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办的投资移民 希望和大家讨论一下投资移民如何能合法的把钱带入加国 我的情况是国内的生意主要是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 短期内不太容易变现 交了投资款 我的存款余额也就不是很多了 今后的生存一方面是工作的工资 另一方面是要靠企业的分红(可大家都知道国内企业要是想分红代价几乎是很难承受的)分完红能拿到的钱还要在加国去上超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据说个税方面加国比国内高)可要是不正规分红带入加国的钱就不太容易说明来源 而且假如有一天能把企业变现了 是不是还要算作收入在加国再次缴税 有个朋友介绍说可以在适当的时机申请非税居民 等到那个时候在变现企业或者分红 可是非税居民据说是要放弃加国的所有福利 包括放弃房产的 这样的话去了连买房都成了问题了 不知道这样做最好 有兴趣的朋友大家一起讨论下吧
加拿大的税务
名词解释:
全球纳税:就是说嫩一旦成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就需要申报全球的收入,包括中国的收入了。怎么征税,按照税率,如果在国外的税率比加拿大高,没事了,如果低,需要补缴差额。
纳税是收入的税,不是资产的税。简单的说,嫩加拿大有100万加元,征收的税不是100万加元的资产税,而是100万加元产生的利息收入的税
加拿大到处都有可以代为报税的机构,到处都有的,嘎嘎
加拿大的税制是良心报税,然后抽查,查出问题就是大问题
每年的4月报税
移民申报的资产和将来到加拿大申报的资产并不相关,起码偶有客户这么做过,到现在还没有问题。偶个人认为移民申报到登陆申报,一般有2年左右的时间差,就算有了问题,也不是不能解释的
中心内容:怎么申报资产?
第一次要多申报,申报多少?最好可以把自己一辈子打算在加拿大用的钱都申报了。
原因:嫩每年都要申报的,如果第一年申报的少,以后申报多了,就需要解释来源了,就麻烦了。如果每年的资产曲线都一样,被发现的概率也少很多了。
申报的种类,最好是流动资产和房产,最好不要是公司。
原因:公司资产的申报比较麻烦,如果被抽查了,需要准备的手续也非常多了
可以凭空申报?不行。申报的时候资产可以不在加拿大,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如果资产不够,就多报点房产的市值,准备评估报告总是很简单的事情。
这方面先声明不是很专业,概不负责,嘎嘎学习了!谢谢受法!
请问:
1。申报流动资产时,是不是也有现金,股票,基金,债?以及其他众多理财产品的分别?
为了备查,这些流动资产的相应证明文件是否也要准备?
2。黄金如何申报呢?以当时的市价吗?
3。还有股权怎么申报为好呢,如果要申报的话?
谢谢指教!
好多事情是要未雨绸缪的。
既然移民了,就要做好两手准备,要考虑到未来连根拔起的可能性。
所以,斑竹的指导非常及时和必要!
谢谢受法!家园有了您,使大家受益良多!
在移民登陆前可以把你的股份请会计事务所做个审计,以后如果把股份变现了增值的部分交税。我是办的投资移民 希望和大家讨论一下投资移民如何能合法的把钱带入加国 我的情况是国内的生意主要是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 短期内不太容易变现 交了投资款 我的存款余额也就不是很多了 今后的生存一方面是工作的工资 另一方面是要靠企业的分红(可大家都知道国内企业要是想分红代价几乎是很难承受的)分完红能拿到的钱还要在加国去上超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据说个税方面加国比国内高)可要是不正规分红带入加国的钱就不太容易说明来源 而且假如有一天能把企业变现了 是不是还要算作收入在加国再次缴税 有个朋友介绍说可以在适当的时机申请非税居民 等到那个时候在变现企业或者分红 可是非税居民据说是要放弃加国的所有福利 包括放弃房产的 这样的话去了连买房都成了问题了 不知道这样做最好 有兴趣的朋友大家一起讨论下吧
偶有客户就离岸公司处理资金永远追求的是利润回报,哪里收益高就流向哪里,并非一定要跟着自己身边才安全。北美本地人都在用offshore trust避税,国内与加拿大存在明显利差的现在,外边的钱都在往国内钻,把身家搬过去并不是好办法。
合理避税的办法有很多,国内资产并不一定需要全部申报,如果未来真在那边有生意需要,简单做个离岸公司就可以合法把资金调过去了:)
当然,一切的前提都是市场时势,如果某一日国内投资环境转坏,再连根拔起也是合理的。
俺觉得并非现在就要连根拔起,但不得不考虑以后需要连根拔起时的纳税问题。
这是一个好主意,对于那些家财万贯的富人们来说,非常实用且很聪明。
请教cdegt:对于俺们这样不算富的人来说,会不会太大费周章啦?
谢谢指教!纷纷相送!
慢慢学习!ZT---关于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报税问题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
ZT---关于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报税问题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
ZT---关于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报税问题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某家一个人作为纳税居民长登,另一个暂时作为非纳税居民短登后回国待上几年,那么,第一次报税时就只需申报纳税居民名下的全部资产,而在非纳税居民若干年后长登成为纳税居民时,再行申报他/她名下的全部资产?
