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麦基尔大学
在回答这个问题以前,我先讲个故事给大家听。
王哥,是国内某地的成功企业家,经过多年打拼,身价已经上亿,除了拥有数个生意兴隆的公司以外,还拥有几十处房产,另外还有上千万的股票投资。王嫂,自从与王哥结婚起就辞去了大学教师的工作,专心在家做全职太太。婚后一年,王嫂为王哥生下一个宝贝儿子。王哥王嫂夫妻非常恩爱,互相也非常信任,王哥不仅把几个公司一半的股份放在王嫂名下,拿回家的钱也都交给王嫂,所以家里的大部分存款都在王嫂名下,几十个房子的房产证有夫妻联名的,也有王哥一个人名下的,也有王嫂一个人名下的,股票账户夫妻每人一个,王嫂账上的金额比王哥账上的还大。
几年前,生意圈里的朋友们开始纷纷移民加拿大,王哥王嫂也决定申请移民,为的是给孩子一个更好的受教育和成长的环境。移民申请非常顺利,王哥王嫂一家在2011年成功登陆温哥华,登陆的第一个月,先买了辆汽车,放在王嫂名字;然后在温哥华西区买了一栋漂亮的大房子,房契是夫妻联名;然后儿子进了温哥华的私校上学;其他该办的事,像医疗卡、工卡、银行帐户、信用卡等也都办好了,王哥王嫂也都一次通过了BC省的驾照考试,拿到了驾照。一家人算是在温哥华安下了家。
什么都安顿好以后,王嫂带儿子在温哥华住下来,王哥开始在加拿大的家与中国的家之间飞来飞去,因为国内的生意还需要他打理,但是王哥是个很顾家的人,只要生意那边许可,他会尽可能多回温哥华与太太孩子在一起,他自己估计,在未来的若干年里,他每年都是一部分时间住在加拿大,一部分时间住在中国,有的年头可能在加拿大时间多点,有的年头可能在中国多点,但是大体上,每年一半的时间住在加拿大,一半的时间住在中国。
在来加拿大以前,王哥王嫂就听说过:移民加拿大以后,他们必须为他们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并且,加拿大还有个海外资产申报制度,移民加拿大的人,要向加拿大政府报告自己在海外有多少财产,日后这部分财产的总金额,就是你可以免税带进加拿大的钱的上限,如果你汇进加拿大的钱数超过了你申报的海外资产的数,加拿大税务局将把超出的金额都当作你的收入对其征税。
在中国,王哥跟大部分的中国企业家一样,虽然愿意在自己致富以后为社会做一些事情,但是对于税从一开始就是反感和抵触的,原因很简单,他每天亲眼开着官员用公款大吃大喝,用公款到处旅游,每天开着公家的车当私家车用,他不甘心自己用血汗挣来的钱被这么糟塌了去,另外同行的竞争对手每家都逃税,他的企业要规矩缴税的话根本就生存不下去,所以在税上,无论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不管是什么税,只要能逃就逃。
来加拿大以后,王哥开始认真了解加拿大的税的问题。从朋友介绍的会计师那里,他得到的第一个概念是:
对于一个已经移民加拿大的男人来说,只要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这个人就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何况他在加拿大除了老婆孩子,还有房子,有银行存款,有信用卡,有驾照,有医疗卡,所以他可能是税务居民,加拿大税务局将对他的全球收入征税。
经过与数十个移民朋友的切磋,王哥得出了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税全报太傻,一点不报也不妥,每年只报点国内自己公司给自己开的工资,别让税务局注意上自己就行了。
王哥得到的第二个概念是:
从移民加拿大的第二年起,他们夫妻要报海外资产,也就是要加拿大政府报告他们在加拿大以外的其他国家还拥有多少财产。
又经过一番跟哥们儿们的切磋,王哥得出结论:海外资产当然不能实报,你实报了,就是告诉加拿大税务局你在中国有多少生意,有多少银行存款,有多少股票,有多少房子,那不明摆着是自投罗网吗?可是好像也不能不报,你要是不报海外资产呢,两年以内你汇进加拿大的钱人家还知道你是移民带来的钱,两年以后再汇大笔的钱进来,税务局看见,一定把那些钱都当作你的海外收入收你的税。
看来,为给自己将来汇钱来加拿大留路,海外资产必须报,并且报少了还不行,还得尽量多报,可是又不能因此把自己隐瞒海外收入的情况暴露了。这似乎是陷入了一个困局。
看来,海外资产申报,这玩意儿还真有点学问呢。
王哥开始深入调研:海外资产究竟应该怎么报,才能既不暴露海外收入,又不妨碍以后往加拿大汇钱呢?有什么高人有高招吗?
