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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在"大妓院"一定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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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anou : 2006-03-11#1
FLG的报纸"大妓院"肯定不会登的,转贴给大家看看. :)

My Congratulation! 周锦兴先生挫败FLG恶诉的最新材料(ZT自草色新雨 辛秋菊)

贵报编辑部:
有关华侨时报与FLG官司判决本报获胜诉之新闻发布会,已于三月六日在本市举行,兹将有关资料递呈,以资发表。此致
满地可《华侨时报》社长周锦兴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四份资料:
(一)
本报与FLG官司胜诉后首次召开
新闻发布会并邀侨界座谈介绍案情
  【时报专讯】关于本报与FLG长达四年多之所谓「诽谤」案,业已在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由魁北克高等法院女法官 JEANNINE M. ROUSSEAU 颁发终审裁决:《华侨时报》胜诉?原告FLG败诉?败诉一方须缴交堂费十万元,另赔偿胜方损失。
  消息业经本报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出版之封面首先披露,侨社各方人士反应热烈,纷纷向本报社长周锦兴致贺,咸认为这是捍卫言论自由、伸张正义的一大胜利?
  本报为向广大读者侨胞交代案情,以及响应各方友好之关注,特于本周一(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时假富丽华大酒楼四楼举行新闻发布会及同日下午二时于同地点举行侨界座谈会,两会均由本报社长周锦兴主持及回答发问。
  首先,应邀出席上午新闻发布会之传媒计有专程从渥太华赶来出席之新华社记者杨士龙、人民日报驻加首席记者李文政、本市路比华讯、华侨新报、蒙城华人报记者。此外,本市美加华语广播电台来电表示无暇出席,但向本报致以祝贺并表示支持。
  在记者会上,周锦兴社长首先就官司作概略报告(详情请参阅以下之附件三),然后着重谈到: 法律是公正的,法庭是维护正义和真理的地方。这场官司诉讼历时四年,这份判决等候了一年零九个月之久,法官必定仔细的阅读过了双方提交的资料,才做出这份判决。
  他说:这份判决在「FLG的证据分析」一栏中,明确指出:「【39】FLG将科学当作是危险和误导而加以排斥、对拥有法力的承诺、在练习者的胃部会有一个转*以用来净化他们,永葆健康,再获青春、并且能够看到其它的空间范围。」这明显是指其反科学的荒谬言论?
  另外,在判决书明显指出:「【40】FLG是一个有争论的运动。这种运动不接受批评言论。」此言可谓一针见血?
判决中:「【41】这些证据不足以让法庭得出结论,即那些由原告他们自己进行摘要的攻击性文章的内容――是错误的和极不准确的,是为了在加拿大引起公众的仇恨和嘲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FLG练习者进行迫害而发表的。 该动议败诉。」
  周社长强调:本报坚持对这场官司,义无反顾。为着捍卫言论自由,维护正义和真理,最后我们获判胜诉?
在回答《人民日报》、新华社和本市中文报馆记者的提问中,周锦兴综合答复摘要如下:
  「对于前后 250 名FLG弟子的控诉(17名原告在途中退出),和要求本报赔偿每人十万元(共2350万元)。法律界人士认为:赔偿要求完全不合情理,很容易给人联想是要置原告于绝路,不排除其目的是要杜绝所有反对声音?还有就是反映着不排除他们贪财的意欲。
  「本人认为:我们媒体应否有责任以客观态度对FLG及FLG作出调查和深入报导,对于被FLG伤害的受害者,应否给予伸张正义的扶助,向公众社会作出一个合理的报导。
「从1999年FLG被中国政府取缔为『邪教』组织,一时,海外西方媒体一致指责中国政府打压信仰自由;却不多见任何有关为何FLG被取缔的报导。FLG在非常短促的时间内,发起了一批又一批的示威抗议,到处发传单,大量发动宣传攻击,任何对FLG负面的报导,都被FLG阻挠,继而进行滋扰,最终告诸法庭,企图杜绝批评FLG的声音。本报就是其中一实例,在诉讼期间,FLG原告要求法庭颁发禁制令,禁止本报刊登有关FLG的文章。但是,FLG宣传工具和相关媒体如FLG时报、FLG电视台、明慧网多个网站等传媒,却不断刊登数以百计对我本人诽谤的攻击性文章,我面对的是文革式的抹黑,这种事情,在民主国家如加拿大,实属罕见。事件的背后实在不寻常,FLG在被取缔前在中国究竟发生了怎么事?为何会被取缔?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在长达四年的诉讼中,由此机会真正让我了解到,所谓以FLG个人的『无比』力量,说自己比佛祖释迦牟尼的法力高出几十倍,但无法引证自己的说法,只不过是信口开河,把中国人的『宽容』和『厚道』视为愚蠢,蒙骗人们的同情心,我相信FLG本人确实认为,说一千次的谎言,真能成为真理的荒唐定律。
「既然FLG的宣传公众化、广泛化,把FLG奉为神明,究竟FLG是神或佛?抑或是一个利用佛的名义欺骗世人的江湖骗子?这些都有待我们更深一步去了解和探索,把真相一一揭露。
「对与错、正与邪,不是FLG一人说了算,应由公众去评论,判断,言论自由不容扼杀。对于FLG自称有能力推迟『宇宙爆炸时间』、『开天眼』、『能飞天』、『隔空取物』……等等的说法,毫无根据,信口雌黄,实是痴人说梦话,难以令人相信。
「加拿大是民主自由的社会,言论自由受到宪法保护,判决中指出,『FLG不接受批评言论』,完全是违反了『言论自由』精神,反映出FLG是多么专横和霸道的本来真面目。
  「FLG在2005年12月7日判决书发出后之三十天限期内,已于2006年1月5日作出上诉。
  「捍卫言论自由,维护正义和真理,我们决意坚持不懈,奉陪到底?」
  记者会历时约一小时半,会后在富丽华大酒楼二楼共晋午餐。

