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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土乐土缘得我所 : 2006-10-12#1
zt中国未来悲观的形式
【摘要】本文对在中国大陆普遍流行的关于“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的观点进行了有力的质疑,并从几个方面展开了深入的论述,较为充分地论证了三权分立制度如同市场经济不存在姓“资”姓“社”的“身份认证”问题,而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创造或发现的最为有效的制衡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制度设置。只要阿克顿公理永远存在,三权分立制度就不会永远“失灵”。本文强调,三权分立制度不是简单地把国家权力进行平均分割,而是突出了代议制功能和司法独立原则,并内生地与“制约和平衡”的机制结合在一起。因此,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大胆地积极地吸取分权制衡的理论思想,并据此原则建立一个分权而平衡的、有限而有效的代议制民主政府。

【关键词】三权分立 “制约和平衡” 绝对权力 中国国情

【目录】
引言
存疑之一:三权分立到底是不是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呢?
存疑之二:中国历史上没有实行过三权分立,就等于在现实中无法实行吗?
存疑之三:实行三权分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的不兼容吗?
存疑之四:实行三权分立就会导致低效率和高消耗吗?
存疑之五:实行三权分立就会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吗?
存疑之六:实行三权分立就会否定“党的领导”吗?
存疑之七:实行三权分立需要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呢?
“中国国情特殊”不是借口,坚决打破“惟国情论”
结语:迎接中国政治文明的春天

引 言

近日从网上看到黄启元先生的《为什么说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笔者拜读大作后感觉疑点颇多。黄先生在文中历数了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的三条证据:其一是,“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其二是,“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其三是,“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先生还认为,“三权分立的严重弊病在于,它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对此观点笔者实难苟同。其实像黄先生这样的老调重弹笔者已经见怪不怪了。然而笔者还是觉得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因此愿和黄先生商榷之,下面就展开具体分析。

存疑之一:三权分立到底是不是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呢?

说到这个问题,有必要先谈两条得到历史验证并被社会公认的定理:一是孟德斯鸠所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二是英国阿克顿勋爵所说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世界历史和实践经验业已表明,人类社会防止腐败和抑制滥用权力的最佳措施就是对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在人类社会已有的制度设计中,惟有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制度对于预防腐败和克服滥用权力是最为有效的。

在此先简单回顾一下“三权分立”从理论到实践的历史。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提出,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是由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创造出来的。这是孟德斯鸠对社会和政治理论作出的创造性的巨大贡献,可以用空前绝后来形容。“三权分立”理论,其核心是如何科学地划分国家权力,使整个国家权力在运行中,形成强有力的制衡机制,从而避免权力的滥用及其对公民权权的侵犯。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议会颁布了《权利法案》,并迫使英王威廉接受了这一法案,1701年议会又颁布了《王位继承条例》,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了王权。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所说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国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建国家政权机构。孟德斯鸠尖锐地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孟德斯鸠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阐述了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并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互为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德斯鸠的三权划分比洛克的分权思想更明确,而且更加合理。更重要的是,孟德斯鸠不仅详细地阐述了分权制衡的内在机理,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平衡提供了极具有价值的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雄辩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迫切而实在的需要,是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所以,三权分立制度本身不存在姓“社”姓“资”的“身份认证”问题。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建立的国家政权框架,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和专业职能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从而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这一模式本身不带有任何意识形态色彩。从实践来看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根据职能划分设置了这三种国家机关,具有三权分立制度的形式外表。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及其实践来看,目前学者基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在国家生活中,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的区分功能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从而避免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和平衡。4、修补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总之,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它们各自按照宪法所赋予的权限和职能来运行,立法部门只有立法权而无行政权、司法权,政府只有行政权而无立法权、司法权,司法部门只有司法权而无立法权、行政权。从历史来看,任何两种权力的重叠都必然产生专制和腐败,如果立法与行政合并,就会使司法沦为附庸;如果立法与司法联手,则会使政府成为傀儡;如果行政与司法同流,那么立法也就失去了意义。要防止它们之间相互勾结或联合就必须使它们分属于不同的、对立的利害关系,这样一来,它们就会为了各自的根本利益而互相制约对方。于是,公正、平等、自由、民主也就得到了根本的保障。如果三权一体,那一切都完了。历史和实践表明,三权分立理论的提出并成功地应用于实践,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权分立制度不是仅仅简单地把国家权力进行切割划分,而是突出了代议制功能和司法独立原则。“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这是孟德斯鸠关于代议制民主和司法独立的经典论述。三权分立制度由于具有上述功能,因而内在地产生一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或称之为“制衡”――机制。这好比在整个权力结构中设计了一套与整个权力结构同时存在、同时运作的“安全刹车装置”,以防止政府演变成专制暴君。这样,三大分支互相制约,任何一个分支都不可能在权力的比重上大于另外两个分支,从而不可能掌握绝对的权力。因此,基于分权制衡的三权分立构成了民主制度的基石和宪政制度的内核。

正如美籍华裔学者林达在《总统是靠不住的》一书中所说的:如果没有这样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威权的催化作用之下,无法保证“总统”不逐渐演化为事实上的“皇帝”。因此,即使是被世人公认为是“好人”而推选出来的第一个美国总统华盛顿,也从一开始就被置于他们所设计的整套机制的监督之下,没有过上一天随意用权的日子。

