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家园论坛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原文链接:https://forum.iask.ca/threads/57907/

蒙蒙牛 : 2006-02-08#1
1. 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

除了这三种办法,基本上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如果无法通过第一种、第二种途径,则只有通过第三种途径来维持身份。

如果以上这三种办法都无法采用,则,唯一的办法是请移民官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来原谅您。但是,这种办法不保险。因为,有太多的不确定的因素。


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另外明确一点:坐移民监,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不是主申请人才有的义务,也不是家庭成员才有的义务。是每一个永久居民都有的义务。所以,是不能代替的。谁住满了,谁就维持住身份。谁没有住满,谁就丧失身份。不能替代。也不能由一家出一个代表完成。

五年中不住满两年,移民身份可能丧失

加拿大政府最近颁布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问题,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彻底改变了原《移民法》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问题的规定。根据对这些规定的判断,新的规定将对目前在国外逗留的许多加拿大新移民家庭,发生极为严重的影响。许多家庭可能因此而必须对自己未来几年的生活做出重新安排。有些永久居民则将会永远地失去他们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

“每一个永久居民必须满足本法所规定的有关五年之间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规定。”

根据上款的规定,法律对有关居住期限的定义进一步规定如下:

(a) 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730天的时间是符合本法以下的有关居住问题的规定的其中之一的规定:

(i)在物理意义上实际居住在加拿大;或者,

(ii)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与他们的具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如果是孩子的话,陪伴他们的具有加拿大国籍的父母);或者,

(iii)在加拿大境外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的公司或者是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的机构工作;或者,

(iv)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一位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工作的永久居民,而该永久居民为其配偶或父母;或者,

(v)符合《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其它满足居住要求的规定。

(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或者,

(i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已满五年,他在被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证明他已经满足了有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要求。

(c)如果移民官认定,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特别是考虑到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儿童的利益,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可以看到,这些法条的规定极为严格。他们从根本上改变了原《移民法》中有关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的规定。原《移民法》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侧重点是在该永久居民本人的“意愿”。只要该永久居民的“意愿”不是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他的身份就不会丧失。原《移民法》的这项规定的特点是,一个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是否已经丧失,主要取决于他的“意愿”。例如,如果一个永久居民在境外很长时间,但是,他并没有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这样的“意愿”,他的身份就不会丧失。

加拿大政府认为,原《移民法》对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过多侧重于永久居民本人的“主观因素”。这样,会对执法过程带来很多不确定的成分,也给移民局造成过多的工作负担。因而,新移民法基本上彻底排除了“主观因素”,转而采取了绝对的“客观因素”的标准。只有当一个永久居民满足了五年之内在加拿大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要求,或者是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其它几项要求之一的规定,该永久居民才能维持住自己的身份。也就是说,新法规定,永久居民身份的维持,只取决于“客观的因素”。当事人本人的“主观意愿”完全不予采纳。另外,唯一留下的“主观因素”是给移民官的:如果移民官认为,“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这些条款于2002年6月28日起生效。它的生效将会给相当一部份的永久居民,直接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假定,一位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已经满五年以上,然而,在这五年当中,他在加拿大的实际居住期间没有满两年,按照原《移民法》,如果他的“主观意愿”是不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按照旧法,他的移民身份就不会丧失。但是,根据新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规定,从2002年6月28日起,他的身份就有可能丧失。除非他能够说服移民官,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他的身份还是应该被维持住。

与以上规定相配套,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还实施了“枫叶卡”的制度。每一个永久居民,在进入加拿大国境的时候,都将必须持有一张永久居民卡,又称“枫叶卡”,以证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凡是在本法实施以后,即6月28日以后,才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新移民,都将会直接受领一张“枫叶卡”。而那些在本法实施以前已获得加拿大永久居身份的移民,都必须申请换领一张新的“枫叶卡”,并将原来他所持有的移民纸缴回移民局。今后,凡不具备此卡的永久居民,都将被认为,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经丧失。

根据这项规定,今后,凡是手里没有“枫叶卡”的永久居民,都将无法以永久居民的身份进入加拿大。也就是说,如果拿不到“枫叶卡”,就表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经丧失了。因此,是否能申领到“枫叶卡”,成了一个新移民在新法实施后能否继续保留其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关键。

但是,要申请一份“枫叶卡”对有些人来讲,并非易事。新法规定,为了要获得“枫叶卡”,每一个永久居民都必须向加拿大移民局提出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表上,申请人必须说明以下情况:

1.该永久居民在过去五年中的所有的居住地址;

2.在过去五年中,该永久居民的雇主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是该永久居民所就读的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在过去五年中,该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境外逗留的时间的清单;

4.为了要获得“枫叶卡”,该永久居民还必须要找到一个担保人(Guarantor),由该担保人确认,申请人在以上1、2、3项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根据新法规定,担保人的身份限于“医生、法官、律师、市长、牧师、药剂师、中、小学校长、会计师、工程师、大学老师或退伍军人。)该担保人必须证明,当事人以上所说的情况属实。(当然,如果当事人无法找到以上所述专业人士做为他的担保人,他也可以用自己签署一份宣誓书的办法,来代替以上所述的担保人的担保。也就是说,由自己来担保申请人在以上1、2、3项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是,显而易见,如果当事人在加拿大那么长的时间当中,没有认识任何一位以上所述的专业人员,那将是很奇怪的。)

加拿大自由党政府在这次起草制定该《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时,忽略了广大民众的合理的反对意见,草率地通过了这些荒唐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的荒唐之处在于:

1.有一部分新移民,在新法实施后,有可能会立即丧失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例如,某永久居民在获得移民身份以后,在海外的逗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已绝对无法满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两年的要求,则,根据法律规定,他是无法领得“枫叶卡”的。也就是说,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新法实施的当天,即有可能立即丧失。尽管,此人在过去几年时间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主观意愿”并非要放弃加拿大作为他的永久居留地。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6月28日前,仍然能维持不变,但到了6月28日以后,就有可能丧失了。

2.将被该新法剥夺永久居民的身份的新移民,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预先通知。

新法的实施日是在6月11日确定的。而17天后即行生效。这样的做法,在加拿大立法实践的历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它没有给予新移民以一段充分的时间,计划自己家庭在今后几年的生活安排,甚至,连购买机票返回加拿大的时间都不够。这样的突如其来的做法,在民主社会中是无法被接受的。

3. 许多新移民,为移民加拿大所付出的代价,可能一朝付诸东流。

许多新移民,特别是商业移民,为了移民加拿大,付出了很多代价,包括,按照加拿大法律的要求,在加拿大作了大额的投资。他们在付出这些代价的时候,是信赖了加拿大旧移民法中的“主观意愿”的标准,一直认为,法律是允许他们在境外处理完他们应该处理完的事务,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候返回加拿大安居乐业的。因而作出全家移民加拿大的决定,并付出这样的代价。新法的实施,可能就剥夺了他们所付代价本来应得的回报。新法完全没有给这些新移民以足够的机会,以便让他们重新考虑是否应该作这样的投资,或付出这样的代价。

%2

阿索 : 2006-02-08#2
:wdb17: ,沙发,坐下慢慢看:wdb6: :wdb19: :wdb11:

littlefan : 2006-02-09#3
支持牛牛!

小林子 : 2006-02-09#4
thanks

emilia710 : 2006-02-09#5
thanks.

nanshan : 2006-02-09#6
还是不大明白

饭泡粥 : 2006-02-09#7
谢谢。

bugbug : 2006-02-09#8
thanks.

奶奶蛋挞包 : 2006-02-09#9
有用,顶一下

sdjnniejiare : 2006-02-09#10
请教版主蒙蒙牛几个问题:
1。英文推荐信(但单位抬头和印章是中文)是否需要公证?
2。递交的Envelopes书写格式是中文格式还是英文格式?
3。IMM0008表中“Space reserved for applicant's photo”是否需要自己粘贴照片?
多谢!

syj2959 : 2006-02-09#11
感谢LZ,送来了及时雨!
具体情况帮助分析一下!
1.我妹妹在家注册了一个建筑设计公司,准备在国内发展业务,我和她是一个专业,她雇我,我就可以赖着不走了,还是登一下再回来!人家不怀疑是假的吗?
2.我朋友在加拿大的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多年,假装雇我,和我的专业八杆子打不着,也行?
大家帮我看看!

蒙蒙牛 : 2006-02-09#12
sdjnniejiare 说:
请教版主蒙蒙牛几个问题:
1。英文推荐信(但单位抬头和印章是中文)是否需要公证?
2。递交的Envelopes书写格式是中文格式还是英文格式?
3。IMM0008表中“Space reserved for applicant's photo”是否需要自己粘贴照片?
多谢!
1.不要公证.
2.英文的好
3.千万别自己贴照片

Aim : 2006-02-09#13
syj2959 说:
感谢LZ,送来了及时雨!
具体情况帮助分析一下!
1.我妹妹在家注册了一个建筑设计公司,准备在国内发展业务,我和她是一个专业,她雇我,我就可以赖着不走了,还是登一下再回来!人家不怀疑是假的吗?
2.我朋友在加拿大的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多年,假装雇我,和我的专业八杆子打不着,也行?
大家帮我看看!
看出来你是准备运用"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做工,不居住在加拿大。这个公司似乎必须具备很高的规格,比如说是政府授权,有资格在中国发展业务的跨国公司等等。一般的、小规模的公司雇佣合同,对你移民监证明是不被接受和认可的。

phil79 : 2006-02-09#14
感谢蒙牛的好贴!加SW!

好运永相伴 : 2006-02-09#15
顶~

Redrose : 2006-02-09#16
好贴

wangyh : 2006-02-09#17
谢谢牛主:
有案例请教!
假设:
我与太太06年1月登陆,每年在加最多住十个月,太太在加要想拿身份,我只要保身份,国内有生意打理,太太拿了入籍来国内陪我,我在加的移民监至少要判几年?
另外我们都不要入籍,只要保身份,五年内在加住五个月可以吗,上半年住三个月,下半年住二个月,可以吗。

today : 2006-02-09#18
支持!

wendy82221 : 2006-02-09#19
还是不明白

maodawang88 : 2006-02-09#20
不是说五年住满三年吗?现在两年就可以吗??

Aim : 2006-02-09#21
maodawang88 说:
不是说五年住满三年吗?现在两年就可以吗??
3年=满足入籍需要。2年=保住永久居民身份

sdjnniejiare : 2006-02-09#22
非常感谢蒙蒙牛的解答!

Aim : 2006-02-09#23
wangyh 说:
谢谢牛主:
有案例请教!
假设:
我与太太06年1月登陆,每年在加最多住十个月,太太在加要想拿身份,我只要保身份,国内有生意打理,太太拿了入籍来国内陪我,我在加的移民监至少要判几年?
1,首先一点,枫叶卡有效期是5年,在这5年内,实际操作中需要近4年时间才可以让你太太入籍。也就是说,第1个五年,你无法享受牛斑竹说的那种“陪同有国籍 的配偶在海外居住也视同在加拿大居住”。第2个五年以后,你可以跟太太(设想她已经入籍)在海外居住,不受限制。

另外我们都不要入籍,只要保身份,五年内在加住五个月可以吗,上半年住三个月,下半年住二个月,可以吗
2,仔细看看牛斑竹说的:计算时间是需要相对连续的。

不过,好消息是,曾经看过一个类似例子,做空中飞人的商人,跟你情况一样,由于太太常住,他们买了房子交了税款(海外收入税),被移民官认为生活中心在加拿大而获准入籍。

flyshade : 2006-02-09#24
我看不太明白:

1。枫叶卡是登陆加拿大之后就可以申请的,是么?
2。比如我2006年1月提出申请,一个月后拿到枫叶卡,如果到2011年1月的时候我住满了2年,就能申请永久居住权?如果我06~08一直在加拿大,那能不能08年就拿到永久居民身份呢?

syj2959 : 2006-02-09#25
感谢蒙牛牛

答复很明确,我还想知道:
如果我受聘的公司主行专业和我自己从事的职业不一样可否,除了雇佣合同外,还需要工资条或税单等其它证明吗?
说明白点,我是学建筑的,一直从事建筑设计.我朋友的公司在加拿大是做通信产品的,是加拿大一个老牌公司,已经进中国很多年了,在由于中国市场,我可以帮他拿到定单,等我移民到加拿大,他们公司可以聘我回中国做市场营销,但我以往在中国的工作主业是建筑设计,只是业余时间帮过他,这种情况可以操作吗?再次感谢你!

zhang_meiyin2005 : 2006-02-09#26
谢谢指点,我哥们正着急呢!有人说5年不够2年,老婆公民顶天数还差一点,换枫叶卡时就有麻烦了。他们会那么较劲吗,今天取消,明天还要办团聚呀!还请斑竹接着点化,谢谢!

jasmine-qlq : 2006-02-09#27
CONFUSE

yingxuan1_1 : 2006-02-10#28
指点迷津呀!

jiujiu : 2006-02-11#29
waiting

wangyh : 2006-02-11#30
谢谢AIM,谢谢你的帮助,给你加分了!

Peter_ZKH : 2006-02-11#31
maodawang88 说:
不是说五年住满三年吗?现在两年就可以吗??
5年住满3年是过去的规定,现在放宽到只需要2年了!

BenjaminChang : 2006-02-11#32
弱弱的问一下,枫叶卡与入籍是什么关系?

smalt : 2006-02-13#33
蒙蒙牛 说:
1.不要公证.
2.英文的好
3.千万别自己贴照片

My God. :wdb4: 我已经自己贴了照片了,寄去了,会怎么样?:wdb13:

蒙蒙牛 : 2006-02-13#34
smalt 说:
My God. :wdb4: 我已经自己贴了照片了,寄去了,会怎么样?:wdb13:
那就只能等VO处理了.

就是玩 : 2006-02-14#35
看来加拿大也完善法律了,空子越来越少了`。

ss2000 : 2006-02-14#36
BenjaminChang 说:
弱弱的问一下,枫叶卡与入籍是什么关系?
同问。还有入籍后是否还需要 每5年住2年?谢谢!

nogun : 2006-02-14#37
照我的理解,入籍后就不需要拉把?

20041018 : 2006-02-14#38
学习学习,以后别忽略了!谢谢!

detai : 2006-02-14#39
此帖新移民(包括尚未登陆的)看了一定会Confuse。

jie_ming : 2006-02-14#40
研究研究

lucky : 2006-02-15#41
依据这种计算方法,短登的怎么算呢?

假设我2006年10月1日短登2周。计划2008年10月1日长登,那么我在长登入境时就无法满足过去五年内在加住满2年的要求,会因此失去移民身份?

littlefan : 2006-02-15#42
再支持牛牛一下!

redsea2008 : 2006-02-18#43
是啊好复杂.

潜水员 : 2006-02-18#44
Aim 说:
看出来你是准备运用"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做工,不居住在加拿大。这个公司似乎必须具备很高的规格,比如说是政府授权,有资格在中国发展业务的跨国公司等等。一般的、小规模的公司雇佣合同,对你移民监证明是不被接受和认可的。

请问这个案例是什么时候的事情?我上个月问移民局了,可没说有公司规模的限制.

潜水员 : 2006-02-18#45
syj2959 说:
答复很明确,我还想知道:
如果我受聘的公司主行专业和我自己从事的职业不一样可否,除了雇佣合同外,还需要工资条或税单等其它证明吗?
说明白点,我是学建筑的,一直从事建筑设计.我朋友的公司在加拿大是做通信产品的,是加拿大一个老牌公司,已经进中国很多年了,在由于中国市场,我可以帮他拿到定单,等我移民到加拿大,他们公司可以聘我回中国做市场营销,但我以往在中国的工作主业是建筑设计,只是业余时间帮过他,这种情况可以操作吗?再次感谢你!

至于专业问题,没人关心,工作证明也很简单,关键是工资单和完税证明是必须的,每年白白给加拿大政府交上几万人民币的税可就不是简单事情了.

好心人 : 2006-02-18#46
请楼主能再解释清楚一点吗?真是越看越混乱了

Wonder : 2006-02-18#47
怎么那么多人看不懂呢?很简单啊,注意,这是2002年6月28日出台并实施的政策,那些在2002年6月28日前已经获得签证或在加拿大居住的情况有些可能稍嫌复杂,特别是199X年就获得签证在加拿大居住的。由于枫叶卡的申请是在2002年6月28日以后才开始的,所以,对于这些人在提出枫叶卡申请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过去5年在加居住情况的证据,由移民官来判断是否核发枫叶卡,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申请不到枫叶卡,那么就丧失了移民身份,一旦出境就不能再回来,因为自2002年6月28日后,登陆加拿大的移民(不是公民)必须持有枫叶卡才能入境。如果申请到了枫叶卡,那么今后维持移民身份的计算不能按照枫叶卡的日期来算,此时的枫叶卡只是一个能让你入境的凭证(在有效期内),但并不能用作计算满足居住条件的起始日期,就像原文所说: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但现在这里说看不懂的大部分都是2002年6月28日以后办理或者登陆的移民,到目前为止2006年还没有5年,引用原文:

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

所以,凡是在2002年6月28日之后获得移民身份首次登陆的,在下次登陆的时候,自己算下自首次登陆后的5年内是否可以满足居住2年,只要满足就OK。

举个例子,某人2002年7月1日登陆并居住了一年,2006年6月30日再次登陆时,移民官往前推算5年,但由于其首次登陆是4年前,不足5年,所以可以往后推1年,即只要保证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居住在加拿大就不会丧失身份。但假设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那么他在下次登陆时,因为已经持有移民身份5年以上,所以移民官在这次登陆日会往前推算5年,此5年时间段内满足居住2年就保住了身份。还是这个例子,如果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然后在2008年7月1日又回到加拿大,那么入境时就会出问题,因为从2008.7.1往前推算5年,就是从2003.7.1到2008.7.1这段时间内并未住满2年!

现在都是首次登陆即申请枫叶卡,所以现在也不可能存在申请枫叶卡时由于未满足5年内住满2年的要求而申请不到的情况。

枫叶卡上的日期不能作为计算居住条件的日期,枫叶卡只是入境凭证。还是原文那句话: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如果我的解释能让您明白了的话,给加声望吧,呵呵。

duaneduan : 2006-02-19#48
哪位可以给回复一下!感谢。

那么,

如果夫妇双方的一个人,在取得国籍之后,另一方陪伴在中国居住,三年后,可以申请入籍吗?

Wonder : 2006-02-19#49
入籍好像必须在加拿大本土物理居住,陪伴配偶在别国居住只能保持移民身份。

benben01 : 2006-02-19#50
请问楼主:你所说的五年内住满两年,是指移民纸上的批准日期吗?我以前一直理解为登陆日期,请问你可以确定你的理解吗?很着急!!!
因为我是2002年6月拿到的移民纸,2003年1月短登的,我一直计划2006年7月份再长登,到时是否超期了,急盼你的答复!!!!!
谢谢!!!!

benben01 : 2006-02-19#51
楼主,上个贴子日期有点错误,是2003年6月的移民纸,2004年1月短登的。

jane_cool : 2006-02-19#52
收藏!

