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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最新提炼的ME组辩论==============

原文链接:https://forum.iask.ca/threads/664776/

Les Paradis : 2013-08-30#1
有个很普遍的观点认为418判决书中有两个段落是宣布329后ME629前没DM的案子理应被合法切掉:

[34] The applicants point to CIC’s Operational Bulletin 442 which provides that applicants who
had not received a selection decision prior to March 29, 2012 but who had subsequently received a
selection decision and had their application finalized before June 29, 2012 are not affected by
section 87.4. This ensures that even if an application should have been terminated by section 87.4,
i.e., captured by having been decided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the positive selection decision
stands if it was made before section 87.4 became law.

[35] In my view, if the FSW application had been determined before Bill C-38 received Royal
Assent then there was no pending application for section 87.4 to terminate. It ceased to be
“pending”. It was now spent. Section 87.4 only purports to terminate applications, not an
applicant’s file indicating that he or she has been accepted, much less a permanent residence visa
once it has been issued. Operational Bulletin 442 is consistent with this interpretation.

法官Rennie拐弯抹角的在这里说329到629之间VO做出的selection decision可以作废。这段话也成为ME官司的一个障碍,并且CIC的律师也引用这段话作为辩护的依据之一。

但是就目前法院的动静来看,似乎这段话并不构成ME能被合法切掉的依据,因为法官Beaudry已经给一个ME的个案grant leave了,初步认可了他的观点,被告方CIC则进入了必须为自己defend的阶段。

关于329和629产生的诸多悖论,我很早就通过帖子和邮件的方式进行了论述。现在我又提炼了不少新的论点,来源正是418判决书。

Justice Rennie在418判决书里提供了如何解读interpret 87.4条款的权威方法:

[19] The modern approach to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is set out by E. A. Driedger in Construction
of Statutes (2nd ed. 1983), p 87: “…the words of an Act are to be read in their entire context and in
their grammatical and ordinary sense harmoniously with the scheme of the Act, the object of the
Act, and the intention of Parliament.” As a corollary to this, when the language of the statute is
precise and unequivocal, the ordinary meaning of the words plays a dominant role in the interpretive
process: Celgene Corp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2011 SCC 1, [2011] 1 SCR 3, para 21.

[22] Courts will not interpret legislation in a manner that removes existing rights or entitlements
unless Parliament’s intention to do so is clear. However, when a statute is unambiguous, there is no
role for presumptions or interpretive aids, and the courts may not apply any of the interpretive
presumptions noted earlier

[23] Here, the ordinary meaning of the provision governs. The meaning and effect of the word
“terminated” is clear. Section 87.4, by its terms, is explicitly designed to apply retrospectively to
applications dated before February 27, 2008 and to eliminate the obligation to further process
pending applications. The plain and obvious meaning of section 87.4 requires that the provision be
retrospective and interfere with vested rights, regardless of any perceived unfairness. The three
presumptions relied on by the applicants are displaced by the clarity of Parliament’s intention.
Further, to interpret the section otherwise would leave it without any effect beyond refunding the
application fee.


这里有个关键词:unambiguous

简明英汉词典

unambiguous
D.J.[ˌʌnæmˈbiɡjuəs]
K.K.[ˌʌnæmˈbɪɡjuəs]
adj.
不含糊的; 清楚的; 明确的


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

unambiguous

adjective
not open to more than one interpretation
不含糊的,明确的,无歧义的

法官认为Here, the ordinary meaning of the provision governs,87.4条文最普通的字面意义就是它的法律效力,87.4的语言文字是unambiguous的。

87.4所表述的切案范围毫无疑问适用于所有329前没打分,没SD的人,包括旧政补料完整的,91有S2的,以及无S2的人。对于这些人,它就是unambiguous,但是对于329后有打分,并且被使馆要求体检的,而629后又被切的人这个非常特殊的小团体,87.4的语言则是ambiguous 含糊的,不明确的,有歧义的。

ambiguous在哪里呢?

1。87.4没有要求VO在329后停止打分,停止对申请人做出selection decision

2。87.4没有禁止VO对329后打分的申请发放体检表。

3。87.4没有用unambiguous的语言宣布,329后的体检表要作废,体检表产生的独特vested rights要被国会收回。

事实上,ZHU FEI判决书里也提到了329到629期间是个法律真空状态:

There is no transitional provision to address applications that were decided after March 29, 2012 and before the new provisions were passed into law on June 29, 2012.

http://decisions.fct-cf.gc.ca/en/2013/2013fc155/2013fc155.html

给完成了体检的人切案的CIC触犯了哪一条底线呢?

它明明知道329前没给出SD的人是要被切掉的,但仍然在这个日期后继续做SD,继续发放体检表,并且没有警示该案件可能会被terminate。这就毫无疑问违反了最基本的程序上的公平 procedure fairness。

Les Paradis : 201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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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回头仔细看开始的那两段对ME官司不利的论述。法官Rennie的In my view后,根本没有说体检完毕的人理应被切,他连体检表这个词提都没提。他的措辞是很小心翼翼的,有种不想伤及无辜的感觉。在解读他的话时,也应该按照字面的意思去理解,不能信马由缰随意添加想象的成分。

对于加拿大法院和CIC,有一个expression很适合送给他们:

你能一时欺骗所有人,也能永远欺骗某些人,但不能永远欺骗所有人!

llksz : 2013-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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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 Paradis : 2013-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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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329后有打分,并且被使馆要求体检的,而629后又被切的人这个非常特殊的小团体,87.4的语言则是ambiguous 含糊的,不明确的,有歧义的。

ambiguous在哪里呢?

1。87.4没有要求VO在329后停止打分,停止对申请人做出selection decision

2。87.4没有禁止VO对329后打分的申请发放体检表。

3。87.4没有用unambiguous的语言宣布,329后的体检表要作废,体检表产生的独特vested rights要被国会收回。


我解释这么多关于87.4的语言对于ME被切的人是ambiguous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一刀切法律从根本上就不能适用于329后SD得到ME的人!

因为一刀切法律不适用于ME组,所以理所当然的,ME组不需要部长特权25.2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 简称H&C 来获得赦免。

为ME打官司的王仁铎,李克伦,Bellissimo都没有要求H&C。

所以日后如果官司赢了,ME组需要二次体检,这里的损失必须由CIC赔偿。

Les Paradis : 2013-0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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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6: :wdb32:


我喜欢这样轻描淡写、言简意赅、平淡从容、不带强烈感情色彩而又恰如其分的表达支持的回帖!帖子被网友看后留下这样的痕迹能让发帖人感到心情愉悦!

annieshenuk : 2013-0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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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

Les Paradis : 2013-0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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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喜欢西洋文化,原因之一就是那个环境里的人客气得很自然,有一种自然而然不做作的优雅。你挡住了他的路,他会对你说Excuse me示意你让道。你说的话他没听清楚,他也会来句Excuse me示意你再说一遍。这个万能的Excuse me西人是从早说到晚的。并且这个表达是没有过度愧疚的。与此相对的那个Thanks, Thank you也是不离口,但不代表那是他对你的恭维,所以你一天多次收到洋人的thanks也不要得意,那只是一个并不emotional的表达方式。 洋人很少会表现得一会天上一会地下,不会盲目吹捧也不会轻易攻击一个人。

两百年前的Jane Austen就在她的几部小说里围绕manners做了相当精彩的描述,她的小说的环境都是设置在封闭落后的英国乡村。。。更重要的,英国人的manners并不是纸上谈兵。。。

现在的台湾,也很接近这个状态了。。。

Les Paradis : 2013-0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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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6::wdb10:

加分~~~

annieshenuk : 2013-0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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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很普遍的观点认为418判决书中有两个段落是宣布329后ME629前没DM的案子理应被合法切掉:

[34] The applicants point to CIC’s Operational Bulletin 442 which provides that applicants who
had not received a selection decision prior to March 29, 2012 but who had subsequently received a
selection decision and had their application finalized before June 29, 2012 are not affected by
section 87.4. This ensures that even if an application should have been terminated by section 87.4,
i.e., captured by having been decided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the positive selection decision
stands if it was made before section 87.4 became law.

[35] In my view, if the FSW application had been determined before Bill C-38 received Royal
Assent then there was no pending application for section 87.4 to terminate. It ceased to be
“pending”. It was now spent. Section 87.4 only purports to terminate applications, not an
applicant’s file indicating that he or she has been accepted, much less a permanent residence visa
once it has been issued. Operational Bulletin 442 is consistent with this interpretation.

法官Rennie拐弯抹角的在这里说329到629之间VO做出的selection decision可以作废。这段话也成为ME官司的一个障碍,并且CIC的律师也引用这段话作为辩护的依据之一。

但是就目前法院的动静来看,似乎这段话并不构成ME能被合法切掉的依据,因为法官Beaudry已经给一个ME的个案grant leave了,初步认可了他的观点,被告方CIC则进入了必须为自己defend的阶段。

关于329和629产生的诸多悖论,我很早就通过帖子和邮件的方式进行了论述。现在我又提炼了不少新的论点,来源正是418判决书。

Justice Rennie在418判决书里提供了如何解读interpret 87.4条款的权威方法:

[19] The modern approach to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is set out by E. A. Driedger in Construction
of Statutes (2nd ed. 1983), p 87: “…the words of an Act are to be read in their entire context and in
their grammatical and ordinary sense harmoniously with the scheme of the Act, the object of the
Act, and the intention of Parliament.” As a corollary to this, when the language of the statute is
precise and unequivocal, the ordinary meaning of the words plays a dominant role in the interpretive
process: Celgene Corp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2011 SCC 1, [2011] 1 SCR 3, para 21.

[22] Courts will not interpret legislation in a manner that removes existing rights or entitlements
unless Parliament’s intention to do so is clear. However, when a statute is unambiguous, there is no
role for presumptions or interpretive aids, and the courts may not apply any of the interpretive
presumptions noted earlier

[23] Here, the ordinary meaning of the provision governs. The meaning and effect of the word
“terminated” is clear. Section 87.4, by its terms, is explicitly designed to apply retrospectively to
applications dated before February 27, 2008 and to eliminate the obligation to further process
pending applications. The plain and obvious meaning of section 87.4 requires that the provision be
retrospective and interfere with vested rights, regardless of any perceived unfairness. The three
presumptions relied on by the applicants are displaced by the clarity of Parliament’s intention.
Further, to interpret the section otherwise would leave it without any effect beyond refunding the
application fee.


