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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诗省家庭法(婚姻法)简介(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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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oudou : 2006-01-13#1
Family Law
第一章 前言
任何人若遇到婚姻问题或面临婚姻破裂,情绪上总会遭到极大的困扰,感到愤怒、失落、悲伤、 甚至内疚与无助,同时又需要处理一些复杂的事情和作出重大的决定,更可能涉及法律的诉讼,这些压力常令当事人感到身心疲累。 这时候最重要的不是归究谁对谁错,而是尽量不要将情绪困扰和实际问题混为一谈,才能够积极和理智地去应付这个危机。
现代人的价值观念,随着社会不断的演进而转变,在婚姻观方面,一般人视分居、离婚等问题,都比以往持较开放和接受的态度。 然而,每段婚姻的组成,都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我们衷心希望面临婚姻破裂的夫妇,都能抱着积极的态度、互谅的精神, 首先设法寻求适当的辅导和调解,在未诉诸法律行动以前,尝试给这段曾经努力经营的婚姻,多一次重修旧好的机会。

若经过调解无效,决定循法律途径去解决婚姻问题,此简介提供有关卑诗省家庭法的一般资料, 可助当事人认识有关的法例和自己的义务与权利,为自己和子女作出最合宜的决定。

以下数据,只供参考,并非法律条文。因此,有关个别家庭的情况,应向法律界人仕咨询。

第二章 何为合法婚姻
合法婚姻配偶 Legally Married Spouse
合法婚姻配偶是指某人与另一人经过合法程序向政府注册结婚,获政府颁发结婚证书以作证明。 两人之关系,因此称为合法婚姻配偶。单凭双方声言或作决定,表示两人愿意今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此关系在法律上并不构成为一宗合法婚姻。

有关合法婚姻配偶因结婚而产生之各种权益,卑诗省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 及联邦离婚法(Federal Divorce Act)均有明确说明。

同居配偶 Common-law Spouse
同居配偶的定义是指“某人与另一人至少在为期两年当中,过着形同婚姻关系的同居生活”,称为同居配偶。 此种形同婚姻的同居关系,亦适用于双方皆系同性人士。

根据离婚法(Divorce Act),同居配偶是没有任何权益的,因为他们并非经过合法结婚。然而,若根据家庭关系法 (Family Relations Act),除该法第五章与第六章有关财产分配部份不适用于同居配偶者外,同居配偶亦可以拥有其它权益的。

合法婚姻人士与同居婚姻关系人士相异之处
Difference Between Legally Married Persons and Common-law Persons
合法婚姻人士要再婚,必须取得离婚证明,始可再婚。而同居婚姻关系人士则无此必要。 但该人士必须从未经过合法程序结婚才无需离婚证明。

合法婚姻人士与同居婚姻关系人士另外两大相异之处:

(一)合法婚姻人士可根据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第五章及第六章,要求财产及退休金分配;而

(二)根据现存法例之假设,当有某种情况发生时,例如己向法庭申报夫妻已无复合机会,有关任何家庭资产的分配, 合法结婚的夫妻是可以各占一半。



第三章 婚姻破裂时需要考虑的事项
婚姻辅导 Counseling
当婚姻出现问题或面临破裂时,你可以考虑婚姻辅导。

调解 Mediation
如婚姻破裂是在心平气和下发生,双方应考虑一齐出席调解,商讨有关赡养费、财产分配及子女的安排等问题, 并对以上问题达成协议。当双方达成协议后,可记录于分居协议书内。

何谓分居? What is separation?
夫妻双方不再愿意以合法婚姻配偶或形同婚姻关系的身份生活在一起,称之为分居。双方在分居之后, 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而且在某种情况下,如不迅速采取法律行动的话,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抚养权与监护权 Custody and Guardianship
在法律上来说,抚养与监护的概念是有其重迭之处。一般而言,抚养权的意思是指对子女日常生活所需的照顾及有权为子女作决定, 除非受到法庭限制。而监护权是指父或母有权参与子女的重大决定,例如教育、宗教信仰、医疗等。 如何在父母之间分配抚养权或监护权,则完全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依归。