很快,王哥从王嫂从菜市场拿回的免费中文报纸上发现了重要信息,报纸上很多页,都有内容类似的大幅广告:
海外资产申报讲座
那天晚上,听讲座回家的王哥异常兴奋,他认为他终于发现了解决那个困惑的绝招。他告诉王嫂:
原来解决海外资产申报与汇钱矛盾的绝招就是:
人寿保险。
故事讲完了,下面咱就一起来看看:
人寿保险,真的是“解决”“海外资产申报”“困局”的“绝招”吗?
__________________王哥告诉王嫂,那天的讲座很精彩,讲座以后他又向专家一对一地请教了半天。他是这样向王嫂描述从专家那里学来的东西的:
1. 加拿大税太高了,所以从中国来的投资移民除了天生大傻冒儿没有人向加拿大缴税。
2. 海外资产一定要报,否则钱一进来就被税务局盯上,讲座上讲了刘先生李先生张先生等好几个不报海外资产导致被税务局罚的倾家荡产的案例。
3. 申报海外资产是有策略地:银行存款不能报,股票不能报,自己的企业更不能报,这些东西报了以后每年就得缴税,只有大傻冒儿才那么报。要报只能报两样东西,第一样是债权,就是别人欠咱的钱,就说咱们在移民有2千万人民币被我大舅哥借走了一直还没有还,以后咱汇钱进来就说是大舅哥还的钱,为什么要报这债权呢,因为咱可以说借钱的大舅哥不付咱利息,没利息收入咱就什么税都不用缴。第二样可以申报的是房子,咱就报上咱有价值3千万人民的房子,出租出去了,可以说租金减去贷款利息什么的没剩什么,所以也不用缴税,这还没什么,高招在这儿,咱回去花点钱,找评估公司给咱那些房子都估个价,把那价都估得高高的,日后卖房子的时候不管卖什么价,把合同上的价写的跟评估价差不多,这么着显示咱卖房子不赚钱,不用缴税,然后卖房子的钱就也可以安全汇过来了。
4. 真正的绝招是这个:专家给咱介绍了好东西,让咱买个加拿大的分红人寿保险,这种保险每年有7%的回报,而且还免税,从现在起,咱要是每年缴10万加币保费,10年交清,到咱65岁的时候,咱每年能领20万加币的退休金,1分钱不用缴税,不赖吧?更绝的是,咱每年缴的那10万加币不从中国汇进加拿大的银行再交给保险公司,一进银行税务局不就看见咱的钱了嘛,咱不走银行,咱从中国直接把保费汇给加拿大的保险公司,根本不进咱的银行账户,你知道吗,从海外汇给保险公司的钱税务局是看不见的,等咱65岁从保险公司领钱的时候,咱领的是保险的钱,合法免税,这不就神不知鬼不觉地把咱在中国赚的钱免税转进加拿大来了吗?
