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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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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 Libra : 2005-12-21#1
加拿大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04-13 中国机经网

加拿大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内容如下: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加双边贸易总额为155.2亿美元,同比增长55%。其中,中国对加拿大出口81.6亿美元,同比增长44.9%;自加拿大进口73.5亿美元,同比增长68.2%。中方顺差8.1亿美元。中国对加拿大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及制品、金属制品、玩具、原电池等,自加拿大进口的主要产品为肥料、氯化钾、纸浆、铁矿、乙二醇、煤、谷物及谷物粉、小麦、废钢、食用植物油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加拿大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195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2682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86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1099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加拿大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8583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9877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3890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7542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加拿大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8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347.7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加拿大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73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4.7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加拿大对华投资项目995个,合同金额22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6.1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加拿大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7936个,合同金额141.9亿美元,实际投入45.3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加拿大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海关法》、《进出口许可法》、《特别进口措施法》、《食品和药物法》、《消费者包装与标记法》、《国际贸易法庭法》、《加拿大投资法》等。这些法律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没有进行实质性的修改,目前仍然继续有效。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1)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 

  加拿大货物的进口关税经过多年的谈判和削减,已处于较低的水平,到2002年加拿大的平均最惠国关税水平降到6.8%。2004年,加拿大部分产品的最惠国关税税率达到了最终约定税率,它们分别是:WTO定义下的农产品税率约为23%(按国际标准工业分类法定义的农产品税率约为6%);按国际标准工业分类法(ISIC)定义的食物、饮料和烟草税率约为30%,矿产品约为2%,食物、饮料和烟草外的工业品约为5%。

  (2)关税管理制度 

  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只有联邦政府有权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各省政府均无权征税。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为从价税,即按产品价值的百分比征税。对于有些产品则征从量税。有时也对产品征混合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适用何种税率主要看加拿大对产品原产地实施何种关税待遇,目前加拿大对不同国家主要实行最惠国关税税率和优惠关税税率两种税率。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加拿大对部分产品实行进口控制,这些产品包括农产品、武器、钢铁、纺织品和服装四大类172种产品,均列在进口控制清单中。 

  (1)纺织品和服装 

  加拿大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安排,定期与各出口方就进出口配额的分配进行协商。同时,加拿大按照《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分三阶段逐步取消对纺织品和服装的数量限制,并在2005年月1月1日取消全部配额。 

  (2)农产品 

  加拿大对进口控制清单中的关税配额内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获得许可证的配额内产品可以享受较低的关税待遇,进口许可证由加拿大国际贸易部负责签发,进出口控制局负责管理。 

  (3)钢铁产品 

  自1986年起,加拿大政府根据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建议,对钢铁产品的进口实施“监测计划”。在此计划下,钢铁产品的进口商需获得进口许可。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出口促进 

  加拿大对货物出口管理的重点是促进出口,通过税收优惠、出口融资等措施直接提高其国内制造业的竞争力。此外,加拿大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对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针对企业的经营和出口提供市场咨询、培训、政策指导等服务。通过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加拿大企业的出口。 

  (2)出口限制 

  根据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的规定,加拿大政府对部分产品和地区实行出口控制,出口受控的产品或向受控地区出口产品均需获得出口许可证。目前出口控制清单分为出口产品控制清单、出口地区控制清单和控制武器出口国家清单。 

  根据2002年4月发布的至今仍然有效的出口产品控制清单,有八组产品需要出口许可:第一组为两用清单;第二组为军火产品清单;第三组为核不扩散产品清单;第四组为与核有关的两用清单;第五组为杂货;第六组为导弹技术控制制度清单;第七组为非扩散化学和生物武器清单;第八组为生产违法药物的化学制品清单。 

  目前加拿大仅将缅甸列为出口控制国家,澳大利亚、比利时、博茨瓦纳、丹麦、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新西兰、挪威、沙特阿拉伯、西班牙、瑞典、英国和美国16个国家被列为控制武器出口国家。 

  此外,为保护环境,加拿大依据《多边环境协议》、国家环境和资源可持续项目、《加拿大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案》、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危险废物进出口条例》等对某些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出口进行限制;对魁北克出产的未经加工的鱼、圆木和纸浆用木材、牛和小牛腺、人类血清和血清蛋白等产品的出口要求有出口许可,对于未经加工的雄性青鱼也进行出口控制。 

