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的帖子,某著名会计师(曾在加拿大税务局担任高级税务官多年)说一般情况下每人仅允许一处自住物业,原文如下:
严查海外资产 加国税局到华查逃税
曾在加拿大税务局担任高级税务官多年的注册会计师陈志光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所谓海外资产的概念,就是指加拿大税务居民在本国以外国家地区拥有的个人资产,这些资产中包括在海外银行的存款、在海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海外债权信託、海外国家地区的房产等,总值超过10万元就必须向加拿大税局申报,至于个人用品和收藏品,例如汽车、珠宝、名牌手袋等就可豁免,字画古玩等收藏品,较为复杂。
许多华裔移民在海外拥有房产,不少人更多处置业,陈志光表示,如果该房产是属于自住,无论其目前市价多少均不必申报,不过一般情况下每人仅允许一处自住物业。至于其他非自住类型物业,无论是否存在获利情况均需申报,若是透过出租牟利,或者出售套利等,即使已在物业所在地纳税,仍需要每年将获利及缴税情况详细申报,由加拿大税务局审核是否需要补税。陈志光指,大陆房产出售后与购楼时价格产生利润,如业主在本国没物业,大陆物业又属自住则无需申报,但若在本国有其他物业,要在不同物业间选择一间作为自住物业。
提问:按照这个意思,超过一套以上的话,第二套和第三套。。第N套就都不属于自用了,就算空着一直没出租,都应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