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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时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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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 Libra : 2009-05-24#1
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时寒冰 [ 佛法镇疯僧 ] 于2009-05-23 14:26:59 上帖 [ 发短信 ] [ 表状 ]
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时寒冰

笔者首先强调和呼吁:鉴于邓玉娇案已经成为一个举国关注的案件,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应当组织精干力量介入其中,确保此案的侦查、审理,更公正、更详细、更客观,维护公民的权益和中国司法的尊严,防止因某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亵渎法律、挑衅民意,危害社会稳定。
因为,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太多的秘密。

一、谁是畜生?为何是畜生?

“那些人是畜生!”这是邓玉娇在被警方带走时留给妈妈的最后一句话。
《恩施晚报》5月18日的报道是这样写的:案发10多分钟后,邓玉娇给母亲打电话,要她到雄风宾馆去一下。“我当时不知道出了什么事,只听到她打电话时带 着哭声。我赶麻木车到雄风宾馆时,警察已经来了。我问玉娇出了什么事,她说‘那些人是畜牲’。当我再问她时,就被警察带走了……”
邓玉娇在知道自己杀了人后,仍然发出“那些人是畜牲”的愤怒之语,可见,“那些人”(注意:是复数)对她的伤害何等之深,虽死而不足以平其愤。
我当时即有不祥预感。
现在,会见邓玉娇的律师已经发出声音,以下引自5月22日《南方都市报》的报道:
“她(邓玉娇)明确地告诉我,她受到了性侵犯,她的胸罩和内衣就是载体。”5月21日下午,在会见完邓玉娇后,其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夏霖情绪突变,当众抹 泪。他表示,这个证据足可以将强奸罪行固定下来。……下午2点半,律师再次进入看守所与邓玉娇会谈。一直到5点多,两名律师出来后,大叫“丧尽天良”,然 后掩面哭泣。这一幕出乎所有人意料。
许多人对律师的哭泣难以理解,觉得不够冷静。我们不妨看一下夏霖律师的经历:他曾经为北京扎死城管队长李志强的小贩崔英杰辩护,当时,李志强已经被北京有 关部门评为“烈士”,凶犯”崔英杰却未被判死刑。可见,这位律师并非没有见过世面的人,但他却在见过邓玉娇后,失声痛哭,可见,此案中,邓玉娇所受的伤害 绝非常人所能想象。有一些可耻,是有些人能够做到,而另外一些人根本想也想不到的。

二、恐惧感从何而来?

1)、什么让邓玉娇如此恐惧?
在恩施电视台的采访中,人们听到邓玉娇充满恐惧和无助的叫喊“爸爸,爸爸,他们打我,爸爸,爸爸……”。一个女孩子,在人身受到威胁勇敢自卫时都没有畏 惧,而是举刀自卫,但在医院却变得如此恐惧?是什么让她如此恐惧,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种恐惧一定是超过“打”和此前案发现场所带来的恐惧的。那么,它 是什么?
2)、是什么让律师如此恐惧?
注意前面提到的报道中的细节:两名律师出来后,大叫“丧尽天良”,然后掩面哭泣。这一幕出乎所有人意料。
分析: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以近乎哀求的语调,请求援助,语气中充满恐惧、悲愤和紧迫感。律师在恐惧什么?
其一,违规将邓玉娇遭受性侵犯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向外发布,此举显示,律师对相关信息可能被遮掩充满担忧,并且是强烈的担忧。律师此举遭到巴东县政府的不 满。5月21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我们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 有关规定。至于邓玉娇是否被强奸了,在律师会见之前,邓玉娇从未向公安机关讲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也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律师会见以前,邓玉娇为何不向公安机关讲她遭强奸之事?是不敢讲还是别的原因?甚至,即使当她面对律师,也才在下午会面时才告知这一重要情况(上午律师已经与邓玉娇会面)!邓玉娇的真正顾虑和恐惧在哪里?
其二,请求母校的援助,是对当地司法鉴定的极度不信任,说明此案背后具有相当的“隐情”。
5月22日的《南方都市报》是这样报道的:在看守所门口,夏霖律师请求在场媒体“现在只有呼吁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哪位老师都可以, 或者是贵阳市公安局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技术鉴定专家,有个技术问题需要帮忙:案发11天或12天以后,遗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者其他物证还能否检测出来 能否提取出来?要考虑到案发地点属于比较潮湿的山区这个因素,还有内裤和乳罩比较光滑。”“今天我在会见邓玉娇的过程中,邓给我提供了受到性侵犯的一些情 况,这些证据足可以认定强奸罪行。”
既然“这些证据足可以认定强奸罪行”,律师为何还如此恐惧?说明,他可能担心取证遭遇技术关,或者担心物证被掉包,或者担心鉴定被造假――倘若此推理属实,那么,谁有此能量?
其三,警方为何不提取证据?
先看媒体的报道:晚上8点40多分,夏霖从巴东县刑警队报案出来后,召开了现场发布会。在回答媒体问题:“受到谁的性侵害?在什么场合?性侵犯的细节?” 时,夏霖律师说,现在还不方便说。他表示,会见邓玉娇时,邓的精神面貌很好,看不出来有精神病,逻辑也非常清楚。夏霖说:刺死邓贵大的水果刀是邓玉娇自己 买的,一直放在包里面。“这么重要的证据,他们为什么不去提取,这就是案子的疑问之处。”夏霖说。
既然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为何会出现“刺死邓贵大的水果刀是邓玉娇自己买的,一直放在包里面”这样匪夷所思的现象?重要的证据,警方为什么不去提取?
更重要的是,两位律师当然明白精神病对于邓玉娇免刑的重要意义,但他们断然否认邓玉娇有精神问题,这本身说明什么?至少说明:邓玉娇精神正常比有精神问 题,更能保护她!更能揭开问题!强迫邓玉娇精神有问题,至少可以产生这样一个效果:证明她的话是失真的,是不可信的,而这样做,恰可以掩盖一些真相,甚至 “保护”一些人。那么,如果真是这样,要掩盖的真相是什么?要保护的又是谁?更明显也是众所周知的一个问题是:警方5月18日的通报,为何要对那些细节做 修改?那些明显有利于邓贵大等人而不利于邓玉娇的更改,是否出于外力的干预?如果有,那么这个层级源于哪里?
还有,媒体报道称“警察以遗物方式归还了(邓贵大老婆)4000多块钱,那正是击打邓玉娇头部的一叠人民币。”这4千多元钱不是一般的钞票,在本案中,这 4000多元钱是邓贵大对邓玉娇进行侵害的工具(警方通报原话是“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击”),是邓玉娇确认邓贵大等人犯意的重要依据,警 方在侦查阶段匆匆向邓贵大老婆归还重要证据,是匪夷所思的!

