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海外金融资产将受到更多的监管?!于2014年1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其中新增一条内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2014年新实施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下称《办法》),与1995年的相比,主要有两方面的不同:
一是申报的主体更广,由中国居民扩展到在中国境内发展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这样一来,即便中国人已移居或入籍他国,只要还在中国做生意,也需要按规定进行申报。而“居民”,是统计意义上的概念,既包括居民个人,也包括机构。
二是申报的内容更多,从单纯的流量申报转变为流量和存量都要申报。而且,除了股票、债券、存款、理财产品、贷款等,投资移民的“资金”也在申报之列。目前在海外配置资产和移民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一些投资移民项目本身就是直接的投资理财行为。比如香港投资定居项目,需要投资1000万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证券等金融产品。这部分资产也要申报。
小和尚,作为一个爱国的5毛,请自行去外管局申报,被举报就不好了,这是友情提醒,绝无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