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终觉得popiston研究的最深,就是有一点想和他讨论:假设以一个时间为界,“申请时间”与“考试时间”分布于都前、一边一个、都在后三种情况(其实各一边是两种),一边一个的情况按法理,人本及使馆回复都应该获益,即就高不就低。所以您刚才理解的"and"意思没错,您过去的理解“既。。。又。。。”是不对的,英语“既。。。又。。。”多会用并列词或列举句式,用“or”少见于阐释法条,您说呢?他们认为于新政冲突的人得益是天经地义的,不宜用我们认为的词条分析法去解读新规,您说呢
敬佩popiston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