纳税居民走前就要为第一次申报的资产做些前期工作,包括更名,转让,评估等以备日后查询。
这些实际上是应该事先搞清楚的,因为清楚了才好做家庭资产的合理安排,至少谁名下准备放多少,放什么类型的,如何安排才能有效避税。。。。
是啊,可是当时没有深入讨论过,所以还是觉得朦朦胧胧的,不是特别清楚,尤其对俺这样老想着那些美事的人,更是如此。
研究透政策还是很有必要的。
还是不明白,例如申请时申报财产A万刀,登陆时申报B万刀(尽量多申报的原则),如果被要求提供资料,是否要提供申请后到登陆(或登陆后1年)期间(也就3、4年吧)增值B-A万刀的证明材料,注意只能是这3、4年的增值,否则就存在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嫌疑了。如果这样,两次申报差额大的话,取得完美的证明材料是很困难的。
还是不明白,例如申请时申报财产A万刀,登陆时申报B万刀(尽量多申报的原则),如果被要求提供资料,是否要提供申请后到登陆(或登陆后1年)期间(也就3、4年吧)增值B-A万刀的证明材料,注意只能是这3、4年的增值,否则就存在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嫌疑了。如果这样,两次申报差额大的话,取得完美的证明材料是很困难的。
俺也有这方面的疑惑,请高人指点。
魁北克的项目申请时只报主申请的资产,PEI好像是报夫妻双方的,能采取这种方法吗?
还是不明白,例如申请时申报财产A万刀,登陆时申报B万刀(尽量多申报的原则),如果被要求提供资料,是否要提供申请后到登陆(或登陆后1年)期间(也就3、4年吧)增值B-A万刀的证明材料,注意只能是这3、4年的增值,否则就存在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嫌疑了。如果这样,两次申报差额大的话,取得完美的证明材料是很困难的。
如果到加拿大后,再买一套房子的话,想作为自住申报,就必须卖掉国内的吗?
如何操作可以最大程度的有利?
在国内的自住房可以让父母住的,这样也能保持自住的性质。
第一次保税申报加拿大境内的资产觉得应该是:
申请时报主申请名下的资产A万刀,长登后第一次报税时,申报资产B万刀。
如果被要求提供资料,那么就应该提供这B万刀中,若干万刀是成为纳税居民前(比如以长登日为准之前一日),申报人在国内所拥有的房产的评估值,若干万则是股票当时市值,又若干万是国内银行的存款余额,。。。。
加拿大政府只征收咱们成为税务居民之后的所得税,对于咱们成为税务居民之前的资产不客税,但它需要了解这些资产的确切数额,作为日后客税的计算依据。
在国内的自住房可以让父母住的,这样也能保持自住的性质。
是的, 但还是疑惑是否要证明父母没有其他住房.
这个恐怕不会吧,否则调查起来难度也忒大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其他的房产仍然是在劫难逃滴。
个人觉得不是按照长登短登决定的学习了!
谢谢!
申报海外资产的时间点还是从长登日起算的,所以有的功课就应该宜早不宜迟。这么理解对吗?领导?
好像很困难
俺现在CONFUSED 的,就是是不是可以一个人做税务居民,而另一个暂时不做?
如果这样可以,对俺们来说当然是很合适的,也留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来调整家庭财务布局?
谢了!
如果经济上相对独立呢?比如双方都有工作,并不需要依赖对方的财政支持?
You're a 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if you:
normally, customarily, or routinely live in another country and aren't considered a resident of Canada; or
don't have residential ties in Canada; and
you live outside Canada throughout the tax year; or
you stay in Canada for less than 183 days in the tax year.
What are residential ties?
Residential ties include:
a home in Canada;
a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see the definition in the General Income Tax and Benefit Guide) and dependants in Canada;
personal property in Canada, such as a car or furniture;
social ties in Canada.
Other ties that may be relevant include:
a Canadian driver's licence;
a Canadian bank account or credit cards;
health insurance with a Canadian province or territory.
看完这段,俺就
水漫金山了。
在国内的自住房可以让父母住的,这样也能保持自住的性质。
留在国内的现金房产等都以人民币计价,由于人民币对加元的升值而造成的名义上加元资产的增加是否属于应缴税收入呢?
或报资产时可以报人民币净值吗?
留在国内的现金房产等都以人民币计价,由于人民币对加元的升值而造成的名义上加元资产的增加是否属于应缴税收入呢?
或报资产时可以报人民币净值吗?
如果到加拿大后,再买一套房子的话,想作为自住申报,就必须卖掉国内的吗?
如何操作可以最大程度的有利?
1。国内的自住房情况下,如果再在加拿大买房子的话,加拿大的房子就不能算自助房了吧?
3。现在的在国内的自住房卖掉一段时间后,加拿大也没有房产,又在中国买了一套房子,可以被认定为自住房吗?
据偶所了解的情况同问!