  4、其他相关制度 

  (1)保障措施 

  加拿大于1984年对保障措施立法,其内容包含在《国际贸易法庭法》之内,由国际贸易法庭负责保障措施的调查。国际贸易法庭就加拿大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然后通过加拿大财政部向内阁会议报告调查结果,再由内阁会议最终决定是否采取保障措施。 

  (2)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1985年的《特别进口措施法》和《特别进口措施规则》是加拿大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主要法律文件。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负责该法的实施。边境服务署负责发起调查和做出关于倾销幅度和补贴数额的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国际贸易法庭主要确定产业损害或产业损害威胁是否存在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加拿大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非歧视地适用于除智利以外的所有国家。如果从智利进口的货物关税为零,则加拿大不对该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2003年1月以后,加拿大对所有从智利进口的商品停止征收任何反倾销税。 

  2004年6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节有关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有关政策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政策,政府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行政复审时,将推定被调查的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除非能提出充分的证据反对这一推定,而是否存在足够推翻推定的证据将根据个案的情况而定。 

  (3)技术标准和规则 

  加拿大在建筑、化学品、药品、能源、食物、运输设备、测量设备、医疗设备、电信设备和环境等领域都有技术标准和规则,分别通过《国家建筑规范》、《食品和药物法》、《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消费包装和标签法》、《能源效率法》、《电气检查法》、《重量和度量法》、《电信法》和《机动车安全法》等法律来进行规范。目前加拿大各省之间在技术标准上还存在着差异,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政府间事务和贸易分会已经就减少这些省际差异开展了工作,以减少上述差异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4)动植物检验检疫 

  加拿大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主要适用于三个方面,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和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卫生检验检疫主要由《食品和药物法》及《食品和药物规则》来规范,《动物健康法》和《植物保护法》以及其配套规则是加拿大动植物产品健康检验检疫方面的主要法律。 

  (三)投资管理制度 

  《加拿大投资法》(以下简称“《投资法》”)是目前加拿大政府对外国投资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加拿大投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为配套规定,就《投资法》做了一些解释性的规定,便于对《投资法》的理解和适用。 

  加拿大鼓励外国投资,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不受限制,投资者只需履行事先向政府通知的义务。但根据《投资法》和《规则》的规定,下列投资需要审查: 

  1、所有对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包括5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直接收购; 

  2、所有对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包括50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 

  3、所有对资产在500万加元至50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而该企业资产又占整个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 

  4、对加拿大传统文化和民族特征产业的投资; 

  5、对铀工业、金融服务和交通的投资。 

  对来自WTO成员方的外国直接投资,加拿大规定了较为宽松的审核标准,且该标准每年修订一次。2004年这一审核标准为2.37亿加元,即WTO成员方直接并购加拿大企业所涉金额在2.37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间接并购则没有任何限制,只需向加拿大政府备案即可。 

  (四)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2003年12月,加拿大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原加拿大外交国贸部分为加拿大外交部和国际贸易部(简称国贸部)两个部门,原加拿大工业部投资合作署也并入国贸部。同时,将原来的加拿大海关和税收总署改名为加拿大税收总署,主管国内税收事务,将原来由其承担的海关管理职能转由新成立的边境服务署行使。新成立的边境服务署还承担原来由公民与移民局及食品检验局承担的部分职能。 

  经过机构改革后,加拿大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是加拿大国贸部,其职能在于帮助加拿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使加拿大成为具有商业活力的地方,并且负责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监督。国贸部下设进出口控制局,负责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同时国贸部还设有从事外贸服务及促进的机构,例如加拿大贸易专员服务机构等,向企业提供市场咨询、合作伙伴信息、商务访问咨询及当地公司信息等服务。 

  加拿大主管动植物检验检疫的部门主要是加拿大卫生部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加拿大卫生部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入市场前的审查和测定等。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负责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强制性食品检验和包括检疫隔离措施在内的动植物计划。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是加拿大主要的标准化和统一化评估机构,负责批准国家标准,代表加拿大参与国际标准事务,是全国TBT和SPS咨询通报点。 