__________________与王哥王嫂,是在一个共同的朋友的家庭聚会上认识的,聊天时知道了上面那个故事。那天跟王哥王嫂聊了很久,过后他们到我们办公室向几位不同领域的专家咨询了几项重要财务和法律问题,还请我给他们介绍了一位律师做他们的家庭法律顾问。
长话短说,下面是王哥王嫂经过专业咨询以后对以前那个故事里所涉及的错误概念的总结,从后往前倒着说:
错误概念之一:
利用人寿保险,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把钱从中国转移到加拿大来。
加拿大是有隐私权保护法的,你在加拿大保险公司的保单的保费支付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税务局确实看不见,因为这属于隐私,保险公司要是把你的隐私资料提供给税务局那就违法了;但是要知道,你在加拿大银行的账户资料(T5与NR税单除外),在没有你授权的情况下,银行也是不会提供给税务局的,税务局根本看不到你哪天从中国汇进你的银行账户多少钱。
但是,如果税务局持法庭令,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你的保单资料,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同样,如果税务局持法庭令到银行要你的账户资料,银行也不得不给。
结论是,即使你从中国汇款进你的加拿大银行账户,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也看不见;而你从中国直接汇款进加拿大保险公司,在你犯事儿的情况下,税务局也能看见。
错误概念之二:
人寿保险有7%的回报率。
寿险经纪所说的7%,并非保单的投资回报率(以预付保费为投入,以现金价值为产出),而是保费储备金的投资回报率,此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绝不可混淆,因为后者比前者要低很多,那个数可能足以使寿险变成你所不感兴趣的投资,如果你把寿险当做投资的话。
参见另一贴子:关于人寿保险,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12345 ... 最后一页)
错误概念之三:
花钱把中国的房子评估得高高的,日后买房子就可以算不赚钱不缴税了。
你在定居加拿大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居民的那一天,你已经拥有的资产,包括房产,都视同在你定居加拿大前已出售,然后在你定居加拿大后又立即以公平市场价重新购入,这个公平市场价,就成为日后你出售资产后计算资本增值的成本基础。注意,这是公平市场价,而不是评估价。如果你自己实在不知道怎么给你的房子估价,你求助于专业评估师当然可以,但是如果你持有的评估报告上的估价不公平,那么房子的成本还是等于公平市场价,而不是评估价。
错误概念之四:
“申报海外资产”有策略。
如果“申报海外资产”是指填报T1135的话,那么填这个表完全没有策略可言,因为填这个表时表上的所有内容都已经是历史,历史是无法改变的。你填的内容只有真实与虚假,完整与不完整,正确与错误之区别。而任何有意识地填报虚假、不完整或错误信息,都是违法行为。在加拿大,任何的违法行为都是愚蠢的行为,因为与期望通过违法所获得的好处相比,违法的代价实在太大,所以违法根本就是赔钱买卖,傻子才干。
错误概念之五:
“不报海外资产”钱就进不来了。
错误概念之五:
“不报海外资产”钱就进不来了。
加拿大是个自由国度,作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你有权自由地从世界任何地方汇钱进你的加拿大银行账户,甚至你不仅可以汇你自己的钱,你也可以帮亲戚朋友汇钱,条件只有一个,只要你汇加拿大银行的钱不是黑钱。这个权利是宪法赋予你的,税务局根本就干涉不到你汇钱的权利。
错误概念之六
如果你汇大笔的钱进加拿大,你要是“海外资产”报的不够的话,就不能证明这钱是你移民以前挣的钱,加拿大税务局就会把这钱当作你移民以后挣的钱征税。
首先,前面已经说过了,没有法庭令,银行是绝对不会把你的账户资料透露给税务局的,平日里,税务局根本看不到你的银行账户交易活动,你什么时候汇钱进来,汇多少进来,税务局根本就不知道。所以,所谓的税务局看到你汇钱就要来找你,逻辑就不通,那些所谓的“某某先生没有申报海外资产,汇钱进来被税务局查,然后如何如何”之类的“案例”,都是杜撰出来的。
这个因果关系其实是这样的,如果税务局审计你,可能会要你提供银行帐户资料,你可以自愿提供,如果你不提供,税务局可能向法庭申请法庭令去搜查,也就是说,是因为税务局已经在查你,所以才看到你曾经汇钱进来;而不是因为税务局看到你汇钱进来,所以才查你。不知道这么解释这个逻辑清楚不清楚。
第二,即使现在税务局在查你,在看到你有大笔汇款进来的时候,也不会问你“这笔钱是移民以前挣的还是移民以前挣得”,因为稍有会计常识的人是不会问出这种问题的,而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员都受过良好教育和训练,谁要是问出这种问题你就马上投诉他,他会被开除的,因为这实在是个愚蠢问题。
你想,假设你从自己在加拿大帝国银行的账户向自己在皇家银行的账户转了100块钱,我要是问你这100块钱是你哪年挣的,是不是很愚蠢?
再容易理解点,你从左口袋掏出10块钱,放进右口袋,谁要是问你这10块钱是你哪年挣的,够不够愚蠢?
你从中国银行自己的账户往你在加拿大银行的账户汇钱,就相当于你把钱从左口袋往右口袋倒。
税务局会问你过去税务年度有没有欠税,但绝不会问你左口袋往右口袋倒的钱是什么时候挣的。
收入,应纳收入税,这些都是会计概念,而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理实体。
这个概念解释清楚了没有?