Wonder : 2006-02-19#53
benben01 说:
楼主,上个贴子日期有点错误,是2003年6月的移民纸,2004年1月短登的。

我不是楼主,代为回答:从你首次登陆(就是短登)算起,所以06年7月再次登陆没有问题。

richin : 2006-02-19#54
很不错的帖子。受益匪浅!谢谢楼主。
能不能谈一下海外公司的派驻情况?能自己操作吗?需要多大代价?

excitenews : 2006-02-19#55
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

楼主搞错没有?还是说错了?照您这么说那我们这批刚落地的不可能申请到枫叶卡了?

潜水员 : 2006-02-20#56
duaneduan 说:
那么,

如果夫妇双方的一个人,在取得国籍之后,另一方陪伴在中国居住,三年后,可以申请入籍吗?

不可以,必须连续的4年之内在加拿大住满3年,才能入籍.

蒙蒙牛 : 2006-02-20#57
本贴也是我从瑞朝网上ZT而来的,我自己也在琢磨中.这方面比较精通的筒子可以出来帮大家分析的.我先谢谢了.

zhuming11111 : 2006-02-20#58
详细哦~~

jamesld : 2006-02-20#59
Wonder 说:
还是这个例子,如果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然后在2008年7月1日又回到加拿大,那么入境时就会出问题,因为从2008.7.1往前推算5年,就是从2003.7.1到2008.7.1这段时间内并未住满2年!

楼上的朋友所说的是否应该确切地补充为: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之前案例中的人并未取得第2个5年期的枫叶卡,所以仅凭第首个5年期的枫叶卡在2008年7月1日又回到加拿大,那么入境时就会出问题,因为从2008.7.1往前推算5年,就是从2003.7.1到2008.7.1这段时间内并未住满2年!否则应该是从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有4年时间中足够住满1年的了。

Wonder : 2006-02-20#60
excitenews 说:
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

楼主搞错没有?还是说错了?照您这么说那我们这批刚落地的不可能申请到枫叶卡了?

是你自己没有仔细看!刚落地的首次登陆的人无法倒推5年,只能往后算5年,只要相信你往后5年会在加拿大住满2年当然就会发枫叶卡给你!在原文中好好找找相关内容吧。

Wonder : 2006-02-20#61
jamesld 说:
楼上的朋友所说的是否应该确切地补充为: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之前案例中的人并未取得第2个5年期的枫叶卡,所以仅凭第首个5年期的枫叶卡在2008年7月1日又回到加拿大,那么入境时就会出问题,因为从2008.7.1往前推算5年,就是从2003.7.1到2008.7.1这段时间内并未住满2年!否则应该是从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有4年时间中足够住满1年的了。


应该这么说,首个枫叶卡在此例中应该到2007年7月1日就到期作废了(假设其在2002年7月1日申领到的枫叶卡,且枫叶卡上的有效期到2007.7.1结束),之前他就应该申领下一个枫叶卡,否则下次登陆就算你怎么计算都能满足居住条件,但枫叶卡已经失效且无新的枫叶卡的话,还是会出问题的。

我认为你的最后一句理解是有错误的!拿这个例子说话,假设此人在2007.7.1日申请并拿到了下一个5年的枫叶卡(因为在前一个5年周期中保持住了移民身份),但这并不意味着保持移民身份的计算就此从新的枫叶卡周期开始计算了,而依旧是在每次登陆加拿大的时候往前推算5年是否住满2年!所以2008.7.1再次登陆时,虽然他有合法进入加拿大的凭证(新枫叶卡),但过移民官的时候,极有可能因为从此日往前推算5年未能满足2年的居住条件而丧失移民身份!

helei199 : 2006-02-20#62
谢谢

wendy : 2006-02-20#63
鲜花感谢

花弄影 : 2006-02-20#64
什么是移民报到呀?现在好像没这个说法了,5年住满2年是从登陆时起算。

mirandafeng : 2006-02-20#65
这也要精打细算....

朱七七 : 2006-02-20#66
哦~~~
虽然还有点一知半解,还是非常感谢LZ和其他XDJM的经验分享

筱凝 : 2006-02-21#67
谢谢!太有用啦!

jennifer_0825 : 2006-02-22#68
还是直接入籍算了,太麻烦了

m-bird : 2006-02-22#69
刚刚加入家园,就看到这个好帖,顶一下.
仔细一看,原来也是DIY里的熟人ZUYANHUANG.
多谢了.
我这第一个帖子也算SAY HELLO TO CANADAMEET吧.

wlml : 2006-02-22#70
up

charlie : 2006-02-22#71
与Aim商榷

Aim 说:
看出来你是准备运用"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做工,不居住在加拿大。这个公司似乎必须具备很高的规格,比如说是政府授权,有资格在中国发展业务的跨国公司等等。一般的、小规模的公司雇佣合同,对你移民监证明是不被接受和认可的。
难道只有政府授权的跨国公司才能到中国发展业务?

excitenews : 2006-02-22#72
ok

zhinan : 2006-02-22#73
Peter_ZKH 说:
5年住满3年是过去的规定,现在放宽到只需要2年了!

以前的规定是一年必须住满183天。

amygao : 2006-02-23#74
看的有点晕晕胡胡的:wdb24:

immi : 2006-02-23#75
铁贴,目前为止最高水平的贴。

我以为。

嘟嘟妈 : 2006-02-24#76
Wonder 说:
应该这么说,首个枫叶卡在此例中应该到2007年7月1日就到期作废了(假设其在2002年7月1日申领到的枫叶卡,且枫叶卡上的有效期到2007.7.1结束),之前他就应该申领下一个枫叶卡,否则下次登陆就算你怎么计算都能满足居住条件,但枫叶卡已经失效且无新的枫叶卡的话,还是会出问题的。

我认为你的最后一句理解是有错误的!拿这个例子说话,假设此人在2007.7.1日申请并拿到了下一个5年的枫叶卡(因为在前一个5年周期中保持住了移民身份),但这并不意味着保持移民身份的计算就此从新的枫叶卡周期开始计算了,而依旧是在每次登陆加拿大的时候往前推算5年是否住满2年!所以2008.7.1再次登陆时,虽然他有合法进入加拿大的凭证(新枫叶卡),但过移民官的时候,极有可能因为从此日往前推算5年未能满足2年的居住条件而丧失移民身份!


谢谢Wonder的详细解释,原来5年一直都是连续的,之前还以为第二个5年是从第6年起重新计算呢:wdb6:

sdjnniejiare : 2006-02-24#77
再请教版主蒙蒙牛:
1。学历和学位英文证明中是把校长印章翻译成英文还是需要与原件相同的校长印章?
2。能否可以把本科学历学位成绩单中英文证明三样密封到一个信封内?

Aim : 2006-02-24#78
charlie 说:
难道只有政府授权的跨国公司才能到中国发展业务?
家园里以前看到过这个内容,但是现在没有找到。:wdb5:

mattruan : 2006-02-24#79
此贴好象 GRE 里的逻辑题.

这样说来, 最高效率居住的方法是, 短登以后3年长登2年, 然后把那2年再给后面的3年用. 即, 3+2+3=8年时间, 住满2年就够了.

llulla : 2006-02-24#80
谢谢分享

Wonder : 2006-02-24#81
嘟嘟妈 说:
谢谢Wonder的详细解释,原来5年一直都是连续的,之前还以为第二个5年是从第6年起重新计算呢:wdb6:

是啊,最容易搞错的就是这个。我起初以为和你一样的想法,后来得到高人指点才彻底了解清楚。

超级亚可崽 : 2006-02-26#82
谢谢楼主介绍

li131000 : 2006-02-26#83
笨,没看懂

jacksonhay : 2006-02-26#84
透彻的解释!

太透彻了!绝对支持!希望更多关注我们的生活根本问题!:wdb10:

小和华 : 2006-02-26#85
我刚琢磨了一下加的官方网站,关于入籍的要求:简单的来说是从你签署入籍申请的那天往前算起的连续4年中(成为永久居民后)累计住满(可以不连续)1095天就可以申请了。然后试着用了一下上面的居住日子的计算器,发现1095天可以是不连续的,也没有听说的每次留加期间要连续住满半年的说法,也就是说无论你离加多少次,多久,四年内凑够1095天就可以了。
不知我的分析对不对?

jyxf : 2006-02-26#86
TANKYOU!

znnsh : 2006-02-27#87
魁北克移民的离开半年是怎么回事?与联邦有什么区别?

forevermusic : 2006-02-27#88
  既要离境,又要保住当事人的身份,最简单且省钱的办法是申请一个返加证。在何种情况下,一个新移民可以获得返加证呢? 法律规定:加拿大的公司或者加拿大政府要委派该当事人去国外工作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到国外就学或接受职业训练;为了陪伴配偶出国,而其配偶是加拿大公民或者是已经获得返加证的永久居民;有其它移民官认为合理的理由。只要在上述的理由中,有任何一个理由存在,当事人均有可能获得返加证。返加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2个月。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效期为两年。返加证到期以后,需要提出新的申请,以便获得一份新的返加证。 在等待领取返加证期间,可否离加?   

  当申请人向温哥华移民局官员询问此问题时。移民局官员的答复一般是:“不能离境。”这样的答复给申请人带来很大困扰。事实上,移民官员的答复是违法的。加拿大移民法和它的相关法规,没有任何地方提及,申请返加证后的等待期是不能离境的。在加拿大,法律上没有禁止的事情,你就可以放心去做,除非法律明文禁止你这么做。如果法律上没有说你在申请返加证后的等待期不能离境,那就是说,你是可以离境的。很多从亚洲来的新移民在心理上还不适应。他们在做一件事之前,往往问:“法律是否允许我这样做?”而正确的心态应该是:“法律是否禁止我这样做?”问题在于,如果申请人真的在等待期内离开加拿大,到了领取返加证时才返回温哥华,是不是影响到返加证的批准呢?或者,是否会影响到申请人移民身份呢?不会,返加证的批准与否,取决于申请的理由,在批准返加证时,没有任何一位移民官会问你在等待期间是否曾经离境。申请人是否会丧失移民身份,也不取决于你在等待期间有没有出过国境,而是取决于其它很多因素。因此,申请人的以上这些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有了“返加证”,亦即俗称“请假”,是否可以不必在加拿大居住?而连续申请3年“返加证”,亦即请假3年,是否可以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呢?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而有些情况则不可以。入籍的问题,是联邦另一项法律《公民法》规定的,这与《移民法》上“返加证”的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公民法》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必须4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满3年,并满足其他条件,如英文能力,方可入籍。《公民法》上居住3年的要求是无“假”可“请”的。但是对于“居民”这个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的法官判定,只要能证明此人的生活重心在加拿大,此人的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他(她)的离境只是临时性的,一旦这些临时性的因素消失,他(她)还会回到在加拿大自己的家,则此人居住地仍在加拿大。但也有的法官判定,法律要求4年中住满3年,就是实际住满3年,一天也不能少。   

  有一个1978年的案例。申请人长期在美国读书,没有在加拿大住满3年,申请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己是未婚,仅有一些朋友住在加拿大。在寒暑假期间,申请人回到加拿大居住一段时间,探望朋友。法官最后认定,当申请人离开加拿大前,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国仅是外国学生的身份,所以是临时性质,他的住址事实上还是在加拿大。所以,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尽管他在3年中经常离境去美国,此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批准。再有一个1997年的案例。申请人因为出口加拿大产品的需要,长期在亚洲,其配偶和子女均居住在加拿大并成为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在加拿大与亚洲之间奔走。他每年的出口额达到一百多万美金,他在加拿大拥有房产、汽车、银行户口。法官最后认定,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故而尽管他自己没有在加拿大久住,他还是符合人籍条件,他的申请被批准了。

保持身份的要点

  法律规定,要保持永久居民身份,只要证明他没有放弃居留资格就可以啦。放弃居留权,主要视乎下列情况:
1、他己完全出售名下一切物业、房车
2、结束所有生意
3、脱离所有职位
4、结束所有银行户口
5、结束水、电、电话等等用户证明
6、取消/没保留加国驾驶执照
7、在别一个国度作永久性居留及生活
8、妻、子也不在加拿大居留
9、与加拿大完全断绝联系

forevermusic : 2006-02-27#89
不过现在好像取消了返加证, 不知道以前有过被取消移民身份的个例么?

cliff-xiamen : 2006-02-28#90
谢谢

sqzr : 2006-02-28#91
好贴,研究中。。。。。。

Aim : 2006-02-28#92
forevermusic 说:
不过现在好像取消了返加证, 不知道以前有过被取消移民身份的个例么?
家园都去的比较晚,还没有超出规定时间,所以我们中间暂时没有被取消移民身份的。

你前面帖的那个返加证已经取消,相应的政策也被楼主转帖过来的内容取代。

yucelina : 2006-03-02#93
呵呵
谢谢LZ
:wdb17:

海阔天空 : 2006-03-03#94
这些信息,好象比较老了.不是新东西.但正在执行中.

永远的红红 : 2006-03-03#95
专家级贴,太有用了。

jaqueline : 2006-03-04#96
谢谢分享

knl : 2006-03-09#97
先谢谢了!能否说的简洁一点啊

自由云飞 : 2006-03-09#98
谢谢好帖
另外,我也想问问:登陆时,先在温哥华逗留几天,再去多伦多可以吗?

flyfish : 2006-03-09#99
好贴,十分有用。顶一下

阳光下的梦 : 2006-03-10#100
是呀我也是正为这个发愁呢

一个愤青 : 2006-03-11#101
值得参祥

cfaway : 2006-03-12#102
thanks

tulipgirl : 2006-03-16#103
mattruan 说:
此贴好象 GRE 里的逻辑题.

这样说来, 最高效率居住的方法是, 短登以后3年长登2年, 然后把那2年再给后面的3年用. 即, 3+2+3=8年时间, 住满2年就够了.

同意,这样借用也行哟:wdb10::wdb10:

yungu : 2006-03-16#104
好帖,楼上会帮助很多人的。顶
!!

jane_cool : 2006-03-18#105
Aim 说:
家园都去的比较晚,还没有超出规定时间,所以我们中间暂时没有被取消移民身份的。

你前面的那个返加证已经取消,相应的政策也被楼主转帖过来的内容取代。

嘿嘿~又发现一个。

Aim : 2006-03-18#106
jane_cool 说:
嘿嘿~又发现一个。
:wdb17: 下次定会改正。谢谢!

奶奶蛋挞包 : 2006-03-18#107
喜欢经常看看这个帖的新内容

澄澄 : 2006-03-27#108
去了以后坚持呆三年再回来 就塌实了

游客 : 2006-03-31#109
澄澄 说:
去了以后坚持呆三年再回来 就塌实了

如果你登陆时间超过5年, 就从你这次登陆时倒推5年, 看是否满足2年要求.
如果你登陆时间不超过5年, 就从你这个5年内时间里能否住满2年要求.

M & M : 2006-04-06#110
算得我头晕眼花

qinqin1013 : 2006-04-06#111
有点困惑

游客 : 2006-04-06#112
tulipgirl 说:
同意,这样借用也行哟:wdb10::wdb10:

这是法律的本意, 保持PR身份最大间隔年数是三年.

lhysjtu : 2006-04-06#113
可不可以主申请先住满两年,然后再陪副申请在国内居住,这样算不算

ivychen : 2006-04-09#114
:wdb10: :wdb10: :wdb10:

yyess : 2006-04-17#115
lamjin 说:
如果你登陆时间超过5年, 就从你这次登陆时倒推5年, 看是否满足2年要求.
如果你登陆时间不超过5年, 就从你这个5年内时间里能否住满2年要求.

精辟的解释!!!:wdb9:

大漠行者 : 2006-04-26#116
D:wdb11:

大漠行者 : 2006-04-26#117
DD

大漠行者 : 2006-04-26#118
ddd

大漠行者 : 2006-04-26#119
DDDD

happytom : 2006-04-26#120
thanks!

tomgod : 2006-04-30#121
五年住满两年的意思,是任意连续的五年内,必须有两年在这里居住。
只有配偶拥有加拿大身份,陪你在国内才算居住,不过这样又有个他拿着加拿大护照申请中国签证的问题,似乎是183天的限制,不难解决,只是麻烦

7-11 : 2006-05-06#122
THANKS!

到处乱走的鱼 : 2006-05-09#123
好啊

ioybb : 2006-05-11#124
我有个建设性的问题:
1/我已经有了枫叶卡,是2010年10月10日到期(在枫叶卡的正面上),如果我之前只是短登过一次,然后我2010年10月9日到达加拿大,移民官到时候会允许我入境吗?
2/我在这之后居住满两年后,也就是到了2012年10月10日,我还可以申请新的枫叶卡吗?
3/如果以上事实成立的话,我觉得短登以后,快到期的时候来居住就可以最长的保留移民身份,是这样吗?

游客 : 2006-05-12#125
ioybb 说:
我有个建设性的问题:
1/我已经有了枫叶卡,是2010年10月10日到期(在枫叶卡的正面上),如果我之前只是短登过一次,然后我2010年10月9日到达加拿大,移民官到时候会允许我入境吗?
2/我在这之后居住满两年后,也就是到了2012年10月10日,我还可以申请新的枫叶卡吗?
3/如果以上事实成立的话,我觉得短登以后,快到期的时候来居住就可以最长的保留移民身份,是这样吗?

1. 你在2005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0日这5年住满2年了吗? 如果没有, 拒绝入境!

ioybb : 2006-05-14#126
lamjin 说:
1. 你在2005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0日这5年住满2年了吗? 如果没有, 拒绝入境!
可我的枫叶卡还没到期啊,他凭什么拒绝我入境???要是只住了半年多呢?应该是枫叶卡到期以后移民官才能拒绝我入境的吧.谢谢大家了

波斯猫梦露 : 2006-05-14#127
还是不太明白

xinky : 2006-05-14#128
您好
得到您的咨询将对我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我于去年登陆加拿大,并领取了枫叶卡.但由于自己在国内有生意,无法全面离开国内,进而.我通过朋友介绍,受聘温哥华的企业,并由于该企业在大陆有贸易,因此重新回国,同时兼任该企业在国内的业务.
不知这样的方法可以改善我五年内大部分在国内的情况吗?
这个过程需要什么文件或证明.
请教,谢谢了!

anshw : 2006-05-14#129
好贴,谢谢。

游客 : 2006-05-14#130
ioybb 说:
可我的枫叶卡还没到期啊,他凭什么拒绝我入境???要是只住了半年多呢?应该是枫叶卡到期以后移民官才能拒绝我入境的吧.谢谢大家了
枫叶卡的有效期和你是否能保持移民身份不是一吗事。 虽然你的枫叶卡在有效期内,如果你不能满足居住要求,依然可能失去身份而拒绝你入境。居住要求简单的说就是任意五年累积住满2年。

Ammie : 2006-05-15#131
thanks

sheaya : 2006-05-15#132
2005年9月短登,2006年4月又到了多伦多一个月.本月23日回国工作,请问如果想保住移民身份的话,我最迟下次应该什么时候再登陆并继续居住多长时间?