与此同时,三权分立的制度设置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比如,美国宪法修正案(又称人权法案)第一条修正案〔1791〕就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开国元勋杰斐逊曾经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含糊地选择后者。”杰斐逊坚信:“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来治理。所以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向他开放一切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所发现出来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闻自由。”大多数民主国家都立法保护新闻自由,保证新闻媒体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的控制,民间掌握媒体经营权。因此,在民主国家,新闻媒体享有“掺望哨”的美誉,被赋予了“第四种权力”的特殊地位。

我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运用西方的分权学说(中山先生称之为“间接民权”),结合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传统,创设了五权宪法理论,也就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监察、考试两项权能,这就构成了中山先生的直接民权理论。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或曰直接民权理论是对三权分立思想的创造性发展和深化,尽管带有某些空想的成分,但对今天的政治体制改革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早在改革之初,面对传统意识形态对三权分立制度的普遍怀疑和担心,时任深圳蛇口开发区主任、后来被赞誉为“改革开放的闯将”的袁庚就明确提出:“三权分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主张中国应该学习借鉴“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经验,并根据这一原则在他领导下的深圳蛇口开发区积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如果不是后来因为人为原因干扰而被迫中断,蛇口一定能成为全国政改的试验田和范本的。

只要孟德斯鸠公理和阿克顿定律永远存在,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理念就永远不会“失灵”,也不会因地域差异而失去效力。我们来个逆向思维,如果我们不实行三权分立,难道就搞“三权合一”吗?有则民间顺口溜十分形象地描绘了当今中国政治架构的实质:“党委挥手,政府动手,人大举手,政协拍手”。真是一条快节奏的流水作业,根本就没有“制约和平衡”的影子!这能够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吗?这种“一元化”领导模式带来的弊病和教训还少吗?!很显然,黄先生的文章是在偷梁换柱,刻意回避了三权分立对权力的有效制衡这一重大功能,而危言耸听地臆断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由此可见,不是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而是像黄先生这样的人对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解太浅薄太“想当然”了。倒是黄先生这种“先戴帽子、后打棍子”的红卫兵式的文风该好好反思一下了。

存疑之二:中国历史上没有实行过三权分立,就等于在现实中无法实行吗?

黄先生以没有“历史前提”为由否定三权分立的现实合理性。我不知道黄先生所谓的“历史前提”到底是怎么回事。其实历史上中国的封建王朝也试图搞过分权制衡的,然而每当一个强势人物出现,由于威权的巨大惯性,总是习惯于搞高度集权,然而最后还是无法摆脱自己的朝廷崩溃的命运。或许中国人骨子里都喜欢抓权,或许三权分立制就不适合中国国情,但是我坚决不相信中国的国情就是喜欢腐败,就是喜欢专制。中国有着长达2000多年的皇权专制主义传统,专制主义的基因可谓是深入骨髓了。难道这就等于中国永远不能实行民主吗?不能对统治者的权力构成强有力的制衡吗?根据上文的分析,而实现民主、制衡权力的有效途径不正是三权分立吗?

封建时代有些皇帝也搞过“分权制衡”,但那只是对臣民权力的制约,防止臣民们对皇权构成威胁。这也是法家思想的核心。历史上中国的不少皇帝都极力对相权进行分解和限制,但是仅仅为的是预防相权危及皇权,不仅对皇权毫无损伤,而且还要把皇权扩充到极致,结果还是皇帝无法无天、“朕即法律”、“朕即国家”、“朕即天下”。近现代中国根本就没有真正建立起三权分立的制度架构,否则就不会有袁世凯的“终身大总统”、军阀政治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以及毛泽东的极左路线劫难了。整个近现代中国有共和之名而无共和之实。我看不是中国国情不合适,而是因为实行了三权分立就会影响到统治者手中的种种特权,妨碍了统治者随心所欲地使用权力,因此统治者总是要千方百计阻扰实行三权分立,就算是实行了却使其变得有名无实!

从历史来看,任何王朝的统治者总是喜欢把权力抓的死死的,搞权力集中化、绝对化、垄断化,把政治视为自己的“家事”,不许旁人“诽谤”。也许真的是因为“绝对权力”或者皇冠的诱惑太大了吧。然而,没有哪个王朝能保证自己不受害于官僚集团的绝对权力,并最终在绝对权力的侵蚀下走向腐败和覆灭。因此,不能有效克服和消解官僚集团的绝对权力,就无法跳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古今中外概莫能为。中国几千年历史上有多少王朝不断更迭、灰飞烟灭?曾经不可一世的苏联还不是照样解体崩溃吗?过分集中权力,抓着权力不放,绝不是一件好事情,对自身也绝没有多少好处。历史的经验教训不能不吸取。“绝对权力”好比是毒品,废黜“绝对权力”就是戒毒。

十年浩劫的“文革”结束后,邓小平一度对毛泽东和“文革”的悲剧从制度层面作了深刻的反思:“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毛泽东没有吸取斯大林的教训,给普罗大众带来了深重的灾难。经过血的教训的洗礼,邓小平也意识到了恰当的制度设计对防止滥用权力的极端重要性。邓小平这个讲话很明确,但是他自己未能认真实践,给历史留下了许多遗憾。

同是在1970年代,与毛泽东在晚年给中国带来深重灾难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被称为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因“水门丑闻”遭到国会弹劾,最后在巨大的压力下被迫引咎辞职。如果毛泽东时代也有类似的制度设置,“反右”和“文革”等一系列左祸或许就可以避免,就是发生了,也能很快能得到纠正。