还有在网上看到:第一年申报加的资产,第二年要申报全球资产,第三年还要申报税务居民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领导,是不是这样啊?
谢谢!
好东东,咱来个细水长ZT---
引用:
作者: ashuna
意思就是:让老公把钱先挂下父母或兄弟姐妹帐户下,然后汇至加拿大,就不会缴税了,对吗????
加拿大是没有赠与税的,理论上来说作为亲戚的赠与是不要交税。风险在于如果赠与金额过大也会引起税务局怀疑。有一个案例是一个德国移民声称一笔钱是其在德国的母亲赠与的,后来加拿大税务局与德国税务局核实其母亲不可能有如此大笔收入。这个移民后来也被抓进去坐牢了。
这个方法好像不错。
作者: 深圳老虎先生
登陆前的财产证明:存折,房产证,或借条(这个最容易)
海外信托就是你爸爸妈妈赚钱了,交给海外信托(比如说,汇丰银行的海外信托)经营,赚的钱和本金都可以免税进入加拿大给你....
这个方法好像不错。
作者: 深圳老虎先生
登陆前的财产证明:存折,房产证,或借条(这个最容易)
海外信托就是你爸爸妈妈赚钱了,交给海外信托(比如说,汇丰银行的海外信托)经营,赚的钱和本金都可以免税进入加拿大给你....
是吗?如果能够这样,还真是个不错的办法!
不知有没有人实践过?俺要去问问老虎去。
offshore trust我在前边帖子说过啊
ZT
信托是财产法定权利的所有者(信托人)基
于信任,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
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离岸信托也称为境外信托或外国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
进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居住的本国居民委托人
设立的信托。信托在中世纪产生时,就具有规避法律的先天血统,而融合了近代金融
自由化与经济全球化伟大成就的离岸信托则更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其规避法律的特性。
许多跨国纳税人都把在避税地设立离岸信托作为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而利用避税地
进行离岸信托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五种。
一、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某个免征
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所谓个人持股公司是指消极投
资收入占总收入65%以上,50%以上的股份被五个以下的自然人持有的公司。由于这
种公司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跨国纳税人很容易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
而实际上却是由他一人控制公司。然后,他把位于高税国的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
并逐步将在高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地。他本人可以是这笔信托财产的
受益人。他死后这笔财产也可以按事先确定的办法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这样就可以
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的所得税和遗产税。
二、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减少所得税。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是一种
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其特征在于: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定受益人可以享受的信托利
益,而授权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配。在分配决定做出之前,受益人是否能获得
信托利益,可获得多少信托利益都处于不确定之中。信托人通常写出一个非正式的
“意愿书”,对受托人做出详细的指示,这一指示对其他方(包括财政当局)保密。利
用自由裁量信托可以起到节约纳税的作用。现代各国对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的都是累进
税率,所得级距越高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也越高。信托人可以在避税地设立一个自由
裁量信托,当某一受益人由于信托收益的分配使其总收入增加而可能适用较高级距税
率时,受托人根据信托人事先设定的条件有权决定不再对其进行分配,而将信托收益
分配给收入较低的其他受益人,从而确保信托收益能一直适用较低的税率。跨国集团
通过这种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可以达到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收入分割、转移
所得的目的,从而使得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下降。
三、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避税方式相结合。如果位于某避税地的银行与一项贷
款的利息支付国之间签订有减征预提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但是发放贷款的跨国纳税人
所在国与利息支付国之间却没有这种税收协定,那么跨国纳税人就可以与该避税地银
行签订信托合同,由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收取利息,跨国纳税人则由此逃避了一部分
税收。
四、通道自益信托的方式隐瞒对关联公司的所有权。自益信托(self-benefit
trust),是指信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
地设立一个信托公司或开立银行信托账户和一个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投资活
动,然后把持股公司信托给所设立的信托公司或银行,由其管理持股公司。但是这些
公司财务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信托人兼受益人的高税国跨国纳税人。由于在受益人
与持股公司之间插入了一个全权信托,这时信托公司或银行就成了持股公司事实上的
所者人,从而有效地掩盖了跨国纳税人的投资。跨国公司利用这种方式可以隐瞒其对
各地受控子公司的真实所有权,从而为跨国公司进行积极投资的逃避税活动提供了方
便。
五、信托结构复杂化。信托一般建立在对其实行管理的避税地,但是跨国纳税人
往往通过对各具特色的避税地的巧妙利用以获得最大的避税效果。例如巴哈马信托允
许受托人不必是居民,信托资产不必存放在巴哈马,并对信托颁布有资产保护法以抵
制债权人和大陆法国家的裁决。泽西岛对信托业实行税收裙带,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
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居民,这一信托企业不必缴纳所得税。
这样,委托人就可以先在巴哈马设立信托,再将该信托及其财产从巴哈马转移出来交
给泽西的受托人在泽西境外进行管理。在这种设计下,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分处异
地。精心安排的信托结构不仅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了各个避税地所提供的税收利益,
同时也散布了迷惑税务当局的烟雾。
汇报一下,关于海外离岸信托的有关问题,深圳老虎先生的回答是:
第一,资金超过三百万美元才有意义
第二,每年费用超过10万人民币
第三,我觉得没有必要搞,哈哈,因为意义不大,除非您是超级富豪(未来要带入加拿大的现金超过亿美元)
关于BVI公司,有几个问题请教CD:
1.如果在登陆以前成立BVI公司,申报海外资产的时候是否也要一起申报呢?