错误概念之七
加拿大居民要向加拿大政府报告自己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
作为加拿大居民,你在加拿大以及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这是你的个人隐私,加拿大政府根本就无权知道。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的定义是加拿大居民向加拿大政府报告自己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海外资产申报”这个东西,就是加拿大华裔移民圈子里最大的一个讹传。
“海外资产申报”,根本就没这么回事儿。
谁要是以“海外资产申报”为由向你要你在国外的详细财产资料,你完全可以控告他骗取你的隐私资料。
与收入税申报有关的外国信息披露,是向加拿大税务局披露你在一个税务年度曾经拥有过的外国投资性收入来源,包括外国收入核对、外国附属企业披露,以及非居民信托披露等三部分。
讹传中的“海外资产申报表”,就是其中的T1135-《外国收入核对表》。
参见另一贴子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 12345 ... 最后一页)
错误概念之八
报了“海外资产”就会被征税,不报“海外资产”或者只虚报一些不赚钱的资产就可以“避税”
如果“申报海外资产”的定义是填报T 1135的话,那么你应纳多少收入税,与这张表一点关系都没有。你如实报这张表,不会被多征1分钱不该被征的税;你不实报这张表,你该缴多少税还是该缴多少税,并不会因你说在中国的钱都免息借给了大舅哥你就免除了为你获自中国的生意收入和投资收入承担向加拿大纳税的义务。
T1135的唯一作用是核对你在T1税表上申报的外国投资收入的来源。你漏报T1135的最大后果就是每漏一张表被罚款2,500元。
错误概念之九
隐瞒收入就是“合理避税”
如果你是加拿大居民,那么向税务局隐瞒收入是违法行为,你可能日后要为你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包括经济上和精神上的代价。偷漏税,看起来口袋里多留住了钱,慢慢你会体会到,由此造成的损失会远远大于那点钱,单是不能睡安稳觉,就是一个足够巨大的损失。
加拿大的税制,是一个世界闻名的税制,其系统中漏洞很少,同时又为引导投资流向和正确的社会行为,而预留了很多的合法避税通道。
如果想节省纳税,有的是合法的节税策略和工具可用。为什么阳关大道你不走,非要走黑胡同呢?参见另一贴子:避税策略讨论 (12345 ... 最后一页)
错误概念之十记名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
这是个普遍不熟悉的概念,甚至很多会计师也会忽略这个概念:像房产、公司股份、投资账户等记名资产,并非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因为,在法律和税务意义上,资产的所有权分为两部分:
注册所有权(registered ownership),与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纳税义务,归属于资产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而单纯的注册所有人(registered owner),并不为其名下的资产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比如说吧,你用你自己的钱,买了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自己名下,收到的房租你自己花,以后买了房子赚了钱也自己花,那么你就既是这个公寓的注册所有人,也是受益所有人。
而另外呢,你还用你自己的钱,买了另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你爸爸名下,但是这房子你并没有打算赠送给你爸爸,而只是借你爸爸的名子持有它,收的租金和今后卖房子收回来的钱都是你花,而不是给你爸爸花,那么对于这个房子,你爸爸就是注册拥有人,你是受益拥有人,房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日后卖房子赚的资本增值的50%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不为房子的收入缴税,你就是违法逃税了,因为你是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你爸爸。
所以,那些为逃税而把在中国的房子、公司股权、股票账户等资产转到父母名下的做法,根本就是掩耳盗铃,资产过户到父母名下,只是把注册所有权给了父母,受益所有权没有变的话,你仍然是这些资产的受益所有人,你仍然是纳税义务人,你要是不缴税,跟你直接隐瞒你在中国的收入没有什么两样。这不是合法避税,还是违法逃税。
另一方面,典型的移民家庭,往往是家庭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老婆实际没有挣过钱,只是全职太太在家带孩子,那么在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里,在税务意义上,老婆对于其名下的资产其实也就是注册所有人,而老公是全部资产的受益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资产,包括老婆名下的资产(包括房产、公司股份等)所产生的收入,还都是由老公承担纳税义务。
这个概念对于典型的中国移民家庭非常有意义,如果夫妻两人中,老公是空中飞人在中国做生意赚钱,老婆带孩子住在加拿大,那么通常老公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老婆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如果家里在中国的公司股份和房产等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那么即使有些股份和房产在老婆名下,老婆也不用为这些资产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因为她只是注册拥有人,而老公是受益拥有人,但是老公又是非居民,不为其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最终夫妻谁也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如果你家有这种情况,建议尽快去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那么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可能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吗?