这里有个关键词:unambiguous

简明英汉词典

unambiguous
D.J.[ˌʌnæmˈbiɡjuəs]
K.K.[ˌʌnæmˈbɪɡjuəs]
adj.
不含糊的; 清楚的; 明确的


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

unambiguous

adjective
not open to more than one interpretation
不含糊的,明确的,无歧义的

法官认为Here, the ordinary meaning of the provision governs,87.4条文最普通的字面意义就是它的法律效力,87.4的语言文字是unambiguous的。

87.4所表述的切案范围毫无疑问适用于所有329前没打分,没SD的人,包括旧政补料完整的,91有S2的,以及无S2的人。对于这些人,它就是unambiguous,但是对于329后有打分,并且被使馆要求体检的,而629后又被切的人这个非常特殊的小团体,87.4的语言则是ambiguous 含糊的,不明确的,有歧义的。

ambiguous在哪里呢?

1。87.4没有要求VO在329后停止打分,停止对申请人做出selection decision

2。87.4没有禁止VO对329后打分的申请发放体检表。

3。87.4没有用unambiguous的语言宣布,329后的体检表要作废,体检表产生的独特vested rights要被国会收回。

事实上,ZHU FEI判决书里也提到了329到629期间是个法律真空状态:

There is no transitional provision to address applications that were decided after March 29, 2012 and before the new provisions were passed into law on June 29, 2012.

http://decisions.fct-cf.gc.ca/en/2013/2013fc155/2013fc155.html

给完成了体检的人切案的CIC触犯了哪一条底线呢?

它明明知道329前没给出SD的人是要被切掉的,但仍然在这个日期后继续做SD,继续发放体检表,并且没有警示该案件可能会被terminate。这就毫无疑问违反了最基本的程序上的公平 procedure fairness。
加声望了

Les Paradis : 2013-08-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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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有一个“主题被干扰投诉区”:

http://forum.iask.ca/forumdisplay.php?f=294

恶意歪楼,蓄意挑起争端的,大家可以去那里投诉。

Les Paradis : 2013-08-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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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七月到八月,大量ME被切的申请人联系TIM。当时TIM对ME后被切的感觉是“非常不可思议”“非常不符合逻辑”,但是他一直不能明白这个组到底要怎样去单独打官司,因为他当时全神贯注的是他自己的protocol问题,一心无法二用,加之非常繁忙,根本没有精力去为ME专门考虑问题。

不过现在好了,单独为ME打官司的律师有四个了,不是三个。

是金子,总会发光的!

Les Paradis : 2013-08-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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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ME组的人发表看法,补充我没想到的要点~~~

我发现很多人对诉讼技巧本身感兴趣了,一点就通,而且举一反三的能力很强!这也许是大家意想不到的一个收获吧!

Les Paradis : 2013-08-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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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4用户向Les Paradis如此有用的帖子致谢:

coolwangd (2 小时前), maxky (3 小时前), serene7 (37 分钟前), workhard24 (一小时前)

Les Paradis
Ever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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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8帖子里收到72次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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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送的鲜花,还有潜水默默给我加分的人!

我喜欢花花!我家附近的崎岖小路和小山上在夏天开满了各种野花和小莓果,散步的时候随手摘一朵放在鼻子下闻一闻,那种无法形容的淡淡的幽香,完全迥异于人工香精的浓烈和不自然。吸嗅的瞬间感到烦恼迅速消失了,就像做了一次芳疗!而且味道比那些精油更独特!

feifeijia : 2013-08-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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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社区的老朋友问个好

llksz : 2013-08-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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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e09 : 2013-08-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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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解释这么多关于87.4的语言对于ME被切的人是ambiguous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一刀切法律从根本上就不能适用于329后SD得到ME的人!

因为一刀切法律不适用于ME组,所以理所当然的,ME组不需要部长特权25.2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 简称H&C 来获得赦免。

为ME打官司的王仁铎,李克伦,Bellissimo都没有要求H&C。

所以日后如果官司赢了,ME组需要二次体检,这里的损失必须由CIC赔偿。


高兴!

Les Paradis : 2013-08-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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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能轻易向CIC提出25.2 人道主义和同情这个部长大赦的要求。明明是CIC违法,为什么还要对它卑躬屈膝要求他施舍人道主义???

只有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比如最高法院也判一刀切不违宪,那时的8个违宪组才能提出这样的要求。

不过我认为到时候最高法院(或者上诉院)会主动这样判。

Bottom line:

ME组和TIM组不需要全靠25.2 H&C赢官司(我一直以来都没变的观点),而要从"程序公平"这个最强大的制高点来打败CIC!当然如果CIC主动用H&C妥协了,那就可以考虑“得饶人处且饶人”。

Les Paradis : 2013-08-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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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完成了体检的人切案的CIC触犯了哪一条底线呢?

它明明知道329前没给出SD的人是要被切掉的,但仍然在这个日期后继续做SD,继续发放体检表,并且没有警示该案件可能会被terminate。这就毫无疑问违反了最基本的程序上的公平 procedure fairness。


这个问题可以回答得更充分更完整:

它明明知道329前没给出SD的人是要被切掉的,但仍然在这个日期后继续做SD,继续发放体检表,并且没有警示该案件可能会被terminate。629后由于VO的人为拖延和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这类案件没DM,CIC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擅自告知申请人案子被terminate,这就毫无疑问违反了最基本的程序上的公平 procedure fairness。


其实CIC在去年四月底出纰漏用413公告弥补的时候,就应该立即修改87.4的条文,加上一条“329到629期间由VO做出selection decision的案子,如果629前没有被finalize,申请人由此产生的一切vested rights包括体检表全部作废”。只有增加这样一条,87。4的语言对于ME被切的人才是unambiguous的!

如果它做到了这一点,就不存在ME组官司了,而且还能让加政府的无耻形象更上一层楼。

frankpenn : 2013-08-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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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必挺。

hope09 : 2013-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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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这么透彻的分析。

斗转星移 : 2013-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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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程序公平”喝彩,按照同样逻辑,更坚信TIM组614前后的应当得到同样的判决:

第一. 新法颁布时,仅仅宣布申请人不得就被切案进行诉讼,而没有规定申请人不得就CIC之前的非法拖延进行诉讼,非法拖延及被切案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诉因。而且新法中也没有明文禁止被切案的人不能参与正在进行中且没有关闭的拖延类诉讼。

第二.由于614的判决被拒绝承认及执行,因此对此拖延官司来言,614这个日期并不是官司真正的终点。因为受比第一次判决日晚出台的新法的影响,原被告双方对于新法对案子的影响有争议,需要再次判决确认。

第三。如果法官明知614后的人不能适用同样的判决,则应当停止接受新的诉讼人加入,并强制CIC执行判决。相信法官当时同意接受新诉讼人加入也是按照按正常司法流程来理解并执行的。

如果从目前时间点来看,3.29至6.29之间已获得ME的申请已经在程序上获得了一种"已然"的权利或状态。那么同样的,从目前时间点来看,TIM614后的已获承认与614之前有同样的诉权并且已被成功加入了同一诉因。从诉讼程序公平的角度来说,对同一案子享有“vested right"。

此外,每个申请人都是通过单独挂号寄件的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得到申请案号的,那么即使申请人被切案尤其是丧失实体上的诉权,如果没有个案得到CIC书面正式通知,凭什么判决申请人何时丧失对于延迟审理的诉权呢?事实上,CIC对于每个个案的审理及处置结果,包括每个流程,历来都是以个案平邮信件作为法律依据的,无论签证成功,被拒,申请被退回,要求补充材料,要求体检等。为什么偏偏在切案这一重大实体决定上,要以互联网发布的广而告之的信息作为个案当事人应当收到或知悉的依据,是不公平且荒唐的。

askqq : 2013-0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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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一問, 你說 CIC 可以大赦, 那麼沒有起訴的人, 可不可以都走出來要求大赦?

askqq : 2013-0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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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兩天在這裡溜了一點時間, 我的個人觀感是, 有 S2 / ME 似乎都很有理據爭取勝算, 一來程序走得更前, 二來人數很少

但沒有 S2 / ME 的人, 似乎成功很渺望, 因為人數眾多, 又如果大赦, 真的不敢想像結果是怎樣

所以我都不敢抱任何期望, 只能說祝願有 S2 / ME 的人能一償移民心願吧!

斗转星移 : 2013-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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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我的回贴并没有说明没有S2/M的可以大赦吧?仅仅是说TIM组所有人从程序公平的角度来说,由于目前都已被平等地加入同一诉讼组中,且法官当同意加人并没有违反诉讼程序,因此同一诉讼组同一诉因的所有成员应当是享有平等权利的。C38由于违反普世价值的回溯,本来也难以找到一个合理且完美的时间切点,再加上过去程序上的插队及混乱,已及目前大大小小的放水事件,从技术上说,那些点时间切点更加含糊及荒唐。

Les Paradis : 2013-0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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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兩天在這裡溜了一點時間, 我的個人觀感是, 有 S2 / ME 似乎都很有理據爭取勝算, 一來程序走得更前, 二來人數很少

但沒有 S2 / ME 的人, 似乎成功很渺望, 因為人數眾多, 又如果大赦, 真的不敢想像結果是怎樣

所以我都不敢抱任何期望, 只能說祝願有 S2 / ME 的人能一償移民心願吧!


有S2和无S2的人完全一样,没任何优势。

印度菲律宾那边10多万被切的人全部是旧政的,他们在04年05年申请开始的时候就把所有“S2”的材料递交齐全了,他们比91有S2的人不是更应该有优势吗?错了,87。4法律并不是以你有没有补料为依据来切案!

Les Paradis : 2013-0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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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一問, 你說 CIC 可以大赦, 那麼沒有起訴的人, 可不可以都走出來要求大赦?


不存在“大赦”一说,如果起诉是以“大赦”为诉求的,那就百分之百会失败。如果CIC能“大赦”,那就没必要出台87.4法律了。全部大赦了,法律不就成了无用的摆设?

askqq : 2013-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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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大赦”一说,如果起诉是以“大赦”为诉求的,那就百分之百会失败。如果CIC能“大赦”,那就没必要出台87.4法律了。全部大赦了,法律不就成了无用的摆设?

那是不是只有勝訴跟敗訴兩條路, 勝訴就只有起訴人可以繼續移民進程, 敗訴就一定不能移民?

另外現在這幾個起訴組別, 去到那一級法院? 尚有那一級法院 (假設敗訴及會不斷上訴至最終)?

