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绝不可能这样说,因为移民法不可能这样规定。我打过电话去CIC问过这个问题,一个男的接的,他说:“of course you can!”如果楼主有仔细看过spoonsor的guide,应该知道cic要求的是以后要在加居住生活或者说有在加居住生活的计划,而不是申请期间不能回国。很多回国被拒签的,正常来说都是被VO认为以后不会在加居住生活,比如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其他财产,居无定所或者在加境内的时间很短等等类似这方面的原因。如果你的担保人有足够证据让vo相信你们以后会在加居住生活,vo不可能仅仅因为担保期间担保人回国就拒签。vo对marriage of convenience很严厉,对真夫妻还是很nice很reasonable的,表害怕,呵呵
我递材料后5个半月DM,香港case。中间担保人(pr身份)回国一次,40多天。家园是个学习的好地方,但楼主应该注意甄别,同时自己要精读cic的官方文件,切勿听信没有根据的以讹传讹,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分析自己的case并作出相关决定。祝顺利团聚![/quote太感谢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