错误概念之十一
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就一定是“税务居民”
首先,“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就是另一个错误概念。
按照对中文字面的一般理解,听到这两个词组的人一定会这么理解:“税务居民”里,“税务”是“居民”的定语;“非税务居民”里,“非税务”是“居民”的定语。这么解读的话,似乎是“居民”分为“税务”和“非税务”两种,一种居民要缴税,另一种居民不用缴税。
而实际上呢,在税务意义上,所有的居民都承担等同的纳税义务,并不存在不用缴税的居民。
其实所谓“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对应的两个英文概念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你看,前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是resident的定语,后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是non-resident的定语,准确地翻译应该是: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如果要简要一些,可以是:
税务居民,
税务非居民。
你看,那个“非”字放错了间隔两个字的位置,意义差之千里。
虽然我们来加拿大了,我们的中文水平还不应该退化到这么臭的地步,所以每当遇到这类愚蠢的英译中词汇,我都坚决更正,绝不将就,尤其是这个。
加拿大的收入税法,是基于居住状态的,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你要为你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你只为你获自加拿大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但是,加拿大收入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并没有明确定义。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公告牌的解释,税务意义上,居民有事实居民,还有视同居民。
所谓事实居民,就是事实上与加拿大加拿大建立的显著居住联系的人,比如如果你在加拿大有家,有配偶和孩子与你同住,一般来说你就是事实居民了。
而视同居民是什么概念呢?比如一个香港居民吧,他家在香港,是事实上的香港居民,事实上的加拿大非居民,但是某一年,他供职的香港公司经常派他来加拿大出差,在那一年里,他在加拿大住旅馆累计就住了超过183天,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是事实非居民,但是就因为他这年在加拿大累计住了超过183天,他被视同居民。
但是,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就一定对加拿大承担全球收入纳税义务吗?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一个人从台湾或者香港来加拿大,在两地之间飞来飞去,只要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他就要为他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即使他获自台湾或香港的收入已经向当地纳过了税,他仍然必须向加拿大再纳一次税,既重复纳税,很惨是不是。
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但是他的另一有居住联系的地方是中国大陆,情况则完全不同。
因为,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政府签署有税务协定。
在税务局的公告牌里,还有这样进一步的解释,如果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但是如果他既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还与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有居住联系,那么按照国际税务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必须依照“打破平衡法则”(tie-breaker rules)来判断此人在税务协定意义上究竟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如果判断结果此人属于另一个国家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那么即使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现在也要被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在税务待遇上等同事实非居民。
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是有税务协定的。
此协定是赵紫阳代表中国政府于1986年与加拿大政府签订的。下面连接是该协定的中文版本:
http://www.easyctax.com/easyCTAX2011/zh/howto/CNandCA/
我们现在就用打破平衡法则来判断一下故事中的王哥王嫂的税务身份。
王嫂不用说了,她怎么说都是居民。
而王哥则可以用这个法则来试一试。
打破平衡法则,就像某些一定要决出胜负的对抗性体育比赛,比如冰球,如果比赛到时平局,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如果决出胜负比赛结束,否则点球,一局决不出来就再加下一居,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王哥又在中国住,又在加拿大住,现在中国与加拿大比赛第一局:
1. 看王哥的永久性居所在哪里。
结果,王哥在中国有家,在加拿大也有家,此局平,进入加时赛:
2. 看王哥的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与哪个国家更密切。
王哥经常在中国住就是为了在中国做生意,毫无疑问他的经济关系与中国更密切;但是他的老婆孩子都是加拿大,似乎他的个人关系与加拿大更密切。所以,此局仍然是平局,现在点球决胜负:
3. 看王哥的习惯性居住地在哪里,即他在哪个国家住的时间多一些。
王哥差不多每年在中国和加拿大各住一半的时间,还是决不出胜负来,在加一局点球:
4.看王哥的国籍是哪个国家的。
王哥的国籍是中国的,所以点球赛中国胜。
结论是,虽然王哥在加拿大建立了永久的家,家人都在加拿大,与加拿大有很多显著的居住联系,他属于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但是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他属于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如果他的全部收入都获自中国,那么他完全不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而王哥王嫂一家在中国的生意和房产、股票等资产,都是用王哥做生意赚的钱购置的,虽然有一些资产放在王嫂名下,但是王嫂只是注册拥有人,而王哥是所有资产的受益拥有人,所以王嫂也完全不为她名下的中国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一家在中国所获收入,完全不用向加拿大缴税,他们把多少钱从中国汇来加拿大,汇来的钱也不会有任何税务问题。
你看,他们所担心的中国收入向加拿大缴税的问题,“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汇款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就通通不存在,那些担心从一开始就是多余的,那些所谓的“避税”实际是逃税的手段也通通是没事儿找事儿。
一位税务律师花两个小时给他们做的咨询,就把他们担心的那么多问题轻易都解决掉了,因为那些问题本来就不存在。
好玩儿不好玩儿?