家伟大 : 2006-05-15#133
1.[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这句话的意思不明白.定义有问题.[意愿]是个模糊词、伸缩性太大、还是绕着走为妙.(律师们除外了)

2. 往前推五年和往后推五年表面上是数字概念、实际上里面有说到吧?

3. 楼主的 [如果当事人在加拿大那么长的时间当中,没有认识任何一位(法官、律师、市长、牧师、药剂师、中、小学校长、会计师、工程师、大学老师或退伍军人)以上所述的专业人员,那将是很奇怪的。] ---不太理解(恕我无知). 一个老老实实工作人员、既不信教、又不念书、既不打官司、又不当兵、既遇不到工程师、又不天天约会计师、这不很正常的人麽? 干么[很奇怪的]? ----无挑剔的意思、只是觉得脑袋乱.

家伟大 : 2006-05-15#134
对不起、喝酒喝多了、再侃两句.
[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这应该是个定住的概念、而不是永久居住的概念啊. 我是这样认为: 2/5可定住, 3/5可入籍. 不知这样理解可否.

bushanglu : 2006-05-15#135
好牛啊!

appleking : 2006-05-15#136
谢谢,,顶顶

游客 : 2006-05-15#137
sheaya 说:
2005年9月短登,2006年4月又到了多伦多一个月.本月23日回国工作,请问如果想保住移民身份的话,我最迟下次应该什么时候再登陆并继续居住多长时间?

如果2005年9月是你第一次登陆, 那么到2010年9月这5年时间内你离开加拿大的天数累计不能超过3年,剩余的时间要呆在加拿大(累计2年), 否则将失去居民身份而不能入境. 2008年10月应该是你最后回加期限, 然后必须一直呆到2010年9月不能离加.

游客 : 2006-05-15#138
家伟大 说:
1.[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这句话的意思不明白.定义有问题.[意愿]是个模糊词、伸缩性太大、还是绕着走为妙.(律师们除外了)

2. 往前推五年和往后推五年表面上是数字概念、实际上里面有说到吧?

3. 楼主的 [如果当事人在加拿大那么长的时间当中,没有认识任何一位(法官、律师、市长、牧师、药剂师、中、小学校长、会计师、工程师、大学老师或退伍军人)以上所述的专业人员,那将是很奇怪的。] ---不太理解(恕我无知). 一个老老实实工作人员、既不信教、又不念书、既不打官司、又不当兵、既遇不到工程师、又不天天约会计师、这不很正常的人麽? 干么[很奇怪的]? ----无挑剔的意思、只是觉得脑袋乱.

1.[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 这句话的意思是计算你5年时间的一个基准点. 如果你入加时间距你首次登陆时间超过5年, 那就从这点往前推五年; 如果你入加时间距你首次登陆时间不超过5年, 那就从你首次登陆时间往后推五年5年.
2. 见上.

游客 : 2006-05-15#139
家伟大 说:
对不起、喝酒喝多了、再侃两句.
[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这应该是个定住的概念、而不是永久居住的概念啊. 我是这样认为: 2/5可定住, 3/5可入籍. 不知这样理解可否.
对不起、也喝酒喝多了、再回答两句.
[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这是要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最低居住要求. 2/5可保持永久居民身份, 3/4 可入籍(不是3/5) .

皮皮包 : 2006-05-15#140
好贴!up!

家伟大 : 2006-05-15#141
lamjin 说:
对不起、也喝酒喝多了、再回答两句.
[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这是要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最低居住要求. 2/5可保持永久居民身份, 3/4 可入籍(不是3/5) .
:wdb6: 谢谢!:wdb32: :wdb32: :wdb32:

sheaya : 2006-05-15#142
lamjin 说:
如果2005年9月是你第一次登陆, 那么到2010年9月这5年时间内你离开加拿大的天数累计不能超过3年,剩余的时间要呆在加拿大(累计2年), 否则将失去居民身份而不能入境. 2008年10月应该是你最后回加期限, 然后必须一直呆到2010年9月不能离加.

谢谢您的解答。非常有用,加SW感谢一下。

但是,我有一个朋友说,他是离开了两年半之后返加(之前符合永久居民条件),结果当时入境时都比较危险,差点被拒,不知道这是为何原因呢?是不是意味着最好别卡到快满三年的时候才重新登陆?!

netyang : 2006-05-16#143
那么小孩是否也是必须2/5?有没有政府原文的地址?

sheaya : 2006-05-16#144
netyang 说:
那么小孩是否也是必须2/5?有没有政府原文的地址?

好象十八岁以下的小孩是不需要的。只要已经具备了永久居民资格,父母保住移民身份,孩子也就可以保住,父母入籍的话,小孩也自动入籍,不需要坐移民监。
不过,我这个资料是听一个曾经做过移民顾问的朋友说的,不知道是不是权威的解释!

游客 : 2006-05-16#145
sheaya 说:
谢谢您的解答。非常有用,加SW感谢一下。

但是,我有一个朋友说,他是离开了两年半之后返加(之前符合永久居民条件),结果当时入境时都比较危险,差点被拒,不知道这是为何原因呢?是不是意味着最好别卡到快满三年的时候才重新登陆?!

"最好别卡到快满三年的时候才重新登陆". 是的. 你要向移民官表示出你想长期居住在加的意愿.

游客 : 2006-05-16#146
sheaya 说:
好象十八岁以下的小孩是不需要的。只要已经具备了永久居民资格,父母保住移民身份,孩子也就可以保住,父母入籍的话,小孩也自动入籍,不需要坐移民监。
不过,我这个资料是听一个曾经做过移民顾问的朋友说的,不知道是不是权威的解释!

入籍和保持永久居民是两吗事. 保持永久居民大人小孩都一样. 父母保住移民身份,不代表孩子也就可以保住永久居民身份,小孩也要坐移民监. 入籍的前提是有永久居民身份, 所以小孩自动入籍的前提是有永久居民身份, 只不过小孩入籍前不必累计在加呆3年.

Gstrings : 2006-05-16#147
Wonder 说:
怎么那么多人看不懂呢?很简单啊,注意,这是2002年6月28日出台并实施的政策,那些在2002年6月28日前已经获得签证或在加拿大居住的情况有些可能稍嫌复杂,特别是199X年就获得签证在加拿大居住的。由于枫叶卡的申请是在2002年6月28日以后才开始的,所以,对于这些人在提出枫叶卡申请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过去5年在加居住情况的证据,由移民官来判断是否核发枫叶卡,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申请不到枫叶卡,那么就丧失了移民身份,一旦出境就不能再回来,因为自2002年6月28日后,登陆加拿大的移民(不是公民)必须持有枫叶卡才能入境。如果申请到了枫叶卡,那么今后维持移民身份的计算不能按照枫叶卡的日期来算,此时的枫叶卡只是一个能让你入境的凭证(在有效期内),但并不能用作计算满足居住条件的起始日期,就像原文所说: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但现在这里说看不懂的大部分都是2002年6月28日以后办理或者登陆的移民,到目前为止2006年还没有5年,引用原文:

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

所以,凡是在2002年6月28日之后获得移民身份首次登陆的,在下次登陆的时候,自己算下自首次登陆后的5年内是否可以满足居住2年,只要满足就OK。

举个例子,某人2002年7月1日登陆并居住了一年,2006年6月30日再次登陆时,移民官往前推算5年,但由于其首次登陆是4年前,不足5年,所以可以往后推1年,即只要保证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居住在加拿大就不会丧失身份。但假设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那么他在下次登陆时,因为已经持有移民身份5年以上,所以移民官在这次登陆日会往前推算5年,此5年时间段内满足居住2年就保住了身份。还是这个例子,如果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然后在2008年7月1日又回到加拿大,那么入境时就会出问题,因为从2008.7.1往前推算5年,就是从2003.7.1到2008.7.1这段时间内并未住满2年!

现在都是首次登陆即申请枫叶卡,所以现在也不可能存在申请枫叶卡时由于未满足5年内住满2年的要求而申请不到的情况。

枫叶卡上的日期不能作为计算居住条件的日期,枫叶卡只是入境凭证。还是原文那句话: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如果我的解释能让您明白了的话,给加声望吧,呵呵。
解释的非常详细,谢谢!

加SW!

sheaya : 2006-05-16#148
lamjin 说:
入籍和保持永久居民是两吗事. 保持永久居民大人小孩都一样. 父母保住移民身份,不代表孩子也就可以保住永久居民身份,小孩也要坐移民监. 入籍的前提是有永久居民身份, 所以小孩自动入籍的前提是有永久居民身份, 只不过小孩入籍前不必累计在加呆3年.


谢谢,我刚才研究过资料了,确实是这么回事。^_^

taotao : 2006-05-17#149
什么叫移民报到啊?到底5年算得起点是怎么算的?谢谢了,还不明白!

raymond68 : 2006-05-17#150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报道是什么概念?是申请移民日期吗?为什么97年报到,2003年拿枫叶卡?偶比较糊涂!!!

raymond68 : 2006-05-17#151
关键是计算5年的起点是从什么时间算起,哪位仁兄能告知?

royal88 : 2006-05-17#152
蒙蒙牛 说:
1. 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

除了这三种办法,基.....

%2

请问我的情况,时间是怎样计处算: 2005年9月28日短登,7日后回大陆,2005年10月25日收到枫叶卡,打算2007年6月长登,请问我的5年住年的开始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Donia : 2006-05-17#153
有用,收藏!

sheaya : 2006-05-17#154
raymond68 说: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报道是什么概念?是申请移民日期吗?为什么97年报到,2003年拿枫叶卡?偶比较糊涂!!!


报到是指拿到移民纸之后在规定时间之前第一次入境。不是申请移民的日期。
以前枫叶卡好象不是报到后就马上可以申请的。楼主如果还没有登陆过加拿大,就不用理会那个了,那是针对以前移民的规定。现在新移民抵达后马上就可以申请枫叶卡,大概只需要一个月左右就可以收到。

sheaya : 2006-05-17#155
taotao 说:
什么叫移民报到啊?到底5年算得起点是怎么算的?谢谢了,还不明白!


移民报到是拿到移民纸后第一次入境。5年的起点,关键是看你以后登陆的那一刻,如果离第一次以移民身份入境已经超过了五年,则从再次登陆那天往前推算五年,看是否符合五年内住满了两年的规定。如果还没有满五年,则从你第一次入境之日开始算,往后推五年,看你是否还有可能满足住满两年的条件。

这是我的理解,不知道是否准确。

sheaya : 2006-05-17#156
royal88 说:
请问我的情况,时间是怎样计处算: 2005年9月28日短登,7日后回大陆,2005年10月25日收到枫叶卡,打算2007年6月长登,请问我的5年住年的开始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天哪,你居然跟我是同一天短登的。如果没错的话,5年开始应该就从你短登登陆的那天算起,也就是9月28日。如果你2007年6月长登的,时间绰绰有余,用不着担心。

18198 : 2006-05-17#157
谢谢.......................................................

angelafu : 2006-05-18#158

八年申请路 : 2006-05-18#159
顶一下

darshan : 2006-05-19#160
可是如果陪伴小孩在境外居住不算的话,为什么还有很多人急冲冲到加拿大生完孩子,等孩子一拿到护照就回中国了呢?以前传言这样可以保留身份到孩子满18岁是瞎说的?
请各位大侠评评看!

sheaya : 2006-05-19#161
darshan 说:
可是如果陪伴小孩在境外居住不算的话,为什么还有很多人急冲冲到加拿大生完孩子,等孩子一拿到护照就回中国了呢?以前传言这样可以保留身份到孩子满18岁是瞎说的?
请各位大侠评评看!

小孩在加拿大出生,立即就已经取得了加拿大的国籍,护照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只要孩子不放弃,就永远是加拿大公民。但是,这并不代表父母因此就可以保住身份。

铁人 : 2006-05-20#162
关于入籍3/4,实际上移民局在审定的时候,并非一定要住满1095天,一般来说,四年时间内居住时间超过1000天即可。

一剪梅 : 2006-05-23#163
Thx.

gdpingping : 2006-05-25#164
铁人 说:
关于入籍3/4,实际上移民局在审定的时候,并非一定要住满1095天,一般来说,四年时间内居住时间超过1000天即可。
:wdb24: 依据在那里??:wdb5:

malinca999 : 2006-05-26#165
好贴呀!好人哪!好用啊!

liwei713 : 2006-05-26#166
请教Aim!

不过,好消息是,曾经看过一个类似例子,做空中飞人的商人,跟你情况一样,由于太太常住,他们买了房子交了税款(海外收入税),被移民官认为生活中心在加拿大而获准入籍。[/quote]


这个“好消息”有详细版本吗?烦请Aim再说说!

阿洛 : 2006-05-26#167
谢谢!!

jiezi : 2006-05-28#168
有点烦

sheaya 说:
小孩在加拿大出生,立即就已经取得了加拿大的国籍,护照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只要孩子不放弃,就永远是加拿大公民。但是,这并不代表父母因此就可以保住身份。

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父母不坐移民监,以后一样无法返加。可是假设孩子以后要在加上学,比如上小学,没有父母在身边是不可能的,加政府有无可能从人性角度考虑允许父母陪伴呢。

WilliamF : 2006-05-28#169
说一两句

五年住满两年是满足永久居留权,五年住满三年满足入籍要求,所以说累计住满两年是基本要求

游客 : 2006-05-28#170
jiezi 说:
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父母不坐移民监,以后一样无法返加。可是假设孩子以后要在加上学,比如上小学,没有父母在身边是不可能的,加政府有无可能从人性角度考虑允许父母陪伴呢。

父母为什么不按规定住满两年呢? 已经只要求5年累积住满2年, 如果这都满足不了还移民干什么?

游客 : 2006-05-28#171
WilliamF 说:
五年住满两年是满足永久居留权,五年住满三年满足入籍要求,所以说累计住满两年是基本要求
入籍要求是4年住满三年, 不是5年.

jxd : 2006-05-29#172
请问,如果我真的在短登后,快到3年的时候才回加,就真的会丢失移民身份吗?上面的人说2年半都玄,可是我由于身体原因,慢性病,而且还是中医治疗,在一个祖传的老中医那,不是那种正规医院,然后因为这病,还是得选择在国内要孩子,等孩子出生了才能走。这样的话,我该怎么办呢?按照法律来说我是不应该丢失移民身份的,但是如果要我出具什么证明也很难呀,比方药方,那每次去抓中药的时候都给留在药店了呀,呜呜,那怎么办呢?
如果真的3年的前一天回去,会丢失移民身份吗?

stevenli76 : 2006-05-31#173
ding

冬眠 : 2006-06-01#174
紧急求助!!!

各位, 我的案例比较典型, 请帮忙分析下:

我是2003年四月28号第一次登陆多伦多, 短登后2003年五月11号回国. 之后在国内快呆了三年.
第二次登陆多伦多于2006年四月14号, 入关一切顺利, 移民官没有多问. 本打算在多伦多呆上三年搞定国籍在出去。
可公司现在派我去欧洲培训五周,算了一下,如果这五周不算在加拿大的居留时间,我就没办法满足五年呆满两年的移民监了。。(我现在公司是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
求高人指教!!
请问这种短期的公差能算在加拿大居留期内吗??
培训回来会被拒绝入境吗???:wdb4:

冬眠 : 2006-06-01#175
有打过两次电话给CIC的电话中心,可两次的回答都不一样。自己打算是再给CIC发传真,寻求书面回答。。
有过经验的高人请支招。。。多谢。。

到处乱走的鱼 : 2006-06-02#176
这个收藏

游客 : 2006-06-02#177
jxd 说:
请问,如果我真的在短登后,快到3年的时候才回加,就真的会丢失移民身份吗?上面的人说2年半都玄,可是我由于身体原因,慢性病,而且还是中医治疗,在一个祖传的老中医那,不是那种正规医院,然后因为这病,还是得选择在国内要孩子,等孩子出生了才能走。这样的话,我该怎么办呢?按照法律来说我是不应该丢失移民身份的,但是如果要我出具什么证明也很难呀,比方药方,那每次去抓中药的时候都给留在药店了呀,呜呜,那怎么办呢?
如果真的3年的前一天回去,会丢失移民身份吗?

只要你能表明你要居住在加至少两年还是会让你进入的, 不过你可一天也不能离开了, 否则就进不去了.

枫叶之旅 : 2006-06-06#178
好贴

:wdb24: :wdb2:

realpangxie : 2006-06-06#179
冬眠 说:
各位, 我的案例比较典型, 请帮忙分析下:

我是2003年四月28号第一次登陆多伦多, 短登后2003年五月11号回国. 之后在国内快呆了三年.
第二次登陆多伦多于2006年四月14号, 入关一切顺利, 移民官没有多问. 本打算在多伦多呆上三年搞定国籍在出去。
可公司现在派我去欧洲培训五周,算了一下,如果这五周不算在加拿大的居留时间,我就没办法满足五年呆满两年的移民监了。。(我现在公司是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
求高人指教!!
请问这种短期的公差能算在加拿大居留期内吗??
培训回来会被拒绝入境吗???:wdb4:

肯定没问题,你这情况不正属于“加拿大公司派出国工作”么,别说5个星期,就是5年都可以。就是不能算在入籍里面而已:wdb6:

leenae : 2006-06-08#180
蒙蒙牛 说:
:wdb2: 3.千万别自己贴照片

我的中介让我面试前贴好照片呀?我6月底香港面试。

leenae : 2006-06-08#181
嘟嘟妈 说:
谢谢Wonder的详细解释,原来5年一直都是连续的,之前还以为第二个5年是从第6年起重新计算呢:wdb6:
今天终于明白了!我也有个问题希望筒子们指点一下,我的计划是我自己长登并拿到国籍。LG 和孩子短登后回国。请问,我入籍时孩子10岁,可不可以同时入籍,还是必须办团聚才能来。:wdb24: :wdb24: :wdb24: :wdb2: :wdb2:

leenae : 2006-06-08#182
mattruan 说:
此贴好象 GRE 里的逻辑题.

这样说来, 最高效率居住的方法是, 短登以后3年长登2年, 然后把那2年再给后面的3年用. 即, 3+2+3=8年时间, 住满2年就够了.
说的有理!:wdb10:

leenae : 2006-06-08#183
sheaya 说:
好象十八岁以下的小孩是不需要的。只要已经具备了永久居民资格,父母保住移民身份,孩子也就可以保住,父母入籍的话,小孩也自动入籍,不需要坐移民监。
不过,我这个资料是听一个曾经做过移民顾问的朋友说的,不知道是不是权威的解释!