2.登陆前是否需要像其他国内普通的公司一样改换股份?
3.BVI公司的收入和利润每年是否也要向加国缴税呢?
4.登陆以后,从BVI汇到加国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否也要缴税呢?
THANKS.
请教CD:有没有好的离岸公司可以推荐的?俺想务实一些,咨询咨询,学习学习。
谢谢!
想给你加纷纷,可惜现在加不上。容后补!
请教不敢,我只有在香港公司,海外避税地的还没搞,不过一知半解地看了点
1.如果空壳公司报不报无所谓,如果产生业务流水的最好报上,这是保险起见,不报也没关系,加拿大税务局找上门人家也不接待,不过以后这个公司想在加有业务的话,最好按规矩来;
2.见1,看避税地规定董事会组成形式,一般来说不需要换;
3.申报的个人收入当然要补齐差额(具体咨询会计师,各个避税地和加有无签税务协议与否和内容都有差别),不过很多办法可以在避税地抵掉一大部分税务;
4.是的,除非是遗产转移。
这些操作具体的建议还是咨询专业公司,比较大的中介都有这些业务,可以问问,但别全信,国内还有很多皮包公司经营这些业务,层次非常低,最好选择,找个香港的律师楼或者会计师楼。
大家好!注册了一些天,天天在潜水学习!今天看到这个贴的问题是我最担心的一个事。感谢这里让大家学习、交流。看我名字就知道是新手,望大家多多帮助!我也想问问,请前辈们指导:
1、如果是以公司股份申请为主申请人资产,那么如果主申请人要作为纳税居民,是不是要在登录之前最好把股份转让掉,或找个可靠的人把股份转到其名下,这样是不是比较好?
如果没有转让掉,可以不进行纳税申报吗?(前面的帖子好像有这么建议,但我感觉这个更难,因为申请资料有,万一加方税务抽查到,想要我们提供不予申报的依据,我看很难提供,而且很被动。是不是失去诚信问题更严重?
如果股份转让只是手续操作而已,实质上公司的股份还在,公司需要正常经营所以钱还是要在公司流动,那这样转让行为没有实质的资金转移,这可行吗?如果加方税务认为实质没有转移会不会要求补充资料证明转让行为?
加方税务若认可股份转让成立的话,那会不会认为这笔转让款起码也要有利息收入?
2、如果以拥有公司股份申请投资移民的主申请人想申请作为非税务居民(在前面看到有这个申请,但本人觉得好像很难),就是副申请及小孩登录,主申请人不长登。前面看了这样的信息:如果该副申请人在4年内住满3年,并申请为公民的话,那我又疑问了:那主申请人不受移民监约束要5年满足2年的居住要求,但是这样还能以一个非税务居民身份拥有居住权吗?我认为这个好像矛盾了,是不是要是配偶一方是公民,那么另一方就失去非税务居民的申请了?
一下子问了这么拖泥带水的问题,请前辈原谅。
还没有开帖过,表达不知是否清楚。谢谢各位。
再问一个:前面看到的固定资产问题,主要是说房产。我个人认为不知是否正确,请前辈指导:
1、如果是国内住所,如果没有住,但也没有因该资产而形成的收入,如租金,是不是就暂时不交税,因为没有收入可申报?
如果要在加买房,也应该不会涉及国内房产要交税的问题把,因为房产没有产生收入。
2、如果国内房产出售,出售价没有高过登录前的评估价,那么就是登录后房产没有增值,所以应该不用在加补纳税吧?
如果出售价高于评估价,那么就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将这部分高出部分补纳税。
说到纳税,是不是如果纳税行为发生的时候就去税务局申报交税,然后来年报税的时候在申报一次?
谢谢。
ZT---关于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报税问题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
李老师,这个确定吗?我们家就是这种情况,一人短登回国,一人长登。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某家一个人作为纳税居民长登,另一个暂时作为非纳税居民短登后回国待上几年,那么,第一次报税时就只需申报纳税居民名下的全部资产,而在非纳税居民若干年后长登成为纳税居民时,再行申报他/她名下的全部资产?
纳税居民走前就要为第一次申报的资产做些前期工作,包括更名,转让,评估等以备日后查询。
这些实际上是应该事先搞清楚的,因为清楚了才好做家庭资产的合理安排,至少谁名下准备放多少,放什么类型的,如何安排才能有效避税。。。。
李老师,这个确定吗?我们家就是这种情况,一人短登回国,一人长登。
好贴是要收藏的,免得用时找不到加拿大的税务
声明:偶个人这个问题并不专业,时常和人探讨,有点想法,分享下,欢迎纠正,如照做出现法律纠纷,千万不要找偶,嘎嘎
全球纳税!