Les Paradis : 2013-0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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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只有勝訴跟敗訴兩條路, 勝訴就只有起訴人可以繼續移民進程, 敗訴就一定不能移民?

另外現在這幾個起訴組別, 去到那一級法院? 尚有那一級法院 (假設敗訴及會不斷上訴至最終)?


现在是Federal Court of Appeal http://www.fca-caf.gc.ca/index_e.shtml

下一次,也就是最后一次是在supreme Court http://www.scc-csc.gc.ca/home-accueil/index-eng.aspx

走完所有的程序,不大可能迟于2015年底。

Les Paradis : 2013-0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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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程序公平”喝彩,按照同样逻辑,更坚信TIM组614前后的应当得到同样的判决:

第一. 新法颁布时,仅仅宣布申请人不得就被切案进行诉讼,而没有规定申请人不得就CIC之前的非法拖延进行诉讼,非法拖延及被切案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诉因。而且新法中也没有明文禁止被切案的人不能参与正在进行中且没有关闭的拖延类诉讼。

第二.由于614的判决被拒绝承认及执行,因此对此拖延官司来言,614这个日期并不是官司真正的终点。因为受比第一次判决日晚出台的新法的影响,原被告双方对于新法对案子的影响有争议,需要再次判决确认。

第三。如果法官明知614后的人不能适用同样的判决,则应当停止接受新的诉讼人加入,并强制CIC执行判决。相信法官当时同意接受新诉讼人加入也是按照按正常司法流程来理解并执行的。

如果从目前时间点来看,3.29至6.29之间已获得ME的申请已经在程序上获得了一种"已然"的权利或状态。那么同样的,从目前时间点来看,TIM614后的已获承认与614之前有同样的诉权并且已被成功加入了同一诉因。从诉讼程序公平的角度来说,对同一案子享有“vested right"。

此外,每个申请人都是通过单独挂号寄件的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得到申请案号的,那么即使申请人被切案尤其是丧失实体上的诉权,如果没有个案得到CIC书面正式通知,凭什么判决申请人何时丧失对于延迟审理的诉权呢?事实上,CIC对于每个个案的审理及处置结果,包括每个流程,历来都是以个案平邮信件作为法律依据的,无论签证成功,被拒,申请被退回,要求补充材料,要求体检等。为什么偏偏在切案这一重大实体决定上,要以互联网发布的广而告之的信息作为个案当事人应当收到或知悉的依据,是不公平且荒唐的。


418判决书已经充分肯定了一刀切是正当的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只有对于ME被切的以及6月14前参加TIM的所有人,这个程序到底正当不正当,存在很大疑问和争议。CIC对这两组明显是做贼心虚,百般阻挠拖延他们的公开开庭,害怕见光。

614后参加的人,在9月16号应该会有结果。那是Barnes同意加进来的,他就应该给个明确安排。协议protocol跟Barnes的口头指示(614后加人),这两者哪个有法律效力,或者哪个的法律效力更高,Barnes再也无法回避这个问题了。

至于614后参加TIM的ME被切的人,就不用纠结了,因为你们是单独的辩论、单独的法律程序、单独的判决。TIM的protocol到底适应哪些人,对你们根本不重要了。

askqq : 2013-0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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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對不起我對加拿大的法制不熟悉, 我唯一一印像是, 為何起訴日期會對結果有影響? 我一直都以為只跟起訴人的背景 (例如申請日期) 有關

Les Paradis : 2013-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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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對不起我對加拿大的法制不熟悉, 我唯一一印像是, 為何起訴日期會對結果有影響? 我一直都以為只跟起訴人的背景 (例如申請日期) 有關

准确说并不是起诉日期对结果有影响,而是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具体内容对结果有影响。

协议规定代表案例的判决结果出台之日就是该组停止加人的时间,代表案例只能代表判决出来之前加进来的人。这个才是关键。

假如没有C38法律在6月29生效,那么后续起诉的人当然能直接适应判决。可是事实是:从2012年6月29这天起,加拿大的移民法已经彻底变了。老案子用老法,新案子用新法,就是这么简单。

askqq : 2013-09-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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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说并不是起诉日期对结果有影响,而是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具体内容对结果有影响。

协议规定代表案例的判决结果出台之日就是该组停止加人的时间,代表案例只能代表判决出来之前加进来的人。这个才是关键。

假如没有C38法律在6月29生效,那么后续起诉的人当然能直接适应判决。可是事实是:从2012年6月29这天起,加拿大的移民法已经彻底变了。老案子用老法,新案子用新法,就是这么简单。

那麼現在是不是有以下人種:
1) 28/06/2012 前起訴的人, 有 ME
2) 28/06/2012 前起訴的人, 沒有 ME
3) 29/06/2012 後起訴的人, 有 ME
4) 29/06/2012 後起訴的人, 沒有 ME
5) 沒有起訴的人

另一樣不明白, 老案子是指案子交表日期, 還是起訴日期?

Les Paradis : 2013-09-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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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現在是不是有以下人種:
1) 28/06/2012 前起訴的人, 有 ME
2) 28/06/2012 前起訴的人, 沒有 ME
3) 29/06/2012 後起訴的人, 有 ME
4) 29/06/2012 後起訴的人, 沒有 ME
5) 沒有起訴的人

另一樣不明白, 老案子是指案子交表日期, 還是起訴日期?

老案子指的是在6月29前联邦法庭有最终判决的案子。只有TIM组才算是老案子,其他组不分6月29前后这个日期。参加其他组的,哪怕是2011年参加的,由于没能在2012年629前得到判决,所以只能变成新案子。


因此现在只有以下几组:

1)去年6月14前参加TIM的(大概700多人)。

2)所有ME后被切的人。不分参加了哪个律师,也不分是什么时间参加的,只要参加了任意一组诉讼,最后都可得到同样判决。

3)所有其他的起诉人:无论有没有S2,无论是旧政还是91,无论什么时间参加了谁,性质完全一样,要赢都赢,要输都输。输赢的判决出台时间也完全一致。

614后参加TIM的,到底是归类于1)还是3),9月16号Justice Barnes应该给个明确说法。如果他没脸自己否定自己,仍然装聋作哑,那么这个任务就会交给年底做判决的另一位法官。

Les Paradis : 2013-09-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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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明明知道329前没给出SD的人是要被切掉的,但仍然在这个日期后继续做SD,继续发放体检表,并且没有警示该案件可能会被terminate。629后由于VO的人为拖延和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这类案件没DM,CIC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擅自告知申请人案子被terminate,这就毫无疑问违反了最基本的程序上的公平 procedure fairness。

CIC给申请人ME后切案,程序不公平除了上面提到的,还有下列体现:

那100多个由于“电脑出错”导致错发签证的人,最后被25.2赦免保住签证,他们也是329后SD并体检,629后才DM得到VISA的。他们能最终得到签证的原因仅仅是“电脑出错了”,而ME组的人因为电脑没出错,所以被切了。

这里很显然有双重标准:电脑出错的是一个标准,电脑没出错却是另外一个标准,完全无法可依。

完全一样的申请案件,却搞出来两个不同的标准,这再次证明了CIC程序上严重不公平!

Les Paradis : 2013-09-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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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到程序公平,CIC的non-termination也就是“不切人”的标准应该只有一个。

Justice Rennie 和FEI ZHU案做判决的Justice Blanchard有一个共同观点:87.4提供的是terminate处于pending状态的移民申请,并没提供329后继续被VO做出评估的案子的处置方法。

要达到一个统一的non-termination标准,毫无疑问,ME组应该全部被正常审理完直至VISA。

Les Paradis : 2013-09-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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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418判决书的这一段:




[22] Courts will not interpret legislation in a manner that removes existing rights or entitlements
unless Parliament’s intention to do so is clear. However, when a statute is unambiguous, there is no
role for presumptions or interpretive aids, and the courts may not apply any of the interpretive
presumptions noted earlier

法庭在解释法律条文的时候不会消除已经存在的权利,除非国会已经很清楚的表达了要废除此权利。但是,如果一个条款是unambigous,也就是无歧义不含糊的时候,法庭就不能用做假设的方式去解读它。也就是说法庭只能遵守该条文字面的意义。

这一段对ME组的帮助也很大。按照Justice Rennie的意思可以得到下面结论:

1)如果国会没有在法律条款的语言里写清楚要作废某项existing rights,法庭就不能自作主张去废除它。

2)一个条文如果是unambiguous的,法庭也不能自作主张去借题发挥添加主观意愿。反之,如果一个条款是ambigous的,也就是有歧义的,那么法庭就能听取原告方的辩论来对条文做解读,也能按照法官自己的思路来解读,当然也能偏向CIC。总之,只要条文是ambiguous的,就有自由发挥自由解读的空间。

我在前面的帖子已经解释了很多,87.4的条文对于ME组是非常ambiguous的,所以这里有个大大的空子可以钻了!这个“空子”并不是贬义词,没有幸灾乐祸的感觉,因为如前所述,CIC严重违反了程序上的公平!

小结:

ME组在329后得到的selection decision以及体检表所产生的existing rights完全没有被87.4的语言提到要作废,所以87.4的语言对于ME组是毫无疑问ambiguous的,因此87.4不能作为ME切案的依据。至于说87.4(1)提到的329前没SD的人要terminate,虽然ME组正属于这个情况,但其他几百个情况一模一样的人却不被terminate。无法可依加上双重标准,这种混乱重重的背景下,谁是谁非,再明显不过了。

Les Paradis : 2013-09-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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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以前写的ME组辩论包括进来,基本上我对ME组的辩论算是面面俱到了。不知道那些律师有没有想到这些。反正在418判决和FE ZHU判决出来之前,我和Kurland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现在418判决书本身又提供了这么多证据和论点,那些律师应该也会挖出来的吧。

Les Paradis : 2013-09-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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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The modern approach to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is set out by E. A. Driedger in Construction
of Statutes (2nd ed. 1983), p 87: “…the words of an Act are to be read in their entire context and in
their grammatical and ordinary sense harmoniously with the scheme of the Act, the object of the
Act, and the intention of Parliament.
As a corollary to this, when the language of the statute is precise and unequivocal, the ordinary meaning of the words plays a dominant role in the interpretive
process: Celgene Corp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2011 SCC 1, [2011] 1 SCR 3, para 21.

这里反复强调了法律语言的精准无歧义。

法律条文的语言在precise(精准)和unequivocal(只有一种含义的)的情况下,它的普通字面意义就会扮演具支配性的角色。

如果你没做到精准和只有一种含义,那就是给原告方空间去解读它!