其四,公安局长为何一言不发?
5月22日的《南方都市报》有关邓玉娇案的报道,是这样结尾的“到截稿时,记者致电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他表示,要说的昨天专访中已经全部说清楚了。 对律师下午发布的言论,胸罩和内裤的事,他不作回应。”对于如此重要的信息,不作任何回应,仅仅是出于原则或谨慎吗?公安局长为何连官腔都不愿意打一下?
其五,两位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紧急通过互联网求救,同时,紧急去见检察机关和县委领导,这说明,他们对公安机关缺乏信任度。为什么?
而且,还有一个重要细节,以下是报道原文:
“邓玉娇换下来的衣物最重要的是胸罩内衣,还在邓玉娇母亲家里面,但我今天明显感觉到,邓母本来说陪同我会见,出来后发现,她被巴东警方带到了野三关,而 路程要3个多小时。”记者看到,上午,邓玉娇父母一直陪同在看守所门口,中午吃饭时,他们接到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的电话,赶往野三关镇。在电话里,邓玉 娇母亲张树梅说,“回到野三关后,派出所民警向她询问了女儿相关病情,并且到家中拿走了药物。”但她又说,警方没有拿走邓玉娇的衣物,并且,拿药的整个过 程也都拍了照。
显然,警方对能证明邓玉娇有抑郁症的药物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邓玉娇的衣物等重要证据!警方关注的是邓玉娇的“病情”和药物。这本身不蹊跷吗?

三、消失的那个人是谁?――极其重要的秘密

邓玉娇案,举国关注,诸如“按”改成“推”这样的细节,被许多人提出来了。但是,还有一个或许更重要的细节:有一个人消失了。
以下是巴东县警方5月12日的通报:
   据警方初步调查,10日晚7时30分许,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镇上雄风宾馆梦幻城“ 休闲”。邓贵大等3人来到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黄德智一个人走在前面,其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 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 么?双方遂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邓贵大推门进入休息室。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随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在休息 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再次被按住。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随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邓贵大当即倒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德智见状大 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也被刺伤。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
注意:此中开始提到的“邓某”,在进到梦幻城后几乎就“消失”了,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只有“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一句。
以下是湖北警方5月18日的通报: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注意:此处的“邓某”变成了被邓贵大、黄德智“陪”的“他人”,“邓某”被隐去了。
一般而言,这会有两种情况:其一,邓某在案中未起作用,不足轻重,但为何不沿用首次通报中的表述?其二,“邓某”并非邓贵大的下属,而是邓贵大陪伴的“客 人”,邓贵大是招商办主任,他所陪的人会是比他级别低的人吗?而且,邓贵大去这样一个娱乐城,竟然随身带着4000多元现金,可见,招待标准是比较高的。 甚至,在邓玉娇拒绝提供“特殊服务”后,黄德智、邓贵大从水疗室追到休息室还不罢休。以下是警方5月18日通报的内容:
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 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 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 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 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注意:里面提到“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黄德智和邓贵大“陪”的人却没有“露面”,而在5月12日的通报中,这个人就在现场。我们再看 看警方5月12日通报中的内容:“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 ”这个邓姓同事显然在现场。从“邓某”到“邓姓同事”再到彻底消失,这个人的名字为何如此隐讳?
而且,正常情况下,邓玉娇已经表明了不提供“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黄德智根本没有必要从水疗室追到休息室还不罢休,邓贵大也没有必要配合黄德智“ 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击”,更重要的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是,邓贵大根本不让邓玉娇走。不管是5月12日通报中的“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还 是5月18日通报中的“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和结果:不让邓玉娇走,必须让她“服务”,必须把邓玉娇弄倒在沙发上!这是极其重要的 一个细节。如果仅仅是黄德智、邓贵大自己要满足兽欲,他有必要如此迫切和霸道吗?
更重要的是,邓贵大级别高于黄德智,在黄德智看上邓玉娇而被拒绝后,邓贵大却火冒三丈,比黄德智更凶狠地逼迫邓玉娇,这正常吗?符合官场潜规则吗?这个消 失的邓姓同事,果真是邓贵大的下属吗?如果是邓贵大的下属,他在邓贵大与邓玉娇发生争执时,为何不帮助说话,甚至在邓贵大被刺伤时也不相助?黄德智还上前 阻止了――这正是他作为下属的正常反应。
还有:在5月12日的警方通报中,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注意这里的“我们”的表述,是复数概念,还要注意是“插言”。而在5月18日的通报 中,这句话去掉了,变成了“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那么,主语缺失,如果按照字面理解为邓贵大本人,则是单数无疑。
所有的这些疑点,把消失的那个人填充上以后,看看会发生什么?

四、另一个被忽略的细节

巴东县警方5月12日的通报中,是这样写的:邓贵大等3人来到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黄德智一个人走在前面,其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湖北警方5月18日的通报中,是这样写的: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 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 房,亦与邓玉娇争吵。
注意,这里面有一个被忽略了的细节:“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5月12日的警方通报。“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 异性洗浴服务”――5月18日的警方通报。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有“为其”的表述,意思是为黄德智本人提供特殊服务,而在警方5月18日的通报中,没有指 明为谁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加上前面消失的“邓某”,被代之以“他人”(原文的表述“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那么,黄德智和邓贵大逼迫邓玉娇, 是有轮奸企图,还是在强迫她为某人服务?如果是后者,那么,这个人的级别应该是在黄德智和邓贵大之上的,不然,当地在此事中的反常表现实在难以解释。至 少,按常规理解,对于黄德智和邓贵大这种小官是没有必要如此兴师动众地偏袒的。
为何说偏袒?其一,为何忽略最重要的取证,而匆匆以故意杀人罪名限制邓玉娇的自由?毕竟,黄德智、邓贵大和另一神秘消失的人,也有轮奸或强奸嫌疑,也应该 追究责任。如果说黄德智受伤暂且不予追究,那么,对于另外那个神秘消失的人,为何连提也不提了?其二,警方为何匆匆地急迫地在邓玉娇的精神方面做文章?至 少,精神病不是警方侦查的重点。而我们看到,邓玉娇在没有被鉴定为精神病的情况下,就被捆绑在精神病院的病床上。媒体报道的原文是:“她(邓玉娇)的手腕 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如此迫不及待的反常的行动背后,藏着什么?是不是通过邓玉娇的精神失常来否 定以后她可能揭出的那个强奸者,进而,使这个恶棍得到保护?
而且,媒体已经披露:在回答媒体问题:“受到谁的性侵害?在什么场合?性侵犯的细节?”时,夏霖律师说,现在还不方便说。
我们都知道,在邓玉娇案中,黄德智和邓贵大都是案发主角,如果邓玉娇是遭到了他们的性侵害,律师为何还做“现在还不方便说”这样的表态?
更蹊跷的是,精神完全正常的邓玉娇,既然打电话报警,说明她想让警察到场,却有如下细节。媒体报道称:“谭静(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说,案发当晚,邓玉娇打 电话到派出所报警,但警方准备将她带离现场时,她又用玻璃杯攻击办案人员。”是什么原因,让邓玉娇在杀人的惊恐未散的情况下,还用“玻璃杯攻击办案人员 ”,注意,攻击对象是“办案人员”,对象表述非常明确。
笔者无法得到更多的信息,仅从警方公布的信息来看,这个“消失”的邓某,绝不应该就此消失,因为,至少他也是重要的参与者或在场的知情者。由于信息实在有限,笔者只能根据这些有限信息提出上述疑点,供司法机关参考,希望此案得到公正处理。

五、从“按”(推)倒在沙发拿到刀杀人之间发生了什么?