很多人一听这个就头疼了,因为中国的国情的特点。
名词解释:
全球纳税:就是说嫩一旦成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就需要申报全球的收入,包括中国的收入了。怎么征税,按照税率,如果在国外的税率比加拿大高,没事了,如果低,需要补缴差额。
纳税是收入的税,不是资产的税。简单的说,嫩加拿大有100万加元,征收的税不是100万加元的资产税,而是100万加元产生的利息收入的税
加拿大到处都有可以代为报税的机构,到处都有的,嘎嘎
加拿大的税制是良心报税,然后抽查,查出问题就是大问题
每年的4月报税
移民申报的资产和将来到加拿大申报的资产并不相关,起码偶有客户这么做过,到现在还没有问题。偶个人认为移民申报到登陆申报,一般有2年左右的时间差,就算有了问题,也不是不能解释的
中心内容:怎么申报资产?
第一次要多申报,申报多少?最好可以把自己一辈子打算在加拿大用的钱都申报了。
原因:嫩每年都要申报的,如果第一年申报的少,以后申报多了,就需要解释来源了,就麻烦了。如果每年的资产曲线都一样,被发现的概率也少很多了。
申报的种类,最好是流动资产和房产,最好不要是公司。
原因:公司资产的申报比较麻烦,如果被抽查了,需要准备的手续也非常多了
可以凭空申报?不行。申报的时候资产可以不在加拿大,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如果资产不够,就多报点房产的市值,准备评估报告总是很简单的事情。
美国加拿大都这样的,很多国家之前签署了一个***协议,好像可以互免,这个偶就不专业了,偶知道新加坡和香港移民项目就不用全球纳税。
专业啊ZT---首先,不管钱原来是父母的还是你们的,只要不是黑钱,通过中国银行电汇过来或者带张汇票过来就行了,并不需要在中国开加拿大的帐户。
然后再说税的问题,如果这两笔钱都是父母的赠与,因为加拿大没有赠与税,所以你不需要交税。即使有一部份是在你移民加拿大以前就存在的属于你们自己的资产,你也不需要交税。
再说“海外资产”申报问题。其实这个话题已经说了无数遍了,所谓新移民登陆要从第二年起申报“海外资产”,否则再进来的钱就会被当作收入强行征税,这是个大大大大的讹传。不信要你家先生直接给加拿大税务局打电话问问有没有这个事。
加拿大政府无权过问你在海外有多少资产,只有加拿大税务局要知道加拿大居民在海外有多少收入。那张所谓的“海外资产申报表”其实是《海外收入确认表》,上面要你申报的只是你存在于海外的,可能产生收入的,在本年度内任何一个时刻总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万加元的资产的大致金额范围,并且其目的是要知道这些资产其所产生的收入。而你在海外拥有的不能产生收入的财产,比如自用的房产(只要不是长期出租就属于自用,有多少套都没关系),自用的汽车,自用的珠宝首饰,甚至你放在自家床底下的钞票,有多少都不用申报,你自己有多少财产,只要你自己不想说,加拿大这里没有人有权知道。当然如果你出售自用房产之类的资产实现了资本收益,你还是要为这资本收益报税。
但是,你在什么时候,从中国汇入加拿大多少钱,跟那张所谓的“海外资产申报表”没有什么直接联系,是你的钱,哪怕是别人给你然后属于你的,大大方方汇进来就是了,谁也不用怕。
每年都有新移民接到税务审计信,但触发审计的原因通常不是大笔汇款这个事件,而是因为所申报的收入水平与生活方式不相称,比如住豪宅、开名车、天天下馆子,而收入却几乎是零,甚至还享受牛奶金、GST退税、MSP保费减免这些低收入福利。适当的财务安排可以降低触发税务审计的概率。
其实关于“海外资产”这类税务问题,你要是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不确定的概念,顺手拿起电话拨通加拿大税务局就可以问。如果因为语言问题或者案子复杂需要帮助,那么找顾问也要找真正的专业人士,比如专业做税务顾问服务的律师或者CA(注意自称会计师不一定是CA)。
再问下,赠予书怎么写啊?中英文的?要公证吗?ZT---
引用:
作者: nonplus
父母的钱寄过来不是自己的收入没法证明,肯定不是登陆前的如何办……那要保税就太不核算了……
让父母赠送给你不就行了?写个书面的赠与书就可以了,如果要查的话。记住,赠与和遗产都是免税的。当然写借据也是可以的,借的钱当然也不用纳税,但是用来买房做首期就不行。
再问下,赠予书怎么写啊?中英文的?要公证吗?