一般来讲,人往往会存侥幸心理,尤其是掌握了很大权力的人,会产生一种错觉,总以为自己会有可能一手遮天,因此滥用权力向来是历史的常态。就是在民主制度下,也有像尼克松这样的掌权者总是企图随心所欲地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因此,就算是尼克松掉不进“水门”,也会迟早掉进其它的什么“门”的。但是在一个分权制衡的制度设置下,掌权者滥用权力拖袷乔栽粼诠馓旎?障滦星陨焓直乇磺苣茫?br>
黄先生对过去所发生的那一段段无比惨痛的历史极力回避好像是一无所知!相反,黄先生责难三权分立的时候,张嘴闭嘴都是“资产阶级”、“资本主义”,总是喜欢戴着有色眼镜评头论足,贴上意识形态标签再打棍子,总是感到自己是那么得理直气壮,孰不知自己在玩弄历史的同时也暴露出自己的无知、胆怯和心虚。很明显,黄先生以及像黄先生这样的人把三权分立当作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就像是当年把市场经济当作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一样幼稚可笑。黄先生振振有辞地说:“革命胜利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导致利益多元化,也就导致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西方的资本主义脱胎于封建主义的中世纪,东方的社会主义大都是在专制主义传统更深厚的封建或半封建的专制社会中产生的,因此,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面对的一个共同任务和挑战就是,如何去克服和消除专制主义的影响,防止专制主义“旧貌换新颜”,防止本阶级内部产生新的专制独裁统治者。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同一起跑线上所共有的接近点。然而以后的历史发展却是命运迥异。人家“资产阶级”至少还成功地找到了预防专制主义的有效方法,而社会主义却拒绝吸纳、一味排斥资本主义的先进政治文明成果和治理经验最后大多走了弯路栽了跟头,教训难道不惨痛吗!黄先生的一叶障目是多么的幼稚、可笑!

存疑之三:实行三权分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的不兼容吗?

先看一下经常见诸官方标准文本中的一段范式话语:“中国的一切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大产生的,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样一种制度,最便于人民最终掌握国家权力,也最符合国家机构的效率原则,同中国的国体是相适应的。”说得多好听!可是实际上呢?

让我们再看看我们的人大代表的构成情况吧。据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披露,我国人大中的官员之多实乃世界罕见,“有近70%的代表,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另有相当部分代表是名人或荣誉代表(人民网 2005年2月24日《人民代表大会可否减少官员代表》)。这70%的官员的相当数量,既是预算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预算执行的监督者。这种双重身份必然导致立场的冲突。他们能够去监督自己,否决自己提交给大会的预算案吗?他们能够启动弹劾和罢免程序,问责政府官员在预算执行中的违法现象吗?这也就是说用左手去“监督”右手有效吗?这里的问题更在于政府是立法舞台上的导演、制片人和主演,而老百姓总是观众。立法总是关起门来进行的,政府利用这种垄断性制造了非常多的不合法,用不公平的法律去强迫老百姓遵守。政府和人大的一体化,很难保证立法的公平、透明,很难保证官员们不*控立法进程。此外,全国人大虽然名义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宪法上的明文规定),但是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党的领导,要听从后台老板的指示和安排,使得人大机构的民意基础十分狭窄。因此,中国的人大是否真正具有代议制功能和民意代表职能还要打上个大大的问号。

现在的问题关键在于,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很不完善。人大代表根本就不是大众公共意志真实的选择,因而那些代表们实际上不必为选民负责,往往只注重为提名的上级领导负责,选民也往往没有力量、缺乏法定程序去监督人大代表切实履行对预算及官员的监督权。我想问一问黄先生你的民意代表和你有接触吗?有多少接触吗?他(她)能否真正代表你所在的选区选民们的真实民意呢?说实话,笔者到现在连自己所在的“选区”的代表是谁都不知道,更何况见过面了。笔者也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向这个代表表达自己的诉求。这决不是个别现象。

如果按照黄先生所谓的在资本主义国家“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那么在“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则是各级官僚及其依附者的“论坛和表决器”。然而我知道它们两者之间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人家的代议机关绝不是“橡皮图章”,不唯政府马首是瞻,敢于向政府叫板,敢于监督和弹劾政府。我倒是十分地想问一问黄先生“历史和现实”究竟是如何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呢?关键是要拿出证据,而不是空口无凭。

从理论上(也仅仅是理论上!!!)看,中国的人大机关的权力可谓不是不大,不仅具有立法权,而且行政权和司法权都由它派生出来的。然而,现实是我们的人大代表连官员们的公款吃喝都管不了,你还能指望他们又能如何去“代表”民意呢?!他们难道不是华而不实、好看不中用的花瓶吗?!(当然,近年来涌现出来的敢于较真的人大代表,和通过独立竞选当选的人大代表,比如湖北潜江市前人大代表姚立法,他们给死气沉沉的人大带来了新气息新气象,大大地激活了人大“冬眠”了的基本职能,让人大渐渐地“硬”起来,走出“橡皮图章”的阴影。我们需要的是像姚立法那样的民意代表!这是中国政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代表着人大改革的基本方向。)

