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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居留权后回国工作,是否在中国所得税缴纳上可以享受外国人同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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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tsu : 2006-01-24#1
如题,相信是众短登朋友所关心的。哪位DX可有经验分享

ritatsu : 2006-01-24#2
附上新税法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ritatsu : 2006-01-24#3
拿到居留权,是不是就是华侨了?

ritatsu : 2006-01-25#4
2005年11月8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

一、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 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 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ritatsu : 2006-01-25#5
真是这样的话,众位XDJM何不试试呢?可以少交好多税啊!=3200*0.2=640/月

blahblah : 2006-01-25#6
我也很想知道呀。但如果不在中国纳税是否需要在加拿大纳税呢?

秋意浓 : 2006-01-25#7
关注

ritatsu : 2006-01-25#8
自已頂一下,關係到XDJM的利益的。

ea286 : 2006-01-25#9
:wdb5: 巨关注!

缘来。 : 2006-01-25#10
强烈关注!!

ritatsu : 2006-01-25#11
再顶,不怕没人回复。

ea286 : 2006-01-26#12
ritatsu 说:
再顶,不怕没人回复。

帮你顶 !

injoy : 2006-01-26#13
那拿了visa的现在就是华侨了?!

偏偏 : 2006-01-26#14
要入籍后吧。上面不是写了外籍员工嘛。

现在一般老外分两种,一种是拿国外工资的,国外缴税的,主要是外派过来的;另一种是国内应聘的,按照外籍对待,个人所得税的免税基数是4000(不知道是否调整过了)。

ritatsu : 2006-02-20#15
盼望专业人士解惑。

pandalin : 2006-02-21#16
ding

mike : 2006-02-21#17
居留权,绿卡不等于国籍,华侨和华人是不一样的。

在我们伟大祖国,野花总比家花香,外人待遇总比自己人好,自满清以降,莫不如是。

hahaxiao : 2006-02-21#18
看来看去还是看不懂。

ritatsu : 2006-02-21#19
好帖要靠自已来顶。
还盼专业人士解惑。

太阳雨 : 2006-02-21#20
关注

dreams2c : 2006-02-21#21
我也是打这样的如意算盘的,不知道行不行呢?

ritatsu : 2006-02-22#22
好帖还是要靠自己来顶,盼大侠解惑

myj : 2006-02-24#23
只有在外国被外国公司雇佣并被派往国内工作的情况下,持外国绿卡(永久居民)的中国公民才可以享受外国人的4800税前扣除。但并不是绝对的,要看各地方税务局的解释,因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持外国绿卡中国公民的规定是空白的。

交那么多税,一点社会公共福利都享受不了!这是我申请移民到加拿大的原因之一。起码加拿大政府的税收使用情况是透明公开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新中国的新三座大山:住房,医疗,教育!哼哼!!!

jeff021 : 2006-02-24#24
关注!

jeff021 : 2006-02-24#25
楼上的,给你加点SW

microfish : 2006-02-24#26
严重关注啊,顶上去,希望引起专业人士关注哦。

周贝贝 : 2006-02-24#27
关注!盼专业人士解惑

ritatsu : 2006-04-26#28
大家来看看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侨政发[2005]203号 2005年11月8日)

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上述解释仅适用于华侨身份的认定,有关华侨在国内的政策待遇,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kitty : 2006-04-26#29
学习

qqcar : 2006-04-27#30
支持顶一下!

woody_feng : 2006-04-28#31
支持,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