探视权 Access
至于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照常理是希望与子女多亲近的。以法律之观点而言,子女应尽可能与父母亲接触, 此为非常重要。因此,法庭所发出的探视令,亦都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依归。



子女供养费 Child Support
父或母一方可向法庭申请要求对方给与子女供养费,只要符合以下情:

(一)如父或母任何一方按照离婚法(Divorce Act)申请子女供养费,则有关的子女身份必须要符合离婚法内“婚姻子女” (child of a marriage)的定义,或如果父或母按照?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 Act) 申请子女供养费的话, 则该名子女必须符合家庭关系法中?子女?的定义。

(二)任何一方,其身份须符合“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内所指“父(母)亲”(parent)的定义,或离婚法 (Divorce Act)所指“配偶”(spouse)的定义。

子女供养费的基本指引 Base Guideline Child Support
自从采用了“子女供养费指引”后,法庭就会根据指引内所订立的金额付款表制定供养费的数目,再加特别补助金及额外开支费等, 不过,下述几种情况则属例外:

(一)同居关系所生之子女或婚姻结合所生之子女,其年龄已超逾法定年龄者;

(二)支付供养费一方每年收入超过加币15万元;

(三)有子女探视权的一方之父或母,其接触子女的时间占全部时间百分之四十以上;

(四)支付供养费一方声称生活艰苦,无能力支付,而该声明获得法庭承认;

(五)在分居协议书中已订下的特别安排及供养;

如有以上情况,法庭颁令给予子女供养费之金额,与指引中规定的金额会略为不同。

子女供养费指引中所列出的金额,是根据以下各点来断定的:

(一)付?一方的父或母之每年收入;

(二)与法令有关的子女数目;及

(三)支付供养费一方所居住的省份或特区。

如果付?一方之父亲或母亲,属自雇身份或故意造成失业或就业不足,计算其收入是颇为复杂的。 在某些情况下,他ㄍ她会被视作有其它方面的收入。


费用 Expenses
本节所指的费用,是指属于子女的特别及额外费用,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金额计算是根据?子女供养费基本指引? 下按父母收入的比例而计算出来。该等费用包括诸如托儿费,私校学费,医疗费及课外活动费等。 至于那种特别的支出合乎资格纳入计算内,则要视乎情况而定。

税务 Tax Implications
但凡1997年5月1日或以后,由法庭所颁发的指令或以书面达成协议的子女供养费,付款人报税时不可以用这款项来扣税, 而收?人则不用包括该款项于收入内。

配偶赡养费 Spousal Support
申请配偶赡养费之人士,其身份必须符合“离婚法”(Divorce Act)或“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 所指配偶(spouse)的定义。
根据“家庭关系法”,“配偶”是指某人:

(一)与另一人结婚。

(二)与另一人同居,形同婚姻关系般的一起生活至少两年,并在双方终止同居生活后的一年内, 根据“家庭关系法”提出配偶赡养费的申请。不过,“家庭关系法”第五章及第六章所述并不在此列。 至于所谓形同婚姻的同居关系,对同性人士亦适用。

根据“离婚法”(Divorce Act)中所指配偶“Spouse”的定义,是指不论是男方或女方,依合法程序结为夫妇者。

临时配偶赡养费之申请 Application for Interim Spousal Support
临时配偶赡养费之申请,主要原意是看申请赡养费的一方,是否有需要接受经济援助。而付?一方,又是否有经济能力支付该笔?项。 法庭在决定付?一方是否有经济能力向申请人提供该笔费用之时,亦会考虑到假如付?一方有蓄意造成失业等行为, 并籍此等行为作为借口逃避支付该笔费用的话,则法庭会认定付?的一方是有其收入的。
一旦法庭有所决定,认为付?的一方是有经济能力去支付赡养费的话,申请者一方, 就可获得一笔足够维持其过往在婚姻生活或同居关系生活中所惯常开支的赡养费。