(二)
侨社俊彦热情发言对FLG看法
祝贺本报获胜官司冀侨社更团结
  同日下午二时共聚数十多人,午餐后举行首次侨界座谈会茶会,周社长首先介绍以上有关官司概况,然后请出席侨团代表人士表达意见,发言者俱对本报此次官司获胜致以祝贺,对周社长的坚持和勇气加以肯定和赞许,座谈会中部份代表并发表个人意见摘要如下:
l FLG发展至今,已经不单是练功,而是一个带有政治色彩的组织。第一个案例最重要,会起决定性作用。将来如发生其它类似与FLG有关案件,则其能获胜之机会将甚渺茫。所以对方上诉终审结果显得十分重要。他们在中山公园派传单、练功,我赞成侨界有所行动,教育侨胞,压压其气焰。另一方面,应向FLG成员做宣传工作。譬如说,当我见到小孩子们也跟着练功,觉得非常遗憾:他们从小便被灌输反中国意识,将来长大后踏不入中国,实在很遗憾?
l 这次胜利意义重大,不容易得来。时报在几年压力下坚持到胜利,这对大家都好。我同意在法律容许下向侨胞做好宣传,因这是在加拿大的第一椿官司胜利,很难得。
l 认为不要有过大的反应。国会也有议员同情FLG,说是宗教,如果反应过大,反而引起他们更多的反应。他们如有大行动,我们才再有大反应就比较好。说到他们在中山公园大摆血淋淋照片,就不近人情。人们好不容易到唐人街饮茶,不期然先看到这些照片,让人看了恶心?
l 胜利得来不易,这是一场意义重大的官司,这是面对一股反华政治力量,是正与邪的斗争,真理与谬论的较量。在中山公园我们餐馆会龙舟会活动,也曾有过被干扰情事。中山公园建立宗旨是为全侨所用,不能让一部份人长期霸占着损害华人形象?我建议发动签名运动,让政府也听到这声音。
l 息事宁人是可以的,但不能让人随意踩踏。他们有其活动的自由,但也不能妨碍到他人的自由。我不理会他们搞甚么,**反华是他们的自由,但不能妨碍侨社人士爱国和反击谬论的言行自由?
l 法官一针见血正确判决,对以后影响深远。加拿大是民主自由社会,不能只能你反我,我却不能反你?大家都不应沉默,我们是秉承公义公正处理侨社事务的。希望看到签名运动和解决其华埠宣传橱窗问题。
l 全世界中文传媒只有《华侨时报》敢批评FLG,没人敢提。华商会、餐馆会可以提出投诉其骚扰和影响生意,不能在唐人街摆上太残忍的相片,这不合法律例。从法院判决书明确度来看,估计上诉翻案不容易?
l FLG学员在中山公园侮辱全中国、反华也反华侨,我最早参加过FLG,因为我对气功很有兴趣,也到过FLG多处练功点。但后来离开了,主要是觉得已非自己初期心愿和所想要的。
l 很多人都认为FLG只是新的气功理念。我建议《时报》把判决令翻译成中英法文在西报上发表,扩大此消息。因满地可地理位置很好,中山公园也是公众集会评判的好地方,《时报》打了漂亮的一仗,建议《时报》与管理方面合作,使中山公园有正面的、有益的服务,同时可以管制公园。
其余多位因时间关系未曾发言,只表示祝贺。
会后大家互相交谈,周社长表示仍希望有机会再次与更多侨社人士聚会,增进共识。大家都希望本报继续刊登有关报导,让更多侨胞能够了解情况;希望周社长能够继续斗争坚持下去,捍卫正义和维护民族尊严;更希望有机会在中山公园举行座谈会,大小团体一同站出辩论平台上赢取更大的胜利,不容挑拨华人与祖国的感情?
座谈会历时约二小时半。
与会社团:满地可华人联合总会、亚太地区传媒研究中心、华人餐馆会、余风采堂、满地可洪门民治党、达权社、魁北克华人作家协会、李氏公所、黄云山公所、满地可中华基金会、全加华联魁北克区分会、和本埠时事评论员、教授、华埠商人等。