offshore trust我在前边帖子说过啊
ZT
信托是财产法定权利的所有者(信托人)基
于信任,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
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离岸信托也称为境外信托或外国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
进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居住的本国居民委托人
设立的信托。信托在中世纪产生时,就具有规避法律的先天血统,而融合了近代金融
自由化与经济全球化伟大成就的离岸信托则更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其规避法律的特性。
许多跨国纳税人都把在避税地设立离岸信托作为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而利用避税地
进行离岸信托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五种。
一、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某个免征
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所谓个人持股公司是指消极投
资收入占总收入65%以上,50%以上的股份被五个以下的自然人持有的公司。由于这
种公司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跨国纳税人很容易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
而实际上却是由他一人控制公司。然后,他把位于高税国的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
并逐步将在高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地。他本人可以是这笔信托财产的
受益人。他死后这笔财产也可以按事先确定的办法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这样就可以
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的所得税和遗产税。
二、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减少所得税。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是一种
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其特征在于: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定受益人可以享受的信托利
益,而授权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配。在分配决定做出之前,受益人是否能获得
信托利益,可获得多少信托利益都处于不确定之中。信托人通常写出一个非正式的
“意愿书”,对受托人做出详细的指示,这一指示对其他方(包括财政当局)保密。利
用自由裁量信托可以起到节约纳税的作用。现代各国对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的都是累进
税率,所得级距越高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也越高。信托人可以在避税地设立一个自由
裁量信托,当某一受益人由于信托收益的分配使其总收入增加而可能适用较高级距税
率时,受托人根据信托人事先设定的条件有权决定不再对其进行分配,而将信托收益
分配给收入较低的其他受益人,从而确保信托收益能一直适用较低的税率。跨国集团
通过这种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可以达到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收入分割、转移
所得的目的,从而使得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下降。
三、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避税方式相结合。如果位于某避税地的银行与一项贷
款的利息支付国之间签订有减征预提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但是发放贷款的跨国纳税人
所在国与利息支付国之间却没有这种税收协定,那么跨国纳税人就可以与该避税地银
行签订信托合同,由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收取利息,跨国纳税人则由此逃避了一部分
税收。
四、通道自益信托的方式隐瞒对关联公司的所有权。自益信托(self-benefit
trust),是指信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
地设立一个信托公司或开立银行信托账户和一个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投资活
动,然后把持股公司信托给所设立的信托公司或银行,由其管理持股公司。但是这些
公司财务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信托人兼受益人的高税国跨国纳税人。由于在受益人
与持股公司之间插入了一个全权信托,这时信托公司或银行就成了持股公司事实上的
所者人,从而有效地掩盖了跨国纳税人的投资。跨国公司利用这种方式可以隐瞒其对
各地受控子公司的真实所有权,从而为跨国公司进行积极投资的逃避税活动提供了方
便。
五、信托结构复杂化。信托一般建立在对其实行管理的避税地,但是跨国纳税人
往往通过对各具特色的避税地的巧妙利用以获得最大的避税效果。例如巴哈马信托允
许受托人不必是居民,信托资产不必存放在巴哈马,并对信托颁布有资产保护法以抵
制债权人和大陆法国家的裁决。泽西岛对信托业实行税收裙带,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
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居民,这一信托企业不必缴纳所得税。
这样,委托人就可以先在巴哈马设立信托,再将该信托及其财产从巴哈马转移出来交
给泽西的受托人在泽西境外进行管理。在这种设计下,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分处异
地。精心安排的信托结构不仅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了各个避税地所提供的税收利益,
同时也散布了迷惑税务当局的烟雾。
信托啊!果然是高人!offshore trust我在前边帖子说过啊
ZT
信托是财产法定权利的所有者(信托人)基
于信任,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
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离岸信托也称为境外信托或外国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
进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居住的本国居民委托人
设立的信托。信托在中世纪产生时,就具有规避法律的先天血统,而融合了近代金融
自由化与经济全球化伟大成就的离岸信托则更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其规避法律的特性。
许多跨国纳税人都把在避税地设立离岸信托作为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而利用避税地
进行离岸信托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五种。
一、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某个免征