  此外,农业和农业食品部、工业部、财政部、边境服务署、人力资源开发部、渔业和海洋部、卫生部、文化遗产部以及加拿大国际开发署等部门也按各自职权,参与外贸管理。 

  投资方面,加拿大的主要管理部门为工业部,它负责所有《投资法》涉及的投资活动的管理事务,但如果投资活动与加拿大的文化产业有关,则此类投资事宜由文化遗产部主管。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加拿大仍对部分产品保持了高关税,构成了关税高峰。这些产品包括蔬菜(如芦笋关税为19%)、酒类(如葡萄酒,每升1.41加元的从量税加上19%的从价税)、部分纺织品(16%)、部分服装(19%)、皮革(如其他板球手套,15.5%)、部分鞋类(20%)及船只(25%)等。上述关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加拿大出口。 

  2、关税升级 

  加拿大食品、饮料、烟草、纺织品和皮革领域的关税升级现象比较突出。未梳羊毛和动物毛基本为零关税,而制成粗梳或细梳纱线半成品后的进口关税为5%~8%,制成织物后部分产品的关税升级到12%~14%。可可豆为零关税,可可粉的关税约为6%。生牛皮、生马皮等原料多数为零关税,至多被征收不超过3%的关税,但皮革制衣及衣服附件的关税则升至7%~15%。 

  3、关税配额 

  加拿大目前仍对部分农产品,如奶类、禽类、肉类、蛋类和小麦及大麦产品等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约占进口总量的2%。加拿大对活家禽、禽肉、禽蛋、火鸡、乳清、黄油、乳酪等农产品确定了非常高的配额外关税,如其他奶类涂抹食品的配额外关税达313.5%、编号0105所列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的配额外关税达238%,这实际上对中方的相同产品出口到加拿大构成了数量限制。 

  (二)进口限制 

  加拿大政府对以下产品的进口实施特别许可证管理。 

  1、药品和食品等 

  进口任何受到管制或限制的药品,均须申领药品许可证。该许可证只适用于一批完整的、单独的药物。申请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用或释放射线装置的进口许可证,须向卫生部提供一份发票或商业发票的副本。 

  2、濒危物种 

  进口任何由《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认定的濒危物种,须申办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该许可证由加拿大环境部负责签发。 

  3、火器和军火 

  进口用于合法娱乐或体育目的的火器,须向当地警察局申办火器和军火贸易许可证。长枪、包括猎枪和运动步枪的进口则不受限制。无合法娱乐或体育目的的枪支武器被视为进攻性武器,禁止进口。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1、关于修改打火机法令的草案 

  2004年3月13日,加拿大公布打火机法令修改草案,“用于香烟、雪茄和烟斗”的字样被从打火机定义中删除,草案要求在加拿大生产、销售和进口非高级打火机(即售价低于2.5加元的加拿大产打火机或海关估价低于2.5加元的进口打火机)的厂商必须在规定期间内保存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合格证明,同时还修订了部分有关产品记录的要求。加方将产品安全与产品价格挂钩的做法同《TBT协定》规定不符,中方希望加方做出合理修订,以符合TBT的相应规定。 

  2、关于《自然健康产品法规》的问题 

  加拿大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自然健康产品法规》,但分别有从2年(针对场地许可)到6年(针对产品许可和已经签发药品识别编码的产品)不等的过渡期。该法规规定,所有自然健康产品必须在卫生部注册,获取执照许可后方可上市。为此,生产厂商要严格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要求;包装和标签也有统一标准,必须提供详细的医疗或非医疗的产品成分名字、成分来源、使用途径、产品的效用、使用建议、与产品有关的任何注意事项、禁忌症和已知不良反应等;销售场所也要申领执照。此外,新规定还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然健康产品的安全性。 

  中方认为,新法规的制定对于确立中药在加拿大市场的合法地位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对中国中药生产商和出口商顺利进入加拿大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中方对此表示密切关注。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和药物法》的规定,所有食品或药品的进口均需接受抽样检验,检验人员有权没收和扣压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产品。即便在一批货物清关之后,检验人员亦有权在进口商的仓库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在大多数港口,任何肉类产品,包括生皮,通常被直接送到一个单独的仓库进行检验。一旦通过检验,将送回海关仓库予以放行。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往返特别仓库进行检验的运费,均由进口商承担。 