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不仅不会和人大代表制度冲突,而且还有助于促进人大代表制度的完善,真正提升人大代表制度的“硬度”和效度。因为三权分立制度架构内的立法机构是要求独立于政府的,民意代表的选择不是政府的委任,而是通过选民的普选产生的,是公众意志真实的反映,这就切断了民意代表和政府官员可能相互勾结的裙带关系。政府的行为对象是全社会的民众,而民众是由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阶层、拥有各自独立意志和特殊利益的个体组成的。政府是如何考虑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不同诉求?怎么能保证它的政策、行为是公正的?怎样来说明它的政策、行为不是出于自身利益,不是偏向某些特殊群体,不是按照其主观意愿随意行事呢?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一个独立于政府的代议制立法机构,为各种诉求提供一个交流和协商的公共平台。公众的意志首先要提交给立法机构,经过汇集、争论、筛选、妥协和最终认可,才能上升为法律,交给政府去执行,政府也就有了依法行政的客观依据。

我们不要求我们的代议机关能比西方国家的议会拥有更多更大的权力,我们只期望我们的代议机关能像西方国家的议会那样民意代表由公众选举产生,是选民真实意愿的反映,能够真正对选民负责,敢于对政府说“不”敢于质询官员的乌纱帽敢于拿问题官员开刀,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民意代表机构!


存疑之四:实行三权分立就会导致低效率和高消耗吗?

黄先生指责三权分立的“严重弊端”在于“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这更是无稽之谈。从西方兴起和发达的历史来看,正是由于实行了基于分权制衡的代议制民主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权力受到了有效的约束,从而得以建立一个有限而有效的政府,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也是法治与宪政的基本精神和表现形式。通过三权分立约束政府的行为可以达到政府的“可置信承诺”,这对于公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了巨大的激励和制度保障,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而政府也可以从中收取更多的税收,因此可以形成“双赢”局面。这就是说政府受到约束也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这一点在新制度经济学和新经济史的大量文献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本文不再赘述。

正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政府的权力由于得不到有效制约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政府部门自我立法自我授权无限扩权,结果导致政策多变,权力被滥用,政府的承诺“不可置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权力产生了掠夺性,巧取豪夺,致使腐败盛行,行政效率低下,吞噬和消耗了大量社会资源和纳税人的血汗钱,而不能有效提供人民所需要的公品和公共服务。单从政府庞大的行政费用开支和官员消费数字上就可以看出来。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第326期刊登文章称,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一年的总数高达6000亿元以上,几乎相当于财政收入的20%左右。据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99年的国家财政支出中,仅官员公费出国一项消耗的财政费用就达3000亿元;2000年以后,出国学习、培训、考察之风愈演愈烈,公费出国有增无减。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中国至少有公车400万辆,公车消费财政资源4085亿元,大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3%以上。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任玉岭调研发现,有不少地方财政收入几千万元时是“吃饭财政”,当财政收入达几亿元时仍然是“吃饭财政”。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至2003年的25年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已增长87倍,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1978年仅为4.71%,到2003年上升到19.03%,而且近年来行政管理费用增长还在大跨度上升,平均每年增长23%!”(2006年3月6日《 中国青年报》)任玉岭的发现无疑触目惊心。但是,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的发现更加触目惊心,他研究发现,在我国2003年国家财政支出结构中,如果加上预算外支出进行调整以后,行政公务的实际开支比例是37.8%。(2005年10月11日《中国企业家》杂志)。这就是说,政府从人民手中收取的税费,1/3强用于政府的开支,只有不到2/3用于社会公共服务。解决这一问题光呼吁“官员,请你们嘴下留情”,或者赌咒“硕鼠,硕鼠,无食我黍”是没有用的。

以上事实足以表明,中国的政府是世界上运行成本最昂贵的政府,然而又是提供公共服务质量最为低劣(大多数中国人缺乏基本的教育和福利保障体系,缺乏一种稳定的安全感)的政府。因此有人说当前中国社会一个突出矛盾是有效公共服务供给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物品需求者间的矛盾。而黄先生对这些事实、矛盾和触目惊心的腐败、低效、内耗视若无睹,还想当然地指责三权分立的“严重弊端”。无知者无畏,此之谓也。

存疑之五:实行三权分立就会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吗?

黄先生对三权分立制度的另一个责难是,实行三权分立必然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这更是危言耸听,毫无证据可言,分明是黄先生在故意混淆是非,打错了板子!问题是直到现在中国人民真得“当家作主”了吗?还是一直由别人“作主”呢?是真“民主”还是有人假借民主之名来“主民”呢?实行三权分立是动摇人民的权利基础呢,还是动摇当权者的特权基础呢?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三权分立由于能够较好地分散政府(广义上的政府,包括司法和立法部门)的权力并使各部分的权力形成相互制衡关系,对权力的滥用构成了强有力的制约,因而能够可靠地保证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说实话,实行三权分立确实是严重地动摇当权者的特权基础。因为,当权者的权力受到了制约,不能再根据其私人意志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而是只能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规规矩矩地行使职责,为人民用好权。这也正是人民需要通过三权分立制度制约统治者的特权保障“主权在民”原则的根本理由所在。

