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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由车祸引起的人身伤害应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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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anou : 2006-04-02#1
在号称汽车王国的北美发生车祸习以为常。在加拿大卑诗省发生由车祸引起的人身伤害应如何应对和处置已成为人们很关注的问题。绝大部分车主或司机均知一旦发生车祸应向保险公司即ICBC报案,但有许多人不知道因车祸而导致人身受伤该如何索赔或能否索赔。

一旦发生车祸,除了与对方交换资料(驾驶执照号码,车牌号码,查看保险单)之外,如有目击者应及时索取证人姓名及电话,一并向ICBC报告。如事故重大通常有警车及救护车到场。警察会作警察报告,救护车会将伤者送往医院作紧急检查治疗并作有关报告。如因车祸引起身体不适,颈部,头部,背,腰及肌肉疼痛,及软组织受伤,做恶梦,情绪低落,呕吐,焦虑以至于影响生活、学习和工作,均应向家庭医生(family physician)咨询汇报,并告知症状系由车祸所致。医生会作必要的检查并记录病情及对症下药。这对以后向ICBC索赔至关重要。

能否拿到赔偿首先取决于导致车祸的责任在于何方。只有无责任一方才能申请人身伤害赔偿。其次取决于受伤的程度。如果车身撞击轻微,修理费用在几百元或一千元以内,ICBC通常以最低程度的冲力(minimal damage)而拒付赔偿。受伤的程度取决于医生的报告。医生报告又诸多取决于当事人即病人当时向医生所作的汇报。


通常赔偿金额分为以下几类:

1 一般性赔偿(general/punitive/non-pecuniary damages);

2 工资或收入损失赔偿(loss of earnings/wage loss);

3 特别损失赔偿(special damage),比如医疗费,理疗费,聘请保姆等支出;

4 诉讼费补偿(因两年内不能结案须起诉被告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特别注意的是人身伤害案的时效问题(time limit),即所有由车祸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案以车祸发生之日(date of accident)起只有两年时效。如两年内不能结案(settle the claim)则必须向ICBC及肇事者提起诉讼,否则时效一过,案件便告作废。法官很少会同意当事人延长法定时效。

由于此类案件比较专业,当事人遇车祸并受伤应聘用律师代为处理,通常律师处理此类案件大都按比例收取律师费(percentage legal fee)。不拿到赔偿不收费(no recovery, no fee),通常比例为起诉前25%-30%;起诉后33.3%即法定高限。


律师的功能在于两方面:

1 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有关信息即咨询。咨询本身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业务。许多法律问题如当事人事先咨询本可避免或防患于未然。

2 一旦承接已遇事的当事人及时代理处置个案,就人身伤害索赔而言,律师会及时向ICBC调解员(claim adjuster)及当事人的医师等发信,通知他们本律师代表当事人。所有ICBC通讯或与当事人联系,均须经由代表律师。另外医师在出具报告(CL-19 Medical Report)时会及时通知代表律师。律师在索取足够资料包括医学证据之后并经客户同意会适时向ICBC提出索赔建议(Settlement proposal),然后在此基础上与ICBC调解员谈判具体金额。如在两年内不能结案,则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由律师立诉状向被告(即ICBC为名义被告及肇事者)起诉。起诉后还可继续谈判。


大多数案件都可在开庭(trial)前结案。大多数轻微受伤者都无需起诉, 可以在两年内甚至3-6个月内结案,这取决于案情。


总之,加拿大侵权法(Law of torts)的前提及基本原则为,侵权者或过失方须为无责任一方负担法律责任。虽然受伤赔偿不能以金钱来准确衡量应该赔偿多少,但在此前提下,至少让无责任一方有权索赔,包括一般性或惩罚性或俗称“痛苦费赔偿(pain and suffering damages)”;收入损失,特别损失,将来损失等赔偿,有责任一方因买保险也有权申请无过失责任利益(no fault benefits),即不管对错均可享受利益,即工资损失或医疗费等,但无一般性或“痛苦费”赔偿。此类“无过失责任赔偿”亦称BC保险(交通)法[Insurance (Motor Vehicles) Act of BC]第7部分“利益” (Part 7 Benefits)。

←个人の天空 : 2006-04-02#2
给你顶一哈子~~~

老中 : 2006-04-03#3
好贴!但愿大家都用不上才好!

lilianou : 2006-04-03#4
老中 说:
好贴!但愿大家都用不上才好!
4242

发在这里以防万一.

老中 : 2006-04-03#5
lilianou 说:
4242

发在这里以防万一.

绝对支持!

tonyga1 : 2006-04-03#6
顶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