(三)
关于FLG控告本报所谓「诽谤」 ──── 一案的案情始末报告:
  关于本报与FLG长达四年多之所谓「诽谤」案,业已在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由魁北克高等法院女法官 JEANNINE M. ROUSSEAU 颁发终审裁决:《华侨时报》胜诉?原告FLG败诉?败诉一方须缴交堂费十万元,另赔偿胜方精神损失。
  消息业经本报(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出版)首先披露,侨社各方人士反应热烈,纷纷向本报社长周锦兴致贺,咸认为这是捍卫言论自由、伸张正义的一大胜利?
  为应侨界要求,本报兹将案情整理简介如下:
由广告引起
  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总第 1024 期),本报在「广告信息」版面刊出了一篇内容批判FLG的广告文字,此广告乃前FLG女学员何兵述说「以她本身的亲身经历和FLG的一些不为外人知的内部情况」写成一篇告白,以全版篇幅发表。
  报纸发行后的次晨,FLG学员就分头到全市各代售处把该期《华侨时报》「购」清,并以电话勒令本报立即把已或正在批发的报纸全部收回;并警告本报今后不准再刊登有关批评FLG的告白。
  十一月五日上午九时许,有FLG杨姓和寿姓两名学员到来本报,要求交出刊登该份广告之客户姓名和资料,以及承印本报之印务公司店名、地址和数据。本报当值人员以此乃属本报业务秘密,不能随便泄露,乃拒绝其要求。
  杨姓学员随即以严厉之语气说,他们已报警及延请律师处理。并语带恐吓地说:「你要记住你说过的话,会有法律责任?」之后便悻悻然离去?
  同日下午一时半,又有两名自称FLG姓孙和姓李的女学员到来本报社,重复上述要求及刊登「更正」,本报同样拒绝。
  同日下午三时许,本报接获代表FLG之律师信,要求本报道歉、更正。本报亦将该律师信交由本报律师处理。
  事件发生后,本埠有不少FLG学员家属致电本报表示,其家庭成员因修练FLG引致家庭破裂。本报乃邀约他(她)们到来座谈,与周锦兴社长会面,让其直接详述受害情况。
  本报约定十二月一日在报社会面,但当日FLG竟派遣十多名男女学员聚集在本报社门前,力图阻止受害者登上报社,并作近距离拍摄以资恐吓,甚至还有人出手打人?
  周社长有见及此,乃当机立断,劝喻大家注意人身安全,宣布改日再行座谈。
捍卫言论自由
  FLG本省学员五十九名,与渥太华学员四十八名及大多市学员一百廿五名,共二百卅二名联名入禀魁北克高等法院(前后共二百五十名,有十七名半途退出),指控本报「诽谤」,要求每人赔偿十万元,即共二千三百二十万元。
  FLG随即又入禀加控本报「藐视法庭」,是因本报出版《正义特刊》发表受害人文章,FLG乃指本报「违背保护令」。
  二00二年四月廿六日,法官 PIERRE VIAU 在经过研究案情后,表示鉴于保护令没有列明《华侨时报》不能刊登任何有关FLG文章,而判决准许本报继续刊登在加拿法律许可下之任何文章。并正式宣布「藐视法庭」案被驳回,宣判FLG控告无效。
  五月九日,第四次开庭,FLG代表律师 MICHAEL M. BERGMAN 在庭上提出要求继续延长对FLG的保护令,经双方律师辩论至中午十二时,由法官口头断然拒绝?并宣布「报纸应享有言论自由?」
  FLG代表律师再次提出,要求法庭颁发新命令限令《华侨时报》若刊登任何有关FLG文章,发表之前必须交给FLG以文章副本、FLG有权反驳,时报并须同时发表双方文章。
  法官对此新要求,再次断然拒绝。并宣布:「绝对无可能?报纸有发表任何文章的自由,不能干扰言论自由?」
  庭上并宣布五月廿三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
  二00三年五月廿三日,法官以双方证人取证尚未完成,聆讯宣布延期,宣谕双方均须等候法庭之另行通知。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终审开庭,双方律师盘问证人。因原告一方证人众多,耗时日久,在经过共十一次开庭聆讯审理至十一月二十七日,双方律师辩论和陈词由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六日终审完毕,听候结果。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魁北克最高法院主审本案女法官 JEANNEINE M. ROUSSEAU 秉承公正审理,将结果通知《华侨时报》代理律师 JULIUS H. GREY :
  《华侨时报》胜诉?

