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下雨天mm,之前看了你的贴,感觉你对金融这一块特别专业,简直就是专家。
我问的就是“超过10万加币海外资产”这个规定是哪里要求的。
不要笑我,我还有一些不明白:
第3点我老公将来带或汇过来的钱如何证明是登陆前的财产?“存折”或“房产证”?房产还要卖掉才有钱。
不超过10万加币,不用申报海外财产,那是不是:比如将来带9万加币进来就不用纳税,只要按第3点要求,证明是登陆前的财产,就行了。就好比我们现在有一套自住房,登陆时资产评估不到10万加币,以后升值卖掉也不到10万加币。
第3点与第5点是否有关系,或矛盾?是不是干脆申报(第5点)就不用证明(第3点)这么麻烦了?
请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