87.4的语言对于ME组的情况,连含糊都称不上,它根本就是完全忽略了!

llksz : 2013-09-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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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闢,挺

Les Paradis : 2013-09-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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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非常欣赏法律体现的精准,它完全有别于中国文化的感性泛滥。没有法的精神,就只会有扯蛋,信口雌黄,造谣污蔑,随便拍脑袋(屁股)下结论。所以我说话都是很直截了当并且尽量做到准确的,很反感那种扭扭捏捏绕来绕去装13的风格。

askqq : 2013-09-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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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很詳細的分析 :wdb17:, 不過因為我只是這幾天才多看看, 請恕我不太明白你部份分析

因為我跟我朋友都是沒有 ME, 所以我比較關心沒有 ME 的, 請問:

1) 其實我仍然不太明白 Tim 組 / 614 的分野, 這班人是不是去年三月被切的一班人? 還是在去年三月被切前已經在起訴中?

2) 除了 Tim 組, 沒有訴訟的人跟有訴訟的人有甚麼分別?

另外, 這宗案件只能打到 Supreme Court? 因為以前在香港, 最高級別的法院, 是在倫敦的樞密院, 加拿大不是這樣的法制?

hope09 : 2013-09-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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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Les Paradis

[22] Courts will not interpret legislation in a manner that removes existing rights or entitlements
unless Parliament’s intention to do so is clear. However, when a statute is unambiguous, there is no
role for presumptions or interpretive aids, and the courts may not apply any of the interpretive
presumptions noted earlier


法庭在解释法律条文的时候不会消除已经存在的权利,除非国会已经很清楚的表达了要废除此权利。但是,如果一个条款是unambigous,也就是无歧义不含糊的时候,法庭就不能用做假设的方式去解读它。也就是说法庭只能遵守该条文字面的意义。

这一段对ME组的帮助也很大。按照Justice Rennie的意思可以得到下面结论:

1)如果国会没有在法律条款的语言里写清楚要作废某项existing rights,法庭就不能自作主张去废除它。

2)一个条文如果是unambiguous的,法庭也不能自作主张去借题发挥添加主观意愿。反之,如果一个条款是ambigous的,也就是有歧义的,那么法庭就能听取原告方的辩论来对条文做解读,也能按照法官自己的思路来解读,当然也能偏向CIC。总之,只要条文是ambiguous的,就有自由发挥自由解读的空间。

我在前面的帖子已经解释了很多,87.4的条文对于ME组是非常ambiguous的,所以这里有个大大的空子可以钻了!这个“空子”并不是贬义词,没有幸灾乐祸的感觉,因为如前所述,CIC严重违反了程序上的公平!

小结:

ME组在329后得到的selection decision以及体检表所产生的existing rights完全没有被87.4的语言提到要作废,所以87.4的语言对于ME组是毫无疑问ambiguous的,因此87.4不能作为ME切案的依据。至于说87.4(1)提到的329前没SD的人要terminate,虽然ME组正属于这个情况,但其他几百个情况一模一样的人却不被terminate。无法可依加上双重标准,这种混乱重重的背景下,谁是谁非,再明显不过了。


分析得太好了,谢谢。me起诉的人很有希望了。me没起诉的是不是也应该适应未来的判决呀?按理这样才公平。9月16号是要讨论这样的问题吗?

Les Paradis : 2013-09-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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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很詳細的分析 :wdb17:, 不過因為我只是這幾天才多看看, 請恕我不太明白你部份分析

因為我跟我朋友都是沒有 ME, 所以我比較關心沒有 ME 的, 請問:

1) 其實我仍然不太明白 Tim 組 / 614 的分野, 這班人是不是去年三月被切的一班人? 還是在去年三月被切前已經在起訴中?

2) 除了 Tim 組, 沒有訴訟的人跟有訴訟的人有甚麼分別?

另外, 這宗案件只能打到 Supreme Court? 因為以前在香港, 最高級別的法院, 是在倫敦的樞密院, 加拿大不是這樣的法制?


加拿大的最高法院与英国完全无关。

所有的诉讼组都是non-class-action性质的,所以判决结果只能严格限于参加了的人。虽然加拿大是判例法,没起诉的可以等之前的诉讼赢了再发起诉讼要求适应判决,但这个后路被法院用多重手段堵死了。首先,法院同意CIC启动退费,非起诉人收到退费理论上就是终结了,再无权打官司。其次,法院还有第二重保险:同意CIC在C38生效两年后销毁实体文件。所以,如果退费没能阻挡后续的起诉人,销毁实体文件就能彻底了断!当然,起诉人的退费也会同步进行,但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起诉人有各自的律师去represent他的利益,起诉人的信息在法院建档立案了,所以是跑不掉的!现在再没可能参加起诉,因为官司在Federal Court已经败诉,只有败诉的人能去FCA上诉,没起诉的人再也无门参加了。法院一年来就这样神不知鬼不觉静悄悄的把没起诉的绝大多数人彻底淘汰出局了。

Les Paradis : 2013-09-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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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知道329前没给出SD的人是要被切掉的,但仍然在这个日期后继续做SD,继续发放体检表,并且没有警示该案件可能会被terminate。629后由于VO的人为拖延和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这类案件没DM,CIC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擅自告知申请人案子被terminate,这就毫无疑问违反了最基本的程序上的公平 procedure fairness。


CIC犯下的这个非常明显非常荒唐的错误,和别的91案件对比后会显得特别明显。

为什么说它明明知道329前没得到selection decision的案子要被切,却仍然在这个日期后继续对案件作selection decision以及发放ME呢?

因为在2012年3月29这天,一刀切法案87.4的条文已经完整公布了。跟S2被切的做个比较,09年到10年CIC通知那些申请人补交材料,也就是进入stage 2的时候,完全没有一刀切法案的影子对吧?

S2被切的人当初补交材料的时候,并不存在一刀切法案,所以在一刀切合法成立这个前提下,CIC不存在欺诈(这个程序被Justice Rennie认为是正当的法律程序)

ME被切的人在收到ME的时候,一刀切法案已经完整的摆到了台面。先有一刀切,再有发放ME,很显然,这个程序是不正当的。既然在3月29这天已经有了一刀切法案,为什么还要继续对即将被切的人发体检表???这难道不是明知故犯???这难道不是骗你坑你害你没商量???天朝政府有这样害人吗???

askqq : 2013-09-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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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答, 不過為何 TIM 組特別不同? 他們是被切後還是被切前起訴?

Les Paradis : 2013-09-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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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87.4条文的语言,它规定了329前没SD的要被切,并且最后一条87.4(5)规定被切的人无权索赔。

如果法庭继续厚着脸皮袒护CIC,认为它的双重切人标准是对的,那么ME组就可再辟蹊径,发起绕开87.4(5)的金钱索赔。

如果要我认栽由于selection decision是在329后得到的,所以要被切,那我就来告你为什么明明知道要被切,还要继续给我做SD发ME呢?去做体检白花了那么多钱,CIC可以不赔吗?CIC哪里来的法律依据能先骗你去体检,再告知你的案子作废了?难道有一条法律规定移民部长能按照他的主观意愿,想怎么忽悠怎么骗人都合法???

ME组发起的这个索赔,不是针对案子被切,而是针对CIC明明知道案子会被切仍然忽悠人骗人,这个特定的行为来发起索赔。这样的索赔,完全没有法律禁止!

Les Paradis : 2013-09-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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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路上加拿大法院都是竭尽全力帮CIC开屁股,不过貌似CIC的屁股总是开不干净,一个谎言需要更多的谎言来遮盖。这一次,我倒是想看看法院能如何帮它开屁股!

Les Paradis : 2013-09-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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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答, 不過為何 TIM 組特別不同? 他們是被切後還是被切前起訴?


当然是被切前起诉的啊。我反复强调6月14日,614。6月14难道不是在6月29这个C38生效日期之前吗???

TIM组为何不同,我在你那个主题帖里早就解释了不是吗?我说是因为他有了相关的胜诉判决书,我还把判决书的连接也给你了不是吗?再去翻翻你的帖子看看。

chaoszr : 2013-09-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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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87.4条文的语言,它规定了329前没SD的要被切,并且最后一条87.4(5)规定被切的人无权索赔。

如果法庭继续厚着脸皮袒护CIC,认为它的双重切人标准是对的,那么ME组就可再辟蹊径,发起绕开87.4(5)的金钱索赔。

如果要我认栽由于selection decision是在329后得到的,所以要被切,那我就来告你为什么明明知道要被切,还要继续给我做SD发ME呢?去做体检白花了那么多钱,CIC可以不赔吗?CIC哪里来的法律依据能先骗你去体检,再告知你的案子作废了?难道有一条法律规定移民部长能按照他的主观意愿,想怎么忽悠怎么骗人都合法???

ME组发起的这个索赔,不是针对案子被切,而是针对CIC明明知道案子会被切仍然忽悠人骗人,这个特定的行为来发起索赔。这样的索赔,完全没有法律禁止!
:wdb37:
太好了,我一直认为TIM组的(不管是614前还是614后)和ME的组有很多法子绕开87.4打迂回,不一定非得顺着CIC画的的道来。
就看法院会不会继续厚黑下去了。

Les Paradis : 2013-09-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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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组的人讨论不热烈啊,感觉在这里回帖的ME组的只有两三个呢。

bbxudavid, 流氓,你们没什么看法吗?

我比较好奇你们的群最近讨论的内容,想看看聊天记录。:wdb2:

斗转星移 : 2013-09-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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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TIM组的存在,还有大量329之后得到ME的,使得恶法中明文出现的329这个日期已经是成为“ambiguous”而无法适用了,而“629”这个日期也仅是按合逻辑的司法解释解读出来的。CIC对于329后ME的人存在程序上的欺诈及不公正,法院对于614后加入TIM的人则存在诉讼程序上不公正及欺诈的嫌疑。

Les Paradis : 2013-09-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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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一不小心把自己夹住了,左也不是右也不是,还把法院也拖下水,搞得法院也被夹扁了。这应该是个名副其实的大--夹--蛋!哈哈哈~

雾霾和计划生育都害人 : 2013-09-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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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是法官嘴大说了算,你的分析看起来在法庭上还可以一辩,但愿法官能接受!

Les Paradis : 2013-09-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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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是法官嘴大说了算,你的分析看起来在法庭上还可以一辩,但愿法官能接受!

