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各位指点,我对contract 和emlpoyee基本理解,那我不明白的是在加拿大这个法律相对健全的国家,难道contract是可以不分时限的,至少在中国试用合同期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还得为你交3金4金什么的。我的工作经验是否与当地的刚毕业的大学生相当这个老板自然有数,除非他是白痴,况且我也是经过面试的,我感到他就是利用了我们新移民求职心切及对用工制度的不了解,反正我的合同也就2个月,我就不好好给他干,满2个月走人,况且他给的工资也不高,本来这个小公司对我来说只是个跳板。只是感觉被欺负了,心里很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