强烈关注!:wdb2: :wdb2:

leenae : 2006-06-08#184
lamjin 说:
入籍和保持永久居民是两吗事. 保持永久居民大人小孩都一样. 父母保住移民身份,不代表孩子也就可以保住永久居民身份,小孩也要坐移民监. 入籍的前提是有永久居民身份, 所以小孩自动入籍的前提是有永久居民身份, 只不过小孩入籍前不必累计在加呆3年.
那么可不可以这样说:第一个五年内,小孩在加住第一年后回国,大人住三年后(即孩子离加二年后)提出入籍申请,这时小孩还在有效身份时,是不是就可以同时入籍了?实际小孩只需要住一年左右就可以了?:wdb21: :wdb21:

大老虎 : 2006-06-22#185
我需要努力了

每天头疼找工作的事情

荷花池塘 : 2006-06-25#186
我今年四月短登温哥华, 申请了枫叶卡, 是否得重新申请?不会吧?晕------

poplyy : 2006-06-27#187
感谢!支持!!!

我最爱草莓 : 2006-06-28#188
还是挺复杂的哦,慢慢看

ESPES : 2006-07-01#189
看到第五页的时候终于明白了,感谢!

大眼无神 : 2006-08-04#190
不明白

canadameet123 : 2006-08-05#191
我觉得此项政策立足点在于加拿大希望给你身份后,你能为其国家作贡献,简单的说就是消费和交税,你能使法官相信你在这两方面做得很好,年限根本不是大问题

canadameet123 : 2006-08-05#192
如果在加拿大生小孩(落地即获得加拿大国籍),在把小孩带回国(陪伴有加拿大国籍者)生活,是不是就pas de problem

游客 : 2006-08-05#193
canadameet123 说:
如果在加拿大生小孩(落地即获得加拿大国籍),在把小孩带回国(陪伴有加拿大国籍者)生活,是不是就pas de problem

陪错了。 是小孩陪父母。

窝囊废 : 2006-08-07#194
看了一遍,没明白。真复杂!

飘飞的风筝 : 2006-08-07#195
父母为什么不按规定住满两年呢? 已经只要求5年累积住满2年, 如果这都满足不了还移民干什么?

同意:wdb10:

shk : 2006-08-12#196
我和太太于03年10月登陆温哥华后转至蒙特利尔,10月底我回国后再没回去过。太太于05年5月回国至今(因家中老人病重)。我们的枫叶卡有效期至08年11月3日。按搂主的说法,我只有在10月前回加拿大才能保住永久居民身份。疑问如下:
1、如果我9月份回去后又离开并返回中国了(工作和家庭的事情没完),之后在枫叶卡有效期内再去,移民官是当时就拒绝我入境并让我立刻乘机返回,还是先让我入境在发“离境令”给我(限30天内离境)?
2、如果是给我“离境令”,我是否可以在这30天期限内根据新出台的法例apply from within Canada under the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class?

游客 : 2006-08-13#197
我和太太于03年10月登陆温哥华后转至蒙特利尔,10月底我回国后再没回去过。太太于05年5月回国至今(因家中老人病重)。我们的枫叶卡有效期至08年11月3日。按搂主的说法,我只有在10月前回加拿大才能保住永久居民身份。疑问如下:
1、如果我9月份回去后又离开并返回中国了(工作和家庭的事情没完),之后在枫叶卡有效期内再去,移民官是当时就拒绝我入境并让我立刻乘机返回,还是先让我入境在发“离境令”给我(限30天内离境)?
2、如果是给我“离境令”,我是否可以在这30天期限内根据新出台的法例apply from within Canada under the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class?
没听说给“离境令。直接就不让进了。

meimei2006 : 2006-08-13#198
"最高效率居住的方法是, 短登以后3年长登2年, 然后把那2年再给后面的3年用. 即, 3+2+3=8年时间, 住满2年就够了."

好办法!

chentb88 : 2006-09-02#199
请问:移民纸有效期多长?

游客 : 2006-09-02#200
请问:移民纸有效期多长?

如果你是第一次登陆,签证从体检日算一年内有效。登陆后,拿到枫叶卡,就基本没用了,不过据说入籍时还要用。它不能作为旅行证件使用。

maylee55 : 2006-09-16#201
此贴好象 GRE 里的逻辑题.

这样说来, 最高效率居住的方法是, 短登以后3年长登2年, 然后把那2年再给后面的3年用. 即, 3+2+3=8年时间, 住满2年就够了.
据我的理解,你可能搞错了.当发给你第三张枫叶卡的时候,即第十个年头,往前倒数五年,你可一年的时间都没住哦,肯定是不行的.所以第九年和第十年,你都必须住在加拿大才行.那么就不存在8年只有住满2年的说法.

thattime1990 : 2006-09-23#202
谢谢楼主

朋友 : 2006-10-17#203
就就

comcrazy : 2006-10-24#204
gxgx

sdamyxiong : 2006-10-25#205
很好的贴

亲亲我的宝贝猪猪 : 2006-10-30#206
学到了很多,谢谢各位!

hzdasha : 2006-10-31#207
3年=满足入籍需要。2年=保住永久居民身份

  3年入籍是不是要在前4年住满3年,:wdb2:
   
  谢了

hzdasha : 2006-10-31#208
据我的理解,你可能搞错了.当发给你第三张枫叶卡的时候,即第十个年头,往前倒数五年,你可一年的时间都没住哦,肯定是不行的.所以第九年和第十年,你都必须住在加拿大才行.那么就不存在8年只有住满2年的说法.
   
   聪明:wdb19:

游客 : 2006-10-31#209
  3年入籍是不是要在前4年住满3年,:wdb2:
   
  谢了
入籍申请之前的4年内,要累计住1000多天(3年)就行。

antonio_zhu : 2006-11-04#210
据我的理解,你可能搞错了.当发给你第三张枫叶卡的时候,即第十个年头,往前倒数五年,你可一年的时间都没住哦,肯定是不行的.所以第九年和第十年,你都必须住在加拿大才行.那么就不存在8年只有住满2年的说法.

是啊,其实是10年住满4年,和5年住满2年没有什么两样。

scorpiophl : 2006-11-04#211
Thanks !

游客 : 2006-11-05#212
是啊,其实是10年住满4年,和5年住满2年没有什么两样。

当然不一样。如果你任意5年内,你离开加拿大超过3年就进不来了。如果是10年的话,可以连续6年都不在加拿大都可以。

circlequan : 2006-11-23#213
虽然看的很头晕,不过收藏先,慢慢研究!

SC650 : 2006-11-30#214
看了半天,感到朋友们有些问题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楚,让我们把各种情况先做一下分类,在逐一解释。实际上没有那麽复杂,请不要自己吓唬自己,只要清楚地了解移民局的要求及做法,照着做就是了,今天先说永久居民移民监的计算方法
1,从登陆那天开始算不足5年的永久居民。在入境时移民官的计算方法是从这次入境的日子倒推到你登陆的日子之间,你总共累计住了多少天,再加上还剩下的日子,是否够条件,即5年中累计住满两年。如果已经住的时间再加上剩下的日子,不足2年的将会出现问题。够时间的绝对没问题。
2,登陆5年以上的永久居民。在入境时移民官的计算方法是,从入境的这次日子起倒推5年,在这5年中是否住够730天,够的不用说,如果不够将会出现问题。
对不起,孩子要睡觉了,下次聊聊如何应对解决入境时的检查。再会。

sform6 : 2006-12-01#215
好帖!

steven1124 : 2006-12-04#216
看得太多实在头晕!其实对第一个五年的新移民来说,自首次登陆申请枫叶卡起,到最后一次入境的五年内,已实际居住或剩余时间满足两年需要即可保留永久居民身份.
问题是每次离境时好象护照上并无结离境时间签章,移民局如何知道每人实际在加居住时间呢?

zhhejun : 2006-12-05#217
你总得入中国境吧?要不你只能在飞机上飞来飞去了,,,,

bulin : 2006-12-05#218
up

草堂翁 : 2006-12-24#219
看明白了~!多谢指点!!就是告诉我们.在你第一次登陆的时候(无论是短登还是长登)就开始计算了.累计5年内住满2年就没问题.其实我觉得计算自己是否还可以满足5年住满2年的规定很简单.那就是你要再次返回加拿大的时候自己往前推算一下你前5年的累计居住时间是否满2年就可以了.如果你发现自己如果现在再不返回的时候无法满足5年住2年的规定就要赶紧回来补居住时间.初次登陆开始的前8年确实如果掌握好时间,可以只居住2年就可以在国内忙自己的事业6年.但是第9个年头的时候你还是要连续住满2年才可以换第3张枫叶卡!!真是麻烦.不如咬牙4年住满3年直接拿护照得了.以后天天在国内潇洒也没人限制你了~!~哈哈

DBA : 2006-12-25#220
真是麻烦.不如咬牙4年住满3年直接拿护照得了.以后天天在国内潇洒也没人限制你了~!~哈哈
且慢,这时候该轮到中国政府限制你了。:wdb23:

草堂翁 : 2006-12-28#221
且慢,这时候该轮到中国政府限制你了。:wdb23:

我申请中国绿卡!!:wdb6: :wdb6: :wdb23: :wdb23:

nosick : 2007-01-04#222
是啊,其实是10年住满4年,和5年住满2年没有什么两样。

应该还是有区别的:

如果是第1,2年常登,第3,4,5年离开的话,就必须要在第5年结束前回到加拿大并且保证第6,7年常登,才能保持住永久居民资格至第10年。

而如果是短登3年后第4,5年常登的话,就最长可等到第8年结束前回来并且第9,10年常登。

比较一下,就不难看出,第1,2年常登的人要比第4,5年常登的人提前3年返回加拿大,否则就会因为不能满足“第二次登陆时倒推5年时间内没有住满2年”而被拒绝入境。

对于新移民来说,往往都是在前面的几年里因为经济原因等无法完全摆脱国内的事务(比如在加拿大难找工作,只能回国继续挣钱),而需要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国内。而一般等到10年以后,应该能够比较适应加拿大的社会生活了。这时候长期住在加拿大应该也没有什么问题了。也就不必再理会“5年住满2年的要求”了。所以,对于新移民来说,显然选择第4,5年常登的情况会更有利。

zuizui : 2007-01-25#223
有用

tomyan : 2007-01-26#224
先顶一个,以后再慢慢研究

水之于土 : 2007-02-10#225
各位移友,我有一个问题: 我是04年4月17日登陆的, 在温哥华呆了两个星期,5月1日回国.中间再没去过加国.现在我想在07年3月31日长登多伦多,按照五年呆两年的规定,这几乎是最后的期限了.请问这样入境是有没有什么风险,会不会被移民官认为你对加拿大没有诚意而免你入境呢? - 这样一切准备都白费了.请大家帮我参谋参谋, 谢谢!

龙井茶 : 2007-02-16#226
不太理解,仔细研究、研究......

龙井茶 : 2007-02-16#227
说的很清楚,看明白了!!!

:wdb10: 说的很清楚,看明白了!!!
入籍和保持永久居民是两吗事. 保持永久居民大人小孩都一样. 父母保住移民身份,不代表孩子也就可以保住永久居民身份,小孩也要坐移民监. 入籍的前提是有永久居民身份, 所以小孩自动入籍的前提是有永久居民身份, 只不过小孩入籍前不必累计在加呆3年.

谈论加元 : 2007-02-20#228
看到这么多帖子、忽然感觉是不是问题出在用词上?

因为哪怕一个字用的不当都回造成很多移民的不解. 更何况移民不都是双博识.请能人用图表的形式来回答也许会一目了然啦.哪位大侠能做这样的图表? 在这里先谢谢了!

IKEA : 2007-02-24#229
够详细的,多谢!

iwannagotocanada : 2007-02-25#230
越来越严了,

拎壶冲 : 2007-02-25#231
不知道俺们会咋样。

重庆大坪 : 2007-02-25#232
没有什么风险。

不过入境的时候移民官也许会问你这次准备呆多久,你就实话实说吧。至于问为什么你第一次登陆后又返回原居地呆这么久,你可以稍加解释,比如结束以前的生意什么的。只要满足每5年呆够2年的最低标准,你的移民身份是不会被取消的。来了后的接下来2年你几乎没有机会因为个人原因离开加拿大了,除非是因公出差。两年后你的移民身份就暂时保住了,如果还没有决定入籍,你又可以回国呆上一两年。

各位移友,我有一个问题: 我是04年4月17日登陆的, 在温哥华呆了两个星期,5月1日回国.中间再没去过加国.现在我想在07年3月31日长登多伦多,按照五年呆两年的规定,这几乎是最后的期限了.请问这样入境是有没有什么风险,会不会被移民官认为你对加拿大没有诚意而免你入境呢? - 这样一切准备都白费了.请大家帮我参谋参谋, 谢谢!

panleica : 2007-02-27#233
看我的案例:(我是属于陪公民配偶海外居住那一类的)
2002年8月登陆,2002年9月拿到枫叶卡(枫叶卡有效期到2007年7月1日),2002年11月回中国(在加住了3个月)。2006年1月返加(多仑多),
按理应该是不够2年的居住期(就算我在加住到2007.7月也就是1年10个月),但过海关时,关员要我去机场的移民厅问话,排队半小时,移民
官拿我枫叶卡好象刷了一下,没问我任何问题半分钟不到就放行。
我的问题:1.我太太的加护照里没有表示我与她的关系的信息。那移民官是凭什么让我入境?
2.我想在今年(2007年)4月再返加办理新枫叶卡。需提供怎样的文件?
请知道的赐教。

kkkggg111 : 2007-02-27#234
长知识。谢谢。

nancywei2000 : 2007-02-27#235
看懂了,准备长登,折腾来折腾去麻烦!

白桦林 : 2007-02-28#236
谢谢了!

AnsonXi : 2007-03-08#237
请教下楼主,1.如果我们夫妻于第一个五年内,老公满足居住条件后入籍,而我仅满足五年内满二年的永久居住身份,那么是不是老公入籍后,我和老公再回国居住,我本人也能一直保留永久居住身份了?
2.如果孩子在第一个五年内未满足永久居住要求,一直住在国内,那么他是否就失去了移民身份,而今后必须重新申请团聚?

zl9981 : 2007-03-11#238
我刚琢磨了一下加的官方网站,关于入籍的要求:简单的来说是从你签署入籍申请的那天往前算起的连续4年中(成为永久居民后)累计住满(可以不连续)1095天就可以申请了。然后试着用了一下上面的居住日子的计算器,发现1095天可以是不连续的,也没有听说的每次留加期间要连续住满半年的说法,也就是说无论你离加多少次,多久,四年内凑够1095天就可以了。
不知我的分析对不对?

应该是五年内吧?:wdb24: :wdb24: :wdb24: :wdb24:

水之于土 : 2007-03-15#239
谢谢你, 重庆大坪, 这样我就安心多了. 你在加拿大哪个城市? 祝你在加拿大好运! - 水之于土

lovelycat2007 : 2007-03-15#240
不太明白,加拿大批准了我们的移民以后还不能拿枫叶卡是么? 要在5年内住够2年才给是么? 那如果批准登陆就去加拿大,待满两年,是不是就可以提早拿枫叶卡是么? 有点弱智的问题,想要入籍到底要经过一个怎么样的过程啊? 拿到枫叶卡以后多长时间就可以入籍啊? 谢谢

anguo8511 : 2007-03-16#241
没看懂!

深山老道 : 2007-03-23#242
需要慢慢学习!

荷花池塘 : 2007-04-02#243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不明白, 我们06年短登时不是很简单就领了枫叶卡吗?

chy : 2007-04-0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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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tisnow : 2007-04-0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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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LZ

jerrys5500 : 2007-04-0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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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主: 关于"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之(c)如果移民官认定,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特别是考虑到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儿童的利益,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我有个朋友现在怀孕了, 但是枫叶卡年底到期, 请问我的朋友现在是否还能入境去生孩子, 因为在国内的话拿不到出生证, 孩子可能保不住 :(

在线等楼主的回答,谢谢!!!

twnl : 2007-04-1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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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为何是四年住满3年而不是五年住满3年?多谢指点!

sharon : 2007-04-1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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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请指点:我是07年3月23日签发的签证,要求08年1月11日前必须登陆,我准备07年10月1-7日短登,为了保持永久居民身份,我最迟什么时候必须再长登?第一个五年的起期是哪个日期?据说短登暂不发枫叶卡了,那下一次登陆怎么办?谢谢!

bily16 : 2007-04-1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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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好象 GRE 里的逻辑题.

这样说来, 最高效率居住的方法是, 短登以后3年长登2年, 然后把那2年再给后面的3年用. 即, 3+2+3=8年时间, 住满2年就够了.

:wdb17:

bily16 : 2007-04-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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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个问题,如果2/5年的条件没满足,但是已经安全入境了,那会不会再取消身份???还有,对办理夫妻团聚可有影响?:wdb13:拜托各位大侠了:wdb4:

tinymoon : 2007-04-1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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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个问题,如果2/5年的条件没满足,但是已经安全入境了,那会不会再取消身份???还有,对办理夫妻团聚可有影响?:wdb13:拜托各位大侠了:wdb4:

恩,你没有满足2/5的条件,那是怎么安全入境的?请教,很想知道,因为我老公现在就有这个问题,我和宝宝打算今年9月短登多伦多(我做主申请人,宝宝副申请人,另外申请的技术移民),但老公2008年3月到期的枫叶卡,按照推算也是肯定不满足5年内住满2年的要求,如果老公不能陪我俩一起登陆,我一个人带着宝宝会很麻烦的。

厦门小熊 : 2007-04-2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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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官方的网址可以查阅吗?

游客 : 2007-04-2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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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请指点:我是07年3月23日签发的签证,要求08年1月11日前必须登陆,我准备07年10月1-7日短登,为了保持永久居民身份,我最迟什么时候必须再长登?第一个五年的起期是哪个日期?据说短登暂不发枫叶卡了,那下一次登陆怎么办?谢谢!
最迟2010年10月1日之前登陆,而且以后1天也不能离开加拿大。你登陆日期是你第一个五年的参考点。

xiaolicc : 2007-04-2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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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移民朋友帮我分析一下,本人2005年4月26日登陆加拿大,5月7日离加回国,9月拿到枫叶卡,现在本人正在国内上大三,明年7月毕业。如果待毕业后返加,则不能满足5年内住满两年要求,我打算今年7月暑假期去加短登2-3个月,明年2月寒假期间再短登1-2个月,毕业后立即长登,这样是否能保住移民身份?谢谢各位了。

icebird : 2007-04-2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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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mnluyan : 2007-04-2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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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03年10月短登多伦多。3个月后办好枫叶卡就回来了,之后就没去过。去年在国内生了孩子。估计我们的移民身份是保不住了,但我们还是想去,我想问问,如果重新再申请,还可以吗?

