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话说的太满了,之所以打电话是因为税务官的解释更权威
老曹 说:
补充一句:我对各条的理解,包括对所谓的RISIDENT的理解,跟税局处理发放牛奶金的官员的立场是一样的,呵呵。
对税务居民的定义,税务师的说法较准确,转贴税务师的文章,正好也提到了牛奶金
税务专题系列第一节:税务居民问题
1、税务居民问题(Residency Issues)
首先要强调的一点是税法里所说的“居民” (以后简称“税务居民” )和移民法所说的“居民” 是完全不相干的概念,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定义,写在两本儿不同的法律里,一个由财政部拟定,CRA执行,另一个由移民部负责。很多人都把两者混为一谈。
在你成为公民之前是否能够保持“永久居民”的身份,是由移民法规定的,什么几年之内几年几天的,就是管这个的,和你如何报税没有关系。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比如你和移民部就你的身分问题打上法庭,你的税表上的信息有可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之一,但如果你其它方面的证据不过硬,光有税表也帮不了你。
确认一个人是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是税法中最具争议的“grey area”之一,为此和CRA打上法庭的官司很多很多。
简而言之,确定你是否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要分析你与加拿大之间的 “social and economic ties” 有多强。如果你刚来,你是否切断了与原居住地的“ties”而建立了在加的“ties”;如果你要走,你是否准备切断加拿大的“ties”,而且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准备再回到加拿大居住。而这些都没有绝对的标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说你彻底打包回流了,可你经常回来,可到底有多经常?每年住多少天?都住在什么地方?来了都干什么?不同的情况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是否是税务居民,作为指导意见,CRA有两个表格,NR74和NR73,可以帮助你自我检测一下。(
http://www.cra-arc.gc.ca/tax/nonres...重要因素之一,其它诸如是否仍拥有医疗卡、信用卡、驾照、各种会员资格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短登及回流等几种典型情况下的Residency问题会在以后的专题下再述。
为什么“residency” 如此重要?
先解释一下什么是”Filing Position”。”Filing Position” 是指你在报你的Tax Return的时候根据你当年的情况所预先确立的一个立场,以便决定哪些法律条文和计算方法适用于你。Filing Position 常见的有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 Non-Resident Rental Income 216 Election, Non-Resident Treaty Exempt Return, etc.)
如果你的”Filing Position” 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即Resident,那么以年度为单位你的“全球收入(World Wide Income)”都要放在加拿大的税表上,按加拿大的税法计算所得税。境外所得如果已经给所在国纳税,要凭完税凭证在加拿大的税表上申报”Foreign Tax Credit” ,多不退,少要补。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Foreign Tax Credit:
一个加拿大居民从一家美国银行得到$1,000利息(Interest),美国的银行在把钱给你之前根据美国税法的要求替你交了10%,即$100元的税,在你的加拿大税表上,你的收入是$1,000, 根据加拿大的税法计算公式,你最后应交$400,而你已经交给了美国政府$100,你最后只需要交给加拿大$300。
同样的情况,如果你的$1,000元收入在加拿大的税法下应交税是$90,你已经交了美国$100,就不用再交加拿大的税了。
在这个例子中有一点需要注意,根据美加间的税务协议(Tax Treaty) ,美国对一个加拿大居民来源于美国的利息收入应该只征收10%的税。如果,付给你这笔钱的美国银行或什么财务机构,因为失误,或以为你是另外一个国家的居民,收了20%的税,即$200, 而你的$1,000利息按照加拿大的税法计算下来应交$400, 对不起,加拿大只会认可你交给了美国$100, 你还得给加拿大交$300, 美国人多收了你的税,你得去找美国的税务局(IRS)去要。
觉得上面的例子太绕的人可以跳过,我只是希望能通过它说明一下 Foreign Tax Credit的原理,弄不明白也没关系。
如果你的Filing Position 是居民(Resident), 除了要申报World Wide Income 以外,你还要file一个Information Return,即T1135,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注:成为加拿大居民的的第一年不用填这张表)。
根据T1135的要求,如果你在海外的银行账户,拥有的海外公司的股票、债券,用于出租的房产,等等资产成本的总和超过$100,000,你就要把所有这些资产的大致信息填在这张表上在CRA备案。该填而不填这张表格的惩罚是很重的。还有一点不用说的就是,如果你的这些海外资产(不管有没有超过$100,000) 在本年度中有收入产生(Interest, Dividend, Rental Income等等),这些收入都是应该被包括在你的World Wide Income中的。
如果你的Filing Position是非居民(Non-Resident) ,那么只有你的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Canadian Source Income) 才需要上加拿大的税。如果是Interest, Dividend, 银行扣掉应缴数额替你交给CRA。如果是在加拿大的房产产生的租金,你的Agent或Tenant要先每月替你交税,然后年底你再报税计算多退少补。非居民的租金收入还牵扯到一系列关于Withholding及Election等的复杂的规定,这里就不细说了,有时间再专门讲。
在计算所得税过程中,resident可以享受很多不同的“credit” ,比如个人免税额(personal credit) 、配偶免税额(spousal credit) 、GST退税、房租及地产税credit、Child Tax Benefit (俗称牛奶金)等等,而Non-resident 就没有这些credit(这里的例外是如果一个非居民把当年全球收入的90%以上都是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可以有Personal Credit)。
这些法律条文运用起来虽然复杂,但我自己体会,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法律不允许你什么好处都占着。如果你建立了足够多的和加拿大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比如你拥有房产或签了租约,领了驾照、健康卡,开了账户等等,成为了税务居民,你可以享受各种credit的前提是将你的全球收入和海外资产都按规定申报。如果你不想申报这些,你就得切断你和加拿大的各种联系,成为Non-resident,同时也不能享受resident所应得的福利。
如果你觉得你没费什么劲儿就占了加拿大政府的便宜,那么一定是有某种风险悄悄伴随着你。比如,我知道有很多人把孩子送回国了自己还在领取牛奶金,我的忠告是,祝你好运,而且愿赌服输。这样做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而是在钻警察的空子,99个人都没事儿不等于你也没事儿。
还有医疗卡的问题,说白了,EI也好,医疗也好,和汽车保险一样都是保险,只不过开这家保险公司的人是联邦或各省政府。既然是保险,就有保险和约,如果你违反了保险和约,保险公司就有权不履行保险义务,如果故意违反,严重的就是保险欺诈。比如医疗保险要求你每年住满几个月,离境一定时间以上要通知有关部门等等,如果你不符合这些规定而继续使用医疗保险,不是保险欺诈是什么呢?
话扯得有点远,但这些和税务问题一样,都有一个共通的地方就是,不按法律的要求做而占了便宜就有风险存在,每占一点便宜就相当于在自己头上悬了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这些剑未必很锋利,但即使是一把木头剑掉在头上也是会疼的。借用投资者常用的一句话,虽然未必恰当,叫做“risk and return go hand-in-hand”。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