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所有条款要前后结合起来看,才能有正确的理解。前提已经定义的很明白了:"海外资产指投资性资产。"并且列举了一些项目(只不过没有象Jason那样的引申――藏在床底的钱),也明确说明了不包括私人用途资产,如汽车......艺术品(这应该能回答你那个瓷瓶的问题?)等。那么以下的条款中所说的海外资产就都应该以此定义和解释为准,而不是该词汇的字面意义。
所以我觉得,下面的第4点:“反过来说,如果该类资产无收入,但只要其价值超过10万加元,也要申报。”应该不是原文,而是你的注解吧?
至于将来可能的大额资金汇入,比如出售海外自用房产,这个我觉得也不难操作,你的房子,如果当年你只是给自己家人住,就不用在当年申报资产;如果当年你把它租出去了几个月产生了收入,就在当年申报资产和收入;如果当年你把它卖了但没产生增值,就在当年申报资产;如果当年你把它卖了而且比你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那时增值了,就在当年申报资产和收入。为了将来可能的申报,所有的文件单据应该一直保存妥当。
总之,按规定申报,才是正确的做法。不申报的,不意味着来路不正,反之亦然。
以上均为个人目前看帖后的浅薄理解,因为还没有到加,也并未阅读税法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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