配偶赡养费之申请 Application for Spousal Support
法庭在颁发配偶赡养费指令之前,会先考虑夫妻双方之条件、经济能力、需要和其它情况等。“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第89(1)节及“离婚法”(Divorce Act)第15.2(6)节对此所谓配偶各人之 “条件、经济能力、需要和其它情?”等的意义,均有向法庭明确表述。当申请资格确定后,余下来的问题就是制定赡养费 的金额多少以及支付赡养费的时间要多久。

税务 Tax Implications
以书面协议或按照法庭颁令定期支付配偶赡养费的一方付?人,报税时该笔费用是可以用来扣税的。 而收?人要将该笔费用纳入收入之一部份。

人身禁制令 Personal Restraining Order
当一个人在某种情况(需要有具体证明)下,有理由相信其本人及子女会受到配偶人身伤害,及在过往双方共同生活中 曾经遭受配偶身体虐待的经历,可以向法庭申请人身禁制令,禁止配偶对其本人及子女进行存心或意图的“骚扰、扰乱、 侵害及接触”等行为。

资产禁制令 Asset Restraining Order
若某人担心其配偶在诉讼尚未获得解决前,先行处理或变买两人的家庭资产,可向法庭申请资产禁制令,冻结家庭资产, 甚至包括他ㄍ她认为利益所在的其它产业在内。

婚屋 Matrimonial House
夫或妻一方,如能证明婚屋不可能两人共住,可向法庭申请为该婚屋“唯一居住人”(exclusive occupation), 直至这资产分配达成协议或获得法庭颁令。但是,单凭表示两人不能协调共住的说法是不足够的,必需证据确实, 证明双方无法继续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

夫或妻一方亦可申请出售婚屋。如要在审讯前出售婚屋,必须证明出售婚屋是有其必要或对双方都会有利。

资产分配 Division of Assets
“家庭关系法”(Family Relations Act)为合法结婚的配偶提供资产和退休金的分配。 首先,配偶各人在家庭资产及退休金的分配上应有平等的利益,并以结婚年期长短为准则, 不过,法庭可基于某些因素有权作出不平均的分配,例如结婚年期长短或配偶的自给自足能力等。 但是,那些因素是相关的或会影响资产及退休金的分配,则要视乎每宗婚姻的情况而定。  



第四章 离婚
离婚申请程序 - 司法讼裁 Divorce Proceeding - Jurisdiction
夫妻任何一方,在开始进行离婚诉讼时,已在卑诗省居住超过一年,可向卑诗省最高法院申请离婚。

卑诗省省级法庭对离婚案是没有讼裁权的。

离婚理由 Grounds for Divorce
离婚理由只有一个:婚姻破裂。婚姻破裂的成立,必需是下述因素其中之一(离婚法第8(2)节已有阐明):

(一)夫妻在决定申请离婚前,两人早已分居至少一年,且在两人开始进行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经分居。

(二)被要求进行离婚诉讼的一方,自结婚之日开始: 有通奸行为,或
向对方施以肉体或精神虐待,致使两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第五章 如何获得法律服务
如果离婚是属争议性的,就要经过法庭的讼裁,此类申请,最好透过律师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是属无争议性的离婚,当事人双方已具足够离婚的理由,且可以自行达成协议,无须经过法庭讼裁的, 可以自行申请。当事人可购买一份(Divorce Guide for B.C.) ,依指示进行,不一定要经律师办理。此书各大书局有售。

如果需要咨询律师,又不知怎样找的话,可以和律师转介服务(Lawyer Referral Service) 联络。 该处可提供律师姓名给当事人选择。初次与律师会谈,首三十分钟的费用是十元,之后你可以决定是否聘用律师或另作他选择。

如果你的经济能力不足以负担律师费去进行子女抚养权、子女供养费、配偶赡养费及资产分配等申请,可以要求法律援助, 须透过法律服务处(Legal Services Society of B.C.)申请,不过,要经该处的经济情况审查,符合所订的入息限额标准, 才可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如申请不获接纳,你便要自聘律师了。

如你需要聘用律师,应先咨询律师大概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