Frank67 : 2007-06-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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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非常详细!

wustite : 2007-06-0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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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on : 2007-06-1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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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2010年10月1日之前登陆,而且以后1天也不能离开加拿大。你登陆日期是你第一个五年的参考点。
谢谢!:wdb17:

006 : 2007-06-1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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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太对哦,如果一个人在2000年1月拿到移民纸,2000年3月第一次登陆加拿大,按照法律,当时他就会被遣返,因为在2000年3月往前推5年,就是1995年3月到2000年3月,他必须要在加住满2年,而在这段时间内,他一天也没在加拿大呆过。
而且如果按照这个说法,就没有短登的概念。因为比如说,这个人2000年3月登陆,然后在5月他回国了。之后在2001年1月他打算再次登陆,按照法律,他又再一次会被遣返,因为在2001年1月往前推5年,也就是说1996年1月到2001年1月他必须在加住满2年,而这个人在这段时间内只待了2个月。
所以这个五年到底是怎么算的?

new_mic : 2007-0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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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太对哦,如果一个人在2000年1月拿到移民纸,2000年3月第一次登陆加拿大,按照法律,当时他就会被遣返,因为在2000年3月往前推5年,就是1995年3月到2000年3月,他必须要在加住满2年,而在这段时间内,他一天也没在加拿大呆过。
而且如果按照这个说法,就没有短登的概念。因为比如说,这个人2000年3月登陆,然后在5月他回国了。之后在2001年1月他打算再次登陆,按照法律,他又再一次会被遣返,因为在2001年1月往前推5年,也就是说1996年1月到2001年1月他必须在加住满2年,而这个人在这段时间内只待了2个月。
所以这个五年到底是怎么算的?

如果从登陆这一天到入境的时间不到5年,只要登陆之后再境外时间不超过三年就可以。官方网站有具体的计算

顺其自然HZJ : 2007-06-2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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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半天,感到朋友们有些问题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楚,让我们把各种情况先做一下分类,在逐一解释。实际上没有那麽复杂,请不要自己吓唬自己,只要清楚地了解移民局的要求及做法,照着做就是了,今天先说永久居民移民监的计算方法
1,从登陆那天开始算不足5年的永久居民。在入境时移民官的计算方法是从这次入境的日子倒推到你登陆的日子之间,你总共累计住了多少天,再加上还剩下的日子,是否够条件,即5年中累计住满两年。如果已经住的时间再加上剩下的日子,不足2年的将会出现问题。够时间的绝对没问题。
2,登陆5年以上的永久居民。在入境时移民官的计算方法是,从入境的这次日子起倒推5年,在这5年中是否住够730天,够的不用说,如果不够将会出现问题。
对不起,孩子要睡觉了,下次聊聊如何应对解决入境时的检查。再会。
简单,明了!加SW:wdb10:

snowice : 2007-07-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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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了,谢谢

songqiqd : 2007-07-0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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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中介说,短登后不需要本人在加国等枫叶卡,也就是说不需要本人亲自去领,只要给个地址寄回来就行了,可以吗?先谢谢啦!

new_mic : 2007-07-06#265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听中介说,短登后不需要本人在加国等枫叶卡,也就是说不需要本人亲自去领,只要给个地址寄回来就行了,可以吗?先谢谢啦!
1. 新移民不需要本人亲自去领卡
2. 邮寄只到加拿大地址

日月水 : 2007-07-13#266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wdb10::wdb10::wdb10:
wonder解释的非常清楚,请问如何加分?建议给wonder加威望。

Aileen : 2007-07-13#267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wdb10::wdb10::wdb10:
wonder解释的非常清楚,请问如何加分?建议给wonder加威望。
你再努力灌水,灌到了50贴就可以加分了!:wdb17:

rabbit_rain : 2007-07-3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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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的时间段问题,说的太复杂了。
看了前3页的帖子,大概知道枫叶卡的有效期是5年。
移民局要求拿着枫叶卡的永久居民在有效期内住满2年。
你在枫叶卡的有效期内是可以不受限制的出入加拿大的。
只是在枫叶卡即将过期,你续新卡的时候有三种可能:
可以再发一张5年期的枫叶卡,仍然是永久居民而非公民。
第一张枫叶卡未在5年内住满2年,失去永久居民权。
申请成为公民,因为在第一张枫叶卡的5年期内住满3年。

用倒数的方法只是站在VO的立场,他根据出入境时间好计算,你是否能满足5年内至少住满2年,帮你记录在案你即将的身份。

比如你先短登了1年,回国了3年,返加拿大,那么5年有效期还有1年,那么VO在你入境的时候可以假设你会住满一年,这样你就完成了5年住满2年的要求,仍然保留永久居民身份。

再比如你先短登了1年,回国了3年半,返加拿大,那么5年有效期还有半年,那么VO在你入境的时候即使假设你会住满剩余的半年,你也不过是5年住满1年半,不具备下次申请枫叶卡,保留永久居民的身份资格了。但在这张5年期枫叶卡在有效期内,你仍然可以凭卡出入加拿大。

这样解释简单些吧?

new_mic : 2007-07-30#269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很简单的时间段问题,说的太复杂了。
看了前3页的帖子,大概知道枫叶卡的有效期是5年。
移民局要求拿着枫叶卡的永久居民在有效期内住满2年。
你在枫叶卡的有效期内是可以不受限制的出入加拿大的。
只是在枫叶卡即将过期,你续新卡的时候有三种可能:
可以再发一张5年期的枫叶卡,仍然是永久居民而非公民。
第一张枫叶卡未在5年内住满2年,失去永久居民权。
申请成为公民,因为在第一张枫叶卡的5年期内住满3年。

用倒数的方法只是站在VO的立场,他根据出入境时间好计算,你是否能满足5年内至少住满2年,帮你记录在案你即将的身份。

比如你先短登了1年,回国了3年,返加拿大,那么5年有效期还有1年,那么VO在你入境的时候可以假设你会住满一年,这样你就完成了5年住满2年的要求,仍然保留永久居民身份。

再比如你先短登了1年,回国了3年半,返加拿大,那么5年有效期还有半年,那么VO在你入境的时候即使假设你会住满剩余的半年,你也不过是5年住满1年半,不具备下次申请枫叶卡,保留永久居民的身份资格了。但在这张5年期枫叶卡在有效期内,你仍然可以凭卡出入加拿大。

这样解释简单些吧?

枫叶卡只是旅行证件,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不一定必须持有有效的枫叶卡。枫叶卡过期也不代表丢失移民身份。

一般情况下每次入境,移民官都会询问你的出入境时间来判断你是否满足5年内住满两年的条件,如果移民官发现你不能满足条件(在最近5年内的境外停留时间超过三年)等,他们会发正式取消移民资格的书面通知,你可以上述。如果没有正式书面通知,你仍然具有移民身份。

liqingguangniu : 2007-07-3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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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了,那位知道,我到加拿大时未有签证,现想回国,会不会有问题?

weiqiu : 2007-0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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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下,我们全家是在05年5月11日第一次登陆温哥华的,当时只住了5天就回国了,这以后一直没去,我准备07年11月10日去温哥华长住,LG准备和我一起去,安顿好我后再回国(因为国内的工作他暂时走不开),孩子(12岁)要等到08年6月才能去,LG想在08年6月和孩子一起去,到时移民官能够准许他们入境吗?如果我一个人在加拿大住满两年,LG和孩子能够保住永久居民身份吗?

new_mic : 2007-08-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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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下,我们全家是在05年5月11日第一次登陆温哥华的,当时只住了5天就回国了,这以后一直没去,我准备07年11月10日去温哥华长住,LG准备和我一起去,安顿好我后再回国(因为国内的工作他暂时走不开),孩子(12岁)要等到08年6月才能去,LG想在08年6月和孩子一起去,到时移民官能够准许他们入境吗?如果我一个人在加拿大住满两年,LG和孩子能够保住永久居民身份吗?

到时候你孩子可能在入境时会碰到麻烦,你老公的情况要看他这次去加拿大住多久了。每个人的永久居民身份都和别人没有关系,也就是你满足居住条件和你老公孩子没有关系

weiqiu : 2007-08-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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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回答。

枫叶红了 : 2007-08-0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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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的时间段问题,说的太复杂了。
看了前3页的帖子,大概知道枫叶卡的有效期是5年。
移民局要求拿着枫叶卡的永久居民在有效期内住满2年。
你在枫叶卡的有效期内是可以不受限制的出入加拿大的。
只是在枫叶卡即将过期,你续新卡的时候有三种可能:
可以再发一张5年期的枫叶卡,仍然是永久居民而非公民。
第一张枫叶卡未在5年内住满2年,失去永久居民权。
申请成为公民,因为在第一张枫叶卡的5年期内住满3年。

用倒数的方法只是站在VO的立场,他根据出入境时间好计算,你是否能满足5年内至少住满2年,帮你记录在案你即将的身份。

比如你先短登了1年,回国了3年,返加拿大,那么5年有效期还有1年,那么VO在你入境的时候可以假设你会住满一年,这样你就完成了5年住满2年的要求,仍然保留永久居民身份。

再比如你先短登了1年,回国了3年半,返加拿大,那么5年有效期还有半年,那么VO在你入境的时候即使假设你会住满剩余的半年,你也不过是5年住满1年半,不具备下次申请枫叶卡,保留永久居民的身份资格了。但在这张5年期枫叶卡在有效期内,你仍然可以凭卡出入加拿大。




这样解释简单些吧?



真的吗?:wdb6:

我的枫叶卡2010年1月到期,是否在此以前我都可以入境,而不用计算在加呆的时间?

至今为止我在加只呆了1个月,那2008年2月以后我还能入境吗?

龙井茶 : 2007-08-09#275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很简单的时间段问题,说的太复杂了。
看了前3页的帖子,大概知道枫叶卡的有效期是5年。
移民局要求拿着枫叶卡的永久居民在有效期内住满2年。
你在枫叶卡的有效期内是可以不受限制的出入加拿大的。
只是在枫叶卡即将过期,你续新卡的时候有三种可能:
可以再发一张5年期的枫叶卡,仍然是永久居民而非公民。
第一张枫叶卡未在5年内住满2年,失去永久居民权。
申请成为公民,因为在第一张枫叶卡的5年期内住满3年。

用倒数的方法只是站在VO的立场,他根据出入境时间好计算,你是否能满足5年内至少住满2年,帮你记录在案你即将的身份。

比如你先短登了1年,回国了3年,返加拿大,那么5年有效期还有1年,那么VO在你入境的时候可以假设你会住满一年,这样你就完成了5年住满2年的要求,仍然保留永久居民身份。

再比如你先短登了1年,回国了3年半,返加拿大,那么5年有效期还有半年,那么VO在你入境的时候即使假设你会住满剩余的半年,你也不过是5年住满1年半,不具备下次申请枫叶卡,保留永久居民的身份资格了。但在这张5年期枫叶卡在有效期内,你仍然可以凭卡出入加拿大。

这样解释简单些吧?
你的第二个例子有点问题。我的理解移民官是从每次入境向回推算,如果他认定你即使再住满最后半年,也只能满足5年内住一年半,他会取消你PR资格的,虽然你可以有上诉的机会,但有可能让你回去。枫叶卡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实际意义了。这种情况已经有人遇到了。

starry starry night : 2007-08-1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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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根据这个例子,我岂不是回不了加拿大了?我06年5月第一次登陆拿到枫叶卡,现在人在国内,08。4月我打算回加拿大,在入关的时候,移民官会从08。4月往前看,即从08。4年到03。4月,我当然没有住满2年?那任何人短登的人,就别打算回加拿大了?

yjack007 : 2007-08-2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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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分析的话,如果以前没有到过加拿大,那等于说landing后前2年必须完全住在加国,不可能中途回国处理国内的事情了? 这个问题很严重啊?

new_mic : 2007-08-2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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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根据这个例子,我岂不是回不了加拿大了?我06年5月第一次登陆拿到枫叶卡,现在人在国内,08。4月我打算回加拿大,在入关的时候,移民官会从08。4月往前看,即从08。4年到03。4月,我当然没有住满2年?那任何人短登的人,就别打算回加拿大了?

08年4月,往前算5年<你的登录日期,所以从你登录06年5月往后算5年到11年5月,看你有没有可能住满2年。

yjack007 : 2007-08-2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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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4月,往前算5年<你的登录日期,所以从你登录06年5月往后算5年到11年5月,看你有没有可能住满2年。

照楼上各位的分析, 那如果07年landing,08年回国后,再去加拿大,就会被拒绝入境了?:wdb5:

starry starry night : 2007-08-2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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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楼上各位的分析, 那如果07年landing,08年回国后,再去加拿大,就会被拒绝入境了?:wdb5:

你什么意思?:wdb2:

yjack007 : 2007-08-2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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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什么意思?:wdb2:
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根据这个例子,我岂不是回不了加拿大了?我06年5月第一次登陆拿到枫叶卡,现在人在国内,08。4月我打算回加拿大,在入关的时候,移民官会从08。4月往前看,即从08。4年到03。4月,我当然没有住满2年?那任何人短登的人,就别打算回加拿大了?
--------
根据你们的讨论, 以你的情况: 如果你06年5月第一次登陆拿到枫叶卡,现在人在国内,08年4月你又打算回加拿大,在入关的时候,移民官会从08年4月往前看,即从08年4月到03年4月,你当然没有住满2年?那任何人短登的人,就别打算回加拿大了?
因为我前2年估计也会短登, 按照新法就实现不了了?
请教了!


惜惜公子 : 2007-08-2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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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子!:wdb17:
请问:虽然居住时间不够,但是已经入境了,能否暂不申请更换枫叶卡,而是等到待够时间了才申请呢?这期间恐怕会有将近1年的时间,属于枫叶卡过期,但不出境。对生活工作学习会有什么影响哪?:wdb13:

还有,老婆登陆后有一年是在国内读学位,但当时因为来了就给枫叶卡了,觉得不影响出入境,所以没有申请返加纸,那么能否说明此情况给移民局而得到谅解呢?

:wdb2:

谢谢!

yjack007 : 2007-08-2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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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子!:wdb17:
请问:虽然居住时间不够,但是已经入境了,能否暂不申请更换枫叶卡,而是等到待够时间了才申请呢?这期间恐怕会有将近1年的时间,属于枫叶卡过期,但不出境。对生活工作学习会有什么影响哪?:wdb13:

还有,老婆登陆后有一年是在国内读学位,但当时因为来了就给枫叶卡了,觉得不影响出入境,所以没有申请返加纸,那么能否说明此情况给移民局而得到谅解呢?

:wdb2:

谢谢!
枫叶卡要按时申请啊,否则过期来如何再申请新卡?
新移民现在无返加纸一说了,认真学习了相关规定后,本人觉得可以自由返回,只要从你landing那天起,5年内能够累计待满2年就不会拒绝入境.

dark blue : 2007-10-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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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子,顶一下。

我是03年7月份短登的,一个月后就回国了。04年6月份结婚,我先生是加国公民,在国内结婚,结婚后我先生就回国在国内工作了,04年7月我们回加拿大渡蜜月,呆了3个星期,从那以后我就没有再去过加拿大。明年7月我的枫叶卡即将到期,请问从04.6直到现在的时间是否应该算陪伴加国公民在海外,符合移民监的要求?明年换枫叶卡会不会有问题?

Pearlo : 2007-10-3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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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长呀,看的我头都晕了。
我想问一下,我是团聚移民,老公是加公民,那是不是意味着我只要登陆加拿大以后,只要和老公住在一起,无论住在哪个国家都可以满足移民法的规定?

new_mic : 2007-10-3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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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长呀,看的我头都晕了。
我想问一下,我是团聚移民,老公是加公民,那是不是意味着我只要登陆加拿大以后,只要和老公住在一起,无论住在哪个国家都可以满足移民法的规定?
你陪你老公可以,你老公陪你不算

Pearlo : 2007-10-3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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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用什么证明是我陪他还是他陪我呢?

dark blue : 2007-11-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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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用什么证明是我陪他还是他陪我呢?
同问。怎么证明是我陪老公,而不是他陪我?

云深不知处 : 2007-11-0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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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 什么都明白了

tinayan66 : 2007-11-3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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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好长,顶一下

baixuebaixue : 2007-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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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在加拿大生了孩子,然后孩子在国内,我也在国内,那我和孩子一起的时间是不是算作在加拿大的时间呢?
跪求答案!

游客 : 2007-12-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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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在加拿大生了孩子,然后孩子在国内,我也在国内,那我和孩子一起的时间是不是算作在加拿大的时间呢?
跪求答案!
不算.

lemon25 : 2007-12-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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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下跪!

hitbright : 2007-12-0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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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1:

球球妹妹 : 2007-12-0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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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另外我们都不要入籍,只要保身份,五年内在加住五个月可以吗,上半年住三个月,下半年住二个月,可以吗
2,仔细看看牛斑竹说的:计算时间是需要相对连续的。

不过,好消息是,曾经看过一个类似例子,做空中飞人的商人,跟你情况一样,由于太太常住,他们买了房子交了税款(海外收入税),被移民官认为生活中心在加拿大而获准入籍。
请问怎么分配这两年有规定吗?不太明白楼主的话:wdb4:

游客 : 2007-12-0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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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另外我们都不要入籍,只要保身份,五年内在加住五个月可以吗,上半年住三个月,下半年住二个月,可以吗
2,仔细看看牛斑竹说的:计算时间是需要相对连续的。

不过,好消息是,曾经看过一个类似例子,做空中飞人的商人,跟你情况一样,由于太太常住,他们买了房子交了税款(海外收入税),被移民官认为生活中心在加拿大而获准入籍。
请问怎么分配这两年有规定吗?不太明白楼主的话:wdb4:
5个月不行. 任意5年内都要住满2年, 两年是累计的, 不一定连续.

sharon-jeff : 2007-12-1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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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shuxizhaoli : 2007-12-1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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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SC650 : 2007-12-17#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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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几页帖子,看来大家都在动脑筋,想办法,不过我觉得有部分朋友把问题复杂化了,以至有些人时间计算的问题至今还无法搞清楚。
首先,请把入籍与否的事情分离开,即假设没有此事。
其二,请把你和家人的关系分开,独立思考。个人计算个人的。
情况一:你已经登陆五年以上,则在入境检查时,或在境外在加拿大的领/使馆申请签证或更换枫叶卡时,你必须在过去的五年内住满两年或以上。
情况二:你登陆不足五年,则在入境检查时,或在境外在加拿大的领/使馆申请签证时,你从登陆第一天开始到检查时的这一天所居住的天数加上从检查这一天到登陆五周年事所剩下的天数,应大于730天。
如果以上两种情况没有满足,你的身份都会有问题。如果不能满足时间的限制,可以考虑等同于居住的特例情况。按照新移民法的规定,三类人在境外居住的时间等同于在境内居住。前面已经有朋友详细介绍过,在此不再重复。有需要特别解答的问题,可以在悄悄话中留言或发信给我email:sc650@hotmail.com。

chole : 2007-12-2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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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明白。。。。:wdb5:

szeva : 2008-01-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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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主。新移民法规定,陪伴有公民身份的老公或妻子,在国外居住视为在加拿大居住时间,那三年后可以申请公民吗?申请公民是不是一定要在加拿大本土居住才有效啊?多谢。

游客 : 2008-01-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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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本土居住才有效.

bluejingle : 2008-01-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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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前辈:
1.如果我们在加注册了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是否我们算自雇人士?
2.因业务原因,在国内居住为主,自雇人士能否当作外派公务?
3.如果上述成立,需要什么文件证明?
4.如被加本土公司聘用,派中国发展业务,应提供怎样的证明?
谢谢了.

mitchliu : 2008-01-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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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多谢! 真的学到不少东西拉・!!