再者,“人民当家作主”可能吗?可行吗?曾几何时,我们为“人民当家作主”这句话很是激动过,好像小时候唱的革命宣传歌曲中就有“翻身作主人”一句,意识中似乎总是最为之骄傲的。尽管后来笔者渐渐发现不是这么回事,不过愤慨之余也只是认为没有兑现而已,就像是拿着一张到期而又没取到钱的存折,愣愣的看着,心里却甜甜的憧憬着。从来都认为这句话理所当然,却没去思考它是否可能。就是今天,恐怕还有不少人在暗自向往――哪一天人民真正能够“当家作主”啊!但是当我读了顾准之后才明白过来,这个“人民当家作主”,也叫“直接民主”,除了像古代雅典那样的城邦小国,或像“巴黎公社”那样的城市组织,在民族国家或超民族大国,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在制定大政方针上,不可能都搞全民公决,有效的办法是委托代表,代表又委托代表,这样层层委托上去,势必就只能委托到一个组织上去,最终必然委托到一个人手里去。这样经过一层又一层的委托代理,所谓最真实最广泛的民主就极有可能绝妙地嬗变成专制和独裁,演变成一个大脑,一个声音,一套方案,一条道路。“当家作主”?你连比较、选择的权利都没有,你连官员们的大吃大喝都管不了,你连公开批评政府的权利都没有,你能感觉到自己已经是“当家作主”了?趁早不要自欺欺人了。上文对人大代表组成情况的分析就已经表明,国家的当家作主最终还是政客们的事,人民当家作主是不可能的。

现代社会已经高度分工,一个国家的当家作主,永远只能是政党和政客的事。在政治市场上政党和政客永远是主角。当然,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主权在民”是一条最根本的政治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问题的关键就是怎样才能保障和实现“主权在民”,怎样才能提高政治市场的效率?那就是让人民有比较和选择的权利,能够公开监督和批评政党和政客们,也就够理想的了。什么是民主?这可能才是实实在在的民主!因此说,我们最需要的不是去“当家”,而是如何去约束政客们手中的权力。我们如果真的去“当家”,那些政客们岂不该下岗了,整个社会岂不乱套而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了呢?

是的,我们不奢望去“当家作主”,所谓“人民当家作主”是一个永远也无法实现的乌托邦。问题也不在于人民能否“当家作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去限制和克服统治者的特权,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的影响力,如何去约束和平衡统治者的权力使之服务于人民,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正如顾准在《直接民主与“议会清谈馆”》一文中所说的:“考虑怎样才能使人民对于作为经济集中表现的政治的影响力量发展到最可能充分的程度。既然权威是不可少的,行政权是必要的,问题在于防止行政权发展成为皇权。唯一行得通的办法,是使行政权不得成为独占的,是有人在旁边‘觊觎’的,而且这种‘觊觎’是合法的,决定‘觊觎’者能否达到取而代之的,并不是谁掌握的武装力量比谁大,而是让人民群众在竞相贩卖其政纲的两个政党之间有表达其意志的机会,并且以这种意志来决定谁该在台上。”

存疑之六:实行三权分立就会否定“党的领导”吗?

这是黄先生惧怕三权分立的又一个极重要的理由,尽管黄先生没有那么直白地说出来。黄先生把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并列在一起,实在是对三权分立莫大的曲解。从历史上来看,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还早于两党或多党制度。当美国依据1787年通过的联邦宪法(这部宪法就是世界上最早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制定的成文宪法)成立联邦政府的时候,还没有形成标准的两党政治。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三权分立作保障,无论是一个政党也好几个政党也罢,都难以避免对权力的独揽和滥用,因为独裁专制或者滥用权力的诱惑太大了。

其实像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践上也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三种权力的分工设置就像是一个凳子的三条腿,足以保证了凳子的平稳。然而,问题是,在这个凳子下还有一条腿,尽管是多余的,但绝对是不能少的。这就使得有中国特色的“三权分立”有其名而无其实。

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不受约束的官僚集团及其绝对权力同整个党、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毛泽东在晚年也深刻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担心中国会被所谓的官僚“走资派”控制,但是毛泽东简单地依靠群众运动打破官僚机构的做法绝不可取,这不仅造成了剧烈的社会震荡,而且使得毛本人的权力变得无限大,造就了一个没有皇帝头衔的皇帝。从世界历史来看,解决这一矛盾的要义在于,通过合理的分权与制衡逐步稀释权力的集中程度、剥夺官僚阶层的特权,从而还权于民,而不在于“政党轮替”;这也就是说“政党轮替”从来不能根除有“东方特色”的社会矛盾,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周期性更迭没能解决这个问题就说明了一切。在现代社会里,当前的国际环境中,中国靠“政党轮替”来解决社会矛盾的现实意义是很小的,东方式的社会矛盾的解决跟谁是执政者关系不大。无论谁执政都要面临这一矛盾,都要遭受这一矛盾的“煎熬”。所以“政党轮替”不是在中国现阶段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必要条件。因此,黄先生硬是把“三权分立”和“政党轮换”并列在一起,以为实行三权分立就必然是搞“政党轮换”从而威胁到“党的领导”,这实在又是对三权分立的莫大误解,也是极度缺乏自信和慎思的表现。

在这里有必要先辨识一下“一党执政”与“一党专政”这两个概念的本质区别。“一党执政”中的执政党是严格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和职责,执政党所掌握的执政权力和自由度是有限的,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而“一党专政”下的执政党大权独揽,权力没有界限,党权高于一切,做不到依法执政。“一党执政”被置于法治(rule of law)之下,法治意味着执政党和政府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人民可以通过宪法和法律去约束执政党及其政府的权力,因此法治之下的执政党掌握着有限度的执政权,政府本质上也是有限政府。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党专政”实行的是法制(rule by law),法制意味着执政党及其政府在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执政党掌握着无限度的执政权,政府也是无限政府。法治的最基本功能就是约束执政党及其政府的权限,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现代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因此,“一党专政”在本质上是和法治精神、民主原则根本背离的!

