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04年一家三口短登后回国!
07年3月我自己去,报了04-05-06的税(找人报的,当时报了在中国的收入,很少),后收到退税,不多,几百那样!
07年9月我回国! 我丈夫却去了加拿大(一直在那里!)
我08年3月带孩子去加拿大,5月又带孩子回国(出于无奈,本想长登的)期间报税(我们夫妇去年有收入) 还申请了孩子的牛乃金! 竟受到退税,什么04的,05的,06的,我不清楚什么钱,以为是孩子的什么。 有2000多的,有1000多的,也有几百的,陆续的!
但我昨天朋友写信说税局让我退还给他们,我要退2900,我丈夫要退1800多(他现在也在加拿大,但因为复杂的家庭原因,我们沟通不多) 我不知道什么钱,朋友说上面就写的根据计算什么的。我问了别人,知道有个工作的,我们不该申请,因为我们没有呆满一年,我和丈夫每人1000,也许要还给税务局,其他的我也不理解!
请教
1) 根据你们的知识,大约是什么钱?要我们退那么多?
2) 如果我再也不去加拿大了,不理睬它,有问题吗?
3) 我丈夫一定要在那里,他一定要还吧!否则,会怎样?
4) 我孩子将来要去加,会有影响吗?
5) 如果我暂时不还也不理睬,如果我将来由于某些原因也要去加拿大,会有影响吗?
恳请大家不要拍转! 因为我的家庭原因比较复杂,我是婚姻里的弱者,受害者,为了孩子,很多的无奈!否则我不会来回进出! 哎!
所以大家知道答案的请慷慨帮我解答!谢谢!
不知道的可以帮助分析,请不要拍砖头!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