你是经常下象棋训练过来的思维,这短短一句话,不仅信息丰富而且很有分寸!不错不错!那些老一辈的著名小提琴家无一例外全部是下象棋的高手!

askqq : 2013-09-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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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答, 只問一個問題, 出於好奇, Tim 組的 700 人, 他們是在 2012 年 3 月底被切前已提出訴訟? 還是被切後提出?

Les Paradis : 2013-09-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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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答, 只問一個問題, 出於好奇, Tim 組的 700 人, 他們是在 2012 年 3 月底被切前已提出訴訟? 還是被切後提出?


大部分是在3月底前参加,最早参加的是2011年11月。还有小部分是4月到6月初参加的。

6月29才是正式被切的日期。

斗转星移 : 2013-09-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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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418判决如何厚颜无耻地宣称新法是正当程序,其中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已经成为移民史上的千古奇判而被世人诟病。既然是正当程序,为何明文规定的日期事实执行不了,而需要司法解释?对于目前已经正在进行的诉讼,无法用新法合乎法理地来适用?!

Les Paradis : 2013-09-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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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1) An application by a foreign national for a permanent resident visa as a member of the prescribed class of federal skilled workers that was made before February 27, 2008 is terminated if, before March 29, 2012, it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by an offic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whether the applicant meets the selection criteria and other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that class.


329这个日期造成的漏洞和混乱的根源,在87.4(1)里能找到答案。

这一条只是说329前没得到SD的案子要被terminate,没有说从329那天起,VO就不准继续给申请人打分做出selection decision,没有禁止VO给这个日期后得到positive selection decision的人发放ME。尤其重要的是,它没有提供VO所做的这些有法律责任的行动,在87.4生效后是否也要被terminate


87.4的terminate,也就是常说的“一刀切”,已经过了两位法官,Justice Blanchard和Rennie的解释:87.4terminate的对象是处于pending状态的申请案子,而不是VO的decisions。

http://decisions.fct-cf.gc.ca/en/2013/2013fc155/2013fc155.html

[44] In my view, subsection 87.4(1) is not applic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The provision cannot serve to strike a validly rendered visa officer’s decision. The provision expressly deals with undecided applications, not decisions.

虽然法官Blanchard这里提到的decisions到底指的是selection decision还是final decision还存在疑惑,但这个疑惑现在已经不是大问题了,因为根据移民法,VO的selection decision也是具有法律责任的!它能不能被作废,必须要有unambiguous的法律条款明文规定!

87.4整个法律条文,对于329后的selection decision,纰漏出在没有明文表示要作废!

假如87.4有一个条款规定了它要被作废,那么它的语言才是unambiguous的。

因为87.4没有规定329后的SD作废,所以329到629期间的SD不能被terminate,87.4生效的日期是6月29,不是3月29!

康尼玩这种随心所欲搞回溯的把戏早就上瘾了,2008年2月27的时候,C50还没出提案就提前宣布,从那天起,FSW政策要变,变革的日期就是2月27。但一直到11月28,才有正式的C50政策,C50捆绑预算案蒙混过关通过后CIC马上搞回溯,结果是2月27到11月28之间递交的申请99%都不合格,于是大笔一挥全部拒签!


为何明文规定的日期事实执行不了,而需要司法解释?

329不是执行不了,而是到底怎么执行,表意含糊,歧义多多。

329这个日期已经是成为“ambiguous”而无法适用了

Les Paradis : 2013-09-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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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只是说329前没得到SD的案子要被terminate,没有说从329那天起,VO就不准继续给申请人打分做出selection decision,没有禁止VO给这个日期后得到positive selection decision的人发放ME。


这里需要特别补充:87.4不可能规定从3月29那天起,VO必须停止做selection decision,因为3月29那天,它只是一个草案。法律草案能发挥效力对VO禁止做出selection decision提供法理支援吗?这实在是一个荒唐无比的笑话!

法律条款规定的内容可以回溯 retrospective,但不能在尚未生效的时候就开始提前运作。

这世界上难道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草案可以发挥效力???

Les Paradis : 2013-09-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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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对这个漏洞其实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它绝对不想要这个漏洞越漏越大,最后演变成整个87.4被推翻,所以才有Chief Justice委任Justice Barnes对所有的起诉组把关,不让状告87.4漏洞的官司被其他状告整个87.4违宪的官司利用,因此Kurland的不推翻87.4,只寻求程序公平的官司被法院打入冷宫无限期拖延,他的丝毫不影响一刀切运作的小团体集体诉讼也在第一时间被否定!TIM的情况也完全一样!

加拿大法院的这种恶劣手腕,刚开始把所有人蒙住了,现在它的狐狸尾巴差不多露出来了!

斗转星移 : 2013-09-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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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protocol跟Barnes的口头指示(614后加人),这两者哪个有法律效力,或者哪个的法律效力更高,Barnes再也无法回避这个问题了。"
目前连87.4中明文出现的329这个日期在ME组及TIM组的案子中都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解读成629。同理,现在先要讨论的是怎么解释protocol,而不是protocol跟Barnes的口头指示何者效力更高的问题了。本来如果614判决后CIC就痛痛快快地对那700人执行协议,案子就自动关闭,不存在加不加人需不需要再判决的问题了。如果一个案子需要经过两次判决,到底是以哪一次判明决出台的日期为准呢?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按通常理解,只有后一次判决才是有效的终审判决。

此外,还要判断CIC故意不执行614判决,及法院同意614后加人是否是否存在欺诈及恶意?如果CIC在614后确实对于新法对案子的影响有疑议而不执行,并且法官也确实是真心需要再审才能定案,则614这个判决日并非实体上的终审判决,那么案子无法关闭及法官同意加人并没有错。但是如果CIC明知应当执行判决,而法院也明知不应当加人而加人,又不强制CIC执行协议,则614前的人可因CIC拖延执行协议而索赔,而614后的人则因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公平及欺诈而提出进一步控诉。

至于如何判断CIC及法院是否主观上存在故意及恶意,随后的916会议就可以揭晓了,如果法院dismiss 614后的,仅对614前的维持原判,则CIC构成对614前的拖延执行,614前的可因CIC拖延执行协议而索赔。而法院对614后的则违反了诉讼程序上的公平。无论怎样,614判决已经因为CIC拒不执行且需经过再次庭审而发生了实体上的变化。

与ME组同样的道理,想要从实体上dismiss614后,并不是以诉讼人案子是否被切为出发点,而是要讨论614后的人被加进来当时是否享有与614前同一诉因的同等诉权。这个问题也是87.4没有明文规定的,属于ambigous的内容。S87.4仅仅说明当事人不得因被切而索赔,根本没有提及当事人是否能参与正在进行中的拖延类诉讼。换个角度说,如果法官当时有确切答案,早就应该强制CIC执行协议并关闭案子了。

Les Paradis : 2013-09-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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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案子需要经过两次判决,到底是以哪一次判明决出台的日期为准呢?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按通常理解,只有后一次判决才是有效的终审判决。


如果“第二次”判决算“终审判决”,那就肯定是无效的判决,因为它既在329后,又在629后,是毫无疑问被87.4作废的。

你说的这个“第二次”是不准确的,LIANG案只有唯一一次终审判决,就是614那次。所谓的“第二次”准确说是第二个官司。这是两个官司的分别两次判决,而不是同一个官司的两个判决。

如果614后的人能顺利被LIANG引导,那也太扯谈了吧。如果有这个可能性,那么28万人就全部胜诉了,其他律师根本不用另起炉灶了,直接把他们的起诉人加到TIM这里来,那就都成功了不是吗?这听起来像是天方夜谭对吧。

去看看北京329前有打分有SD的TIM组起诉人,614前参加的,一半的人去年10月前拿到签证,剩下的人最迟今年二月得到签证。可是614后参加TIM的,329前SD的人,还有人到现在没收到体检表!

他们329前有打分的人,不属于被切,理应直接适应LIANG的判决,可是为什么614前后参加的,待遇差别却这么大呢?这就是protocol的效力:LIANG只能代表614前参加的人。

对于614前后的差别,我只说到这里为止,一切让事实说话。我的个人倾向个人观点改变不了任何东西,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如此!

斗转星移 : 2013-09-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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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614后的人能顺利被LIANG引导,那也太扯谈了吧。如果有这个可能性,那么28万人就全部胜诉了,其他律师根本不用另起炉灶了,直接把他们的起诉人加到TIM这里来,那就都成功了不是吗?这听起来像是天方夜谭对吧。

这条论据好像有偷换概念之嫌,首先起诉人与非起诉人是有实质区别的,目前TIM不再有可能再加人了,非起诉人当时有机会进来却没进来,已经从实体上放弃了诉权。至于614前后是两个诉还是一个诉,是由法官说了算。在这个荒唐的年代,有什么是不可能的么?切案,放水,高兴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S87.4没有将诉讼人分为614前或后的,614判决中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准再加人,对于同于与LIANG一样被非法拖延的诉讼人,为什么就不能受LIANG引导呢?!

Les Paradis : 2013-09-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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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614后的人能顺利被LIANG引导,那也太扯谈了吧。如果有这个可能性,那么28万人就全部胜诉了,其他律师根本不用另起炉灶了,直接把他们的起诉人加到TIM这里来,那就都成功了不是吗?这听起来像是天方夜谭对吧。

这条论据好像有偷换概念之嫌,首先起诉人与非起诉人是有实质区别的,目前TIM不再有可能再加人了,非起诉人当时有机会进来却没进来,已经从实体上放弃了诉权。至于614前后是两个诉还是一个诉,是由法官说了算。在这个荒唐的年代,有什么是不可能的么?切案,放水,高兴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S87.4没有将诉讼人分为614前或后的,614判决中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准再加人,对于同于与LIANG一样被非法拖延的诉讼人,为什么就不能受LIANG引导呢?!


用28万人能胜诉这个比喻也许不恰当,你有没有想过,如果614后参加进来的人能适应LIANG的判决,那为什么从去年7月到今年一月,那8个组的律师不把他们的起诉人加到TIM这里来呢?难道他们都不懂614后加人也能一样适应判决?那8个组的10几个律师全部是傻子???

关于614前后的争议,这是我最后一次回你的帖子。我想提醒你和部分抱不切实际幻想的人,官司的成败和我没有关系,因为我不是和CIC打官司的律师,我没有也无权和法院沟通、和CIC谈判。我长期以来通过各种委婉的方式提醒那些过分感谢我的发帖人,不要那样捧我,就是希望大家认清这一点。我既不希望官司有好消息你们就对我进行有失分寸的吹捧,也不希望官司失利对我进行攻击。分寸分寸,这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一个成年的中国人,分寸总是那么不容易拿捏,可是奇怪,一般的白人小孩,以及完全西化了的黑人和黄人做到有分寸却是非常不费力的。

你对614后加人的看法、评理和讨论,讲给我听是没有任何作用的。难道你认为是我在加拿大法院给你们打官司?