其实西方民主制度的本质也是“一党执政下的三权分立制”。因为“政党轮替”仅仅是在挑选可以执政的政党,政府的运行还是要靠一个政党来执行的;当然也有联合执政的情况,但是联合执政也是只有在联合者做出一致决定的时候,其执政意图才能实现。特别是当一个政党因执政业绩较好而连续执政时,就不存在“政党轮替”这种情况了。顺便说一下,黄先生所理解的“多党轮替”也是对代议制民主制度的莫大误解。黄先生以为多党制就是“轮流坐庄”,这就把民主制度下的执政党视为是占山称霸的山大王了。民主不是“轮流坐庄”,而是通过一定的选举程序定期选择和更迭政治领导人,如果这个执政党的政绩良好,当然可以连续执政,因此完全没必要担心被选民选下台。从世界历史和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政党都是在其不称职的时候被选民选下台去的(如果存在民主选举制度的话)。

由此可见,“一党执政”与“三权分立”并不矛盾。三权分立的制度设置可以有效地克服执政党对一切权力的一手独揽和把持,避免执政党形成并控制绝对性的权力。中国很有影响力的《新闻周刊》曾经策划报道过一个专题,题目就是“谁来监督省委书记?”。报道指出,在中国理论上十分完备健全的监督制约体系,至少在对诸如省委书记(及其以上)这样的重量级官员是不灵验的。这是不是制度中的缺陷,很值得我们深思。不仅是省委书记,党的各级书记在平级权力架构上几乎就是包揽一切权力的,权力大得惊人,人事、财政、司法等等各项权力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管,又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由此造成了巨大的监督空白,也形成了巨大的腐败空间。中国的执政党所拥有的权力比民主国家的执政党要多得多大得多,简直就是绝对性的权力,各种监督要么是十分软弱,要么是形同虚设。这是非常危险的。党内有识之士对此忧心忡忡,并针对性地提出了金玉良言。毛泽东前秘书、在党内向来以敢言直言和追求民主宪政著称的李锐李老曾尖锐地指出:“根本问题是要解决党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不搞民主化、法治化,政治体制不改革,人治的问题不变,经济上也会有问题。腐败是不得了的,每年以千为基数的县以上的干部犯罪,省部级干部犯罪,已经上百了。这真不得了。问题就是领导的权力太大,党和国家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尤其舆论一律,没有舆论监督。”(《21世纪环球报道》2003年3月3日,该报因刊发对李锐先生的专访随后遭到野蛮封杀,让人寒心!)

解决“领导的权力太大”的问题,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这种绝对权力进行分割,使之形成相互制约和平衡关系。可以这么说,三权分立能够有效地制约执政党及其政府的权力,把执政党的无限执政权转变为有限执政权,把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一句话,把绝对权力转变为相对权力,规范和约束权力的任意性和执政的自由度,使之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服务于公共利益,提供有效的公共物品,并以此作为行使权力的界限。尽管执政党的绝对权力将得到很大的约束,但从长远看由于权力的任意性减少了,对公民的权利保障功能增强了,政府的承诺变得“可置信”,因而对社会经济生产的激励上升,社会经济的产出水平将会有很大的提高,而执政党也可以从增加的社会产出中受益(因为获得的税收增加)。所以,在中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恰当地安排“分权与制衡”的机制,不仅不会否定“党的领导”,反而能够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效率,这对于党本身都有好处。

在基于三权分立的民主与法治之下,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不是党的私有财产。党不能把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视为是自己的权力分支而随意干涉,因为这样做会严重侵蚀立法的民意基础,损害司法独立原则。如果党硬要把政府看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不许别人染指的话,别人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维护你的私有财产!你的执政权本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委托你来代理行使得。如果执政者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执政权看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许人民批评,拒绝人民监督,由此导致执政的自由度太大以致于滥用权力,滋生特权和官僚主义作风,脱离与人民的紧密联系,必然导致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受到很大动摇,归根结底还是对自己执政地位的伤害。因为执政党自己拥有多大的执政自由度,官僚阶层就有比之更大的营私自由度;党要削弱官僚阶层的过分集中的权力,就必须限制自己的执政自由度,实现执政方式的转变,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党的执政自由度受到限制,意味着官僚阶层的权力得到很大限制,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所需要的有限政府。

执政者应该切记人民选择你“一党执政”不是让你去“领导”的,而是要你去“服务”的。必须先提供“服务”才能有资格进行“领导”。为人民服务是获取和保持执政权的前提和基础。本末颠倒,绝对是说不过去的!执政者要始终提醒自己“得民心者,得天下”,“得民心”、“顺民意”才是执政合法性的真正根据。这不仅对于公众有好处,对执政党也同样有好处,可以形成一个“双赢”局面。

存疑之七:实行三权分立需要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呢?