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所谓个人持股公司是指消极投
资收入占总收入65%以上,50%以上的股份被五个以下的自然人持有的公司。由于这
种公司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跨国纳税人很容易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
而实际上却是由他一人控制公司。然后,他把位于高税国的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
并逐步将在高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地。他本人可以是这笔信托财产的
受益人。他死后这笔财产也可以按事先确定的办法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这样就可以
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的所得税和遗产税。
二、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减少所得税。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是一种
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其特征在于: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定受益人可以享受的信托利
益,而授权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配。在分配决定做出之前,受益人是否能获得
信托利益,可获得多少信托利益都处于不确定之中。信托人通常写出一个非正式的
“意愿书”,对受托人做出详细的指示,这一指示对其他方(包括财政当局)保密。利
用自由裁量信托可以起到节约纳税的作用。现代各国对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的都是累进
税率,所得级距越高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也越高。信托人可以在避税地设立一个自由
裁量信托,当某一受益人由于信托收益的分配使其总收入增加而可能适用较高级距税
率时,受托人根据信托人事先设定的条件有权决定不再对其进行分配,而将信托收益
分配给收入较低的其他受益人,从而确保信托收益能一直适用较低的税率。跨国集团
通过这种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可以达到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收入分割、转移
所得的目的,从而使得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下降。
三、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避税方式相结合。如果位于某避税地的银行与一项贷
款的利息支付国之间签订有减征预提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但是发放贷款的跨国纳税人
所在国与利息支付国之间却没有这种税收协定,那么跨国纳税人就可以与该避税地银
行签订信托合同,由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收取利息,跨国纳税人则由此逃避了一部分
税收。
四、通道自益信托的方式隐瞒对关联公司的所有权。自益信托(self-benefit
trust),是指信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
地设立一个信托公司或开立银行信托账户和一个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投资活
动,然后把持股公司信托给所设立的信托公司或银行,由其管理持股公司。但是这些
公司财务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信托人兼受益人的高税国跨国纳税人。由于在受益人
与持股公司之间插入了一个全权信托,这时信托公司或银行就成了持股公司事实上的
所者人,从而有效地掩盖了跨国纳税人的投资。跨国公司利用这种方式可以隐瞒其对
各地受控子公司的真实所有权,从而为跨国公司进行积极投资的逃避税活动提供了方
便。
五、信托结构复杂化。信托一般建立在对其实行管理的避税地,但是跨国纳税人
往往通过对各具特色的避税地的巧妙利用以获得最大的避税效果。例如巴哈马信托允
许受托人不必是居民,信托资产不必存放在巴哈马,并对信托颁布有资产保护法以抵
制债权人和大陆法国家的裁决。泽西岛对信托业实行税收裙带,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
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居民,这一信托企业不必缴纳所得税。
这样,委托人就可以先在巴哈马设立信托,再将该信托及其财产从巴哈马转移出来交
给泽西的受托人在泽西境外进行管理。在这种设计下,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分处异
地。精心安排的信托结构不仅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了各个避税地所提供的税收利益,
同时也散布了迷惑税务当局的烟雾。
Tax Heaven很多,British Virgin Island (BVI)和Cayman Island是两个比较常用的地方。他们对于海外收入都不征税,也不用file财务报表,维持的费用也比较低。请教不敢,我只有在香港公司,海外避税地的还没搞,不过一知半解地看了点
1.如果空壳公司报不报无所谓,如果产生业务流水的最好报上,这是保险起见,不报也没关系,加拿大税务局找上门人家也不接待,不过以后这个公司想在加有业务的话,最好按规矩来;
2.见1,看避税地规定董事会组成形式,一般来说不需要换;
3.申报的个人收入当然要补齐差额(具体咨询会计师,各个避税地和加有无签税务协议与否和内容都有差别),不过很多办法可以在避税地抵掉一大部分税务;
4.是的,除非是遗产转移。
这些操作具体的建议还是咨询专业公司,比较大的中介都有这些业务,可以问问,但别全信,国内还有很多皮包公司经营这些业务,层次非常低,最好选择,找个香港的律师楼或者会计师楼。
ZT---关于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报税问题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才发现,感谢分享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
ZT---关于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报税问题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
我记得有个TZ说,现金就说免费借人了,或没存银行,在家天棚上放着了,这样说真能行吗?不过确实不合理,可也没证据证明,一定不再天棚上放着。我研究这类问题也很有一段时间了,因为一是在帮已经在加拿大的朋友搬钱过去;二是我自己将来也要面临这类问题。我和朋友(已经在加拿大生活几年了)讨论的结果如下:
1、其实报太多和太少都不合适。多报,不管你的资产是什么形式,无非是股权、房子、现金、股票,这些都会产生收益,现有的可以不报,新增的收益会变成你的收入,就意味着你要纳税;少报,不够花,也很麻烦。
2、股权的价格将来算起来要审计,是很罗嗦的事,很多人都不建议用这个。
房子自住房收益免税,这个似乎不错
现金和股票都有投资收益和利息收益的问题,应该是需要酌量,其他的是不 是放在亲人名下更合适
另外,我们考虑过一部分钱买成公募或私募基金的形式,这样的话,就是赚了钱至少不一定当时要纳税,只有你赎回变成现金的时候才会把增值部分当做收入纳税,这样的话意味着可以延迟纳税并用赎回量来控制收入额。(其实这也是巴菲特投资中的惯用方法)。当然,你需要找一个你可以长期持有的品种,其实持有股票也是一样。最夸张的方法是,万一你将来实在觉得这钱太多了,不想交税的时候,或许可以变成非税居民以后再变现。呵呵!!