无论是“按”也好“推”也好,都是把邓玉娇弄倒在沙发上,随后,就发生了杀人事件。问题是,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段被忽略了――在邓玉娇倒在沙发上之后发生了什么?
邓玉娇被三个男人控制(另一个不可能消失)在沙发上,她如何能拿刀杀人?
有关这个细节,是关键中的关键。
我们再看看警方的通报。
以下是巴东县警方5月12日的通报: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欲上前阻拦,右手臂被刺中一刀……
以下是湖北警方5月18日的通报: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注意,在两份通报中,水果刀都是(从某处)“拿出”而不是(随手)“拿起”。当时,笔者看到这一点的时候曾经疑惑,而邓玉娇的律师(夏霖)揭开了答案“死 邓贵大的水果刀是邓玉娇自己买的,一直放在包里面……这么重要的证据,他们为什么不去提取,这就是案子的疑问之处。”
是的,这个被省略的过程,可能正是关键。而且,邓贵大被刺中的部位,都是在身体的前面。
反常之下必有隐情。邓玉娇被推倒在沙发上之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性侵害行为是否在这个时间段发生?否则,很难理解邓玉娇何以在在杀人后依然愤怒难平。而且,邓玉娇说的很明确“那些人是畜牲”,很显然,被邓玉娇称为畜生的,除了邓贵大,必定另有其人。
奇怪的是,在5月22日《南方都市报》刊登的该报记者对巴东县公安局长杨立勇的访谈中,有这样一段对话:
记者:关于水果刀也有争议,之前的消息是修脚刀。
杨立勇:修脚刀这个出处我也不知道从哪里来,从来没有认定那是修脚刀,那还说她是修脚女呢,好像是听的一位退休人员说法,然后刊登出去了。我们能确定的 是,邓玉娇从商店买过刀,究竟是洗浴中心的刀还是她带的这把刀,还是平时带来随手扔在那里,需要甄别,这些细节问题,没多大意义。
刀是洗浴中心的,还是邓玉娇带的,是侦破此案的非常关键的因素,甚至决定着此案的性质,然而,在这里,却被视为“这些细节问题,没多大意义”。这本身不值得玩味吗?

六、支持邓玉娇正当防卫之说

笔者查阅了大量信息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邓玉娇当属于正当防卫,而绝非故意杀人。相关结论司法机关最终会得出,但从已经公开的信息来看,笔者支持正当防卫之说。
邓玉娇在水疗区洗衣,黄德智要求她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玉娇在这种情况下受辱是肯定的,但她选择了走开,试图摆脱,而黄德 智紧随不设,到休息室继续“与之争吵”。随后,邓贵大也加入进来威胁她。这时候,邓玉娇再次选择了退让,请看警方的通报“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 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这显然已经超出了普通意义上的威胁的概念,面对三个男人的包围,邓玉娇在 惊恐之下作出对方要强奸自己的直觉判断是正常的,自卫也是理所当然的。而且,邓玉娇在第二次被按倒(推坐)在沙发上后才做出的反抗,无疑属于自卫。
而且,邓玉娇表现出来的行为也是如此。5月12日的通报是这样表述的: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随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邓贵大当即倒地,后在送往 医院途中死亡。邓玉娇的行为是面对自己可能遭受强奸(轮奸)惊恐之下的本能反应。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还说邓玉娇不够理性,是典型的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邓 贵大刀伤在后,说过失杀人至少还有点谱,而其刀伤是在前的。而根据目前已知的信息,如果强奸行为是在邓玉娇被邓贵大按在沙发上后发生的,那么,这个主角是 否就是那个消失的人?至少,这种可能目前尚不能排除。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这里的规定强调“正在进行”,只有正在进行强奸,才视为正当防卫。这是对法律常识的误读。在此案中,黄德智、邓贵大(还有“失踪”的神秘人)明 确表明了犯意,并且,展开了实施行动,表现出明确的主动攻击性,倘若邓玉娇不制止,伤害结果随之就可能发生,邓玉娇采取可制止犯罪行为的措施,是正当的。 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邓贵大命丧黄泉是他侵害行为换来的结果。另一方面,什么是 “正在进行?”强奸是一个过程,从受害人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意通过其行为开始实施,到使被害人失去自由,到脱掉对方衣服,到露出性器官实施强奸是一个完整 的过程,强奸的进行时应该从犯意被受害人确认那一刻算起,而不能从进入被害人身体后算起,否则,法律岂不成了笑话?还怎么帮助公民保护自己免遭强暴之害?
有北大法律系毕业的某副教授撰文称“即使邓贵大的性欲没有被争吵带来的愤怒所压倒,他强行留住邓玉娇的目的也可能是先留住她,再掏出更多的钱或许以更重的 诺来诱惑她,诱惑不了就骂一顿或要求老板开除她了事,未必真敢强奸。”我为这种天才般的想象力和近乎冷血的冷静感到震惊。设身处地的想想,一个弱女子被三 个男人暴力威胁,她还能往如此“良善”的地步想吗?还有时间作这样理性的分析吗?或许,把邓玉娇换成北大法律系毕业的那位副教授,副教授会温和地问三位男 子:“你们是不是要再多出些钱?!”中国的教育制度把人毁灭若此!

七、我理解了那种令人不寒而栗的恐惧!

有些疑团或注定成为不解之谜。此前,邓玉娇强烈的恐惧是什么?律师强烈的恐惧又是什么?在本人这篇分析文章上传半个小时后,恩施新闻网连夜发布了消息,这则消息,让我在不寒而栗之余,真正理解了那种令人毛骨悚然的恐惧,尽管,我真的不知道那种恐惧到底是什么。
巴东县连夜发布了下列新闻:

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邓玉娇案”最新情况
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 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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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新闻网 http://www.enshi.cn 2009年05月22日22:01