依照黄先生的看法,“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不客气地讲,这分明是在睁眼说瞎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国家已经演化出多元化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主张和诉求,所谓的“人民”其实早已不再是铁板一块了。在官方及其御用学者文本里频繁出现的“人民”字眼其实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抽象概念,根本就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而在我们的视野下首先看到的是一个个独立的公民个体,然后才是由这些个体结成的有机群体。

历史经验和理论研究表明,利益的分化与重新整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刺激民主制度产生的催生剂。解决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搭建一个公共平台,使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得到伸张,经过汇集、争论、协商、妥协和最终认可,形成共同的意志,最后上升为法律。这个制度平台就是代议制民主机构。大家遇到利益冲突的时候通过民主协商的方法解决,而不是付诸武力暴力,更不迷信什么“枪杆子里出政权”之类的“真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代议制的巨大优越性。是的,这里体现的是民主原则,而不是王朝政治;这里贯彻的是法治新思维,而不是“打江山、坐江山”的封建思想。倒是在利益和权力一元化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是无法演化出对民主制度的需求的,因为一元化的制度安排把个体贬低为“螺丝钉”,无视甚或打压个体的正当利益诉求,因而窒息了社会的生机和创造力,用自由主义哲学大师哈耶克的话说,是通向了“奴役之路”。

而黄先生所谓的“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更是不知从何谈起,纯粹是“盲人摸象”,纯属意识形态的偏见。就算是存在着黄先生所谓的“利益对抗关系”,足以可见代议制民主和三权分立制度的巨大弹性和包容力。“资本主义”国家依靠这种制度设置能够和平地而不是付诸暴力解决自身的利益矛盾,既避免了社会振荡,又消除了专制暴政的隐患,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繁荣,不正是时代进步的深刻表现吗?难道不值得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认真反思和学习吗?固步自封、妄自尊大、唯我独尊、夜郎自大绝对没有前途,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


“中国国情特殊”不是借口,坚决打破“惟国情论”

不错,任何一种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但是,中国国情特殊不是盲目排斥西方政治文明成果的借口。当年的马克思主义也不是为中国量身定做的,既然马克思主义能够和中国国情结合起来,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为什么三权分立就不能和中国国情结合起来以解决腐败和滥用权力的现实问题呢?

我认为,所谓中国国情特殊,主要特殊在中国面临的很多约束条件和西方国家可能不一样,包括资源、制度、文化、法律等方面的约束。具体而言,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约束,第一类约束条件是历史形成的,比如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比较缺乏人权、自由、平等和法治的观念;第二类是我们国家法治还很不健全,法律还不能用来有效地约束权力,权大于法、立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很普遍;第三类是由于居于主导地位的官僚集团不愿意放弃威权,放弃既得利益。这三个约束构成了中国的“特殊国情”。这就是说不是三权分立制度本身不适合中国国情,而是使三权分立制度能有效运作的基础条件还不具备。比如,有人偏好一味地抓权,而你对他一点制约的办法都没有,你能够把他手中的权力分割开吗?如果袁世凯开明一点不企图做“终身总统”而是按照民主的游戏规则和孙中山、宋教仁用选票定胜负,那么中国以三权分立(应该说是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为基础的共和宪政制度架构不就可以稳定地建立起来吗?如果国共两党在抗战胜利后能够以民族大义为重,抛弃党派私利,搁置政治分歧,自觉交出各自的军队,真心诚意地坐下来谈判,和民主党派一起协商制定共和宪法,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一个联合政府,中国也许就能够抓住这一历史契机建立起宪政政体实现共和之梦。但我们的文化基因里好像天然就潜藏着“你死我活”的斗争哲学(毛泽东有句名言是“共C党的哲学是斗争的哲学”),“天无二日、人无二主”、“打江山、坐江山”的封建思想意识根深蒂固,似乎从来就不懂得学会妥协,而妥协正是民主的必需要素。是的,我们需要补得东西太多了。因此,我们需要迎头赶上,以开放的胸怀积极创设条件以容纳得下现代世界先进政治文明成果和经验,而不是死守着老祖宗的教条不放,固步自封、自我僵化、停滞不前,想当然地排斥这些先进文明成果和治理经验。

我们可以说,既然“资产阶级”成功地依靠议会民主、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解决腐败和滥用权力问题是为克服和缓和社会矛盾,逃避了被推翻和被专制的命运,但是,毕竟解决了问题啊。那么,这些办法“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可以用来预防专制主义预防本阶级内部产生独裁统治者,为什么代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能采用呢?不能因为是“资产阶级”发明的方法,我们就不能用,这就好比说,强盗发明了刀,用刀去杀人(假定西方人都是强盗),我们也可以用刀来切菜啊,难道因为强盗用刀杀过人,我们就不敢用来切菜了吗?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常识。其实,人们也清楚,“特殊国情”不过是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维护自身利益排斥革新的挡箭牌而已。是的,请不要老拿“特殊国情”来做掩护!

纵观黄先生这篇千余字的文章,给人总的感觉不过是一篇标准的“政治正确”的评论员文章而已。因为通篇没有一句是在科学的、令人信服的、逻辑清晰的回答三权分立制度的缺陷到底在哪里,中国到底为何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曾几何时,就是像黄先生这样的学者极力“论证”市场经济是如何的“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可是,现在市场经济不是已经在中国大地上到处扎根并开花结果吗?人民已经充分享受到了市场带来的繁荣,人民也同样可以享受到三权分立对权力的有效制衡所带来的安全感。

像黄先生这样的学者不是去客观描述和实证研究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在现实中究竟是如何运行的,内在的因果关联是什么,而是仅仅满足于从书本到书本,从概念到概念,然后再去想当然地“论证”社会主义如何的比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故意混淆社会主义的理想形态和现实形态,刻意回避现实形态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把本不存在的“理想形态”当作现实进行“推理论证”。因此说,倒是黄先生的思想认识才严重脱离了中国的现实国情,仅仅停留在肤浅的、教条的本本上。

