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初我收到了香港来的体检信,信中除了体检和未罪外,还有一句Right of Permanent Resident Fee for you(must be paid in Canada by sponsor),这句请问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是夫妻团聚移民的,注明一下我老公帮我今年6月上诉成功的,如果是交登陆费,那么我老公现在已经在加拿大通过网上支付到了加拿大本土的大使馆了,但是没有什么收据,发邮件给香港,香港方面说让我的担保人联系那个当初递交资料的加拿大大使馆,现在搞得我一头雾水,到底我老公支付对地方了没有也不知道,请朋友们帮我解答一下好吗?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