另外好像如果一方留在国内的话,国内的工资收入在加拿大申报的时候是免税的,因为双方有税务互勉协议。
以上是我和朋友的研究成果,希望大家讨论,我也很想了解相关的知识。
ZT---首先,不管钱原来是父母的还是你们的,只要不是黑钱,通过中国银行电汇过来或者带张汇票过来就行了,并不需要在中国开加拿大的帐户。
然后再说税的问题,如果这两笔钱都是父母的赠与,因为加拿大没有赠与税,所以你不需要交税。即使有一部份是在你移民加拿大以前就存在的属于你们自己的资产,你也不需要交税。
再说“海外资产”申报问题。其实这个话题已经说了无数遍了,所谓新移民登陆要从第二年起申报“海外资产”,否则再进来的钱就会被当作收入强行征税,这是个大大大大的讹传。不信要你家先生直接给加拿大税务局打电话问问有没有这个事。
加拿大政府无权过问你在海外有多少资产,只有加拿大税务局要知道加拿大居民在海外有多少收入。那张所谓的“海外资产申报表”其实是《海外收入确认表》,上面要你申报的只是你存在于海外的,可能产生收入的,在本年度内任何一个时刻总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万加元的资产的大致金额范围,并且其目的是要知道这些资产其所产生的收入。而你在海外拥有的不能产生收入的财产,比如自用的房产(只要不是长期出租就属于自用,有多少套都没关系),自用的汽车,自用的珠宝首饰,甚至你放在自家床底下的钞票,有多少都不用申报,你自己有多少财产,只要你自己不想说,加拿大这里没有人有权知道。当然如果你出售自用房产之类的资产实现了资本收益,你还是要为这资本收益报税。
但是,你在什么时候,从中国汇入加拿大多少钱,跟那张所谓的“海外资产申报表”没有什么直接联系,是你的钱,哪怕是别人给你然后属于你的,大大方方汇进来就是了,谁也不用怕。
每年都有新移民接到税务审计信,但触发审计的原因通常不是大笔汇款这个事件,而是因为所申报的收入水平与生活方式不相称,比如住豪宅、开名车、天天下馆子,而收入却几乎是零,甚至还享受牛奶金、GST退税、MSP保费减免这些低收入福利。适当的财务安排可以降低触发税务审计的概率。
其实关于“海外资产”这类税务问题,你要是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不确定的概念,顺手拿起电话拨通加拿大税务局就可以问。如果因为语言问题或者案子复杂需要帮助,那么找顾问也要找真正的专业人士,比如专业做税务顾问服务的律师或者CA(注意自称会计师不一定是CA)。
我研究这类问题也很有一段时间了,因为一是在帮已经在加拿大的朋友搬钱过去;二是我自己将来也要面临这类问题。我和朋友(已经在加拿大生活几年了)讨论的结果如下:
1、其实报太多和太少都不合适。多报,不管你的资产是什么形式,无非是股权、房子、现金、股票,这些都会产生收益,现有的可以不报,新增的收益会变成你的收入,就意味着你要纳税;少报,不够花,也很麻烦。
2、股权的价格将来算起来要审计,是很罗嗦的事,很多人都不建议用这个。
房子自住房收益免税,这个似乎不错
现金和股票都有投资收益和利息收益的问题,应该是需要酌量,其他的是不 是放在亲人名下更合适
另外,我们考虑过一部分钱买成公募或私募基金的形式,这样的话,就是赚了钱至少不一定当时要纳税,只有你赎回变成现金的时候才会把增值部分当做收入纳税,这样的话意味着可以延迟纳税并用赎回量来控制收入额。(其实这也是巴菲特投资中的惯用方法)。当然,你需要找一个你可以长期持有的品种,其实持有股票也是一样。最夸张的方法是,万一你将来实在觉得这钱太多了,不想交税的时候,或许可以变成非税居民以后再变现。呵呵!!
另外好像如果一方留在国内的话,国内的工资收入在加拿大申报的时候是免税的,因为双方有税务互勉协议。
以上是我和朋友的研究成果,希望大家讨论,我也很想了解相关的知识。
Hi, Jennifer,从你的枫叶之国面面观,看到这里,估计你现在已经不困惑这个问题了。
想请教一下,如果之前没有详细申报资产(非收入),例如:有个投资的房子,没有人住,也没有出租;那如果后面卖出后收益(汇款)进来,如何解释?这岂不同当初的申报,矛盾了?应该属于隐瞒资产的吧,问题很严重的了。
请教大家,这样处理是否可行:
比如大家在国内有 股份,股票,房产,现金等,目前总市值1000万,为免以后想带去加拿大时市价评估麻烦及增值部分要交税等,现在申报时全部资产申报为现金(就是说全部资产已变现),而且申报现金总值为1500万(银行出据存款证明,没有这么多存款可以叫中介打款就好象办理公司注册资金一样,是否可行?)
这样以后带去加拿大的钱只要少于1500万就不用交税啦?
虽然这样有可能要多交现金利息收入税,但总比被征收增值税好,是吗?
看了上述帖子,很是有用。帮顶!
我的理解是不是这样的?
:例如一处房产,购买的时候价值200万(人民币),登录的时候评估市值300万人民币,就可以依照评估价300万申报,证明文件就是评估报告。待到第二年之后,该房产卖出卖到350万,只需要对增值的50万向加国纳税。之前的房产增值100万部分,是向中国政府纳税,同时带入加国也是免税的。
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哈
ZT---关于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报税问题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
这样是不对的吧,如果你加拿大有房子,国内的房子不能算主居住房,要上报的,只是收入为0,以后买房子增值要交税在国内的自住房可以让父母住的,这样也能保持自住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