  ○公安机关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
  ○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公安机关认定,涉案“第三人”邓中佳没有违法行为
恩施新闻网消息(记者张明)5月22日,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通报了“邓玉娇案”侦办的最新情况。
   连日来,公安机关采取得力措施,加紧侦办“邓玉娇案”。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在通报该案最新情况时说,公安机关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 于22日对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依法传唤。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 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 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经查,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 定其没有违法行为。
分析如下:
巴东县警方在5月12日的通报中,明确提及“10日晚7时30分许,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 后……”邓某是作为邓贵大“同办公室”的身份出现的,在5月18日的通报中,邓某消失。在巴东县最新的“紧急”声明中,邓某变成了“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 流人员”(与我们常见的“临时工”现象又殊途同归了),并强调“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
在5月22日《南方都市报》刊登的该报记者对巴东县公安局长杨立勇的访谈中,有这样一段对话:
南都记者:案发时其他人呢?
 杨立勇:案发当时,除了黄德智和邓贵大,其他人与案件没有关系。还有一个人邓某也在梦幻城内,但不在案发现场。
5月12日通报中“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中的“邓姓同事”,从现场被移到了梦幻城内。
同一个人,一会在现场,一会消失,一会又变个身份出现,鬼魅一般,难道真的有鬼魂附体?
“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注意,两位律师最担心的取证、鉴定问题,终于发生了。巴东方面对物证 和鉴定的事情提也不提,就彻底否定了强奸的信息,而对律师提及的内裤和胸罩进行鉴定才是重中之重的程序,为何隔过这个程序就如此亟不可待地匆匆下定论?! ――我再次理解了律师的恐惧,而我分析的律师的顾虑终于成为现实。是什么让两位律师失声痛哭和恐惧不安?这个结果或者就是最好的证明。
“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如果邓 玉娇的母亲要解除对两位律师的委托,有必要由当地公安机关连夜代为宣布吗?为何不由她自己说?事实上,律师紧急求助本身,那种真诚的失声痛哭,就是因为感 觉到此案背后的复杂和种种令人不寒而栗的恐惧。在律师得到邓玉娇遭强奸的信息后,等候在外面的邓玉娇的母亲被警方叫走,随后,就出现了这个结局。一切都只 是在按部就班的进行,只是,身在其外的人不知道罢了。
一切的一切,我无言了。
不幸被笔者言中的是,此案虽然只是发生在一个小镇,但水仍然如此之深,太深太深,邓玉娇的恐惧,两位律师的恐惧……我只能以此结尾了。理解了这一点,下面这段《为邓贵大开脱的背后》藏着什么,我看,也不用废话了:能够操纵媒体的能是什么人?


签名档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如来

Michelle Libra : 2009-05-24#2
回复: 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时寒冰

贴子主题: 邓贵大确实罪不至死,但死了也是白死
转自popyard  
x教授

“邓贵大罪不至死”,这是主张“邓玉娇有罪”一方的主要依据。确实,邓贵大们不过是在娱乐场所要求色情服务而已,纵然搞错了,纵然使用了暴力,倒也不见得就罪该至死。但是,他死了也没有什么,算不得是多大的冤屈,因为所有的过错都在他本人,与别人无涉。

既然你施行强保,就要有着可能面对反抗的自觉。反抗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不造成伤害;伤害可能大,也可能小。不管结果如何,都是由你的强制行为造成的。对方没有反抗,或者反抗没造成伤害,或是伤害不大,这是你的“运”;反抗造成了大的伤害乃至死亡,这是你的“命”----你就当是出门被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砸死好了。邓贵大的罪不至死,并不构成对邓玉娇反抗行为正当性的否定,哪怕邓贵大因此而丧命。在这个事件中,主动的、可以控制事态的是邓贵大,而不是邓玉娇;邓玉娇完全是被动的,她别无选择。正如交通事故要由主动肇事一方负全责一样,邓贵大死了也是白死。

从根本意义上说,邓玉娇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因为自由的真意就是“免于被强制的权利”。邓玉娇持刀反抗的目的,无非就是“免于被强制”。自由主义视“自由 ”为首要价值,即意味着为了“免于被强制”,可以使用一切手段,直至“免于被强制”这一目的实现。邓玉娇就是以行动,践行了这一理念。是否“防卫过当”,不能仅仅依据对强制者的伤害程度来判断,而更要看被强制者当时是否还有可“免于被强制”的其他替代手段。如果没有其他可选项,当时的行为及其后果就都是正当的。在这里,必要性即合理性。

情势酝酿至今,此案的社会导向意义已经十分明确:如果邓玉娇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不知道这“故意”一说是从何而来,莫非法律也生了斗鸡眼?),则意味着强势者的胜利,同时也警示世人:当弱者面对强者的强暴欺凌时,不得反抗,反抗的结果必然是再遭另一种更强大力量的强制,即法律的制裁;如果邓玉娇能够免于被起诉,乃至法律反过来追究强暴者的责任,那么,当以后强势者再施行强制时,就必须顾忌一二了,法律已经再也不是他们对付反抗者、保护自己的专属工具了 ----这将是弱势者以鲜血争取来的进步,不管这鲜血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在强势群体掌控一切的社会,弱者可以逼使强者让步的惟一手段,就是“ 血酬”。孙志刚案如此,希望杭州飙车案、巴东刺官案也能如此。

Michelle Libra : 2009-05-24#3
回复: 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时寒冰

这个周末比较无聊,看了些文章,觉得很有趣,于是继续沿着这个专题做点剪贴工作:

我亲身经历的“异性洗浴服务”

【卡城华人网】强国社区| 200×年,本人回老家逗留了三四天,期间发生的一件让我记忆犹新,也许可以帮助解读什么叫做‘异性洗浴服务’。
当时我是和妻子一起回老家的,住在一位亲属家。亲属两夫妻比我们大几岁,孩子在外地上班,所以家里没有别人。姑且把这对夫妇叫做A男和B女吧。

到他们家第三天的样子,因为他们家里只有淋浴,感觉无法洗去疲劳,我妻子一再吵着要找地方好好洗个澡。

那天中午和亲友聚会之后,回来已经下午三四点钟了。四个人在小区旁边的街道上散步时,看到了排成很长一串的洗浴中心、洗头洗脚之类的门店。当时A先生就说,你们可以到那里洗一下,他指的是相对比较爱干净的两位女性。我妻子就说什么洗浴用品都没有带,A先生就说,什么都不用,不信你看。果然,其中并排两个洗浴中心门前的牌子上都写着,38元,包毛巾、洗发液、浴液,免费搓澡,有桑拿和休息间等等。洗浴中心在平头百姓的心目中形象并不好,两位女士虽然动心,但是坚持让我们一起去,又说大白天的,不会有什么事情。

结果我们四个人就一起进入了其中一家,店主抑或前台主管之类的女子连连推荐,把所有的服务项目都夸得天花乱坠,我们想好赖我们就是洗个澡,服务差点也就算了,便同意在那里洗浴。

记得非常清楚,当时前厅牌子写着的服务项目上有两个项目让人浮想联翩,一个是异性搓澡10元,一个是异性陪浴50元。凭着我们日常的生活知识,当然不至于不明白那是什么意思,只是认为那些东西大约都是晚上的特殊项目,就没有很在意。

两男两女分别领取了毛巾拖鞋之类的,又服务业带着上楼开了房间,里面是两张单人床,还有一台电视。A先生笑着说听说这个电视有一个特别的频道,而且还可以跟服务台点播,当时大家心照不宣地笑笑就下去洗澡了。