大笨笨熊 : 2008-02-1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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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好的帖子不能下沉,顶上去!

liqingguangniu : 2008-02-2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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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前辈:
1.如果我们在加注册了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是否我们算自雇人士?
2.因业务原因,在国内居住为主,自雇人士能否当作外派公务?
3.如果上述成立,需要什么文件证明?
4.如被加本土公司聘用,派中国发展业务,应提供怎样的证明?
谢谢了.
我也很想这样做,很想知道行不行,请楼主指点.
:wdb2:

xieshx : 2008-02-23#307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wdb17: ,沙发,坐下慢慢看:wdb6: :wdb19: :wdb11:

谢谢楼主的详细介绍,不过我还有一点不明白,就是第一个五年是怎么计算?是从获得签证日起计算,还是从登陆日起计算?谢谢指点,
:wdb6::wdb6::wdb6::wdb9::wdb9::wdb9:

xieshx : 2008-02-2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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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

除了这三种办法,基本上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如果无法通过第一种、第二种途径,则只有通过第三种途径来维持身份。

如果以上这三种办法都无法采用,则,唯一的办法是请移民官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来原谅您。但是,这种办法不保险。因为,有太多的不确定的因素。


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另外明确一点:坐移民监,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不是主申请人才有的义务,也不是家庭成员才有的义务。是每一个永久居民都有的义务。所以,是不能代替的。谁住满了,谁就维持住身份。谁没有住满,谁就丧失身份。不能替代。也不能由一家出一个代表完成。

五年中不住满两年,移民身份可能丧失

加拿大政府最近颁布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问题,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彻底改变了原《移民法》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问题的规定。根据对这些规定的判断,新的规定将对目前在国外逗留的许多加拿大新移民家庭,发生极为严重的影响。许多家庭可能因此而必须对自己未来几年的生活做出重新安排。有些永久居民则将会永远地失去他们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

“每一个永久居民必须满足本法所规定的有关五年之间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规定。”

根据上款的规定,法律对有关居住期限的定义进一步规定如下:

(a) 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730天的时间是符合本法以下的有关居住问题的规定的其中之一的规定:

(i)在物理意义上实际居住在加拿大;或者,

(ii)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与他们的具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如果是孩子的话,陪伴他们的具有加拿大国籍的父母);或者,

(iii)在加拿大境外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的公司或者是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的机构工作;或者,

(iv)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一位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工作的永久居民,而该永久居民为其配偶或父母;或者,

(v)符合《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其它满足居住要求的规定。

(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或者,

(i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已满五年,他在被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证明他已经满足了有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要求。

(c)如果移民官认定,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特别是考虑到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儿童的利益,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可以看到,这些法条的规定极为严格。他们从根本上改变了原《移民法》中有关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的规定。原《移民法》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侧重点是在该永久居民本人的“意愿”。只要该永久居民的“意愿”不是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他的身份就不会丧失。原《移民法》的这项规定的特点是,一个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是否已经丧失,主要取决于他的“意愿”。例如,如果一个永久居民在境外很长时间,但是,他并没有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这样的“意愿”,他的身份就不会丧失。

加拿大政府认为,原《移民法》对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过多侧重于永久居民本人的“主观因素”。这样,会对执法过程带来很多不确定的成分,也给移民局造成过多的工作负担。因而,新移民法基本上彻底排除了“主观因素”,转而采取了绝对的“客观因素”的标准。只有当一个永久居民满足了五年之内在加拿大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要求,或者是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其它几项要求之一的规定,该永久居民才能维持住自己的身份。也就是说,新法规定,永久居民身份的维持,只取决于“客观的因素”。当事人本人的“主观意愿”完全不予采纳。另外,唯一留下的“主观因素”是给移民官的:如果移民官认为,“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这些条款于2002年6月28日起生效。它的生效将会给相当一部份的永久居民,直接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假定,一位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已经满五年以上,然而,在这五年当中,他在加拿大的实际居住期间没有满两年,按照原《移民法》,如果他的“主观意愿”是不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按照旧法,他的移民身份就不会丧失。但是,根据新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规定,从2002年6月28日起,他的身份就有可能丧失。除非他能够说服移民官,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他的身份还是应该被维持住。

与以上规定相配套,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还实施了“枫叶卡”的制度。每一个永久居民,在进入加拿大国境的时候,都将必须持有一张永久居民卡,又称“枫叶卡”,以证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凡是在本法实施以后,即6月28日以后,才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新移民,都将会直接受领一张“枫叶卡”。而那些在本法实施以前已获得加拿大永久居身份的移民,都必须申请换领一张新的“枫叶卡”,并将原来他所持有的移民纸缴回移民局。今后,凡不具备此卡的永久居民,都将被认为,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经丧失。

根据这项规定,今后,凡是手里没有“枫叶卡”的永久居民,都将无法以永久居民的身份进入加拿大。也就是说,如果拿不到“枫叶卡”,就表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经丧失了。因此,是否能申领到“枫叶卡”,成了一个新移民在新法实施后能否继续保留其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关键。

但是,要申请一份“枫叶卡”对有些人来讲,并非易事。新法规定,为了要获得“枫叶卡”,每一个永久居民都必须向加拿大移民局提出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表上,申请人必须说明以下情况:

1.该永久居民在过去五年中的所有的居住地址;

2.在过去五年中,该永久居民的雇主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是该永久居民所就读的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在过去五年中,该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境外逗留的时间的清单;

4.为了要获得“枫叶卡”,该永久居民还必须要找到一个担保人(Guarantor),由该担保人确认,申请人在以上1、2、3项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根据新法规定,担保人的身份限于“医生、法官、律师、市长、牧师、药剂师、中、小学校长、会计师、工程师、大学老师或退伍军人。)该担保人必须证明,当事人以上所说的情况属实。(当然,如果当事人无法找到以上所述专业人士做为他的担保人,他也可以用自己签署一份宣誓书的办法,来代替以上所述的担保人的担保。也就是说,由自己来担保申请人在以上1、2、3项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是,显而易见,如果当事人在加拿大那么长的时间当中,没有认识任何一位以上所述的专业人员,那将是很奇怪的。)

加拿大自由党政府在这次起草制定该《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时,忽略了广大民众的合理的反对意见,草率地通过了这些荒唐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的荒唐之处在于:

1.有一部分新移民,在新法实施后,有可能会立即丧失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例如,某永久居民在获得移民身份以后,在海外的逗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已绝对无法满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两年的要求,则,根据法律规定,他是无法领得“枫叶卡”的。也就是说,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新法实施的当天,即有可能立即丧失。尽管,此人在过去几年时间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主观意愿”并非要放弃加拿大作为他的永久居留地。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6月28日前,仍然能维持不变,但到了6月28日以后,就有可能丧失了。

2.将被该新法剥夺永久居民的身份的新移民,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预先通知。

新法的实施日是在6月11日确定的。而17天后即行生效。这样的做法,在加拿大立法实践的历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它没有给予新移民以一段充分的时间,计划自己家庭在今后几年的生活安排,甚至,连购买机票返回加拿大的时间都不够。这样的突如其来的做法,在民主社会中是无法被接受的。

3. 许多新移民,为移民加拿大所付出的代价,可能一朝付诸东流。

许多新移民,特别是商业移民,为了移民加拿大,付出了很多代价,包括,按照加拿大法律的要求,在加拿大作了大额的投资。他们在付出这些代价的时候,是信赖了加拿大旧移民法中的“主观意愿”的标准,一直认为,法律是允许他们在境外处理完他们应该处理完的事务,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候返回加拿大安居乐业的。因而作出全家移民加拿大的决定,并付出这样的代价。新法的实施,可能就剥夺了他们所付代价本来应得的回报。新法完全没有给这些新移民以足够的机会,以便让他们重新考虑是否应该作这样的投资,或付出这样的代价。

%2

谢谢楼主的详细介绍,不过我还有一点不明白,就是第一个五年是怎么计算?是从获得签证日起计算,还是从登陆日起计算?谢谢指点,
:wdb6::wdb6::wdb6::wdb9::wdb9::wdb9:

0021respect : 2008-02-26#309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xieshx : 2008-02-27#310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谢谢您的回复,不过我的疑问依然存在。
我这样问:
如果我的Visa日期是2008年3月10日,
但我的首次登陆日期是2008年10月10日,
那我最晚第二次登陆的时间应该是2011年3月9日,还是2011年10月9日
(忽略短登的天数)?
谢谢!
:wdb9::wdb9::wdb9::wdb6::wdb6::wdb6:

0021respect : 2008-02-2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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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是2011年10月9日
不知道正不正确,望有高手指正。

森林的树 : 2008-03-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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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我们在加居住,而且到今年底也能满足入籍的要求了,可孩子除了短登,只在05年5月来过几天,请问如果她今年4月份打算回加与我们一起在加居住,那入境时可能会遇到由于到期时累及不够两年而不让她入境的情况。由于孩子将是一个人飞过来,那是否应该让她在加拿大驻中国领事馆先取得签证?这种签证好签吗?有经验的请介绍一下。

小陈 : 2008-03-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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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
当时,我们2004年4月登陆,5月份老公和女儿一起回国,老公回去继续工作,女儿继续读小学(我希望她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成长,等大学才过来), 我自己留下来常住,从2004年到2008年期间,我回中国共359天,在加拿大住满1095天。
等符合申请公民条件的时间一到--2008-04 ,我和孩子(她今年12岁,一直在国内),一起递表入藉。
按照您对政策的理解,我的孩子移民身份已经丧失,我和她还可以一起递表吗?如何才能保住她的身份?
谢谢。

森林的树 : 2008-03-1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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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呀!

森林的树 : 2008-03-1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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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帮忙问过领事馆了,签证是不可以的,因为枫叶卡有效期还没过!

lucy110 : 2008-03-1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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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云里雾里的.不管它先占个坑慢慢研究.

20577 : 2008-03-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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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6::wdb16::wdb16::wdb16:到大学作访问学者的时间可以算移民监吗?

冰之守护者 : 2008-03-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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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
当时,我们2004年4月登陆,5月份老公和女儿一起回国,老公回去继续工作,女儿继续读小学(我希望她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成长,等大学才过来), 我自己留下来常住,从2004年到2008年期间,我回中国共359天,在加拿大住满1095天。
等符合申请公民条件的时间一到--2008-04 ,我和孩子(她今年12岁,一直在国内),一起递表入藉。
按照您对政策的理解,我的孩子移民身份已经丧失,我和她还可以一起递表吗?如何才能保住她的身份?
谢谢。
显然你孩子的加拿大移民身份已经丧失,当然不可能入加籍了。
但你可以在孩子该上大学时担保孩子团聚移民。

冰之守护者 : 2008-03-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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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回复,不过我的疑问依然存在。
我这样问:
如果我的Visa日期是2008年3月10日,
但我的首次登陆日期是2008年10月10日,
那我最晚第二次登陆的时间应该是2011年3月9日,还是2011年10月9日
(忽略短登的天数)?
谢谢!
:wdb9::wdb9::wdb9::wdb6::wdb6::wdb6:
我觉得你最晚第二次登陆的时间应该是2011年10月9日再往后顺延短登的天数。

冰之守护者 : 2008-03-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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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我们在加居住,而且到今年底也能满足入籍的要求了,可孩子除了短登,只在05年5月来过几天,请问如果她今年4月份打算回加与我们一起在加居住,那入境时可能会遇到由于到期时累及不够两年而不让她入境的情况。由于孩子将是一个人飞过来,那是否应该让她在加拿大驻中国领事馆先取得签证?这种签证好签吗?有经验的请介绍一下。

朋友帮忙问过领事馆了,签证是不可以的,因为枫叶卡有效期还没过!

你这种情况的确很难办,似乎是既不能凭枫叶卡入境,又不能申请临时访问签证(因为枫叶卡没过期),还不能办理团聚移民(也因为枫叶卡没过期)。建议再好好问问领事馆该怎么办。难道要先申请枫叶卡作废?

20577 : 2008-03-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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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全家刚刚都办了移民。如果配偶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国内工作,那么我是否只要在国内就可以维持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了?(没时间在加拿大2年):wdb16::wdb16:

zhud69 : 2008-03-2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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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是新移民..准备今年5月登陆...我有机会被加拿大公司雇佣并排回来...但是我夫人也是第一次登陆..不知道如果以陪伴身份在国内,是否算移民监????:wdb1:

我们全家刚刚都办了移民。如果配偶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国内工作,那么我是否只要在国内就可以维持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了?(没时间在加拿大2年):wdb16::wdb16:

zd2006 : 2008-03-2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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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全家刚刚都办了移民。如果配偶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国内工作,那么我是否只要在国内就可以维持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了?(没时间在加拿大2年):wdb16::wdb16:
No problem.

绿茶瓜子 : 2008-03-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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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你孩子的加拿大移民身份已经丧失,当然不可能入加籍了。
但你可以在孩子该上大学时担保孩子团聚移民。
不是说小孩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吗?:wdb2:

new_mic : 2008-03-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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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小孩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吗?:wdb2:

哪个说的?他是在害你

米心~~ : 2008-03-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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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好象 GRE 里的逻辑题.

这样说来, 最高效率居住的方法是, 短登以后3年长登2年, 然后把那2年再给后面的3年用. 即, 3+2+3=8年时间, 住满2年就够了.
好像是哦,这样八年内住两年就保持身份啦。:wdb6:

另外,如果初次登陆后的五年中,住满最后两年后回中国一年,再回加住一年,就可以申请入籍了吧。比如2005年5月28日登陆三天回国,2008年3月15日回加,如果住到2010年3月15日就可以换枫叶卡了吧。然后回中国住一年,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在加,到时就可以申请入籍了吗?请大牛们鉴定一下可行否?:wdb17::wdb17:

zd2006 : 2008-03-30#327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好像是哦,这样八年内住两年就保持身份啦。:wdb6:

另外,如果初次登陆后的五年中,住满最后两年后回中国一年,再回加住一年,就可以申请入籍了吧。比如2005年5月28日登陆三天回国,2008年3月15日回加,如果住到2010年3月15日就可以换枫叶卡了吧。然后回中国住一年,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在加,到时就可以申请入籍了吗?请大牛们鉴定一下可行否?:wdb17::wdb17:
Perfect!

米心~~ : 2008-03-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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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谢谢LS的,加点分分,聊表心意。

老罗 : 2008-04-0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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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很好啊,对加拿大的移民法理解的很透彻啊,谢谢楼主。:wdb19:

duoqing : 2008-04-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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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来你是准备运用"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做工,不居住在加拿大。这个公司似乎必须具备很高的规格,比如说是政府授权,有资格在中国发展业务的跨国公司等等。一般的、小规模的公司雇佣合同,对你移民监证明是不被接受和认可的。
如果你从这家公司取得收入,并且在你每年报税的时候都体现了你的这份薪水,并为此缴纳所得税,那么应该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songqiqd : 2008-04-1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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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哪位有成功的经验,就是被加拿大公司派回来的那种。到时候移民局需要盘问什么问题,希望分享。

canada123 : 2008-04-1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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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回复,不过我的疑问依然存在。
我这样问:
如果我的Visa日期是2008年3月10日,
但我的首次登陆日期是2008年10月10日,
那我最晚第二次登陆的时间应该是2011年3月9日,还是2011年10月9日
(忽略短登的天数)?
谢谢!
:wdb9::wdb9::wdb9::wdb6::wdb6::wdb6:

同问,请各位高手回答这个问题并提供依据。

zd2006 : 2008-04-1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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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请各位高手回答这个问题并提供依据。
2011年10月9日. it's common sense.

junguo66 : 2008-04-2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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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讨论来讨论去的,看着真累,与其这么费尽心机费时费钱的的蒙事,不如换个新思路得了.

明知道换发枫叶卡没戏,或实在有事离不开,干脆就不要它算了.等枫叶卡失效后再申请一次移民.

据律师说,再申请移民,不受上次移民身份被取消的影响.

你们既然已经申请过一次了,再申请就很简单了,根本不用请什么移民公司或律师,自己填个表就完了嘛,移民加拿大的手续又不复杂. 在中国等待的时间可能长一些,不过,即使你换卡成功了,目的不也是在中国混嘛.等就等呗.

如果你能到美国去申请,那就快多了,4-5个月就批准的大有人在哦.

讨论一下这个主题吧?

小陈 : 2008-04-2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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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a lot.

fjday : 2008-04-2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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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想去,要那个卡作为一种保证?随时可以撤?不明白

bhc : 2008-04-2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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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差几天不够两年,可以保持身份吗?

bhc : 2008-04-28#338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请问:如果差几天不够两年,可以保持身份吗?请知道楼主告数一下,谢谢!

顽固的石头 : 2008-05-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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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咪爱洗脸 : 2008-05-0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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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是新移民..准备今年5月登陆...我有机会被加拿大公司雇佣并排回来...但是我夫人也是第一次登陆..不知道如果以陪伴身份在国内,是否算移民监????:wdb1:
我们的情况与你们类似。但已于在加的律师谈过。

1、你被加国公司派回国工作是可以的。只要你有真的在做事,每月有工资,有缴税。――但,若不是真的工作,只是想骗骗政府,其实是比较危险的,一旦被发现,你,以及雇佣你的公司都有可能被......

2、你的夫人不能以陪伴身份在国内。因为,你不是公民。除非你已经是公民了,不得不被派回国,夫人回来陪你才可以被视同在国内。

3、若要获得公民身份,你必须在加待够三年,即:被派回来工作的时间只对枫叶卡有效,而不能被算成公民权时间;

4、你的夫人若先行取得公民身份,回来陪你,你也不可以被算作在坐移民监。因为,法律规定:需得是家属陪伴公民在外国工作,而不是公民陪伴家属在外国工作。

结论:我们短登后深深感受,加拿大真好。因此,还是尽可能地争取留在这里吧。

new_mic : 2008-05-0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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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情况与你们类似。但已于在加的律师谈过。

1、你被加国公司派回国工作是可以的。只要你有真的在做事,每月有工资,有缴税。――但,若不是真的工作,只是想骗骗政府,其实是比较危险的,一旦被发现,你,以及雇佣你的公司都有可能被......

2、你的夫人不能以陪伴身份在国内。因为,你不是公民。除非你已经是公民了,不得不被派回国,夫人回来陪你才可以被视同在国内。

3、若要获得公民身份,你必须在加待够三年,即:被派回来工作的时间只对枫叶卡有效,而不能被算成公民权时间;

4、你的夫人若先行取得公民身份,回来陪你,你也不可以被算作在坐移民监。因为,法律规定:需得是家属陪伴公民在外国工作,而不是公民陪伴家属在外国工作。

结论:我们短登后深深感受,加拿大真好。因此,还是尽可能地争取留在这里吧。

2. 可以

verony : 2008-05-0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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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情况与你们类似。但已于在加的律师谈过。

1、你被加国公司派回国工作是可以的。只要你有真的在做事,每月有工资,有缴税。――但,若不是真的工作,只是想骗骗政府,其实是比较危险的,一旦被发现,你,以及雇佣你的公司都有可能被......