  《肉类检验法》则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类产品方能进口:肉类产品的原产国及加工国拥有经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长书面认可的检验书;进口商可以向检验人员提供足以使加拿大政府满意的证据,证明进口的肉类产品符合标准且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包装和标记。此外,肉类产品进口后应立即交付检验人员进行检验,任何人不得购买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尚未交付检验的肉类产品。由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长指定的检验人员可在任何地方对其认为不符合该法规定的肉类产品(包括进口产品)随时拆包进行抽样检验,并有权扣压和没收任何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肉类产品。 

  2、鱼类产品呋喃西林残留问题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动物产品理事会于2003年7月签署了《对进口鱼类产品中呋喃西林进行监测》的公报。加拿大卫生部没有规定呋喃西林的最大残留量,只要检测出并证实产品中含有呋喃西林,该产品就会被拒绝。同时,公报还声明,如果某种产品因曾被拒绝而列入有关呋喃西林的进口预警单中,该类产品就会被强行滞留并接受检测,需连续4个样品通过检测,才能从进口预警单中除名。中方认为此做法缺乏科学性,对正常贸易构成了阻碍。中方希望加拿大卫生部尽快制定出允许残留的最大量,进一步完善呋喃西林的科学检测。 

  3、标签和标识 

  加拿大对进口货物的标记和标签都有明确规定,进口产品须符合《进口货物标记法》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倘若进口商对进口产品进行了包装进而用于零售,则必须同时遵守《消费者包装及标签法》有关标签的具体规定。原则上,该标签法对标签做了3项要求: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产品的通用名称以及有关产品的性质、尺寸等信息。2004年,中国一家肠衣出口企业由于中国检疫部门的标识不符合加方要求,且装载器具没有进行密封,货物被加拿大食品检疫局查封。经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人员与加拿大食品检疫部门协调后,货物才得以放行。中方提醒中国企业密切注意加方有关相关标识的规定及其发展,同时对加方有关标识的规定是否超过正常管理必要的限度表示关注。 

  (五)贸易救济措施 

  加拿大是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比较多的国家之一。自1981年至2004年底,加拿大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共计28起,其中反倾销措施24起,反补贴措施3起,保障措施1起,被调查的产品以钢铁产品和轻工产品如鞋类、文具等为主。2004年,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共发起3起反补贴调查,分别涉及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等三类产品。此外,加拿大还对中国的自行车及车架、防水鞋和塑料或橡胶鞋底产品等进行反倾销年度复审调查,对中国的女靴产品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1、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加拿大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实施反倾销调查时无视中国企业的成本资料,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标准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致使中国企业常被裁定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反倾销税。在1985-2002年的17个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有5个案件的最终平均倾销幅度在60%以上。 

  近年来加拿大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在2002年挡风玻璃反倾销调查中,加拿大的反倾销调查部门认定了中国挡风玻璃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加政府于2003年9月对其内部工作手册中关于《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节具体操作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这一修改,在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进行复审时,加拿大政府将推定被调查的中国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并采用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加拿大产品相同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除非申请人或者调查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情况相反。在2004年的3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中国产品所在行业均被认定享有市场经济地位。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2、对中国产品反补贴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加拿大法律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因此在2004年之前加拿大从未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然而加拿大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导向行业的认定”之后,开始对中国产品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04年加拿大政府对中国产品提起3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 

  (1)室外烧烤架反补贴案 

  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产品金额约2000万美元,开了对中国出口产品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先例。8月27日,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做出初裁,认定中国上述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平均倾销幅度为34.6%,补贴率为16%。经中方交涉,11月19日,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认定本案所涉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补贴额均属于可忽略不计,因此决定终止本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北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2004年9月10日,边境服务署发布初裁公告,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平均倾销幅度为52%,补贴额为32%。2004年12月9日,边境服务署做出终裁,裁定我反补贴税率为31.5%。2005年1月7日,国际贸易法庭做出终裁,认为被调查的中国产品中,只有碳钢紧固件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3)复合木地板案 