太详细的过程就不说了,浴室很大,有许多淋浴头也有一张搓澡用的床,还有一个桑拿间。大概因为不是‘正常消费’的时间,在我们冲洗和桑拿的过程中,只有一位先生在洗浴,倒是先后有好几位店里的小姐嘻嘻哈哈地挑帘子钻进来,张望一下之后又离开。泡好蒸完,我们喊着要求获得免费搓澡,一个男管理人员进来非常非常为难地和我们说,这里的客人都是要求异性搓澡,所以没有专职男性搓澡人员。我们就和他们理论,外面牌子上明明说有这项免费服务,那人只好出去商量对策,最后把在浴室里拖地打扫卫生的一个男子叫来给我们搓澡。于是我们就享受了一次有史以来最差的搓澡服务(注:在我们老家,人们有浴后请人搓澡的习惯,平民浴池都有很专业的搓澡工,当然不会是异性的,那是典型的色情服务对吧?)。

接下来上楼到了我们的休息间,我和A先生随便躺在床上吸烟聊天,当然少不得把这个城市的相关服务提及到,这里不去说他。

在我们估计两位女士应该差不多的时候,便穿好衣服下楼,等在前厅的椅子上,据他们说两位女士还没结束。女人洗澡确实麻烦,身为过来人我和A先生也做好了持久战的准备,继续吸烟聊天,顺便和前台的服务人员闲谈,观察着身边发生的一切。

我们注意的在洗浴中心入口的地方有一个摆了几个双层铺的房间,许多青年女子在里面活动,门也不关,一看就能猜出她们是干什么的。服务人员见我们的太太不在场,没有刚进来时那么谨慎,透露了许多这里的具体服务(如果我们没带妻子来,不知道会不会有强买强卖的事情发生)。

----异性搓澡到底是什么意思?

----异性搓澡当然就是女人给你搓澡。

----搓澡时她们穿衣服吗?

----嘻嘻,其实你们随便花十元试试不就知道了?

----异性陪浴是什么意思?

----就是异性陪你洗澡,陪你上去休息,那还有什么别的意思?

由于我们两位都是过来人,夫人又不在,说话自然比较随便,对方嘻嘻哈哈地应付着,没有打算深入介绍的意思,因为她们确认带老婆来的我们今天绝对不会消费那些特殊服务了。

这时候外面响起隆隆的摩托车声,不久进来一位高大的白人老者,大约六十出头的样子。他进来哇啦着比划着,缴费之后就左搂右抱地拥着两个女子进去洗浴了,看样子无论他和前台也好,和那些小姐也好,都非常熟悉。

我们和前台那位问起这位‘国际友人’,前台笑着说,这老外一年多来每周固定来一次,每次叫两个小姐陪浴,店里给他特别的优惠价,两人70元。

一次叫两个?当时我和A先生不由得咂舌,很佩服老外的体力。

我们的妻子们终于愤愤地出来了,在她们梳理着湿漉漉头发的时候,我们看到那个洗过澡穿着浴衣的老外拥着同样穿着浴衣的两个女子上楼去了。

妻子们之所以愤愤,是因为女浴室里同样没有专业的搓澡女人,店里在她们强烈要求后派了一个身份明显的女子临时客串,根本不会搓澡不说,还骂骂咧咧说她从来没有干过这个。显然,所谓异性搓澡不过是一个借口,她们根本就不会搓澡。

回到最初的话题,这件事过去几年了,让我想起来每每郁闷不已,就是因为在那条我曾经非常熟悉的不到一千米的街道上竟然林林种种布满了超过五十家类似的店面!社会‘发展’之快真的超出了所有人的想象。

上面是我的亲身经历,本人实名上网,对文中所有内容负责,如果有扫黄警察对此感兴趣索取更详细的资料,本人愿意和盘托出。相信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之后,那条街面还不至于衰退到三十年前去。

从我的亲身经历不难看出什么叫做‘异性洗浴服务’,轻则类似上面的‘异性搓澡’,重则请读者自己判断。

个人以为,试图通过‘异性洗浴服务’这种似是而非欲盖弥彰的文字游戏避实就虚的人不是不明白,只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而已。

在中国大陆,甚至在全世界,对那些‘特殊服务行业’的内情最熟悉的莫过于警察,不是吗?

Michelle Libra : 2009-0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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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这致命一刀,不仅挽救了无数的邓贵大,还挽救了党

【卡城华人网】人民网BBS|巴东女子邓玉娇“一举成名”,这是谁也没有料想到的。仔细分析案件,不管邓玉娇这一刀是捅到了邓贵大的左胸,还是邓贵大的右臂,是正当防卫,还是蓄意杀人,但对邓玉娇的支持舆情如此统一,向背如此一致,却是空前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结果?即使邓贵大真的强奸了邓玉娇,犯下了强奸罪,但致人以死也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而现在几乎没有一个人同情邓贵大,也很少有人认为邓玉娇应该负刑事责任,原因究竟在哪里?我们不能不作认真的、社会学的分析。

其实就这件案件来说,情节非常简单,不就是邓贵大要邓玉娇为他提供特殊服务吗?这个特殊服务当然可能是要邓玉娇陪他进行异性洗浴,也可能是陪他上床,但邓玉娇就是不干。一个娱乐城女子竟如此不给我面子,是不是太狂妄了?女人我见得多了,啥样的没有见过?于是非要邓玉娇陪他、为他服务不可。邓女子性烈,也不提供这种特殊服务,就是不从。恼羞成怒的邓大主任于是就把邓女子“推倒”在沙发上欲行其奸。正在这危急时刻,邓女子看到沙发边上一把修脚刀,于是案件发生了……

说真的,邓玉娇不过就是90斤重的弱女子,她有多大力量?如果邓贵大主任反抗一定会置邓玉娇于死地,可他毕竟没干好事,色厉内荏,邓女子的一刀正好刺到要害处,迟缓的抢救已经来不及,邓贵大就呜呼哀哉了。

这样的分析当然是邓玉娇是在自卫,是在用自己的清白向色魔进行回击,何罪之有?邓大主任也是死得活该、窝囊和肮脏。

但话又说回来,无论邓贵大多么罪大恶极,但毕竟是一条人命,怎么就没有一个人同情呢?难道他真的得罪了全国人民?难道他真的罪该万死,我看非也!其原因盖在于邓玉娇这一刀捅得太狠,她不是捅死了邓贵大,而是捅到了当今官场的腐败处,捅到了当今社会丑恶处,捅到了当今官员的肮脏处。如果不是因为这三点,邓玉娇怎么也不会得到舆论声援的之一律。

多么值得深思的舆情啊!多么值得重视的舆情啊!多么值得警觉的舆情啊!我之所以要发出这样的三个惊叹号就是想提醒我们的官场、社会和有关方面注意,如今官场之腐败已经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不大力整饬已经不行了!如今的社会丑恶现象已经到了惊心动魄的地步,不大力挞伐已经不行了!如今的官员已经肮脏得令人心惊肉跳,不下决心惩治已经不行了。否则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不但会受损,甚至危及我们来之不易的事业,那才是最可怕的啊!