2、你的夫人不能以陪伴身份在国内。因为,你不是公民。除非你已经是公民了,不得不被派回国,夫人回来陪你才可以被视同在国内。

3、若要获得公民身份,你必须在加待够三年,即:被派回来工作的时间只对枫叶卡有效,而不能被算成公民权时间;

4、你的夫人若先行取得公民身份,回来陪你,你也不可以被算作在坐移民监。因为,法律规定:需得是家属陪伴公民在外国工作,而不是公民陪伴家属在外国工作。

结论:我们短登后深深感受,加拿大真好。因此,还是尽可能地争取留在这里吧。
多谢大侠指教,加拿大是很好,但找工作挣钱不容易呦

CHEN_GREEN : 2008-05-1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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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的帖一级棒,给您+SW+鲜花+掌声!

turbohit : 2008-06-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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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头转向的说,看来还是搞不清楚,不看了,晕了

huluzhu : 2008-06-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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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的律师说,自雇或者被派回中国工作来“曲线救国”的法子,很多人都想过,但屡屡被识破,在移民局的案底不太光彩
他告诉我们,他还没听说过成功的,当然确实被派回国工作的除外。。。

xiaomei : 2008-06-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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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规避移民监真的好难!没拿到签证的急的等签证,拿到签证的又不想坐移民监,饱汗不知饿汗饥啊

cobgz : 2008-06-07#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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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1、我们一家三口自从短登后已经2年半,一直在中国
2、我准备被派到美国工作,拿美国工作签证
3、太太孩子准备下个月长登加拿大
4、我每个周五回加拿大的家,周一早晨回美国上班

请问
1、我能保留身份吗?
2、如果不能,是否明年就会别海关禁止入境
3、如果明年开始正常报税,包括美国收入,是否能够有机会保留身份?还是报也白报?

谢谢

zcw_august : 2008-06-2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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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这监狱坐的。

zcw_august : 2008-06-2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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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1、我们一家三口自从短登后已经2年半,一直在中国
2、我准备被派到美国工作,拿美国工作签证
3、太太孩子准备下个月长登加拿大
4、我每个周五回加拿大的家,周一早晨回美国上班

请问
1、我能保留身份吗?
2、如果不能,是否明年就会别海关禁止入境
3、如果明年开始正常报税,包括美国收入,是否能够有机会保留身份?还是报也白报?

谢谢

按照楼主的介绍,我个人分析,你到美国工作后,如果没有在第一次登陆开始算起的5年内呆满2年,你会失去永久居留权。
个人建议,美国都能搞到工作,加拿大肯定也没问题,先跟老婆和孩子到加拿大呆个3年入了籍或先抱住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身份,再做向美国跳的打算,恐到时候你美国和加拿大的身份都没有就得不偿失了。

new_mic : 2008-06-2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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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楼主的介绍,我个人分析,你到美国工作后,如果没有在第一次登陆开始算起的5年内呆满2年,你会失去永久居留权。
个人建议,美国都能搞到工作,加拿大肯定也没问题,先跟老婆和孩子到加拿大呆个3年入了籍或先抱住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身份,再做向美国跳的打算,恐到时候你美国和加拿大的身份都没有就得不偿失了。

这个不一定成立。

应该这么说:
现在能在美国搞到工作,那三年后再搞美国的工作也不难。

游客 : 2008-06-2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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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楼主的介绍,我个人分析,你到美国工作后,如果没有在第一次登陆开始算起的5年内呆满2年,你会失去永久居留权。
个人建议,美国都能搞到工作,加拿大肯定也没问题,先跟老婆和孩子到加拿大呆个3年入了籍或先抱住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身份,再做向美国跳的打算,恐到时候你美国和加拿大的身份都没有就得不偿失了。

这个应该反过来说,加拿大都能搞到工作,美国肯定也没问题。

心存感恩 : 2008-06-22#352
a

xiexie

jenny2007 : 2008-06-2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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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虾,2004年10月短登,06,07也短住过,但都只有2周左右的时间,枫叶卡2009年到期.今年如果去,即使能进去,是否也不能保证在2009年可以申领到新的枫叶卡?今年如果能进去,在那里呆3年,是否可以申请公民?
请有经验者指点!

jiangruiqin : 2008-06-26#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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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大虾帮忙分析一下
我家孩子2003年7月出生在加拿大,是加籍,我们一家三口于2003年10月离开加拿大,枫叶卡2008年7月30日到期,之前我和老公短登过两次,最近的一次是2006年10月份,五年内仅在加呆了半年,孩子一直在国内办的寄养。现在打算一家人7月13日再登一次,只是想带孩子回国看看而已,一个月的时间,估计以后也不打算过去了,请问像我们这样的情况可以入境吗,海关会考虑人道因素吗?非常感谢各位了

小比目鱼 : 2008-06-2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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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答疑解惑,学习了!

ming035 : 2008-07-1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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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1:

moneybull : 2008-07-1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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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楼主的介绍,我个人分析,你到美国工作后,如果没有在第一次登陆开始算起的5年内呆满2年,你会失去永久居留权。
个人建议,美国都能搞到工作,加拿大肯定也没问题,先跟老婆和孩子到加拿大呆个3年入了籍或先抱住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身份,再做向美国跳的打算,恐到时候你美国和加拿大的身份都没有就得不偿失了。


正解!!不过在美国能找到工作,在加拿大却不一定,另外美国绿卡可比加拿大移民监难多了。

日月当空 : 2008-07-15#358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谢谢,

cobgz : 2008-07-17#359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谢谢。
如果老婆孩子在加拿大,我放弃现有身份,从美国重新申请加拿大移民,是不是又可以混几年?

美国申请移民时间长吗?

verasong : 2008-11-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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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如果老婆孩子在加拿大,我放弃现有身份,从美国重新申请加拿大移民,是不是又可以混几年?

美国申请移民时间长吗?
美国好象很快的吧?我同学的老公一年就办下来了。你太太和孩子在那里,应该可以申诉吧?毕竟家庭重心在加拿大,而且也依法纳税了。

楼主其实说的挺明白的,很多人不认真看~~

hao_ming : 2008-11-0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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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见识了,谢谢!

teresassg : 2008-11-1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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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根据这个例子,我岂不是回不了加拿大了?我06年5月第一次登陆拿到枫叶卡,现在人在国内,08。4月我打算回加拿大,在入关的时候,移民官会从08。4月往前看,即从08。4年到03。4月,我当然没有住满2年?那任何人短登的人,就别打算回加拿大了?
--------
根据你们的讨论, 以你的情况: 如果你06年5月第一次登陆拿到枫叶卡,现在人在国内,08年4月你又打算回加拿大,在入关的时候,移民官会从08年4月往前看,即从08年4月到03年4月,你当然没有住满2年?那任何人短登的人,就别打算回加拿大了?
因为我前2年估计也会短登, 按照新法就实现不了了?
请教了!

实在有点搞不清楚了,比如说,04年3月登陆并在5月拿到了枫叶卡,05、06年在加住满了两年,然后回国,09年5月枫叶卡到期之前办理枫叶卡更新。那新的枫叶卡期限等于就到14年。如果我打算这个期限内的最后两年回加居住,也就是说我12年登陆,那移民官要往前倒五年的话,我就不满足条件。可要是按枫叶卡的日期算,不是应该没问题吗?我怎么觉得这是双重标准,而且这之间是有冲突的。
拜托高人给指点一下。

flgdy : 2008-11-2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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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6::wdb16::wdb16::wdb16:到大学作访问学者的时间可以算移民监吗?
同问,请高人指点!

CLI : 2008-12-1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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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还是有区别的:

如果是第1,2年常登,第3,4,5年离开的话,就必须要在第5年结束前回到加拿大并且保证第6,7年常登,才能保持住永久居民资格至第10年。

而如果是短登3年后第4,5年常登的话,就最长可等到第8年结束前回来并且第9,10年常登。

比较一下,就不难看出,第1,2年常登的人要比第4,5年常登的人提前3年返回加拿大,否则就会因为不能满足“第二次登陆时倒推5年时间内没有住满2年”而被拒绝入境。

对于新移民来说,往往都是在前面的几年里因为经济原因等无法完全摆脱国内的事务(比如在加拿大难找工作,只能回国继续挣钱),而需要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国内。而一般等到10年以后,应该能够比较适应加拿大的社会生活了。这时候长期住在加拿大应该也没有什么问题了。也就不必再理会“5年住满2年的要求”了。所以,对于新移民来说,显然选择第4,5年常登的情况会更有利。

一目了然!! 谢谢! :wdb11:

maggie6688 : 2009-01-2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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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帖子的详细解答!

huluzhu : 2009-01-2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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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

joehe : 2009-02-0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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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脚印,学习!

helene_st_w : 2009-02-0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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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个记号,一头雾水没弄清,等DM

晨雾 : 2009-02-0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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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简单的问题,都给弄复杂了!:wdb22::wdb22::wdb22:

晨雾 : 2009-02-0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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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这时候该轮到中国政府限制你了。:wdb23:
说得对!!!:wdb10::wdb10::wdb10:

晨雾 : 2009-02-06#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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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一样。如果你任意5年内,你离开加拿大超过3年就进不来了。如果是10年的话,可以连续6年都不在加拿大都可以。
说得对!!!:wdb10::wdb10::wdb10:

晨雾 : 2009-02-0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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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说给“离境令。直接就不让进了。
说得对!!!:wdb10::wdb10::wdb10:

晨雾 : 2009-02-0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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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和保持永久居民是两吗事. 保持永久居民大人小孩都一样. 父母保住移民身份,不代表孩子也就可以保住永久居民身份,小孩也要坐移民监. 入籍的前提是有永久居民身份, 所以小孩自动入籍的前提是有永久居民身份, 只不过小孩入籍前不必累计在加呆3年.
说得对!!!:wdb10::wdb10::wdb10:

晨雾 : 2009-02-0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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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 这句话的意思是计算你5年时间的一个基准点. 如果你入加时间距你首次登陆时间超过5年, 那就从这点往前推五年; 如果你入加时间距你首次登陆时间不超过5年, 那就从你首次登陆时间往后推五年5年.
2. 见上.
说得对!!!:wdb10::wdb10::wdb10:

晨雾 : 2009-02-0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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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叶卡的有效期和你是否能保持移民身份不是一吗事。 虽然你的枫叶卡在有效期内,如果你不能满足居住要求,依然可能失去身份而拒绝你入境。居住要求简单的说就是任意五年累积住满2年。
说得对!!!:wdb10::wdb10::wdb10:

晨雾 : 2009-02-0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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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律的本意, 保持PR身份最大间隔年数是三年.
说得对!!!:wdb10::wdb10::wdb10:

polarbear2005 : 2009-03-1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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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老公是加拿大公民,我是技术移民,只去加拿大短登了5天,之后一年回加拿大呆过一周。现在我们居住在中国。我有枫叶卡。我需要枫叶卡到期日提前多久回加拿大申请续枫叶卡?入境时会有问题嘛?续枫叶卡的时候如何证明我和我的配偶一直生活在一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谢谢各位前辈指点。
另外最近想生宝宝,可以直接在中国申请加拿大国籍嘛?

永远的红红 : 2009-03-2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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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半天,感到朋友们有些问题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楚,让我们把各种情况先做一下分类,在逐一解释。实际上没有那麽复杂,请不要自己吓唬自己,只要清楚地了解移民局的要求及做法,照着做就是了,今天先说永久居民移民监的计算方法
1,从登陆那天开始算不足5年的永久居民。在入境时移民官的计算方法是从这次入境的日子倒推到你登陆的日子之间,你总共累计住了多少天,再加上还剩下的日子,是否够条件,即5年中累计住满两年。如果已经住的时间再加上剩下的日子,不足2年的将会出现问题。够时间的绝对没问题。
2,登陆5年以上的永久居民。在入境时移民官的计算方法是,从入境的这次日子起倒推5年,在这5年中是否住够730天,够的不用说,如果不够将会出现问题。
对不起,孩子要睡觉了,下次聊聊如何应对解决入境时的检查。再会。
:wdb17::wdb10:

教堂山 : 2009-03-2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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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看过一个帖子,解释五年住满两年的期限是按枫叶卡正面的有效期算起的(我以前的理解是按短登日期算起的),到底应该如何计算起止日期呢?我现在理解好像按枫叶卡的期限比较合理(否则移民局为什么在卡上规定日期)

游客 : 2009-03-2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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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看过一个帖子,解释五年住满两年的期限是按枫叶卡正面的有效期算起的(我以前的理解是按短登日期算起的),到底应该如何计算起止日期呢?我现在理解好像按枫叶卡的期限比较合理(否则移民局为什么在卡上规定日期)
作者: SC650
看了半天,感到朋友们有些问题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楚,让我们把各种情况先做一下分类,在逐一解释。实际上没有那麽复杂,请不要自己吓唬自己,只要清楚地了解移民局的要求及做法,照着做就是了,今天先说永久居民移民监的计算方法
1,从登陆那天开始算不足5年的永久居民。在入境时移民官的计算方法是从这次入境的日子倒推到你登陆的日子之间,你总共累计住了多少天,再加上还剩下的日子,是否够条件,即5年中累计住满两年。如果已经住的时间再加上剩下的日子,不足2年的将会出现问题。够时间的绝对没问题。
2,登陆5年以上的永久居民。在入境时移民官的计算方法是,从入境的这次日子起倒推5年,在这5年中是否住够730天,够的不用说,如果不够将会出现问题。

你看到懂这个吗?

教堂山 : 2009-03-2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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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又看了另一个帖子说只要在枫叶卡的有效期内,进出加拿大都可以,没人管你是否五年内住满两年(只在换卡时计算),如果真的住不够两年了,那也没关系,在加拿大境内住够两年了再去换卡就一切OK了,帖子是这么说的,还有例子呢,大家去看看吧,如果真是这样,大家都可以放心了

vivian_chen : 2009-03-26#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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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解惑:
本人三年前短登过半个月,
在剩下真正两年的最后一天过来了。准备长住,现在已经呆了50天。由于国内的房子卖了需要急着回去办一下手续,回去呆二十来天。这样我的时间两年就差了二十天了。
不知道二十天后入境会不会有问题。
急盼回复!

zd2006 : 2009-03-2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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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解惑:
本人三年前短登过半个月,
在剩下真正两年的最后一天过来了。准备长住,现在已经呆了50天。由于国内的房子卖了需要急着回去办一下手续,回去呆二十来天。这样我的时间两年就差了二十天了。
不知道二十天后入境会不会有问题。
急盼回复!

No problem, 99%.

vivian_chen : 2009-03-27#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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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焦虑中得到您的答复,真是谢谢了!

iiroro : 2009-04-2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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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可能很白吃的问题,自己汗一个。。。

我2001年来温哥华读书,2006年6月拿到枫叶卡,此卡到期的日子为:2011年6月19日。我想问的是:

到今天为止,我的出入境记录是这样的:

2006年8月-2007年4月在国内,然后返加,同年7月-10月又回来了,尔后,从2008年1月-2009年5月,订了5.8号的机票回去,这次回来时间长点,有一年零三个月吧,不知道入境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啊?之前在加呆了有7个多月吧。。。 我07年4月过关,倒是很顺利,今天看到这贴,心里有点怕怕。。谢谢了~~

空中的云 : 2009-04-23#386
回复: 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应该没问题。卡到期日前,往前推5年内,住够两年即可。你五年内已住过4个月,从你登机到卡失效还有两年时间,没问题的。

anguo8511 : 2009-05-04#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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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搞明白!

verony : 2010-02-2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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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

除了这三种办法,基本上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如果无法通过第一种、第二种途径,则只有通过第三种途径来维持身份。

如果以上这三种办法都无法采用,则,唯一的办法是请移民官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来原谅您。但是,这种办法不保险。因为,有太多的不确定的因素。


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另外明确一点:坐移民监,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不是主申请人才有的义务,也不是家庭成员才有的义务。是每一个永久居民都有的义务。所以,是不能代替的。谁住满了,谁就维持住身份。谁没有住满,谁就丧失身份。不能替代。也不能由一家出一个代表完成。

五年中不住满两年,移民身份可能丧失

加拿大政府最近颁布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问题,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彻底改变了原《移民法》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问题的规定。根据对这些规定的判断,新的规定将对目前在国外逗留的许多加拿大新移民家庭,发生极为严重的影响。许多家庭可能因此而必须对自己未来几年的生活做出重新安排。有些永久居民则将会永远地失去他们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

“每一个永久居民必须满足本法所规定的有关五年之间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规定。”

根据上款的规定,法律对有关居住期限的定义进一步规定如下:

(a) 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730天的时间是符合本法以下的有关居住问题的规定的其中之一的规定:

(i)在物理意义上实际居住在加拿大;或者,

(ii)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与他们的具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如果是孩子的话,陪伴他们的具有加拿大国籍的父母);或者,

(iii)在加拿大境外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的公司或者是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的机构工作;或者,

(iv)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一位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工作的永久居民,而该永久居民为其配偶或父母;或者,

(v)符合《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其它满足居住要求的规定。

(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或者,

(i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已满五年,他在被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证明他已经满足了有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要求。

(c)如果移民官认定,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特别是考虑到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儿童的利益,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可以看到,这些法条的规定极为严格。他们从根本上改变了原《移民法》中有关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的规定。原《移民法》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侧重点是在该永久居民本人的“意愿”。只要该永久居民的“意愿”不是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他的身份就不会丧失。原《移民法》的这项规定的特点是,一个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是否已经丧失,主要取决于他的“意愿”。例如,如果一个永久居民在境外很长时间,但是,他并没有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这样的“意愿”,他的身份就不会丧失。

加拿大政府认为,原《移民法》对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过多侧重于永久居民本人的“主观因素”。这样,会对执法过程带来很多不确定的成分,也给移民局造成过多的工作负担。因而,新移民法基本上彻底排除了“主观因素”,转而采取了绝对的“客观因素”的标准。只有当一个永久居民满足了五年之内在加拿大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要求,或者是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其它几项要求之一的规定,该永久居民才能维持住自己的身份。也就是说,新法规定,永久居民身份的维持,只取决于“客观的因素”。当事人本人的“主观意愿”完全不予采纳。另外,唯一留下的“主观因素”是给移民官的:如果移民官认为,“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这些条款于2002年6月28日起生效。它的生效将会给相当一部份的永久居民,直接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假定,一位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已经满五年以上,然而,在这五年当中,他在加拿大的实际居住期间没有满两年,按照原《移民法》,如果他的“主观意愿”是不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按照旧法,他的移民身份就不会丧失。但是,根据新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规定,从2002年6月28日起,他的身份就有可能丧失。除非他能够说服移民官,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他的身份还是应该被维持住。

