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2月落地温哥华。以下是到今天的收入:
2/2007 - 12/2007 收入为 $50,000
1/2008 - 12/2008 收入为 $60,000
1。我在2007年没报税;
2。12/2007 在没有CRA给的可买RRSP额度下,购买RRSP $6,000;
3。3/2008 取出$6,000用作买房首付;
4。4/2008 报2007年税时,没有从工资收入($60,000)中扣除买RRSP的$6,000;
5。6/2008 收到CRA的报税回执显示2008的RRSP为$10,000;
6。2/2009 购买$10,000RRSP.
我的问题:
1。我在报2007年的税时,是否应该在报税收入中扣除购买RRSP的$6,000?
2. 如果1。的答案是“应该",我是否可以在2008年报税时扣除这$6,000?
3。用作房款首付而取出的$6,000 RRSP,应该从那一年开始返还?用作返还的金额不应该再从当年的报税收入中扣除。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