这里只是一个普通的论坛而已,讨论官司的帖子和聊家常、灌水的帖子并无实质区别。加拿大中英文纸质媒体对官司那么大幅度持续那么长时间的报道,都不曾起到任何作用,难道一个论坛上的普通帖子会影响官司?

这样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总有那么多人不明白。现实不是做梦,不是行走在云端上。难道在论坛上喊喊正义,叫嚣一下,目标就能实现?在论坛上,我只是一个普通的ID而已。我发帖,不发帖,如何发帖,都对官司不造成任何影响!这个小儿科的道理真的需要我这样费力说出来,你们才能领会????

Les Paradis : 2013-09-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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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The applicants point to CIC’s Operational Bulletin 442 which provides that applicants who
had not received a selection decision prior to March 29, 2012 but who had subsequently received a
selection decision and had their application finalized before June 29, 2012 are not affected by
section 87.4. This ensures that even if an application should have been terminated by section 87.4,
i.e., captured by having been decided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the positive selection decision
stands if it was made before section 87.4 became law.

[35] In my view, if the FSW application had been determined before Bill C-38 received Royal
Assent then there was no pending application for section 87.4 to terminate. It ceased to be
“pending”. It was now spent. Section 87.4 only purports to terminate applications, not an
applicant’s file indicating that he or she has been accepted, much less a permanent residence visa
once it has been issued. Operational Bulletin 442 is consistent with this interpretation.

法官Rennie拐弯抹角的在这里说329到629之间VO做出的selection decision可以作废。这段话也成为ME官司的一个障碍,并且CIC的律师也引用这段话作为辩护的依据之一。


这里我要更正一下。Justice Rennie的这两段判决文并不是说329到629之间的selection decision可以作废。结合上下文逐字逐句去理解,他的意思只是说329到629期间的SD的人在629前DM得到签证了并不和87.4相冲突,是为了表明OB442与87.4的正确解读是一致的。至于329到629有SD但没DM以至后来被切,这个特定的情况,他根本没有表态。

CIC的辩护律师很多时候表现出来的都是大失专业水准的胡搅蛮缠,非常明显地刻意曲解法官的话。

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个418判决并不适应TIM组和ME组。不是因为这两组的律师没有参加,而是因为这个判决的中心思想和这两组无关。一个钥匙配一把锁,一月聆讯这把钥匙本来就不是为开启TIM组和ME组而设计的,Justice Rennie在开庭聆讯之前的CM会议上明确说了:一月开庭只解决87.4的合法性legality这唯一一个问题(合法性不是合法的意思,很多人对合法性是什么意思都搞不懂)!他不会发mandamus!

Les Paradis : 2013-09-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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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和Richard Kurland被法院安排在9月16号开case management会,和他们对应的DoJ的律师也一起参加,地点在多伦多。Kurland在温哥华,所以他是通过视频电话的方式参加。

这个会议最好的结果应该是给这两组安排开庭时间,安排提交各类法律文件的时间,还有代表案例代表哪些人的具体细则。

关于case management会议是做什么的,大家如有兴趣可看看几个案子过去的档案连接,所有的CM会议解决了哪些问题,全部都有记载。

Les Paradis : 2013-09-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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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TIM组所有起诉人命运的一次case management会议发生在去年的4月25日,这是当天的记录之一:



那天Justice Barnes给了grant leave和开庭时间,还安排了提交各种文件的截止日期。

4月25号,这显然是在3月29号后,官司不受新法影响继续进行。

Les Paradis : 2013-09-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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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一,TIM和KURLAND在CM会议上得到了哪些安排,最迟应该在周三的档案记录上有显示。

Les Paradis : 2013-09-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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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management judge只在小团体的诉讼里才会有,如果是像王仁铎和Bellissimo最近的ME官司那样,一个案子是一个起诉人专有的,再没第二个人参加进来,那就不会有case management judge和case management会议了。

CM会议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代表案例如何做代表。TIM这次的代表,一个于2011年10月28号立案的已经在加拿大合法居住了10年的韩国人,能代表哪些人,还有Kurland的group A和group B具体怎么运作,这些疑问有望在9月16解开。

那8个违宪组被上诉院安排在9月18号开CM会议,刚好发生在两天后,地点也在多伦多,他们的会议上也将解决一些重要问题,比如CIC退费。

这两个会议过后,加拿大法院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基本上能看清了。

Les Paradis : 2013-09-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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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家园又被国内墙了?我需要翻墙才能登录,有其他同学也和我反映上不了,但是又发现平时经常上的许多人都亮着灯。难道只是被选择性屏蔽了?我的网络是湖北电信的。

baoerjin : 2013-09-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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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翻墙进来的

smilon : 2013-09-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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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了,不需要翻墙了。

Les Paradis : 2013-09-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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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翻墙进来的

现在好了,不需要翻墙了。


是啊,现在好了,域名换成了 forum.iask.ca

serene7 : 2013-09-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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拭目以待,但我承认很难淡定

katharine : 2013-09-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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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6号了,也许明天就能知道CM的结果,当没有其它出路的时候,还是比较关心的。

大地江海 : 2013-09-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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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国际地位和形象,CIC也会配合让起诉人有所收获

Les Paradis : 2013-09-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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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的主题:ME组辩论,还没有写完。等有空了再补上。这几天的空余时间全部用来钻研中草药保健了,呵呵呵。

Les Paradis : 2013-09-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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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法官Rennie这段判决:


[35] In my view, if the FSW application had been determined before Bill C-38 received Royal
Assent then there was no pending application for section 87.4 to terminate. It ceased to be
“pending”. It was now spent. Section 87.4 only purports to terminate applications, not an applicant’s file indicating that he or she has been accepted, much less a permanent residence visa
once it has been issued. Operational Bulletin 442 is consistent with this interpretation.


他认为87.4只能取消申请案件,不能取消VO的决定和已经发出来的VISA。按照这个思路,CIC的OB479完全是画蛇添足,那些错误发出的签证根本无需用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立场来“大赦”。

http://www.cic.gc.ca/english/resources/manuals/bulletins/2012/ob479B.asp

The Jobs, Growth and Long-term Prosperity Act became law on June 29, 2012. Under this legislation, Federal Skilled Worker (FSW) applications that were made before February 27, 2008 were terminated by operation of law if a decision based on FSW program selection criteria had not been made by an immigration officer before March 29, 2012.
However, despite being terminated by operation of law, a number of cases were finalized and visas were issued in error. These visas are void. Furthermore, persons who became permanent residents based on these invalid visas are considered not to have obtained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n view of the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and pursuant to his authority under section 25.2 of the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IRPA), the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Immi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ism established on November 29, 2012 that there are public policy considerations warranting the granting of permanent residence or the granting of necessary exemptions (including the requirement to pay processing fees) to permit the issuance of a permanent residence visa to persons who, despite the termination of their applications, had their FSW visa applications processed to a final decision and were issued permanent resident visas.


Rennie的意思是VO做出的desision和发出去的VISA就是泼出去的水不可能收回,即使这样的VISA对应的案子是在329后才得到selection decision,也不与87.4相冲突。“It was now spent“。

既然这样,哪里需要部长施舍人道主义???

所以不能被CIC的狗屁思维牵着鼻子走,它拿出人道主义,你不能马上去找他要人道主义,你找他要,他能推的干干净净。用申请人的名义向CIC请愿要求其用人道主义大赦还说得过去,如果律师也用这个来打官司,那也太可笑了。去年OB479出来后,TIM马上写信给法院要求用这种方式enforce protocol,结果是被Justice Barnes彻底否定了,而且还被不带脏字的骂个狗血淋头。

我在这件事上从一开始比谁都看得准:OB479本身根本没有利用价值。它唯一的价值只是体现了CIC的双重标准而已,只能抓住它的双重标准来证明其程序不公平,而不能直接要求它用25.2“大赦”。

Les Paradis : 2013-09-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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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nie的这段判决文是一把双刃剑,既能被CIC利用,也能被起诉人利用。

他这段话非常清楚的说明了:87.4只能在629后起作用,在629生效后也不能返回到329去retroact。

87.4是回溯性的法律retrospective,一直回溯到2001年收进来的移民申请案件,但是它只能从629开始回溯,不能提前到329回溯。如果能,那么329后SD629前DM的案子的VISA也要全部作废。

我在判决出来的当天给几位律师发邮件讨论了这两段判决文,收到王律师回复说Rennie是再次确认LIANG案!他从这里看出TIM的动议被否决是错判!

Les Paradis : 2013-09-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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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Kurland的ME组分成了两组,group A主要是他最开始收进来的那7个台湾人,这些人是在629后被香港要求体检,而group B全部是从TIM那里转过去的,属于629前体检的。只有少数从TIM那里转过去的也是629后体检,所以加入到了Group A。目前Kurland只为group A申请了leave,他的打算是等法院对Group A有了决定才处理gourp B,也就是说,如果Kurland近期得到了leave,与大多数后来从TIM那里转过去的人无关。不过由于王仁铎已经得到leave的那个案子是629前体检的,这个案子铁定超前得到判决,所以kurland的goup B受影响并不大。

王仁铎的ME个案比kurland的起步晚了大半年,但却提前得到leave和开庭日期,这其实是法院在有意混淆视听,因为王仁铎没有做集体诉讼,法院反对任何种类的集体诉讼,所以让王律师捷足先登,不仅如此,Barnes还想安排kurland和TIM的ME组一起开庭,这更进一步说明了法院不想要所有ME被切的成为集体诉讼,所以故意干扰秩序。

法院的这些行为再次表明:他们花最大精力最多心思对付的就是非起诉人,不想让非起诉人受益。

llksz : 2013-09-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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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for sharing~~

Les Paradis : 2013-09-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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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for sharing~~

Simon兄,你让我想起很多年前我和台北一家电台的书信往来:



台湾人真的太友善了耶!:wdb6:

harvey.liu : 2013-09-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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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兄,你让我想起很多年前我和台北一家电台的书信往来:



台湾人真的太友善了耶!:wdb6:

不是友善,是台湾人被小日本驯化了50年 哈哈

刘晓波不是说要让我天朝上国子民被西方蛮夷驯化100年吗 哈哈

Les Paradis : 2013-09-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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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yvey.liu:你的言论很明显不得体!