那么多从中国来的移民家庭被这些错误概念困扰了这么多年,可悲不可悲?
如果你还在被这类问题宽饶,赶快停止听信市井讹传,立即去找一位国际税法领域的法律专家咨询一下吧。
错误概念之十二
记名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
这是个普遍不熟悉的概念,甚至很多会计师也会忽略这个概念:像房产、公司股份、投资账户等记名资产,并非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就由谁来缴税,因为,在法律和税务意义上,资产的所有权分为两部分:
注册所有权(registered ownership),与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纳税义务,归属于资产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而单纯的注册所有人(registered owner),并不为其名下的资产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比如说吧,你用你自己的钱,买了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自己名下,收到的房租你自己花,以后买了房子赚了钱也自己花,那么你就既是这个公寓的注册所有人,也是受益所有人。
而另外呢,你还用你自己的钱,买了另一套出租公寓,注册在你爸爸名下,但是这房子你并没有打算赠送给你爸爸,而只是借你爸爸的名子持有它,收的租金和今后卖房子收回来的钱都是你花,而不是给你爸爸花,那么对于这个房子,你爸爸就是注册拥有人,你是受益拥有人,房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日后卖房子赚的资本增值的50%也记入你的应税收入。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不为房子的收入缴税,你就是违法逃税了,因为你是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你爸爸。
所以,那些为逃税而把在中国的房子、公司股权、股票账户等资产转到父母名下的做法,根本就是掩耳盗铃,资产过户到父母名下,只是把注册所有权给了父母,受益所有权没有变的话,你仍然是这些资产的受益所有人,你仍然是纳税义务人,你要是不缴税,跟你直接隐瞒你在中国的收入没有什么两样。这不是合法避税,还是违法逃税。
另一方面,典型的移民家庭,往往是家庭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老婆实际没有挣过钱,只是全职太太在家带孩子,那么在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里,在税务意义上,老婆对于其名下的资产其实也就是注册所有人,而老公是全部资产的受益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资产,包括老婆名下的资产(包括房产、公司股份等)所产生的收入,还都是由老公承担纳税义务。
这个概念对于典型的中国移民家庭非常有意义,如果夫妻两人中,老公是空中飞人在中国做生意赚钱,老婆带孩子住在加拿大,那么通常老公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老婆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如果家里在中国的公司股份和房产等资产都是老公做生意赚来的,那么即使有些股份和房产在老婆名下,老婆也不用为这些资产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因为她只是注册拥有人,而老公是受益拥有人,但是老公又是非居民,不为其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最终夫妻谁也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如果你家有这种情况,建议尽快去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那么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可能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吗?