2004年8月改革派元老任仲夷任老接受公开采访,有记者提问:“改革的闯将,原深圳蛇口开发区主任袁庚曾提出:‘三权分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主张中国应该学习借鉴‘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而邓小平又明确说不能搞‘三权分立’那一套。对此,你有什么看法?”任老毫不含糊地指出:“邓小平是坚决反对搞‘两个凡是’的!我们对任何人都不能搞‘两个凡是’!否则,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我完全赞同袁庚的观点。现在腐败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存在,‘三权分立’指的是这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它的本质就是制约权力的手段。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实践已证明,‘三权分立’对制约权力遏制腐败非常有效。就像市场经济能有效配置资源一样,这是人类创造的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有效工具,是人类创造的政治文明,不应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不搞‘三权分立’难道要搞‘三权合一’?过去我们搞的党的‘一元化’领导那一套教训还不深刻吗?当然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体制,应该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样,学习借鉴‘三权分立’的科学成分,创造性地建立党领导下的权力制衡政治体制。‘三权分立’与坚持党领导并不矛盾,怕什么?”

具有自由主义理念的体制外思想家李慎之先生生前在那篇被誉为“惊天动地的历史回响”的文献中写道:“既然邓小平在一九九二年可以完全违反他自定的四项原则而说‘资本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从而使中国经济打开了一个新局面,为什么你不能说‘资本主义可以搞议会民主,社会主义也可以搞议会民主’,给中国的政治改革打开一个新局面呢?”党内多些像李锐、袁庚、任仲夷、李慎之这样的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多好,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就会少一些阻力,走向宪政和法治的路途也就会通畅一些!

林肯在签署《解放黑奴宣言》后,有人问他:你怎么敢将成千上万的黑奴从奴圈里解放出来呢?你不怕天下大乱吗?林肯很平静地回答:政治家做很多事情需要的仅仅是勇气而已!可怕的是对一些不确定性的恐惧。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将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力置于监督、制约和平衡的制度设置中,并不是如有些人所想象的那么可怕。恪守意识形态教条,像小脚老太婆总是迈不开关键的一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何时才能破冰呢?中国的改革要想不触及政治体制,恐怕是走不下去的。不触及总被动,早触及早主动。步伐哪怕可以慢一点稳一点,但是决不能不动,不能一味地盲目排斥先进的政治文明成果,否则在威权的强大惯性下只能是不断地产生和积累惰性。为了把三权分立制度用好用妥,探索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效途经,还要必须尊重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这样才能促进开启民智,把各方面的智慧充分地调动起来。

结语:迎接中国政治文明的春天

温总理说过:“社会主义是大海,可以容纳百川。我们勇于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来充实自己。”

美籍华裔作家林达在总结美国民主制度运行的成功经验时说过一段十分精辟的话:“权势是靠不住的,警察是靠不住的,联邦调查局是靠不住的,司法部的检察官是靠不住的,他们的总管美国总统和美国政府都是靠不住的。他们都需要有力量与之平衡,他们都需要制度予以制约。”这不仅是一条美国式的思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预防腐败和滥用权力都具有极大的启迪意义和参考价值。

当前中国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任务是,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民主政治。当今研究转轨的学者发现,市场和民主都需要一个有限而有效的政府,这样一个政府不仅要有能力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以及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且要把维护而不是侵害这些权利当作其行为的界限。我们要求政府能够确保遵守这一基本准则,规规矩矩地做好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但是历史和现实已经表明仅仅依靠单方面的道德说教和道德承诺是绝对行不通的,不是说官员们的道德责任感不重要,而是靠不住。我们需要做的是,对西方政治文明的中国化改造,引进它是要让它为中华文明服务,是要它来调解有东方特色的社会矛盾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少走弯路了。

总之,我们需要利用政府的好处但同时又要能够避免政府对我们的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满足如下两个要件:第一,政府的权限和职责必须有限度;第二,政府的权力必须分散并形成相互制衡关系。到目前为止,只有基于分权制衡的三权分立制度架构满足这两个要件。我们需要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合力建立一个“分权的、制约的、平衡的政府”,以保障我们的权利和自由,促使政府为公共利益服务,提供有效的公共物品。这就涉及到中国的宪政改革问题了。人民,一旦享受到自由、民主的快乐,再想剥夺这种自由,他们会用鲜血来捍卫这本该属于他们的天赋人权的。

黄先生在文章最后说:“我们只能通过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并认为应该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分权制衡”思想。尽管黄先生似乎还是没有充分意识到,离开了权力的分立和制约仅凭执政党自身的建设是无法预防腐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黄先生也没有具体指明到底如何去“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毕竟认识到“分权制衡”的重要性,也感受到依靠“分权制衡”预防腐败和制约权力乃是大势所趋,相对于那些拒绝分权一味鼓吹抓权的观点这是个可喜的进步,令笔者敬佩。

是的,在这里我们还需要进行一场新的思想解放运动,尽管这会触动某些既得利益集团那根敏感的神经。然而,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可以断言,虽然有重重阻力,中国社会必然走向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政治文明,这是任何人无法阻挡的。让我们共同努力,迎接中国政治文明的春天吧!

鸣谢:本文作者对本文所引用和参考的资料的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文作者欢迎关心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朋友们就本文所论述的观点进行批评和展开争鸣

admin : 2006-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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