Les Paradis : 2013-09-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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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推测一个月内TIM组和Kurland组会得到grant leave。主要是因为这两个组不是哪一个人的个案,而是小团体共有的案子,所以grant leave会比较麻烦,虽然已经开了一次CM会议,可能还需要再开一次,要解决的问题是代表案例能代表哪些人。

Kurland的相对简单点,因为他主动把案子分成了两组,leave被grant就是属于group A了,但由于Barnes想把TIM的ME组合并开庭,所以TIM的ME组怎样grant leave也需要再开会解决。

TIM的Emam contingent,也就是LIANG案团体里还未解决的案子,包括614前后两批人,grant leave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那个代表是代表pre614还是614前后所有人(只有这两个选项),可能法庭会为这个议题单独开庭,也可能直接判,因为毕竟这不是案子输赢的判决,所以614前后的争议可以留待最后的正式开庭来解决。

Les Paradis : 2013-09-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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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说过,政治无处不在。这些为“一刀切”打官司的律师就有很明显的左右派区别。那些想把28万人设置成集体诉讼的律师就是很左的左派,Kurland只为ME被切的打官司,并且还把这个案子分成两组,专攻最有把握的629后体检被切的那个组,他明显就是右派了。右派的手腕从来都高明多了,而且最务实。至于TIM,他算是比较偏右的,但又表现得忽左忽右。极左派的失败不是从去年9月18禁制令被驳回开始的,而是从去年329就注定要失败。

一个最理想的律师,要看他是不是全心全意代表他的签约客户的利益,其他的比如支持哪个党啊有没有同情心啊全部是无关紧要的。这个打官司的事情,对于起诉人来说属于私人财产private property,我付费买了一件商品,你当然只能为我服务,而不能利用我做代表为没买票的人服务。去年底脸书上有人对我说要求TIM联合挑战87.4,我不回答。我心里的想法是:TIM只能为Emam Contingent争取权益,不能代表没参加他的人。Emam Contingent的问题不是挑战87.4合法性,所以我们不去告违宪。我一直都是很右的,这一点从来没有改变。

Les Paradis : 2013-09-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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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再申明一下,我的上述观点纯粹是个人观点,是带有强烈个人立场,而不是完全中立的观点!中国的教育培养出来的人鲜有独立思考的精神,几乎所有人都是人云亦云随大流!稍微有点见识的人不分男女又太过迂腐,只知道生搬硬套书本理论。对于我而言,亲自动手去研究一样东西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已经成为习惯!看看超市里卖的霸王防脱洗发水,成分也就是最普通的起泡剂,然后加了一点比防腐剂还少的中草药萃取液,竟然能宣称防脱发,让头发变黑!邪门的是竟然还有那么多人相信,实在是不可思议!没有任何科学实验证明黑芝麻,何首乌,当归等中药能防止脱发,更可况那一瓶洗发水里最多只有几粒黑芝麻而已。

smilon : 2013-09-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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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兄,你过虑了。
对我来说虽然可以从字面意思看懂判决,但是不能理解其更深含义,通过你的分析再看会能够理解有些内容。
你只是一个起诉的热心朋友,站在起诉人的角度分析问题。我个人来说非常感谢你的热心分析。
有句古话说的好“听喇喇蛄叫就不种麦子了”

Les Paradis : 2013-09-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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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哪里。我只是在隐射某些人,讽刺某些人而已,哈哈哈。唉,总是有点沉不住气!

smilon : 2013-09-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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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lky Monkey : 2013-09-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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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land apparently pleaded something for the ME, for the Crown's consideration.

Oral directions of the Court: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Barnes dated 18-SEP-2013 directing , 'Please advise all counsel that the Court will respond once responses have been received from the Crown and any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Responses should be received within 7 days. Mr. Kurland should circulate an amended page 1 to the Court and to all counsel.' (Sent to parties on 19-Sep) received on 18-SEP-2013 Confirmed in writing to the party(ies)

Milky Monkey : 2013-09-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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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Tim had a chance to comment on Kurland's letter

Letter from TE Leahy, Barrister and Solicitor, dated 23-SEP-2013 advising that he has no comment to make with respect to Mr Kurland's letter dated 18-Sep-2013 received on 23-SEP-2013


Kurland apparently pleaded something for the ME, for the Crown's consideration.

Oral directions of the Court: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Barnes dated 18-SEP-2013 directing , 'Please advise all counsel that the Court will respond once responses have been received from the Crown and any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Responses should be received within 7 days. Mr. Kurland should circulate an amended page 1 to the Court and to all counsel.' (Sent to parties on 19-Sep) received on 18-SEP-2013 Confirmed in writing to the party(ies)

Milky Monkey : 2013-09-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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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Tim may have another letter to the CMJ

- 2013-09-23 Vancouver Communication to the Court from the Registry dated 23-SEP-2013 re: Letter from Mr TE Leahy sent to CMJ


And Tim had a chance to comment on Kurland's letter

Letter from TE Leahy, Barrister and Solicitor, dated 23-SEP-2013 advising that he has no comment to make with respect to Mr Kurland's letter dated 18-Sep-2013 received on 23-SEP-2013



我是流氓我怕谁 : 2013-09-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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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Tim may have another letter to the CMJ

- 2013-09-23 Vancouver Communication to the Court from the Registry dated 23-SEP-2013 re: Letter from Mr TE Leahy sent to CMJ

Communication to the Court from the Registry dated 23-SEP-2013 re: Letter from Mr TE Leahy sent to CMJ.... 这个不是额外的新信,这个只是一个中转:登记处把Tim给登记处的那封"没有comment"的邮件转发给了Court... 你看看9月18日的几个来回也是这样的,一件事情通过Registry中转(Communication to the Court from the Registry )以后在记录里面出现了2条。

最新的回复是:
Letter from the Respondent dated 25-SEP-2013 "We request that you bring this letter to the attention of... Justice Barnes received on 25-SEP-2013

Les Paradis : 2013-09-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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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号,llksz同学的ME个人官司如果赢了,那个判决结果只能是法官判他的案子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而不是判所有ME被切的都要得到mandamus。虽然加拿大是判例法,但是只要法官没有点名道姓判CIC审理哪些人,CIC是不会主动妥协的。

614判决里法官Rennie判定MI1受到不合理拖延,最后那135个MI1起诉人得到了CIC的180天结案的结果,但是614后跟进的几个MI1起诉人,CIC完全置之不理,让他们从零开始走法律程序。所以不要动不动拿“判例法”来说事,虽然有了判例,但后续的起诉人并不会被CIC乖乖放行。CIC当然知道后续的起诉人的官司会赢,但是它在乎的就是要拖你的时间,能尽量拖多久就一直拖下去。所以说,根本不存在一个人胜诉了,所有类似的案子全部胜诉这样便宜的事情,只要法官没有点名道姓要求CIC审理你的案子,CIC就会想一切办法来逃脱!

如果llksz赢官司了,其他所有参加了起诉的ME被切者,都要再次向法庭申请mandamus才能获胜。Kurland在9月16的CM会议表示,他的辩论和王仁铎的完全不同,他想要一个单独的开庭,这就是Kurland的多手准备。一方面王仁铎的案子赢了不见得能让他的案子也赢,所以他必须再上法庭辩论。另一方面,如果万一王输了,他也能撇清关系,因为他申请leave的那个小组是629后体检被切的,他能辩称案子的性质不一样。

Les Paradis : 2013-09-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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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把集体诉讼当作洪水猛兽一样疯狂阻挡,它不仅不准28万人成为集体诉讼,连一个只有几十人的小组也不准他们成为集体诉讼,因为一旦这个小组成了集体诉讼,官司如果赢了所有成员都会赢,那样的话法院就会对这些官司失去控制了,所以法院从源头上对所有诉讼组施行非常严格的管制。它反复强调case managed,不仅把不同的诉讼组区分开来,对同一个诉讼组的人,还根据参加时间的不同也严格区分开来。

Milky Monkey : 2013-10-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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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Vancouver Letter from Mr Kurland on behalf of Applicants dated 03-OCT-2013 providing response to the Respondent Minsiter's letter of 27-Sep-2013 received on 03-OCT-2013

Kurland apparently pleaded something for the ME, for the Crown's consideration.

Oral directions of the Court: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Barnes dated 18-SEP-2013 directing , 'Please advise all counsel that the Court will respond once responses have been received from the Crown and any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Responses should be received within 7 days. Mr. Kurland should circulate an amended page 1 to the Court and to all counsel.' (Sent to parties on 19-Sep) received on 18-SEP-2013 Confirmed in writing to the party(ies)

Les Paradis : 2013-1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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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搞不懂,KURLAND只为group A的不到10个人申请leave,竟然和Tim的数百数千人一样难,加拿大法院不是一般的磨蹭啊,想当初咱们等违宪官司的判决书等了3个月,和这两组的leave比起来还算是神速啦。

如果不是TIM强硬的施压,最后通牒法院必须三天内做安排,还真不知道他们会拖到什么时候。我想K应该没有去催,而是消极地等法院作安排。

相比较而言,还是单独的个案最方便快捷,那两个已经得到leave的案子都是很爽快的批下来。看来法院最大的顾忌仍然是代表案例胜诉后能代表哪些人,而CIC也在掂量着如何再玩LIANG案一样的脱身术。

K的案子不会拖到晚于11月,因为11月14王律师的聆讯就要完成了。只要法官判定329后的selection decision合法有效不得被切,那么K的两个组就没什么区别了,所有329后SD被切的人将直接适应判决——只要已经在法院立案。

smilon : 2013-1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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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有自己的小九九。

我是流氓我怕谁 : 2013-10-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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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等待? 那这些是什么?

DocDate FiledOfficeRecorded Entry Summary-2013-10-03VancouverOral directions received from the Court: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Barnes dated 02-OCT-2013 directing that "These Application Records are accepted for filing. The usual dates for Respondent's filings will apply." placed on file on 03-OCT-201362013-09-26VancouverApplicant's Record Number of copies received/prepared: 2 on behalf of Applicant with proof of service upon Respondent on 26-SEP-2013 filed on 26-SEP-2013

Les Paradis : 2013-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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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等待? 那这些是什么?

DocDate FiledOfficeRecorded Entry Summary-2013-10-03VancouverOral directions received from the Court: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Barnes dated 02-OCT-2013 directing that "These Application Records are accepted for filing. The usual dates for Respondent's filings will apply." placed on file on 03-OCT-201362013-09-26VancouverApplicant's Record Number of copies received/prepared: 2 on behalf of Applicant with proof of service upon Respondent on 26-SEP-2013 filed on 26-SEP-2013


很明显啊,是Justice Barnes的Oral directions,难道是K的requests?