写到这里我真的想为邓玉娇这致命一刀叫好,她捅得真狠、真准,捅到了要害。要不是这一刀很多人还不会清醒,甚至还沉浸在一派形势大好的莺歌燕舞中。这一刀正是令人清醒的一刀,令人反思的一刀,不但会挽救无数的邓贵大,还会为挽回党和政府的形象立下新功!

tony_zhang88 : 2009-0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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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革命!!这个没公理的社会!

Michelle Libra : 2009-0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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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太子”提出邓玉娇案五大质疑

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民众对当局,再一次表示失望与愤怒。日前,知情人士向外界公布了有中共“太子党”背景的刑侦专业人士对邓玉娇案的看法,对巴东当局的办案提出了五大质疑。

据北京著名维权人士周莉透露,这位身份敏感的“太子党”有着显赫的家庭背景。他的祖父是中共公安的创始人,父辈是中共高官,自己也是公安出身的刑侦专业人员。六四前夕,他们开着越野车加入了自愿者行列,搜寻邓玉娇案的线索。

邓玉娇案的五点质疑

据知情者转述,这位不愿对外透露身份、但愿意以“公安太子”称呼的“太子党”一行,日前去了巴东县检察院登记,对邓玉娇案提出了五大质疑。主要围绕双方当事人血衣这个物证,力求达到还原案发现场,以佐证邓玉娇是正当防卫,黄德智、邓贵大,以及邓中佳三人处于犯罪实施过程中。这五点质疑如下:

首先,邓贵大的尸体必须保存,如果没有保存,是刑事犯罪行为。“我们有权在可能的情况下向上级检察院直至最高检察院检举,谁弄丢了邓贵大的尸体是谁的责任。”

第二点,邓贵大的血衣。几个通告中从来没公开提到过。从血衣上可以判断血液的喷溅状,因为巴东警方公开的信息是邓贵大颈动脉被割断,大量失血死亡,那么血是喷射出来的,喷溅到谁身上?以及刀向和力度等。

第三点,邓玉娇的衣服。不可能邓玉娇把人捅死了,她衣服上一滴血没沾,如果是这种情况,那就是邓玉娇当时没有穿衣服,那么检察院方面的专业人士都清楚,她当时正处在被强奸状态,那么她有无限防卫的权力。

“ 网上说证据销毁了,根据我们的知识,我认为没有销毁,衣服虽然洗过了,但血液洗不掉。而且是案发数天后邓母用普通的方法洗衣的,那是洗不掉的。所以邓玉娇的衣服作为证据仍然有效,现在我们提出来了,如果再遗失了,那么你们都有责任。棉织物或者织物上是留不下指纹的,只能表明邓母被胁迫下清洗了邓玉娇的衣服,反而证明他们太傻了,夏霖、夏楠两位律师太聪明了。”

“加上初期勘查现场的照片,完全可以还原当时的案发现场,如果邓玉娇的衣服上没有血迹,还是邓母洗了也好,要解释为什么没有血迹,那就是出大问题了,说明邓玉娇当时没穿衣服,那是谁干的?不管谁干的,都是强奸未遂。这就很简单,她在正当防卫中,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三个人正在轮奸当中。而且是黄德智和邓贵大两个人一起发起来的,那要判重罪。”

第四点,邓贵大的尸体如果是土葬,现在个把月的时间还来得及,网友可以呼吁检察院,甚至最高检。除了血衣鉴定,还有DNA鉴定方法,还可以对邓贵大进行尸检。

在巴东县检察院时,检察官明确的对“公安太子”承认邓中佳也是中共党员。那么公安太子提出第五点质疑。

第五点,对邓贵大在党内要有一个结论,这样对全国人民也有个交代。因为他是中共党员,所以要给所有中共党员一个交代。“在正常情况下,邓贵大和邓中佳在党内要受到严肃处理,因为他们去的地方不对,当然死的地方也不对。中共党员怎么能跑到那个地方去呢?他去干吗去了?党内处分有时比行政处分更严重。如果他在党外,没人关心这一点。”

他举例说,比如在部队服役过的军人,转业到地方时,组织上都给一个书面材料,包括什么时间写了入党申请书,是否被批准入党,如果没有批准,是什么原因等。

据悉,“公安太子”提出的五点意见都被巴东县检察院书面记录下来,他签上自己的名字。原本准备去巴东县纪委信访办,提出对邓中佳开除公职处理的质疑,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成行。





图:民间流传的漫画,影射邓玉娇案中的官员。(网络图片)
不明身份打手为职业打手

之前,记者曾经报导,6月4日,周莉与“公安太子”一行因迷路,在凌晨时间走到野三关镇地界,声援邓玉娇自费旅游团团长罗加久在警方设置的检查关卡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袭击,血流满面,在现场的野三关派出所的几名警察却视而不见。

“公安太子”分析,当时一名打手突然从远处向罗加久冲过来,击打罗加久的膝关节,这是人的薄弱部位,从这点可以判断,此人为职业打手,受过训练,非常毒。其对罗加久袭击了十几次,每次打完人后马上退后,离开人一段距离,然后再突袭过来。

通过这次亲身经历,“公安太子”表示,网络上披露的有关巴东县黑暗,看来的天下是一样黑。据他们透露,在巴东的整个行程中,始终有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警车跟踪他们,罗加久被打后,本想去巴东公安局报案,但因此改变了想法,而直接去了巴东县检察院,与其就邓玉娇案进行沟通。

图: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对邓玉娇案表示关注(网络图片)
网民:盯着巴东当局的每一个动作

据网民表示,他们听闻声援邓玉娇的来自深圳的自费旅游团团长罗加久被巴东野三关黑势力暴力袭击,非常气愤。网友们意识到在邓玉娇案上,巴东当局的一系列表演已经令人对其不抱希望了,唯一能做的是组建更大的志愿者团队至少超过100人的团队开赴巴东,携带防身工具,在邓玉娇案开庭时,让当局领教强大的民意,也希望邓玉娇能了解全国民众对她不懈的支持和声援。

网民表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的审限最长是一个半月,邓玉娇案很可能在6月份开庭,民众拭目以待官方对邓玉娇案的每一个动作。

网民表示,他们要做的是盯着巴东当局与律师的态度,看他们要演什么戏。“网民要睁大眼睛,盯着巴东又要耍什么花招,提防、揭穿他们将案件进行性质上的转移,对公诉方、法院方想做什么,玩弄什么手段,我们要做准备应对这些。”

Michelle Libra : 2009-06-10#7
回复: 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时寒冰