与以上规定相配套,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还实施了“枫叶卡”的制度。每一个永久居民,在进入加拿大国境的时候,都将必须持有一张永久居民卡,又称“枫叶卡”,以证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凡是在本法实施以后,即6月28日以后,才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新移民,都将会直接受领一张“枫叶卡”。而那些在本法实施以前已获得加拿大永久居身份的移民,都必须申请换领一张新的“枫叶卡”,并将原来他所持有的移民纸缴回移民局。今后,凡不具备此卡的永久居民,都将被认为,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经丧失。

根据这项规定,今后,凡是手里没有“枫叶卡”的永久居民,都将无法以永久居民的身份进入加拿大。也就是说,如果拿不到“枫叶卡”,就表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经丧失了。因此,是否能申领到“枫叶卡”,成了一个新移民在新法实施后能否继续保留其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关键。

但是,要申请一份“枫叶卡”对有些人来讲,并非易事。新法规定,为了要获得“枫叶卡”,每一个永久居民都必须向加拿大移民局提出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表上,申请人必须说明以下情况:

1.该永久居民在过去五年中的所有的居住地址;

2.在过去五年中,该永久居民的雇主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是该永久居民所就读的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在过去五年中,该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境外逗留的时间的清单;

4.为了要获得“枫叶卡”,该永久居民还必须要找到一个担保人(Guarantor),由该担保人确认,申请人在以上1、2、3项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根据新法规定,担保人的身份限于“医生、法官、律师、市长、牧师、药剂师、中、小学校长、会计师、工程师、大学老师或退伍军人。)该担保人必须证明,当事人以上所说的情况属实。(当然,如果当事人无法找到以上所述专业人士做为他的担保人,他也可以用自己签署一份宣誓书的办法,来代替以上所述的担保人的担保。也就是说,由自己来担保申请人在以上1、2、3项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是,显而易见,如果当事人在加拿大那么长的时间当中,没有认识任何一位以上所述的专业人员,那将是很奇怪的。)

加拿大自由党政府在这次起草制定该《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时,忽略了广大民众的合理的反对意见,草率地通过了这些荒唐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的荒唐之处在于:

1.有一部分新移民,在新法实施后,有可能会立即丧失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例如,某永久居民在获得移民身份以后,在海外的逗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已绝对无法满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两年的要求,则,根据法律规定,他是无法领得“枫叶卡”的。也就是说,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新法实施的当天,即有可能立即丧失。尽管,此人在过去几年时间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主观意愿”并非要放弃加拿大作为他的永久居留地。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6月28日前,仍然能维持不变,但到了6月28日以后,就有可能丧失了。

2.将被该新法剥夺永久居民的身份的新移民,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预先通知。

新法的实施日是在6月11日确定的。而17天后即行生效。这样的做法,在加拿大立法实践的历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它没有给予新移民以一段充分的时间,计划自己家庭在今后几年的生活安排,甚至,连购买机票返回加拿大的时间都不够。这样的突如其来的做法,在民主社会中是无法被接受的。

3. 许多新移民,为移民加拿大所付出的代价,可能一朝付诸东流。

许多新移民,特别是商业移民,为了移民加拿大,付出了很多代价,包括,按照加拿大法律的要求,在加拿大作了大额的投资。他们在付出这些代价的时候,是信赖了加拿大旧移民法中的“主观意愿”的标准,一直认为,法律是允许他们在境外处理完他们应该处理完的事务,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候返回加拿大安居乐业的。因而作出全家移民加拿大的决定,并付出这样的代价。新法的实施,可能就剥夺了他们所付代价本来应得的回报。新法完全没有给这些新移民以足够的机会,以便让他们重新考虑是否应该作这样的投资,或付出这样的代价。

%2

1,首先一点,枫叶卡有效期是5年,在这5年内,实际操作中需要近4年时间才可以让你太太入籍。也就是说,第1个五年,你无法享受牛斑竹说的那种“陪同有国籍 的配偶在海外居住也视同在加拿大居住”。第2个五年以后,你可以跟太太(设想她已经入籍)在海外居住,不受限制。

2,仔细看看牛斑竹说的:计算时间是需要相对连续的。

不过,好消息是,曾经看过一个类似例子,做空中飞人的商人,跟你情况一样,由于太太常住,他们买了房子交了税款(海外收入税),被移民官认为生活中心在加拿大而获准入籍。

怎么那么多人看不懂呢?很简单啊,注意,这是2002年6月28日出台并实施的政策,那些在2002年6月28日前已经获得签证或在加拿大居住的情况有些可能稍嫌复杂,特别是199X年就获得签证在加拿大居住的。由于枫叶卡的申请是在2002年6月28日以后才开始的,所以,对于这些人在提出枫叶卡申请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过去5年在加居住情况的证据,由移民官来判断是否核发枫叶卡,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申请不到枫叶卡,那么就丧失了移民身份,一旦出境就不能再回来,因为自2002年6月28日后,登陆加拿大的移民(不是公民)必须持有枫叶卡才能入境。如果申请到了枫叶卡,那么今后维持移民身份的计算不能按照枫叶卡的日期来算,此时的枫叶卡只是一个能让你入境的凭证(在有效期内),但并不能用作计算满足居住条件的起始日期,就像原文所说: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但现在这里说看不懂的大部分都是2002年6月28日以后办理或者登陆的移民,到目前为止2006年还没有5年,引用原文:

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

所以,凡是在2002年6月28日之后获得移民身份首次登陆的,在下次登陆的时候,自己算下自首次登陆后的5年内是否可以满足居住2年,只要满足就OK。

举个例子,某人2002年7月1日登陆并居住了一年,2006年6月30日再次登陆时,移民官往前推算5年,但由于其首次登陆是4年前,不足5年,所以可以往后推1年,即只要保证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居住在加拿大就不会丧失身份。但假设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那么他在下次登陆时,因为已经持有移民身份5年以上,所以移民官在这次登陆日会往前推算5年,此5年时间段内满足居住2年就保住了身份。还是这个例子,如果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然后在2008年7月1日又回到加拿大,那么入境时就会出问题,因为从2008.7.1往前推算5年,就是从2003.7.1到2008.7.1这段时间内并未住满2年!

现在都是首次登陆即申请枫叶卡,所以现在也不可能存在申请枫叶卡时由于未满足5年内住满2年的要求而申请不到的情况。

枫叶卡上的日期不能作为计算居住条件的日期,枫叶卡只是入境凭证。还是原文那句话: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如果我的解释能让您明白了的话,给加声望吧,呵呵。

应该这么说,首个枫叶卡在此例中应该到2007年7月1日就到期作废了(假设其在2002年7月1日申领到的枫叶卡,且枫叶卡上的有效期到2007.7.1结束),之前他就应该申领下一个枫叶卡,否则下次登陆就算你怎么计算都能满足居住条件,但枫叶卡已经失效且无新的枫叶卡的话,还是会出问题的。

我认为你的最后一句理解是有错误的!拿这个例子说话,假设此人在2007.7.1日申请并拿到了下一个5年的枫叶卡(因为在前一个5年周期中保持住了移民身份),但这并不意味着保持移民身份的计算就此从新的枫叶卡周期开始计算了,而依旧是在每次登陆加拿大的时候往前推算5年是否住满2年!所以2008.7.1再次登陆时,虽然他有合法进入加拿大的凭证(新枫叶卡),但过移民官的时候,极有可能因为从此日往前推算5年未能满足2年的居住条件而丧失移民身份!

此贴好象 GRE 里的逻辑题.

这样说来, 最高效率居住的方法是, 短登以后3年长登2年, 然后把那2年再给后面的3年用. 即, 3+2+3=8年时间, 住满2年就够了.

  既要离境,又要保住当事人的身份,最简单且省钱的办法是申请一个返加证。在何种情况下,一个新移民可以获得返加证呢? 法律规定:加拿大的公司或者加拿大政府要委派该当事人去国外工作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到国外就学或接受职业训练;为了陪伴配偶出国,而其配偶是加拿大公民或者是已经获得返加证的永久居民;有其它移民官认为合理的理由。只要在上述的理由中,有任何一个理由存在,当事人均有可能获得返加证。返加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2个月。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效期为两年。返加证到期以后,需要提出新的申请,以便获得一份新的返加证。 在等待领取返加证期间,可否离加?   

  当申请人向温哥华移民局官员询问此问题时。移民局官员的答复一般是:“不能离境。”这样的答复给申请人带来很大困扰。事实上,移民官员的答复是违法的。加拿大移民法和它的相关法规,没有任何地方提及,申请返加证后的等待期是不能离境的。在加拿大,法律上没有禁止的事情,你就可以放心去做,除非法律明文禁止你这么做。如果法律上没有说你在申请返加证后的等待期不能离境,那就是说,你是可以离境的。很多从亚洲来的新移民在心理上还不适应。他们在做一件事之前,往往问:“法律是否允许我这样做?”而正确的心态应该是:“法律是否禁止我这样做?”问题在于,如果申请人真的在等待期内离开加拿大,到了领取返加证时才返回温哥华,是不是影响到返加证的批准呢?或者,是否会影响到申请人移民身份呢?不会,返加证的批准与否,取决于申请的理由,在批准返加证时,没有任何一位移民官会问你在等待期间是否曾经离境。申请人是否会丧失移民身份,也不取决于你在等待期间有没有出过国境,而是取决于其它很多因素。因此,申请人的以上这些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有了“返加证”,亦即俗称“请假”,是否可以不必在加拿大居住?而连续申请3年“返加证”,亦即请假3年,是否可以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呢?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而有些情况则不可以。入籍的问题,是联邦另一项法律《公民法》规定的,这与《移民法》上“返加证”的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公民法》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必须4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满3年,并满足其他条件,如英文能力,方可入籍。《公民法》上居住3年的要求是无“假”可“请”的。但是对于“居民”这个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的法官判定,只要能证明此人的生活重心在加拿大,此人的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他(她)的离境只是临时性的,一旦这些临时性的因素消失,他(她)还会回到在加拿大自己的家,则此人居住地仍在加拿大。但也有的法官判定,法律要求4年中住满3年,就是实际住满3年,一天也不能少。   

  有一个1978年的案例。申请人长期在美国读书,没有在加拿大住满3年,申请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己是未婚,仅有一些朋友住在加拿大。在寒暑假期间,申请人回到加拿大居住一段时间,探望朋友。法官最后认定,当申请人离开加拿大前,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国仅是外国学生的身份,所以是临时性质,他的住址事实上还是在加拿大。所以,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尽管他在3年中经常离境去美国,此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批准。再有一个1997年的案例。申请人因为出口加拿大产品的需要,长期在亚洲,其配偶和子女均居住在加拿大并成为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在加拿大与亚洲之间奔走。他每年的出口额达到一百多万美金,他在加拿大拥有房产、汽车、银行户口。法官最后认定,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故而尽管他自己没有在加拿大久住,他还是符合人籍条件,他的申请被批准了。

保持身份的要点

  法律规定,要保持永久居民身份,只要证明他没有放弃居留资格就可以啦。放弃居留权,主要视乎下列情况:
1、他己完全出售名下一切物业、房车
2、结束所有生意
3、脱离所有职位
4、结束所有银行户口
5、结束水、电、电话等等用户证明
6、取消/没保留加国驾驶执照
7、在别一个国度作永久性居留及生活
8、妻、子也不在加拿大居留
9、与加拿大完全断绝联系

说的有理!:wdb10:

janet8238 : 2010-02-2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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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亲我的宝贝猪猪 : 2010-02-2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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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先占位~

北京范德彪 : 2010-03-1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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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那么多人看不懂呢?很简单啊,注意,这是2002年6月28日出台并实施的政策,那些在2002年6月28日前已经获得签证或在加拿大居住的情况有些可能稍嫌复杂,特别是199X年就获得签证在加拿大居住的。由于枫叶卡的申请是在2002年6月28日以后才开始的,所以,对于这些人在提出枫叶卡申请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过去5年在加居住情况的证据,由移民官来判断是否核发枫叶卡,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申请不到枫叶卡,那么就丧失了移民身份,一旦出境就不能再回来,因为自2002年6月28日后,登陆加拿大的移民(不是公民)必须持有枫叶卡才能入境。如果申请到了枫叶卡,那么今后维持移民身份的计算不能按照枫叶卡的日期来算,此时的枫叶卡只是一个能让你入境的凭证(在有效期内),但并不能用作计算满足居住条件的起始日期,就像原文所说: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但现在这里说看不懂的大部分都是2002年6月28日以后办理或者登陆的移民,到目前为止2006年还没有5年,引用原文:

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

所以,凡是在2002年6月28日之后获得移民身份首次登陆的,在下次登陆的时候,自己算下自首次登陆后的5年内是否可以满足居住2年,只要满足就OK。

举个例子,某人2002年7月1日登陆并居住了一年,2006年6月30日再次登陆时,移民官往前推算5年,但由于其首次登陆是4年前,不足5年,所以可以往后推1年,即只要保证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居住在加拿大就不会丧失身份。但假设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那么他在下次登陆时,因为已经持有移民身份5年以上,所以移民官在这次登陆日会往前推算5年,此5年时间段内满足居住2年就保住了身份。还是这个例子,如果此人在2007年7月2日又回去了,然后在2008年7月1日又回到加拿大,那么入境时就会出问题,因为从2008.7.1往前推算5年,就是从2003.7.1到2008.7.1这段时间内并未住满2年!

现在都是首次登陆即申请枫叶卡,所以现在也不可能存在申请枫叶卡时由于未满足5年内住满2年的要求而申请不到的情况。

枫叶卡上的日期不能作为计算居住条件的日期,枫叶卡只是入境凭证。还是原文那句话:计算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得从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如果我的解释能让您明白了的话,给加声望吧,呵呵。

还是不明白,,2008年6月拿到的枫叶卡(有效期2013年6月),当年7月1日第1次landing,然后离开加拿大,这种情况怎么计算两年
谢谢

yvr2009 : 2010-03-1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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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明白,,2008年6月拿到的枫叶卡(有效期2013年6月),当年7月1日第1次landing,然后离开加拿大,这种情况怎么计算两年
谢谢
我都替你着急,你引用的话不是说的很清楚了么?
只要你在卡到期前回来,就有可能住满两年呀.

北京范德彪 : 2010-03-1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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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替你着急,你引用的话不是说的很清楚了么?
只要你在卡到期前回来,就有可能住满两年呀.

谢谢啊,让你这急上火了,不好意思
我昨夜研究了各种文件一宿,终于初步弄明白了如下:

起算日是first landing day,表明你是居民了,即第一个五年周期开始

截止日是枫叶到期日/更换日,倒退两年的开始日是最晚最晚在加长住的开始日


累死我了

我之前回加拿大海关不会找我麻烦把,要是问我在中国干嘛,是否工作等等,怎么办啊

龙井茶 : 2010-03-3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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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啊,让你这急上火了,不好意思
我昨夜研究了各种文件一宿,终于初步弄明白了如下:

起算日是first landing day,表明你是居民了,即第一个五年周期开始

截止日是枫叶到期日/更换日,倒退两年的开始日是最晚最晚在加长住的开始日


累死我了

我之前回加拿大海关不会找我麻烦把,要是问我在中国干嘛,是否工作等等,怎么办啊
飞机上填写的申报单很重要,上次回去我填写的是加拿大的住址,结果海关说不对,要填写在中国的地址,然后要求抽检我的行李,感到很不解?不知道大家怎嘛样填的?:wdb2:

钱塘 : 2010-03-3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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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2:楼上的也被查了阿,可算是同病相怜。不知道这个海关申报单究竟应该怎样填写才可以避免麻烦?请求高人回答,谢谢。

sherry3602 : 2010-04-0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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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情况与你们类似。但已于在加的律师谈过。

1、你被加国公司派回国工作是可以的。只要你有真的在做事,每月有工资,有缴税。――但,若不是真的工作,只是想骗骗政府,其实是比较危险的,一旦被发现,你,以及雇佣你的公司都有可能被......

2、你的夫人不能以陪伴身份在国内。因为,你不是公民。除非你已经是公民了,不得不被派回国,夫人回来陪你才可以被视同在国内。

3、若要获得公民身份,你必须在加待够三年,即:被派回来工作的时间只对枫叶卡有效,而不能被算成公民权时间;

4、你的夫人若先行取得公民身份,回来陪你,你也不可以被算作在坐移民监。因为,法律规定:需得是家属陪伴公民在外国工作,而不是公民陪伴家属在外国工作。

结论:我们短登后深深感受,加拿大真好。因此,还是尽可能地争取留在这里吧。

海外派遣只要有每月有工资,有交税就可以吗?请问大家哪位有成功经验?急盼!

maomaodida : 2010-04-0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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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派遣只要有每月有工资,有交税就可以吗?请问大家哪位有成功经验?急盼!

当然不可以。现在移民中介帮你做海外派遣改口了。以前是,一定能保留你PR的身份。现在是保证你在枫叶卡有效期内入境加拿大。

海外派遣即使是真的,换枫叶卡的时候会被要求提供无数文件来证明你海外派遣的合法性。你认为中介帮你找的公司可以提供这些商业机密的材料吗?这些公司会为了几千块钱一年的好处费让移民局来调查他们吗?当然不会啦。

我已经上过当了,损失巨大。雇佣合同一年一签。中介公司一次性收取咨询费6万6人民币,另外还要交给雇主一年的服务费4000加币。海外派遣的工资还不能太低,一般定在2000加币左右。这样,你还要向加拿大政府纳税,一年大概6000加币。工资是这样发的:你打钱给雇主,它在以发工资的形式把钱还给你,可是当中要扣掉工资税,EI,CPP等。等于自己给自己发工资。中介还哄骗我,说报税后,政府会退一部分税给我,大概1500多。狗P!只退了500!第一年雇佣合同满了后,他们打电话来说有风险,让我自己决定是否继续做第二年。我问他们要还一半的咨询费,他们不还,最后闹上法庭,只退回了2万元。交给雇主的钱,政府的钱,还有4万6的咨询费是要不回来了。而且你也没时间和他们搞这些事情。因为你以为你时间足够换枫叶卡,其实不够,是保留身份重要,还是那些钱重要????合同上说,如果枫叶卡无法更换,中介把中介费都退还给你,可是你身份丧失了,加拿大会让你再次申请吗?很难!?那个中介公司当时还说呢,你换枫叶卡的时候,海外派遣的时间肯定能用的。等我来了加拿大,问了专业的移民律师,他们一致口径说:千万不要拿这个海外派遣的时间充数换枫叶卡,一定被CIC 拒掉。到时候再查你的海外派遣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查出来有假,立马请你滚蛋!这不是自投罗网吗?你枫叶卡过期了,只要不出境,CIC是不知道的。等你住满了,再去换卡,是没问题的。(当然最好有工作)

奉劝那些想让中介帮忙做海外派遣买时间的移友还是老老实实住满时间换卡。我这个可是血的教训啊!

abc76 : 2010-04-0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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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的是国盛军吗?

maomaodida : 2010-04-0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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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的是国盛军吗?

加成!

Holmes : 2010-04-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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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加分送花!

cindylau930 : 2010-04-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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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 收藏 谢谢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