(四)
魁北克高等法院判决书
高 等 法 院
加拿大
魁北克省
蒙特利尔地区
卷宗号:500-05-069317-012
日期:2005年12月7日

法官Jeannine M. Rousseau女士


来自魁北克省与安河232名原告FLG练习者及被告者名单:略

判 决

诉讼请求
[1] 本诉讼为有关传统意义上的损害:过失及赔偿,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
[2] 本案依照魁北克省法律(民事法,Civil Law)予以裁决。尽管参照了普通法的定则,采用英语,但并非一个普通法判决。
[3] 232名FLG练习者指控一家周报的社长及攻击性文章的撰稿人之一,要求每人10万加元的赔偿费。文章2001年11月3日至2002年2月2日间在《华侨时报》多次以不同形式刊登。原告还要求相应的其它措施,如收回报纸,公开道歉。
[4] 原告要求赔偿的理由如下:
Ÿ 他们的名誉,尤其是他们的正直诚实,受到了攻击和损害,
Ÿ 他们被嘲讽、歧视和诽谤,
Ÿ 他们遭受了精神痛苦,
经受以上种种遭遇,只因为他们是FLG练习者。
被指控的文章
[5] [6] 略(看附件)
被指控的文章内容提要
[7] 原告认为该文将FLG描述为一种“旁门左道的、变态的、失当的且具有破坏性的”功法。并说他们是助纣为虐的鼓吹者和习练者。参见修正动议第33段。
[8] 原告声称这些描述是完全错误的。他们将该文中的失当陈述归纳如下,见修正动议第28段:
a) FLG的教义和习练促使、煽动和要求练习者全身心参与,以至于练习者实际参与了人畜性交以及其它不正当的、变态的性活动。… …
b) FLG的教义和习练要求所有练习者,并且其练习者也实际参与了颠覆和推翻中国的活动。… …
c) FLG的教义和习练要求,并且其练习者实际也参加了杀人、自杀和其它形式的犯罪活动。… …
d) FLG的教义和习练鼓励,并且其练习者实际上也引起了家庭破裂、抛弃配偶与孩子,以及对家庭责任的漠视。… …
e) FLG的教义和习练要求,并且其练习者实际上也拒绝获得药物和到医院接受诊治。… …
f) FLG的教义和习练要求其练习者完全追随其教主FLG。FLG很像由一个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狂热的领袖领导的邪教。… …
g) FLG的教义和习练要求,并且其练习者实际上也强取钱财、聚敛财富。… …
h) FLG的教义和习练导致精神疾病,痴迷,被精神控制,丧失人性,头脑空虚以及教主崇拜。… …
i) FLG练习者面色发青,表情迟钝,疯疯癫癫,呆傻失忆,视力下降,情愿被操纵和利用。
[9] [10] [11] [12] [13] 略(介绍原告)
辩方主张
[14] 然而,周锦兴和《华侨时报》响应原告的诉讼,指出FLG是一个有争议的运动。至于原告所声称的攻击性、煽动性的文章,也仅仅是采用了华文社区媒体惯用的一些词句。被告否认了原告方声称的所谓伤害,并恳请公平的裁决和保护言论自由。
证人
Ÿ [15]略 (12名原告证人、一名专家证人、原告一名、翻译一名)
无声的原告
[16] 在232名原告中,只有12人当庭作证。剩下未出庭作证的220人此处称为“无声的原告”。
[17] 尽管如此,每人都要求索赔100,000加元(10万加元)作为对其名声的损害、被嘲笑以及遭受偏见和贬低和精神痛苦的补偿。
[18] 但是在法庭看来,并不具备批准这种索赔的证据。换言之,并不能证明每个人都是FLG练习者,更重要的是,不能证明各个人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失。
举案作证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略Malhab裁决
[28] 简而言之,Malhab一案对这些“无声的原告”没有任何帮助。
[29] 这些“无声的原告”同样也依赖于对事实的推断来为他们的索赔提供依据。 在这里他们再一次失败了;这里我们没有见到任何魁北克民法法典第2849条所要求的严肃、精确和一致的推断。
[30] 因此,这220名“无声的原告”没有尽到他们的举证责任,并且他们的要求将被驳回。
声称的过失
[31] 诽谤通常是措辞的问题:法官通过阅读或听来进行理解和做出评价。在本案中,所声称的诽谤是用英语和法语以外的文字书写的;因此法庭必须进行翻译(注释10)。此外,该源语言来自于一个不同的文化传统,这就更加大了原措辞和法官之间的生疏度。