  2004年10月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中国复合木地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04年12月3日,国际贸易法庭做出存在损害的初裁。2005年2月16日,边境服务署发布初裁公告,裁定我复合木地板存在倾销和补贴,其中,倾销幅度为26.6%;补贴幅度为2.01%。 

  三起案件中,在中国企业积极应诉的同时,中国政府亦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调查给予了充分合作,多次与加拿大政府就相关问题举行磋商。然而,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相关调查中却存在明显的不公正,不符合WTO《反补贴协定》和加拿大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这三起案件中,边境服务署在申请人资格、申请书中关于补贴的存在、金额和性质的证据缺乏准确性和充分性,关于补贴对加拿大国内产业损害的证据不足,缺乏产业损害和补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必要证据,在没能满足WTO《反补贴协定》及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的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在不到半年时间内,频繁地对中国产品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不符合WTO《反补贴协定》第11.2条及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的相关规定。 

  (2)虽然边境服务署最终终止对烧烤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但边境服86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5务署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定性为可诉的专向性补贴。这一裁决明显与WTO《反补贴协定》第2条以及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节(1)(7.1)款不符。 

  (3)在前2起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先后向中国政府发送了3份政府问卷及6份补充问卷。问卷涉及面很广,包括中国政府部门职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外贸管理体制等内容,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收集和翻译工作。中方克服重重困难,提交了答卷和大量补充信息,然而边境服务署却无视中方的努力和合作,以中国政府在反补贴政府答卷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使调查机关不能根据答卷信息计算补贴额为由,拒绝使用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而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的方法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补贴额。在室外烧烤架反补贴案中,边境服务署在初裁中武断地将产品所受的每一补贴计划的补贴率定为2%,确定总补贴金额为产品出口价格的16%(该产品被认定接受8种补贴计划);在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反补贴案,边境服务署借口不来华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其确定的产品的平均出口价格与产品的生产成本(原材料成本和加工成本)进行比较计算补贴率,而这里产品的生产成本是根据加拿大的申请方单方面提供的信息计算的,由此作出了高税率的裁决。边境服务署的做法违背了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决的法定职责,违反了WTO原则,使中国政府和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 

  3、对中国产品特定产品保障措施问题 

  2003年3月,加拿大通过C-50法案,对《国际贸易法庭法》、《海关税则》和《进出口许可法》进行修改,以适用WTO《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关于非市场经济和特保措施的规定。 

此次C-50法案在《国际贸易法庭法》中新增了对中国实施特保措施的程序性规定。其中部分条款不合理地放宽了对中国实施特保措施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法庭法》第30.22(3)条,该条款规定国际贸易法庭发起保障措施的3个条件,其中有关“市场扰乱合理迹象”和“申请人资格”的规定缺乏客观标准,完全由国际贸易法庭自由裁量。这样的规定主观任意性较强,也不符合WTO的透明度原则。为此,中方希望加方应该公布相应条款方面的客观判断标准,以符合WTO的规定。 

  (六)政府采购 

  加拿大是《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方之一,但又是其中惟一没有开放各省以及国有公司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 

  加拿大各省在《国内贸易法》的框架下制定自己的政府采购政策。各省存在一些歧视性做法,实行地区性优惠政策: 

  依据英属哥伦比亚省《购买委员会法》的相关规定,英属哥伦比亚省购买委员会有权对在该省或一定地域内生产、制造、出售的货物或服务给予优惠。委员会可以通过限制投标的措施给予优惠。 

  萨斯喀彻温省给予本省公司优先权,还在实际操作中给予本地的制造商10%的价格优惠。 

  育空省对于低于5万加元的政府采购,要求具有本地含量的内容。 

  在安大略省,对于包含有加拿大成分的供应商,将在其标价的基础上给予10%的价格优惠;另外在经济工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允许适用歧视性的优先选择原则。 

  在魁北克省,货物及其辅助服务在2.5万加元以下的,可以从名单上选择竞标也可以邀请竞标,但近来只有魁北克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政府的邀请招标。 

  除了各省给予本省企业优惠待遇以外,加拿大联邦地区发展机构有很多计划促进小型地区性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在加拿大大西洋机构的商业发展计划中,大西洋地区的中小型企业可以获得为期两年高达25万加元的资助,用于补贴准备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的支出。这类的激励机制在魁北克地区的加拿大经济发展项目中也有规定。 