喉舌编辑打破沉默 吁无罪释放邓玉娇

【6月10日讯】(综合报导)近日,继“公安太子”加入志愿者调查邓玉娇案之后,中共喉舌新华社编辑也首度打破沉默,要求无条件释放邓玉娇,并质疑中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如此公然的枉法行为和司法错误,为什么却保持沉默,默许这样的违法行为发生。

湖北巴东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之后,民情义愤,中国大陆民众持续要求当局无条件释放邓玉娇。6月9日,中共新华社对外新闻编辑部记者、编辑周方,在他的博客中发表文章:《邓贵大等人强奸(未遂),邓玉娇应无罪释放》,要求当局无条件释放邓玉娇,认为邓玉娇案事实清楚,邓贵大及其同伙都涉嫌强奸民女的意识清楚,应该被绳之以法。文章并指出,中国各级公安司法部门都不具备起码的法律常识和法制意识。

周方的博客全文如下:

近日巴东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舆论哗然。从已公开的事实来看,事件发生时邓贵大等人正对受害人实施性侵害,但遭到受害人暴力反抗而被迫终止。这是一起事实清楚、逻辑关系明确的强奸未遂案件,邓玉娇是受害人,其行为未超出刑法规定的涉及强奸罪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合理自卫的范围。

刑法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贵大等人实施性侵犯即强奸(未遂)的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邓案发生经过如下:

5 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声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今天被个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扇击。每扇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扇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后邓母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其母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欠,遂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次日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下午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邓贵大及其同伙都是成年人,事件发生时他们虽然喝了酒,但对他们想要做的事情非常清楚,目的非常明确在违背邓玉娇意愿的情况欲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既然强奸(未遂)事实成立,根据刑法20条,受害人邓玉娇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完全合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既然事实如此清楚,邓玉娇理应无罪释放,巴东检察院为何仍然坚持要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他们这么做的唯一理由就是无视或不承认三位淫官的犯罪行为,公然以强权迫害受害人。

出乎任何有法律常识、法制意识的人的意料之外,在处理这起显然是由于强奸(未遂)犯罪造成的凶杀案过程中,迄今为止,巴东公安和司法部门不仅没有逮捕两位仍然活着的“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反而对实施合理自卫成功制止犯罪的受害人进行了拘捕和起诉。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却逍遥法外。

更令人惊奇的是,对于如此公然的枉法行为和司法错误,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却保持沉默,默许这样的违法行为在致力于建设法制社会的中国发生。

难道中国各级公安司法部门都不具备起码的法律常识和法制意识?

Michelle Libra : 2009-06-10#8
回复: 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时寒冰

看的眼花缭乱,不知哪个版本是真了...学习ing...

tinyhuhu : 2009-06-10#9
回复: 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时寒冰

腐烂至根

木头的耳朵 : 2009-06-10#10
回复: 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时寒冰

最近好像
又发生很多事,这事究竟如何处理还不知。NND,敢情是在低调处理。

Michelle Libra : 2009-06-21#11
回复: 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时寒冰

专家谈邓玉娇案: 为迁就民意不顾法律才是违背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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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9-06-19 11:00:58 [ 发短信 ] [ 回复 ] [ 树状 ]
标签: 邓玉娇案


  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近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邓被免予处罚。和此前的“杭州飙车撞人案”、“深圳梁丽案”、“罗彩霞案”类似,邓案自始至终都处在媒体和网络舆论的高度聚焦之下。

  “对这一结果我基本满意。”6月16日,有“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之称的田文昌律师在北京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说,尽管围绕此案舆论沸腾,但“邓玉娇案”算是一次回到司法程序当中的判决。

  在田文昌看来,舆论从来都是双刃剑。舆论对他也是毁誉参半当他为弱势群体讨回公道时,他被誉为“正义化身”;当他为贪官、涉黑分子辩护时,他又成了“腐败帮凶”。

  “其实,律师既非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面对记者,田文昌再次重复了他的名言。几年前,媒体第一次报出他的这句话时,曾引起一场全国性的争论,但他说他会继续讲下去,直到这句话成为普通人的常识。

  过去“宝马、奔驰车撞人案”,一撞就是判死刑死缓,这是非常荒唐的

  中国青年报:“邓玉娇案”已经判下来了。很多媒体一直都在关注这个案子,您怎么看媒体在这里面的作用?

  田文昌:以前好几次开会,我都提到媒体和法律的关系。对“媒体审判”、“媒体压力”,有人主张严格限制媒体,但我的观点正相反。我认为,媒体没有毛病,要是媒体连这点可怜的监督权都没有的话,有些人就难免更为所欲为,腐败也会更有恃无恐了。对于司法而言,媒体怎么说是媒体的事,但你怎么判是你的事。如果屈服于舆论压力违心下判,然后把责任都推给媒体,这就是你的过错了。

  媒体监督其实就起到这样一种作用:高度关注之下,让你司法不敢胡来,你胡来我就揭露、质疑你。但如果不是胡来,那还怕什么?正当的司法用不着迁就舆论。

  中国青年报:有些案子,舆论比较多地站在被告辩护律师对立面,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比如前段时间的“杭州飙车撞人案”。

  田文昌:过去“宝马、奔驰车撞人案”,一撞就是判死刑死缓,这是非常荒唐的。交通肇事就是交通肇事,怎么和故意杀人联系起来了呢?(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的另当别论。)

  两年前,某省出过一件事,肇事者有点钱,又是人大代表,撞了人,一审就被按照故意杀人罪判了死刑。二审期间,法院某负责人对我说:“你得救他啊!”我就说:“这不荒唐吗?你给他判死刑,又让我救他?”他说:“不敢不判啊。”这就是舆论压力。后来律师费了很大的劲儿,在二审时给改成死缓了,总算把那人的命给保住了。但还是很不正常,因为他并没有杀人动机,怎么能够背上故意杀人的罪名呢?

  中国青年报:这是不是“舆论杀人”?

  田文昌:媒体有不成熟之处,不过关键不在舆论压力,而是司法人士能不能、敢不敢回到司法程序上,严格依法办案。媒体有权表达民意,但事实与法律掌握在司法机关,如果为了迁就民意而不顾事实和法律,这才是真正违背民意!因为法律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它本身就代表着民意。

  在国外,法院的判决、卷宗都是公开的,媒体可以随意报道和批评,所以法官做判决是非常慎重的,出现几个错案就得下台。这就是媒体的监督作用。但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不是一回事,审判权只能掌握在司法机关。

  中国青年报:这就不是单靠律师的力量能够做到的了。

  田文昌:律师不能包打天下,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控、辩、审三方,谁都不能包打天下。不过当律师难以作为的时候,舆论有时候也会发挥作用。舆论从来都是双刃剑。

  中国青年报:很多律师都强调为弱势群体代言,是不是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田文昌:这实际上还是对律师职业定位的错觉。前些年媒体曾经夸我为弱势群体代言,把我宣传得好像正义的化身,后来我接了贪官、涉黑分子的案子,我又被弄得特别负面了,有媒体还让我谈谈这个变化的心路历程,这不很可笑吗?事实上,对我来说两种情况都是同时存在的,只是媒体这时报我这面,那时又炒我那面。我现在手头上还有弱女子的、农妇的、求助无门的案件,免费代理的也有。当初我被当做正义化身的时候,难道与我对立面的律师就是坏蛋?能那么说吗?这都是常识性的问题

  刑辩律师的路越来越窄,效果越来越不明显,受到的制约越来越多

  中国青年报:听说您计划在最近两三年,把精力逐渐转移到法学教育上,只做一名学者。这是真的吗?