[32] 原告辩称这些攻击性的文章是“错误的或极不正确的扭曲,是为引起公众对FLG练习者的仇恨、在加拿大的中国社区内对FLG进行嘲弄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FLG练习者进行迫害提供依据”:参见2000年5月修正动议第22段。
[33] 提供的证据是什么 ?
FLG的证据分析
[34] 现在让我们研究一下作证的12名原告的情况。 所有的人都确信FLG――也称为李大师――所讲授的三个原则的价值。这三个原则即真、善、忍,以及FLG推荐的一套有助于思考的练习。
[35] 他们的信念是明显的。一些人已经因为他们的信念而遭受了肉体上的痛苦;所有的人都参与了FLG的弘扬;一些人已经自愿地牺牲了他们的专业活动以便能投入更多的时间去弘扬FLG和为FLG辩护;他们已经花费了自己的金钱去弘扬FLG和为FLG辩护。
[36] 总之,所有作证的原告都和FLG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无条件地相信FLG的伟大和好处以及它将给遵循FLG宗旨的信徒带来的道德和物质利益;没有任何批评和距离。
[37] 鉴定人证明的情况如何?法庭听取了一名鉴定人David Ownby的证词,该证词由原告提供;被告人提供了一份由他们自己的专家Samuel J. Noumoff出具的报告。该专家来自McGill大学政治学系,但未当庭作证。
[38] 这些报告和Ownby教授的证词,以及其它被当作证词出示的档案,阐释了他们对FLG的看法;它指出FLG产生的背景,认为FLG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中国出现的宗教潮流的一部分,是后毛泽东时代精神真空的一部分;它还将FLG和也是80年代初期出现的气功潮联系起来,称FLG是气功的一种变体。
“… …气指的是‘宇宙的气息’或‘能量’。练习者可以通过某种特定的手势、练习或默想的方法来获得气。 大部分练习者练习气功是为了促进身心健康。 然而,有些人声称他们对气的控制能产生某些可以称为迷信的力量;他们声称可以治愈疾病,通过从体内发气可以推开物体(包括人),通过耳朵阅读,以及其它许多奇异的才能。其中许多在这个世界上都可以被称为‘超感知’。”(注释 11) … …
[39]李大师讲授内容的特点包括将科学当作是危险和误导而加以排斥,对拥有法力的承诺、在练习者的胃部会有一个转*以用来净化他们,永葆健康,再获青春、并且能够看到其它的空间范围。
[40]FLG是一个有争论的运动。这项运动不接受批评言论。
[41]这些证据不足以让法庭得出结论,即那些由原告他们自己进行摘要的攻击性文章的内容――参见以上第8段,在A表中有复本――是错误的和极不准确的,是为了在加拿大引起公众的仇恨和嘲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FLG练习者进行迫害而发表的。 该动议败诉。
费用
[42] 在民事诉讼法典第477条中规定了费用原则;
“477 败诉方必须支付包括速记员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除非经由法庭裁决陈述法院减少费用或补偿败诉方的理由,或除非另有规定。”
同时,法庭可能,通过叙述理由进行裁决,降低双方要求进行专家鉴定所需的费用,特别是如果法庭认为不需要进行该鉴定、或该鉴定费用不合理、或只需要单个专家的鉴定。
在个人诉讼中,并且根据第988条,败诉的被告可能被要求支付的诉讼费――不包括执行费用――不得超过判处的数目,也就是说不大于第953条a段中规定的数目,除非法庭通过裁决陈述理由而做出其它规定。
[43] 理论上看,被告有权根据$23,200,000(2320万加元)的索赔获得相关费用(232 X $100,000)。 然而,这样计算是不合适的。因此,司法费用收费表中规定的司法费用应根据总数为$100,000(10万加元)的单项索赔来计算。
结论
[44] 法庭:
[45] 驳回原告的请求,以及对被告Crescent Chau(周锦兴)和La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华侨时报》索赔的要求。 ;
[46] 裁定根据本判决书第43段中的规定计算司法费用。