  加拿大各省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地区性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方企业进入加拿大省级政府采购市场,中方政府和有关企业将密切关注这些政策的发展和变化。 

  (七)补贴 

  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共同管理并资助了一系列的国内农业支持项目,这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国内补贴。加联邦和各省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分别占55%和45%。近年来,加拿大政府基本放弃了对个别产品的价格支持,转为对建立全国性的收入安全体系提供支持。 

  (八)服务贸易壁垒 

  加拿大政府对于有关国计民生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主权的基础电信、广播、金融等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1、航空运输 

外资对加拿大航空公司的持股权不能超过25%。 

  2、书籍和期刊的出版和发行 

在书籍出版和发行方面,外商投资新公司只限于加拿大控制的合资企业。在期刊出版方面,不允许外资收购加拿大人所有或控制的期刊出版企业;如果承诺作品绝大多数含有加拿大人编辑的内容,则允许外资投资期刊出版领域,包括直接或间接收购外国企业以便在加拿大生产、销售期刊和进入加拿大广告服务市场等;关于期刊出版、发行和销售方面的外国投资必须进行净收益审查。 

  3、大众传播业 

  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有权对投资广播业的外商所有权予以限制。外国持股人不能持有加拿大任何大众传播企业2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如是控股公司,则所有权不得超过33.3%)。 

  4、电影发行 

  不允许外资收购加拿大人控制的发行企业;只有在进口或发行有权产品(即进口商拥有全球发行权或是主要的投资方)时才允许外资投资新设发行企业;只有在外国投资者承诺将其在加拿大所得的部分收益根据国内文化政策进行再投资时,才允许直接或间接收购在加拿大境内的由外国公司所有的外国发行企业。 

  5、银行 

  任何个人拥有一大型银行或保险公司的表决权股份不超过20%;依据一些省级法律的规定,对信托和贷款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单个外资持股不超过10%,且外资持股总数不超过25%。 

  6、保险代理 

  根据爱德华王子岛的法律,在爱德华王子岛,只有该岛的居民或在该岛设立的公司才能够获得执照。

  7、保险服务和其他附属于保险的服务 

  外国资本所有人仍然受投资起点的审查制约,加拿大国内有几个省继续对入省投资的公司实行审批程序。此外,魁北克省、英属哥伦比亚省和萨斯喀彻温省的法律都有关于非居民的控股权、机动车保险的限制性规定。

  8、电信业 

  根据加拿大具体承诺减让表附录3关于电信服务的承诺,对加拿大普通运营商,外资直接控股不超过20%,间接控股不超过33.3%(直接和间接控股混合则不超过46.7%)。 

  四、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尽管加拿大鼓励外资进入,但对外国投资者在敏感部门投资仍然有所限制。外国投资者对如渔业、铀矿、核工业、广播、电影、金融、交通和通讯的某些部门的所有权比例都有限,外国银行不得在加境内从事某些商业银行的业务。虽然根据加拿大加入WTO的承诺,加拿大政府对外商在一些部门的限制和控制正在逐渐放开,但是,在省一级法律中保留的各种限制投资的规定仍然影响着外国投资者,如对大型工程、私有化、石油和汽油工程、电力系统、鸡肉生产、酒类许可证和采矿业出租的限制。很多省在农业和娱乐领域,对外国投资者拥有和买卖土地也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投资退出壁垒 

  加拿大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撤资和将利润汇出没有限制,但若外资进入时享受政府优惠并进行投资年限承诺的企业,一般在年限内不予退出,除非退还优惠。外商所获得的加元收入和利润可以自由兑换成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加拿大。但是,在利润汇出之前,须向加拿大政府交纳预提税,这部分预提税的税率为10%。另一方面,政府对非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取得的某些收益和利润要征收代扣所得税,应税项目包括:股息、利息、工资和奖金以及一些如佣金之类的服务费。一般的税率是25%,但根据不同的双边协议可以减至15%、10%、5%,直至免征。 

秋千影 : 2006-07-27#2
谢谢Michelle如此辛苦发此好贴!!

小鼠波波 : 2006-07-27#3
辛苦了:wdb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