  田文昌:我当时说的是,要是有条件的话,想办一所私立的法学院或律师学院。这句话被人曲解了,以为我是觉得刑辩律师不好做了,要回大学去教书。我是不会回去的。既然走出来了,我就会走到底。我走出来有多种原因,有客观上的需求,有身不由己,也有对大学教育体制的失望。

  说实在的,我搞了这么多年大学教育(1983~1995年,田在中国政法大学执教编者注),对于国内的大学体制和教育效果了解比较多,觉得比较失望。我做法律系副主任时也曾力主搞教学改革,但是推不动。我感到在原有框架下很难有重大突破。

  中国青年报:据说现在法学专业毕业生做律师的不多,做刑辩律师的更少。如果您创办法学院,会往这个方向培养吗?

  田文昌:当然会这样做。但学生愿不愿意做刑辩,是整个社会大环境决定的。因为大家都看到刑辩律师的路越来越窄,效果越来越不明显,受的制约越来越多。当然这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将来一定会有转机的。

  中国青年报:我曾问过一些法学毕业生,为什么不愿意做刑辩律师。他们有三个理由:一是觉得做刑辩律师没钱,二是不愿意跟犯罪分子打交道,三是觉得风险特别大。您认同吗?

  田文昌:他们说对了两个,错了一个。没钱,这是对的;有风险,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不愿意跟犯罪分子打交道,是不了解情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人,而且当他需要律师的时候,他已经是弱者了。其实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刑辩效果问题。整个司法体制的现状决定了刑辩效果是有限的,因为外界干扰因素比较多。

  中国青年报:有统计显示,目前刑事案件的辩护率是很低的,不足30%。不知道这个数据准不准确?

  田文昌:现在还在降,有的地方可能只有20%左右了。除了律师总量不足外,没有钱是一个原因;认为作用有限或是对律师作用有怀疑也是一个原因。但从总体看,可以说现在职业风险是第一位的原因。律师业务有很多种,如果单从生存角度出发,很多律师都不会选择做刑辩。

  中国青年报:您遇到过什么风险吗?

  田文昌:每个律师都可能遇到,比如刑法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就像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剑,掉谁头上谁倒霉。导致的结果就是,律师积极调查取证的很少了,往往都是退一步做消极辩护,也就是只能尽力去找对方的毛病和不充分的地方,无法提出有利于被告的无罪或罪轻证据。这对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我们一直在呼吁取消这一条款。

  中国青年报:之前我看过很多关于您的报道,感觉您是一个特别有激情,也相当理想化的人。

  田文昌:(笑)我也这样认为。但我的理想能实现多少?这不仅涉及司法体制,还有社会观念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连律师是何物都不知道,还认为“律师为坏人辩护,就也是坏人”呢。

  中国青年报:我记得,在您呼吁下,2003年曾有一场律师职业道德的社会大讨论。那场讨论的结果如何?

  田文昌:应该说是有进步,但不快。那次,央视《面对面》采访,我第一次在公众面前提出“律师的职责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第一位的。这句话引起了很大波澜,有些人说律师是维护法律维护正义的,怎么能说第一职能是维护当事人利益呢?但当时说出这句话确实很有意义,因为它引起了人们的思考,而且后来这个观点得到了主流认可,这次新《律师法》已经明确了这一点,这是很不容易的。但主流观点的认同并不等于全社会都认可。

  中国青年报:新《律师法》已经实施一年了。这一年里难道就没有什么效果?

  田文昌:传统观念的改变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前些天,我们刚开了《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大家一致认为忧大于喜。《律师法》现在不是执行有力或不力的问题,而是执行或不执行的问题。国家立法都出台了,但有些地方仍然不予执行。

  我曾说:“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有一次会上,就有两个律师站起来反对:“律师怎么不代表正义?”我说希望他们思考一下,代表正义与追求正义是不是一回事?律师当然要追求正义,但是,你能代表正义吗?你有资格代表正义吗?我的话完整地说应该是,律师是通过对司法程序的全面参与来实现和体现正义的。其实,在发达国家这是个“1+1”的问题。

  前些年有个电视剧,我看了之后简直哭笑不得。说的是一个年轻律师,替一个拒绝赡养父亲的人做代理,法院后来宣告这个儿子败诉,被告当时站起来对自己的律师说:“你真没用,我白花钱请你。”结果这个律师很不屑地站起来说:“就你这种人,我根本就没想让你赢。”说着从西装兜里掏出一沓钱甩给当事人,说:“这钱还给你,我不要。”电视剧以此歌颂这个律师的正义。

  中国青年报:现实中会有这样的律师吗?

  田文昌:有啊!类似情况确实发生过。这样貌似正义的律师其实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同时也违背了社会正义!因为他欺骗当事人,动摇了律师制度的根本。

  现在有人因为我给贪官辩护,就说我是贪官的帮凶。可是,在没有审判之前,你怎么知道他一定就是贪官?如果事先就定性了,那还要法庭审判干什么?按照这种逻辑,就只能再次取消律师制度了。

  中国青年报:现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已经被很多律师所接受。但律师就不可以根据社会道德标准来选择辩护对象吗?

  田文昌:律师当然可以有自己的好恶,但是,对于律师制度而言,就不那么简单了。如果都选择自认为有理的一方,那没理的一方谁替他们说话?如果律师都不给他们辩护,法律不就失衡了吗?

  中国青年报:看来,要做一个好律师要有坚强的神经。

  田文昌:作为律师,我个人体会,工作压力还是小事,关键是心理压力。举个例子,医生面对绝症病人尽力治疗了,但没能救命,他会心安。可如果明明这个病你能治却不让你治,或者遇到没病找病的,当医生的会很难受。律师和医生有很多相似之处,如果说这个人就是罪有应得,我只要尽力了,那也是一种成功。可如果你有充分的理由能够证明他没有罪,却给定了罪了,或者轻罪被判重了,而你虽然竭尽全力却毫无效果,就很悲哀。那时你会留下很多遗憾,感到无奈,甚至愧疚。那种感受是很痛苦的。

  中国青年报:现在还有很多人需要您来救?

  田文昌:是。可话说回来,我一个律师能救得了多少人?还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司法改革和法律环境的根本改善,这是我们要做的更重要的工作。(记者 黄冲)

(来源:中国青年报 0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