法官签字
J.S.C.

卉樱果 : 2006-03-11#2
老话有道理: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FLG只会愚弄极少数不明真相的洋人

jedi : 2006-03-11#3
卉樱果 说:
老话有道理: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FLG只会愚弄极少数不明真相的洋人

洋人没有被愚弄,只是FLG的人被洋人愚弄了

qjf : 2006-03-11#4
想糊弄洋人,不是简单的事情

116NWY : 2006-03-11#5
不管怎么样是个好消息

本来嘛,那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

dontknowhy : 2006-03-12#6
前些天又有轮子来我们小区扔小广告了,中国的愚民真是多!

lilianou : 2006-03-12#7
dontknowhy 说:
前些天又有轮子来我们小区扔小广告了,中国的愚民真是多!
派广告算什么呀,还有人半夜接到他们的骚扰电话的.

Saint.Saens : 2010-01-21#8
回复: 这篇文章在"大妓院"一定看不到

有个极左的大陆政府,再配个极右的FLG,这个世界才能平衡,当斗争变成政治斗争就可能不择手段,64就是这个结果,FLG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只有存在中国这种不能自我和谐的政府,就可能创造出FLG这种事情,说句心理话,如果没有中国这一段信仰空白及无神论者对宗教的愚蠢管理,哪里可能出现这么大规模的FLG队伍,我还是很佩服他们的,精神可嘉,我没有看过李大师的作品,不知道他的宗教水平,不过我估计没有超越佛教的境界,所以才会出现每人要10万的这种非佛教的境界,FLG如果被政治团体支持,那么其追求的宗教精神肯定会被政治团体的思想所左右,思想跟行为就可能边缘化。这个是我的猜测,不一定是对的。

不管怎么样,存在不一样的声音基本是帮助人改正错误的一个主要手段,有时候虽然也会错,但至少现在是有必要的。

oldfatcrab : 2010-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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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一些现象是不好。。。
但是FLG没有去评论的资格!

susann : 2010-01-21#10
回复: 这篇文章在"大妓院"一定看不到

中国有一些现象是不好。。。
但是FLG没有去评论的资格!
:wdb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