment scheme as defined above and in the Regulations.

7.6 拒签:

以下三种情况下,省提名申请人即使符合法规中的入境要求,仍然会被拒签:

l 签证官有理由相信,申请人不想在被提名的省份居住;

l 签证官有理由相信,申请人不太可能在加拿大经济上能够自足;

l 签证官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已经或试图参与了〈条例〉中所规定的与移民有关联的消极投资。



由此可见,联邦移民官一直对省提名项目持有“尚方宝剑”,如果以前有此类申请人通过,也只不过是因为以前的申请人较少,没有引起联邦签证官的注意而已。现在随着问题的日益突出,签证官当然会严格执法,对此类申请可以在9月2日前援引以上条款拒签,或者拖至9月2日后拒签,那么届时被拒的申请人将没有去法院上诉翻案的可能。



分析认为,对于中国的移民申请人,如果想通过省提名项目移民成功,则必须是真正想在某省定居、购买一个旧企业或成立一个新企业,且在该企业里控股的比例至少为1/3或者进行至少100万加币的投资,否则难逃拒签噩运。如果是还没有拿到提名纸的申请人,签证官非常可能会在申请商务考察时拒签;如果已完成投资打款,递表联邦申请,签证官也同样会援引以上手册中之规定,认定申请人的投资是参与了某一“与移民有关联的投资“而拒签。而此时申请人将面临投资款无法收回的绝境。

呵呵,之前已经贴过了,很多事情就怕认真,认真一下就可以查出这版operation manual的日期是2003年底。。。
http://www.cic.gc.ca/ENGLISH/resources/manuals/op/op07be.pdf

像是PEI,真正到联邦签证官手上的提名纸,肯定是20万加币的,谁也不会蠢到把融资模式给列在提名纸上吧:)
if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这里的问题是what makes them believe?

家园移民 : 2008-04-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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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之前已经贴过了,很多事情就怕认真,认真一下就可以查出这版operation manual的日期是2003年底。。。
http://www.cic.gc.ca/ENGLISH/resources/manuals/op/op07be.pdf

像是PEI,真正到联邦签证官手上的提名纸,肯定是20万加币的,谁也不会蠢到把融资模式给列在提名纸上吧:)
if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这里的问题是what makes them believe?
嫩可是越来越专业了

cdegt : 2008-04-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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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可是越来越专业了

嘎嘎,久病成良医,无奈无奈啊

zhaozuomin : 2008-04-28#60
回复: 关于新省份提名的看法

转载:
分析认为,对于中国的移民申请人,如果想通过省提名项目移民成功,则必须是真正想在某省定居、购买一个旧企业或成立一个新企业,且在该企业里控股的比例至少为1/3或者进行至少100万加币的投资,否则难逃拒签噩运。如果是还没有拿到提名纸的申请人,签证官非常可能会在申请商务考察时拒签;如果已完成投资打款,递表联邦申请,签证官也同样会援引以上手册中之规定,认定申请人的投资是参与了某一“与移民有关联的投资“而拒签。而此时申请人将面临投资款无法收回的绝境。
:wdb26:真的会无法收回投资款吗???:wdb13:

fatrabbit : 2008-04-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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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认真地看了每个帖子,大家都是高人,说得都在理,就是不知官方的最后政策,但愿加政府能公正地处理此事

canliii : 2008-05-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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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守法先生权威地总结一下,联邦到底要干什么,我门应该怎样领会国家的政策

家园移民 : 2008-05-0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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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是以上的那些看法了
没有什么新意

海格Z : 2008-06-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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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于联邦,联邦就没戏,联邦大于法,法就会改,法是死的,联邦是活的,美国宪法修改三百年也就十一处,加拿大如何,拭目以待。

海格Z : 2008-06-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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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现,保守党改了移法,民主党说上台再改过来,一大发明,哈哈。

xuejinghui : 2010-01-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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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是什么意思?pnp又是什么意思?

飘走的云 : 2010-01-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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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是什么意思?pnp又是什么意思?

pei 是加拿大的一个省份,叫爱德华王子岛
pnp是省提名项目的的缩写

kumenhuang : 2010-09-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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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目前联邦对pei项目的政策和做法是怎样的?余下尚未取得PL、在等待中的投移们的结局会是怎样?

笑看红尘 : 2011-03-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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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感觉有点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