Les Paradis : 2013-1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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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land apparently pleaded something for the ME, for the Crown's consideration.

Oral directions of the Court: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Barnes dated 18-SEP-2013 directing , 'Please advise all counsel that the Court will respond once responses have been received from the Crown and any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Responses should be received within 7 days. Mr. Kurland should circulate an amended page 1 to the Court and to all counsel.' (Sent to parties on 19-Sep) received on 18-SEP-2013 Confirmed in writing to the party(ies)


这不是K向移民部长或者the Crown“祈求”什么东西,而是延续9月16号CM会议里BARNES作出的安排。这条记录以及其他几条9月16以后的记录都是有关这个案子如何打,法院,applicant 以及respondent三方之间的交涉

And Tim had a chance to comment on Kurland's letter

Letter from TE Leahy, Barrister and Solicitor, dated 23-SEP-2013 advising that he has no comment to make with respect to Mr Kurland's letter dated 18-Sep-2013 received on 23-SEP-2013

Justice Barnes提议TIM的ME组跟K的合并,但是K不同意,K想要单独的开庭。TIM的意见是open to the idea,也就是说他对此无所谓,爱合并不合并都不强求

And Tim may have another letter to the CMJ

- 2013-09-23 Vancouver Communication to the Court from the Registry dated 23-SEP-2013 re: Letter from Mr TE Leahy sent to CMJ

然后TIM把他的意见又转给了CM法官,也就是那个Barnes

这些记录就是中规中矩的CM法官所做的本职工作:把类似的案件放在一起管理。这是加拿大司法系统的一个rule(后面的数字不记得)

现在不是向the Crown祈求、要求和解的时间。和解一般安排在诉讼起步之初,双方尚未提交正式的written arguments之前。

K和DoJ以及法院这三方之间的交涉很明显比TIM的更加peaceful,当然K的案子本身比TIM的简单。

DoJ和Barnes对K以及TIM的刻意刁难都是一样的,故意设置多重障碍让他们去克服。

根据K的记录:

2013-03-12OttawaCommunication to the Court from the Registry dated 12-MAR-2013 re: Leave application

这个leave application在3月12就记录在案了,但是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果。王律师的类似记录发生在8月12,但是8月23就有了Leave granting的结果。两相对比,猫腻(法院搞的)很明显了。

llksz : 2013-10-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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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多磨,來個各各擊破,加油!

Les Paradis : 2013-10-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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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和K同时参加了9月16的CM会议,之后这条记录同时出现在他们各自的代表案例档案中:

Toronto 16-SEP-2013 BEFORE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Barnes Language: E Before the Court: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Result of Hearing: counsel for the parites shall provide the Court with a list of cases that have outstanding issues for this court to determine

..........................


Justice Barnes的这一条指示:

counsel for the parites shall provide the Court with a list of cases that have outstanding issues for this court to determine.

K完成得比较顺利,在两天后即向法院提供了一个名单List,这个list的完整内容出现在那个档案记录里。

TIM的不怎么顺利,因为有很多分歧,比如他要求换一个CM法官,CIC也不甘示弱,要求选两个代表分别代表614前后两批人,于是发生了昨天邮件里描述的那一幕。

但是TIM的施压这次见效了,法院在三天期限将到的时候做出了安排,初步满足了他的要求:

2013-10-09OttawaCommunication to the Court from the Registry dated 09-OCT-2013 re: Application for leave,final disposition,File Complete 9(这是所有官司的一个里程碑记录)

这还远没到终点,因为很多案子在出现这一步后不久,就得到了dismiss the application for leave的夭折结局。

试看加拿大法院如何耍弄大家 or 给大家惊喜。

dussy2 : 2013-10-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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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了今天还dismiss就太太太无耻了

Les Paradis : 2013-10-2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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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有一个ME被切的个人案件被法庭grant leave,开庭时间定在一月初。这个起诉人Mr.Lin刚好也是来自台湾高雄,他去年在完全不知晓家园论坛的情况下,自己打越洋电话跟多伦多的律师Max Chaudhary多次联系,最后签约进入诉讼程序。

越来越佩服台湾人了,敢于独立思考,敢作敢当,完全不需要找所谓的“大部队”来壮胆,自己看准了的事情马上去做。当中国人在反复考量,小心翼翼的掂量如何“搭便车”,如何不被忽悠,如何占便宜,并且一有风吹草动就马上相互攻击,总是感到六神无主的时候,台湾人却在静悄悄的为自己的维权作出实质性的行动。当年李敖来一趟大陆做演讲后发表感概:大陆人深不可测,香港人坏,还是台湾人最友善,此言果然不虚(当然我完全不觉得香港人坏)!

目前台湾ME被切的三组诉讼,除了KURLAND的那7个台湾诉讼人,其他两组都找到家园归队了,不过Mr.Lin一直在潜水!

Les Paradis : 2013-10-2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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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E组官司,我又想到了一个重要辩论观点,不过这次不在论坛公开了,有空再群发邮件给各位ME被切同仁。11月14号第一个ME官司开庭的时间越来越近了,所以我从现在起不在论坛公开讨论官司。根据llksz的档案记录,前几天CIC的律师又提交了additional书面辩论,这个举动很罕见,一般在前期双方的辩论提交完成后任务就完成了,很少有在临近开庭前却紧急补充辩论的,看来CIC是在很认真的打这个官司,它不想失败!

11月14开庭后,两到四个星期内正式的书面判决就会问世。我将一直等判决书发布后再上论坛讨论官司。

thomaswang1 : 2013-10-2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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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组啥时候grant leave呢?

Les Paradis : 2013-10-2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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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发帖讨论官司,不知道发帖讨论生活情趣如何,总觉得在进度版发“进度”无关的帖子不合适。

现在是各种水果成熟的季节,我每天变着花样做各种花果茶饮料之类的,品种多得喝不完。我用柚子做绿茶或者红茶,有时候再加点鲜榨的柠檬汁、橙汁或者苹果汁,再用这几种水果做混合果汁加冰块,还有香蕉奶昔。各种花草比如玫瑰,杭白菊,桂花,迷迭香(rosemary),甘草等等按照养生效果调配,最后根据不同的饮品分别用各种形状大小的玻璃杯或者瓷杯装入,大功告成后捧在手里的感觉实在太好啦!

推荐一个配方:用料理机把生姜加水榨成汁,倒进壶里加热,然后在茶壶里放好柠檬草(lemongrass)以及绿茶,茶杯里放入新鲜柠檬片,等姜汁煮沸后稍等片刻让水温降到90度左右再冲入茶壶,浸泡一分钟内倒入茶杯,再挤入几滴柠檬汁。根据水量可以冲两到三次,我一般在最后一泡加入蜂蜜。这个茶实在太香太劲道啦!看着玻璃杯里的柠檬片漂浮在淡黄色的茶汤上也感到很愉快!这个季节喝它不仅delicious而且适合预防感冒!我几乎从不感冒,小感冒的频率两三年一次吧。

Les Paradis : 2013-10-2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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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发现我最近期待的事情蛮多的,竟然有以下这么多种:

1,11月14号第一个ME官司的开庭

2,11月5号Celine Dion全新英语专辑 Loved me back to life的发行

3,法国女高音Natalie Dessay首张流行唱片Entre Elle Et lui的发行。所有曲目来自法国著名电影音乐人Michel Legrand(这绝对是生命中一次可遇不可求的盛宴)

4,11月11号上淘宝疯狂扫货

5,不知道哪一天法官对Young Mi Back案下令grant leave

6,11月14的ME官司开庭后的正式判决书发布

coolwangd : 2013-10-2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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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发帖讨论官司,不知道发帖讨论生活情趣如何,总觉得在进度版发“进度”无关的帖子不合适。

现在是各种水果成熟的季节,我每天变着花样做各种花果茶饮料之类的,品种多得喝不完。我用柚子做绿茶或者红茶,有时候再加点鲜榨的柠檬汁、橙汁或者苹果汁,再用这几种水果做混合果汁加冰块,还有香蕉奶昔。各种花草比如玫瑰,杭白菊,桂花,迷迭香(rosemary),甘草等等按照养生效果调配,最后根据不同的饮品分别用各种形状大小的玻璃杯或者瓷杯装入,大功告成后捧在手里的感觉实在太好啦!

推荐一个配方:用料理机把生姜加水榨成汁,倒进壶里加热,然后在茶壶里放好柠檬草(lemongrass)以及绿茶,茶杯里放入新鲜柠檬片,等姜汁煮沸后稍等片刻让水温降到90度左右再冲入茶壶,浸泡一分钟内倒入茶杯,再挤入几滴柠檬汁。根据水量可以冲两到三次,我一般在最后一泡加入蜂蜜。这个茶实在太香太劲道啦!看着玻璃杯里的柠檬片漂浮在淡黄色的茶汤上也感到很愉快!这个季节喝它不仅delicious而且适合预防感冒!我几乎从不感冒,小感冒的频率两三年一次吧。


花草茶我也很爱,但是没有你这么深入研究。。。

还有一个姜做的热饮,姜汁撞奶,热呼呼的一杯,冬天捧在手里,坐在北方的有暖气的家里,最好是一个有风景的窗边。。。很美

Les Paradis : 2013-10-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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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草茶我也很爱,但是没有你这么深入研究。。。

还有一个姜做的热饮,姜汁撞奶,热呼呼的一杯,冬天捧在手里,坐在北方的有暖气的家里,最好是一个有风景的窗边。。。很美

泰国热带不流行吃薑的吧,那边盛行柠檬,莱姆,lemongrass,这些东西也都是味道非常厚重的。。。我喜欢。。。我喜欢植物,素食。。。

Les Paradis : 2013-1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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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月11号上淘宝疯狂扫货

忍不住又想歪一下楼。昨晚零点在Tmall扫货,一不小心中奖了:一个订单全额免费了(抢在头30名完成付款)。是在山东一家店买调料,韩式辣酱,日式味噌,还有其他几种豆瓣酱,酱油米醋等等。它家的价位比超市货贵,因为都是自然发酵不添加防腐剂的东西。这个lucky的感觉非常愉快,远胜过那点钱。

最近咱们不上论坛讨论官司了,邮件沟通比较多点。在此谢谢所有ME组同学的热情回邮,我就不一一点reply回复啦。祝所有ME组起诉同学的LUCK很快降临!:wd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