错误概念之十一
老婆孩子住在加拿大,老公就一定是“税务居民”
首先,“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就是另一个错误概念。
按照对中文字面的一般理解,听到这两个词组的人一定会这么理解:“税务居民”里,“税务”是“居民”的定语;“非税务居民”里,“非税务”是“居民”的定语。这么解读的话,似乎是“居民”分为“税务”和“非税务”两种,一种居民要缴税,另一种居民不用缴税。
而实际上呢,在税务意义上,所有的居民都承担等同的纳税义务,并不存在不用缴税的居民。
其实所谓“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对应的两个英文概念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你看,前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是resident的定语,后一个词组里,for tax purposes是non-resident的定语,准确地翻译应该是: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如果要简要一些,可以是:
税务居民,
税务非居民。
你看,那个“非”字放错了间隔两个字的位置,意义差之千里。
虽然我们来加拿大了,我们的中文水平还不应该退化到这么臭的地步,所以每当遇到这类愚蠢的英译中词汇,我都坚决更正,绝不将就,尤其是这个。
加拿大的收入税法,是基于居住状态的,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你要为你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你只为你获自加拿大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但是,加拿大收入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并没有明确定义。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公告牌的解释,税务意义上,居民有事实居民,还有视同居民。
所谓事实居民,就是事实上与加拿大加拿大建立的显著居住联系的人,比如如果你在加拿大有家,有配偶和孩子与你同住,一般来说你就是事实居民了。
而视同居民是什么概念呢?比如一个香港居民吧,他家在香港,是事实上的香港居民,事实上的加拿大非居民,但是某一年,他供职的香港公司经常派他来加拿大出差,在那一年里,他在加拿大住旅馆累计就住了超过183天,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是事实非居民,但是就因为他这年在加拿大累计住了超过183天,他被视同居民。
但是,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就一定对加拿大承担全球收入纳税义务吗?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一个人从台湾或者香港来加拿大,在两地之间飞来飞去,只要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他就要为他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即使他获自台湾或香港的收入已经向当地纳过了税,他仍然必须向加拿大再纳一次税,既重复纳税,很惨是不是。
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但是他的另一有居住联系的地方是中国大陆,情况则完全不同。
因为,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政府签署有税务协定。
在税务局的公告牌里,还有这样进一步的解释,如果一个人是事实居民,或者视同居民,但是如果他既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还与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的国家有居住联系,那么按照国际税务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必须依照“打破平衡法则”(tie-breaker rules)来判断此人在税务协定意义上究竟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如果判断结果此人属于另一个国家而不是加拿大的居民,那么即使他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现在也要被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在税务待遇上等同事实非居民。
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是有税务协定的。
此协定是赵紫阳代表中国政府于1986年与加拿大政府签订的。下面连接是该协定的中文版本:
http://www.easyctax.com/easyCTAX2011/zh/howto/CNandCA/
我们现在就用打破平衡法则来判断一下故事中的王哥王嫂的税务身份。
王嫂不用说了,她怎么说都是居民。
而王哥则可以用这个法则来试一试。
打破平衡法则,就像某些一定要决出胜负的对抗性体育比赛,比如冰球,如果比赛到时平局,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如果决出胜负比赛结束,否则点球,一局决不出来就再加下一居,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王哥又在中国住,又在加拿大住,现在中国与加拿大比赛第一局:
1. 看王哥的永久性居所在哪里。
结果,王哥在中国有家,在加拿大也有家,此局平,进入加时赛:
2. 看王哥的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与哪个国家更密切。
王哥经常在中国住就是为了在中国做生意,毫无疑问他的经济关系与中国更密切;但是他的老婆孩子都是加拿大,似乎他的个人关系与加拿大更密切。所以,此局仍然是平局,现在点球决胜负:
3. 看王哥的习惯性居住地在哪里,即他在哪个国家住的时间多一些。
王哥差不多每年在中国和加拿大各住一半的时间,还是决不出胜负来,在加一局点球:
4.看王哥的国籍是哪个国家的。
王哥的国籍是中国的,所以点球赛中国胜。
结论是,虽然王哥在加拿大建立了永久的家,家人都在加拿大,与加拿大有很多显著的居住联系,他属于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但是依照中加税务协定,他属于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如果他的全部收入都获自中国,那么他完全不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而王哥王嫂一家在中国的生意和房产、股票等资产,都是用王哥做生意赚的钱购置的,虽然有一些资产放在王嫂名下,但是王嫂只是注册拥有人,而王哥是所有资产的受益拥有人,所以王嫂也完全不为她名下的中国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这样一种情况下,他们一家在中国所获收入,完全不用向加拿大缴税,他们把多少钱从中国汇来加拿大,汇来的钱也不会有任何税务问题。
你看,他们所担心的中国收入向加拿大缴税的问题,“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汇款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就通通不存在,那些担心从一开始就是多余的,那些所谓的“避税”实际是逃税的手段也通通是没事儿找事儿。
一位税务律师花两个小时给他们做的咨询,就把他们担心的那么多问题轻易都解决掉了,因为那些问题本来就不存在。
好玩儿不好玩儿?
那么多从中国来的移民家庭被这些错误概念困扰了这么多年,可悲不可悲?
如果你还在被这类问题宽饶,赶快停止听信市井讹传,立即去找一位国际税法领域的法律专家咨询一下吧。
错误概念之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